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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次撤銷訴訟中行政與司法的互動

第一節 第二次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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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化被動為主動」,可以清楚觀察到司法判決仍牽動著行政系統。除此之外,

由於在中科三期環評訴訟中,行政法院皆認定本案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進 行二階環評,因此環保署在整個爭議延燒八、九年後,決議本案開始進行二階環 評,可視為是行政系統對司法判決的回應。換言之,二階環評的實際狀況即是行 政系統回應司法的具體展現,因此本章節也會觸及二階環評的實況。

最後,本章的第三節則關注第二次撤銷訴訟的結尾,即以「訴訟上的和解」

作為主要的內容,這一節的內容仍持續觀察行政與司法的互動,除此之外,也特 別將「人民」的角色加入,以忠實還原和解過程中三方的立場與互動的圖像。中 科三期環評爭議一直以來創下許多「首例」,加上行政系統始終頑強的抵抗司法 判決,因此這個個案具有相當的指標性意義,如今,中科三期最終以和解收場,

亦成為觀察環境訴訟相當重要的轉折點。其中官民雙方如何在司法的指揮下達成 和解,行政、司法與人民三方如何獲致和解的結論,皆是本節關注的重點。

第一節 第二次撤銷訴訟

第二次撤銷訴訟中,值得注意的是,后里農民的訴之聲明除了以 99 環評結 論作為訴訟標的,還包含科技部所核發的開發許可。因為在第一次撤銷訴訟僅以 95 環評結論作為訴訟標的,進而衍生後續關於開發許可效力的爭辯,因此在第 二次撤銷訴訟中,將開發許可也拉進來作為訴訟標的。簡言之,在第一次撤銷訴 訟中只有環保署是被告,而到了第二次撤銷訴訟國科會也成為被告。后里農民的 律師 L 對此表示:「這就是我們在訴訟過程中學習到的。」65就此可觀察到,面 對行政系統的不肯就範,運動者的訴訟策略也因應行政系統回應司法的方式而有 所調整,而這樣的調整即是對行政系統就開發許可效力爭辯的反制,以避免行政 系統再度將兩個行政處分的效力切割。

一、 補考仍不及格的 99 環評結論

然而,在第二次撤銷訴訟中,環保署「補考」所作成的 99 環評結論,仍未 能通過最高行的檢驗。儘管北高行於一審判決66后里農民敗訴,讓環保署一度處 於相對有利的局勢,但隨著后里農民提起上訴,情勢即出現逆轉。最高行於 2013 年 3 月 14 日(此時距離 2006 年作成 95 環評已屆七年)作成 102 年判字第 120 號判決67,將北高行的原判決予以廢棄68並發回更審,顯示 99 環評結論的合法性

65 受訪者 L,訪談紀錄(2015 年 6 月 5 日)。

66 參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8 號判決(2012 年 9 月 5 日)。

67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20 號判決(20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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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所打下來的訴訟基礎上,其他環評爭議案件循司法途徑時得以更快獲得救濟,

而這也是中科三期這個指標性個案的重要意義所在。

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中對於行政系統「虛應故事」、「倉促通過環評」多有指 摘,顯示當年為了從法院裁定停工的困境中脫身,進而加速通過新的環評結論,

但重速度而不未能顧及程序與實質內容,也埋下日後再度遭法院撤銷的風險因子。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最高行的判決意旨對於更審的下級法院有拘束作用,因此讓 原本有利於環保署的訴訟局勢產生大逆轉,簡言之,環保署中科三期 99 環評結 論日後被法院判決撤銷的可能性大增,而最高行的這個判決也成為觀察行政與司 法彼此間互動的重要轉折。。

二、 環保署提出「簡化一階、二階為主」

面對訴訟上潛在頹勢讓環保署「化被動為主動」,決議啟動二階環評程序,

此舉也讓運動的戰場從法庭又再度衍生至環評會議。先是中科三期的 99 環評結 論面臨再次遭撤銷的風險,而最高行的法律見解也成為重要判決並逐漸擴及下級 法院以及其他環評訴訟案件,使得 2013 年中又有數個環評結論陸續遭行政法院 以同樣的理由予以撤銷,這樣的情勢成為環保署後續研擬出「簡化一階、二階為 主」並決議讓中科三期進入二階環評的重要背景。而「簡化一階、二階為主」也 已經正式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的修法之中,並於 2015 年 7 月 3 日完成修 法。就此可看出,儘管司法權在過去的訴訟歷程中呈現出極大的侷限性,但隨著 訴訟上情勢的轉變,司法審查藉由判決界定法律關係,這套屬於「司法的」對於 法律最終的詮釋權,仍確實對於行政系統制度或實際的行政作為產生影響。只是 這些來自於外部對行政系統的挑戰或攪動,對行政作為產生的影響究竟是正面或 負面,仍待進一步的觀察。不過總體而言,環保署面對訴訟頹勢而在政策上所做 出的調整與因應,也成為整個運動的重大轉折點。

過往的實證資料皆顯示僅有極少數案件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根據環保署的統 計數據顯示(參見表 6),從 1995 年至 2012 年環保署所作成的環評結論中,以

「有條件通過」為大宗占 71%,「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開發案則占 13%,有 趣的是,進入二階環評的案子高度集中於 2000 年以前,自從 2000 年以後,每年 進入二階環評的開發案都僅有個位數甚至掛零。故若僅計算 2000 年至 2012 年的 數據,「有條件通過」者則高達 78%,「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只有 4.86%。顯示 環評制度實務上,確實傾向在第一階段環評程序即以有條件通過的方式作成環評 審查結論。

1995~2012

合計73 0 586 71% 106 13% 53 79 16% 824 1995~2013

合計 11 596 70% 114 13% 56 87 17%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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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撤銷環評的理由。面對多起環評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顯示行政法院的法律 見解趨於穩定且具有一致性,這無疑是司法的再度近逼,對環保署而言是一重大 警訊,因為這充分顯示既有的環評審查程序,無法通過行政法院合法性的檢驗,

倘若環保署仍以既定模式進行環評審查而不進行調整或變革,日後恐將面臨環評 結論一再遭行政法院撤銷的困境。

也就是在這樣的情勢轉變下,使新的政策窗開啟。環保署長沈世宏於 10 月 對外表示:環保署正在評估,未來重大環評案達一定污染量以上或有一定爭議,

就直接進二階環評(魏紜鈴,2013)。後續環保署也以新聞稿74表示:「最高行政 法院的 102 年環評相關判決認定『一階環評具程序瑕疵』大幅衝擊環評制度,環 保署已深切檢視原環評審查方式,積極調整、因應方式如下…(略)。」顯示自 中科三期成為首例遭行政法院撤銷的環評審查結論以來,司法審查的效力雖然極 其侷限,但仍有一定的衝擊,而行政系統也被迫因應這樣的衝擊而做出政策上的 調整。在這樣的政策發展脈絡下,環評審查委員會於 2014 年 1 月 21 日正式決議 中科三期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即便在沈世宏卸任後,3 月新上任的環保署長魏國 彥在其首次主席環評委員會時也宣示會延續前署長的政策,讓環評審查顧及程序 正義及落實實體審查(環保署,2014a)。

三、 進入二階環評對訴訟的衝擊

政策上提出「簡化一階、二階為主」的變革,並決議中科三期進入第二階段 環評,這無疑是行政系統對於司法多次判決撤銷環評結論最直接的回應。然而,

在此先不論環保署在 99 審查結論尚有效存在,又開啟新的環評審查程序是否適 法的問題。當行政系統決議開始進行第二階段環評,這對中科三期環評訴訟的實 質影響在於其「廢止與失效日期的訂定」。因為 99 環評結論是第二次撤銷訴訟的 訴訟標的,因此若環保署趕在法院的判決之前完成了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 成了新的環評結論,則 99 環評結論將因此失其效力,進而導致訴訟標的不復存 在。換言之,這中間又出現了一個「時間差」,只要新的環評結論趕在法院判決 前通過,那麼無論判決輸贏為何,對中科三期開發而言都將無法發揮任何的牽制 作用,行政系統在訴訟上也再度解套。

更綜觀的從環境運動的脈絡來看,另一層衝擊則在運動的訴訟策略上。過去,

訴求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是重要的訴訟策略之一,而行政法院藉由判決所展現的對

74 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5 年 1 月 9 日,環保署尊重最高行政法院淡北道路環評案判決,

將據以辦理後續程序,網址:

http://enews.epa.gov.tw/ENEWS/m_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40109170103&MsgTex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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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階環評程序的界定,也確立了此訴求的正當性。然而,環保署此一變革,

表面上從善如流,但若環保署的二階環評非公眾所期待的二階環評,只是為了滿 足程序上與形式上的合法性而為之,這不僅會削弱運動者訴求的正當性,對於訴 訟策略上亦是一種反蝕。實際的狀況是,當后里農民與律師在範疇界定會議上質 疑二階環評程序的合法性時,環保署則表示:已經依你們的訴求進入二階了。然 而對於后里農民而言,這個遲來的二階是否能協助他們解決問題?還是只是行政 系統為了避免敗訴所買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