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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一次撤銷訴訟中行政與司法的互動

第三節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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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總結

本章回顧第一次撤銷訴訟中行政系統對於司法判決的因應,以及兩者所呈現 出的互動關係,可以發現行政系統回應司法判決的步驟,和 Canon 所提出來的 高度吻合。首先,是詮釋判決。行政系統面對判決的第一個步驟都是詮釋判決並 且評估法院的判決如何落實在具體的程序或政策當中,對於行政系統的影響為何。

然而,正因為詮釋具有主觀性,因此可以觀察到行政系統皆是以對其有利的方式 來詮釋判決,換言之,行政系統如何詮釋判決和其「偏好」與「政策既定目標」

高度相關,而在中科三期環評訴訟中,行政系統所有的詮釋背後,其偏好很明顯 的就是科學園區開發這個政策目標的有效達成;其次,第二個步驟則是思索對於 判決應如何回應,所謂的「思索」強調的即是行政系統「評估」的過程,一般而 言往往是以成本效益分析或效用理論作為主要依據,而在中科三期中,環保署收 到判決後,則是以召開「法律研商會」作為支撐其後續所提出的法律見解的說服 力,也可以觀察到環保署乃至於整個行政系統對於司法判決的回應,皆是以環保 署所研商出來的法律詮釋作為主軸。除此之外,行政系統「選擇性做與不做」的 邏輯則比較偏向於成本效益的考量,即便必須重做環評,但考量眼前停工的困境,

以及進入二階環評與否,行政系統在選擇上仍是以確保政策目標的有效達成為先;

最後,則是具體執行在實際政策或其他作為上,行政系統對判決的詮釋以及評估,

最終都會顯現在實際的政策左為上,包含:重啟環評、延續審查、停工不停產、

再度有條件通過等,這些「可觀察到」的政策或作為的調整,都是觀察行政與司 法間互動的重要因應。

總體而言,在第一次撤銷訴訟的過程中,面對司法判決的挑戰,行政系統主 要是以「規避」的策略來回應判決。簡言之,儘管行政系統確實受限於「依法行 政」的原則而必須做出因應,或在實際的政策作為上有所調整,但為了確保政策 的達成所以又無法照單全收,因此,行政系統只好提出各種有利於政策達成的法 律見解,所以在此之中有非常多藉由法律詮釋去和司法判決進行法律角力的過程。

但就權利保護這個面向而言,行政系統著眼於經濟發展並一再強調廠商投資設廠 的信賴保護,而持續的不守法、抵抗判決,相形之下后里農民藉由訴訟途徑爭取 而來且被法院承認的權利,則在這樣的結構下卻一再地被迫犧牲。這也呼應了杜 文苓與邱花妹(2011:36)的看法,在這種極度向高科技資本傾斜的政經結構,

相當程度的形塑與限制了反高科技運動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系統這樣的 因應,不僅限制了運動的成果,同時也顯示行政系統可能為了特定的政策偏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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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環評程序的運作。

進一步而論,從行政系統對於判決的詮釋、及其所提出的用以支撐其合法性 的論據、或直接體現在後續政策上的實際作為,都顯示出其基本的偏好與邏輯沒 有根本性的改變,行政系統這些「行為上的調整」為的是解決眼前的困境,並沒 有因為司法判決而出現改革與進步。換句話說,行政系統在抵抗判決的同時,也 抵抗了社會改革與進步的需要。司法判決後,行政系統並沒有因為其決策被判決 違法、被認定有瑕疵,進而全面性的檢討或致力於決策品質的提升。相反的,在 中科三期環評爭議中,行政系統展開法律的角力,攻防之中行政系統所展現出的

「依法行政」邏輯是:既然環評被撤銷,科學園區頓失合法性基礎,至少先確保 沒有撤銷的開發許可仍有效力,如此一來園區不需停工,就算環評勢必得重做,

但也只是怎麼重做的問題;而面對法院裁定停工,雖然就得依法停工,但即便要 停工,行政系統仍舊對停工範圍「據理力爭」,爭取「停工不停產」僅讓可以停 的部分暫時停下來;爾後,面對法院裁定停工的抗告將被駁回,就加速通過新環 評結論來脫身;面對環評可能再度被撤銷,就乾脆做實了法院進入二階環評的意 旨,滿足程序上的要求,使環評結論更具正當性,至於二階環評要怎麼做至少環 保署有權掌握程序要如何進行。

就此可以觀察到,行政系統所宣稱的「依法行政」,僅是在最小的影響幅度、

最短的時間、最便宜行事的程序內,盡可能的調和「政策目標的達成」以及「司 法的判決意旨」,只是為了確保科學園區政策的推行並提供廠商穩定的投資環境。

然而,在權力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下,儘管行政系統提出了許多的法律詮釋用以 捍衛其政策,也在行政系統可接受的範圍內因應司法判決,但卻忽略了司法才是 擁有法律詮釋權的機關。從後續法院的判決以及 99 環評結論再度面臨撤銷的狀 況即可獲得印證,行政系統的「依法行政」終難以通過合法性的檢視。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行政系統在國家內部選擇抵抗司法,但對外又會以國家 之姿,要求公民可藉由司法訴訟尋求救濟。行政系統抵抗判決的同時,回到環評 程序裡,面對合法性的質疑,環保署每每都會如此回應:「各位如果有不服的時 候,那等我們做到實際的行政處分的時候,一併去做救濟。」61、「對於行政程 序法認知之不同,並非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範疇界定會議討論得以釐清之 範圍,請民眾團體另採行政救濟程序,提請行政法院釐清。」62、「法律見解每

61 田野筆記(2014 年 4 月 9 日:環保署二階範疇界定會議)。

62 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 畫」環評範疇界定延續會議補充說明(20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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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能都不一樣,最後由法官來裁定,他要採取哪一個法律見解,這個是現在 為什麼我們司法體制的原因。……如果各位覺得這個程序有適法性的問題,就像 我們過去經歷過的很多環評方面的行政法律性的訴訟一樣,可以在別的地方來進 行。63」這些說法讓與會的律師表示:

99 年我就聽之前那個技正…他就說各位有意見請去法院沒關係,結果 去法院怎麼樣,法院判環保署敗訴,法院判要這個停止開發,然後結果 怎麼樣,停工不停產,行政機關規避法院的判決、規避法院的裁定。……

我們告贏了又如何!我們告贏了你們就停工不停產,我們告贏了你們現 在就在一階環評還在的時候要進入二階環評。進入二階環評的目的何在,

就是規避法院的審查嘛,你只要這個二階環評過了之後,法院就不用再 審了嘛。所以今天行政機關在想什麼,就是規避法院嘛,那你們一方面 要規避法院,另外一方面又說有爭議你們去法院處理,沒有這回事的,

那永遠都跑不完啊,告贏了你們又不承認,還要登報批評法院。64

而這樣的情形所突顯的是,面對一個抵抗判決、不守法的行政系統,作為公 民、甚至作為律師,卻仍缺乏一套機制促使握有公權力的行政系統或政治人物去 遵守法治。即便幾乎窮盡了各種訴訟途徑,仍無法阻擋中科三期的開發成為既成 事實,然而,這可能已不是國家體制或制度設計的問題,而是整體民主品質的問 題。

綜觀而言,在「延續審查重啟環評」、「開發許可有效」、「停工不停產」這幾 個因應策略中,行政系統動員各個機關,從環保署、科技部、中科管理局、法務 部,乃至於總統、行政院長,分別在各自的職權上合縱連橫,細究其中的分工、

協調、法律適用、詮釋的技法,在與司法判決法律角力的過程中,每一個細節之 間是環環相扣,箇中的工法也確實可以看見行政系統的「用心」,以及其中「選 擇性」作為與不作為的邏輯。程序上或作業流程上可以順應法院要求的,有些許 退讓,但停工、停止營運則不可退讓。儘管有退讓、有抵抗,但在進退間行政系 統卻從未失據,反而總是能找到最有利己選項,甚至以退為進。而「違法」的中 科三期在行政系統巧妙的因應下,從未全面實質停工,甚至至今仍處於「邊施工、

邊營運、邊環評」的狀態。也就是說,行政系統仍以並不全然合法的方法,去回 應司法審查對其合法性控制的要求。這雖然讓行政系統得以解決當下面臨的阻礙 與困境並暫時從司法審查機制中脫身,但卻讓司法判決變相失效,對后里農民與

63 田野筆記(2014 年 5 月 9 日: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64 田野筆記(2014 年 5 月 9 日: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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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者而言,權利仍無法被落實。長期而言,不僅戕害了法治秩序與環評法的精 神,也使得環境治理的決策品質未能有所提升,且由於實質的問題在行政系統的 回應中未被妥善處理,也致使後續的爭議難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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