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0
第六章 結論
行政的「自由性」與「羈束性」向來是探討行政控制時最核心的問題。人民 需要一個具有效率、能快速因應世界局勢變化的政府,但同時我們也需要一個依 法行政、不濫權的政府。近年來,台灣的行政治理,越來越強調以往威權統治下 所缺乏的內涵,包含:監督、課責、回應性、公開透明、公民參與等價值,也使 得行政系統面對來自四面八方對於制度與政策的挑戰,並要求它對於這些挑戰做 出回應。而在中科三期環評訴訟中,行政系統所面對的挑戰來自於后里農民所提 起的行政訴訟,這不僅讓環境運動的戰場由街頭轉入法院,也讓司法介入到「官 與民」的衝突之中。如此一來,行政系統的決策必須接受司法審查對其合法性的 檢驗,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行政權及司法權間彼此權力制衡、消長的競逐領域。
兩者之間的角力與攻防也就此展開。
然而,即便司法作成判決,但行政系統是否接受判決則受到其偏好影響。行 政系統可能為了特定政策目標的考量,進而以選擇性的作為或不作為來回應判決,
而中科三期的環評爭議及整個運動的歷程便是一個最明顯的例證。本研究以后里 農民前後提起的兩次撤銷訴訟作為主軸,探究行政系統究竟如何回應司法判決?
從而觀察司法審查對於行政系統是否有影響?影響的程度?如何影響。
觀察行政系統對判決回應,本研究發現司法判決能否落實,主要取決於行政 系統的態度。行政系統對於判決的態度受到許多外在、內在因素影響,但總體而 言是取決於行政系統的「偏好」。以中科三期環評而言,司法判決撤銷環評結論,
對於行政系統既有且背負經濟使命的重要政策形成阻礙,所以行政系統依其偏好 以及政策目標(科學園區的開發)而選擇抵抗司法判決,並盡其所能的在法律詮 釋上進行角力。儘管後續法院做出停止執行的裁定,或再度可能撤銷環評結論,
面對司法的步步進逼,行政系統也設法以快速通過新環評的方式,從停工的困境 中解套。所以,若行政系統不支持判決,則讓司法判決形同具文,也讓后里農民 的權利也無法實現。因此,行政系統是否支持司法判決,是影響司法判決能否落 實的主要因素。
其次,司法沒有能力影響判決的執行。如上所述,有能力決定的是行政系統,
這顯示了司法的侷限性與被動性。司法權的行使是一種「事後審查」,且其具有 不告不理的被動性質,因此本質上難以達成預防的效果,僅是事後的救濟手段。
在中科三期環評案中可觀察到,判決出了法院之後,司法沒有權力影響判決的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1
行,唯一一次法院主動以判決以外的方式試圖影響判決的如何執行,是在行政系 統做出「停工不停產」的決策後,北高行發出「聲明稿」對於裁定停工的範圍加 以闡明,然而,這也僅只是表明法院的法律詮釋,而未有實質的影響力;且制度 上即便設有「煞車機制」(暫時權利保護機制)讓司法有權定奪,但同樣的,法 院做出裁定後仍取決於行政系統的態度支持與否,因此當行政系統以快速通過新 環評來解套,也再次的使法院裁定形同具文。
相對的,行政系統則顯得具有機動性,能迅速的更新決策並找出有利的方式 加以因應,進而規避權力監督制衡機制。然而,在這樣的因應與抵抗之下,行政 系統讓這個國家所主導的科學園區開發計畫避開層層阻礙走到今天,能在爭議未 解的情況下,仍安然的邊施工、邊營運、邊進行環評,儘管確保了廠商的營運,
卻也賠上了行政系統的正當性並付出法治的代價。即便至今,從和解後二階環評 的實況,也仍未觀察到充分、實質的程序理性,顯示行政系統基本的偏好與邏輯 並未因為司法判決而出現回應社會需求的改革與進步。
第三,本研究也發現儘管司法權相當侷限,但對於行政系統確有影響。也就 是說雖然行政系統抵抗司法致使判決變相失效,但司法對於行政系統確有影響,
因為行政系統無法完全將判決指摘置之不理,而必須進行「行為上的調整」。為 了顧及政策的達成,儘管行政系統主要的策略仍是以規避為主,但仍必須因應判 決而做出相應的調整與妥協。不論是第一次撤銷訴訟或第二次撤銷訴訟,包含:
環評被撤銷後必須補考重做、開發許可效力的爭辯、被迫停工後又快速通過環評、
面臨訴訟頹勢決議進行二階環評、以和解化解訴訟僵局等,都是司法確實牽引著 行政系統相關政策作為的例證,只是司法對於行政系統能產生多大的影響,則取 決於行政系統在這些因應行為中接受判決的程度,因為行政系統「行為上的調整」
仍是就其「偏好」考量「可接受的決策」後所為的行為。
因此,縱使本研究一再指出司法判決對於行政機關的拘束,呈現出極大的侷 限性,但並非要否定訴訟的重要性,因為司法提供了一個能扭轉既有權力結構機 會,法院也陸續藉由判決所確立的審查標準,對行政系統的政策甚至制度產生衝 擊。所以此處特別強調「司法侷限性」的目的在於提醒,因為司法判決的執行往 往需要整體社會的支撐,法治才得以真正確立。司法判決過後,能否成就改革、
能否落實權利仍有待社會各種力量的配合。在中科三期中,儘管有后里農民、律 師、公民團體、學界、法院判決等力量,但仍然不足以阻擋下科學園區政策,於 此同時,除了司法與行政之間的制衡之外,面對不守法的行政權,立法權、監察 權或反對黨的力量都是可能對行政系統產生制衡因素,只是面對中科三期這樣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2
個國家層級的科學園區開發案,儘管政策程序已經法院判決確認有明確的違誤,
但這些力量都未能適當的捍衛法治,然而,這可能已不是國家體制或制度設計的 問題,而是整體民主品質的問題。而司法判決就在缺乏社會整體的支撐下變相失 效,不僅使得司法作為合法性控制機制的功能喪失,也使得人民的權利未能落實,
對整體社會而言,更讓社會改革與進步的需要無法被滿足。
此外,在行政與司法動態互動的過程中,也可以觀察到各自的一些變化,這 也更凸顯了中科三期環評訴訟這場戰役的重要性。以「行政」而言,前後兩次撤 銷訴訟中,行政系統因應即可觀察到些許不同,主要是從「規避」轉為「呼應」。
在第一次撤銷訴訟中,主要是以「規避」來因應司法的判決於裁定。由於中科三 期是環評結論遭撤銷的首例,因此如何因應來自司法的挑戰,行政系統也是新手,
當時行政系統的考量是如何在可接受的範圍、最小的改變幅度,讓這個涉及國家 經濟發展的「單一個案」繼續,所以邏輯上僅著眼於快速排除阻礙、見招拆招以 確保開發不受影響,因此在因應上,行政系統相對快速且主動,而為了要抵抗判 決、規避法院的要求,因此行政系統提出了許多法律詮釋與之抗衡,以合理化其 規避行為,所以可以明顯觀察到行政與司法的法律角力多半是集中在第一次撤銷 訴訟;然而,到了第二次撤銷訴訟後期,行政系統反而改以「呼應」來回應。一 方面廠商營運已是既成事實,且環評程序早已結束變成僅有訴訟單線進行,這使 得行政系統是處於被動接受司法審查的狀況,再加上自從中科三期之後已經有越 來越多的環評訴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法院的見解已逐漸確立,此時,法律詮釋 的角力也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行政系統所面對的已不僅只是單一開發案的問題,
而是整個環評制度如何通過司法審查的問題,所以如何讓環評結論能符合法院的 法律見解、通過司法的檢驗變成重點,這也讓行政系統轉而嘗試以「呼應」法院 來化解困境。
另一方面,以司法而言,過去法院被認為是環境議題中較為弱化的一環,但 隨著越來越多環評訴訟案件進到行政法院,也讓司法在環境議題上的角色越來越 受到關注。特別是,行政法院近年來藉由許多重要個案的判決逐漸形成對環評爭 議訴訟的審查標準,進而累積行政法院的環境量能,而這是司法得以影響行政系 統相關政策作為的方法之一。然而,這些判決的作成並非一蹴可幾,因為法官形 成心證的過程,背後除了以法律作為基礎之外,往往還需要其他知識作為支撐,
而要將這些知識或環保思維傳遞給法院,則必須藉由法庭的審理活動,由原被告 雙方透過論述、對話或資訊交換的過程來相互構築。因此,不論是歷次開庭陳報 給法院的書狀、或者是原被告及律師們在法庭上對法官的陳述與溝通等,這些「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3
話」的目的都在促使法院對於環評案件做出判斷與選擇,因此包含中科三期或其 他的環評訴訟案件,隨著越來越多的爭議案件進到法院,也已可從中觀察到司法 在「環境量能」的變化。
總體而言,儘管在中科三期環評訴訟中看似是一場「落空的期望」,法院的 判決始終未能有效牽制中科三期的開發,但確實可以看到司法對於行政系統有產 生影響,只是方法上非常受限,且影響的程度也仍取決於行政系統的偏好以及支
總體而言,儘管在中科三期環評訴訟中看似是一場「落空的期望」,法院的 判決始終未能有效牽制中科三期的開發,但確實可以看到司法對於行政系統有產 生影響,只是方法上非常受限,且影響的程度也仍取決於行政系統的偏好以及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