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針對中科三期環評爭議進行焦點個案研究,採取質性的分析途徑,

為了回答本研究所欲探究的問題,使用的研究方法為:次級資料分析、參與觀察、

深度訪談,藉此補足在次級資料與參與觀察過程中無法獲得的細節與素材,以下 分別說明之。

首先,次級資料分析的部分,由於中科三期運動至今已持續將屆十年,而本 研究執行期間所能親身觸及的田野現場有限,因此必須仰賴過去所累積的次級資 料進行內容分析。本研究對於蒐集的資料類型並無設限,包含:行政機關的官方 文件、新聞稿、會議紀錄、法院判決、新聞報導、報章雜誌、專書、期刊、論文 等均有。但在資料題材的選取,則以觀察行政系統面對中科三期環評爭議是如何 回應司法判決並做出因應為主,因此包含其對於司法判決的詮釋、為這個政策進 行說服並捍衛其程序上的合法性的相關資料,皆是本研究關鍵的次級資料來源。

而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司法文書,由於是司法審查後的結論,其內容對於環評程 序為何構成違法事由皆有完整的論據說理,對於運動的走向以及行政系統的回應 有著指導作用,因此也是重要的資料。

其中,由於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為環保署所作成的環評審查結論,因此整個 行政系統之中,又以環保署作為回應的主體。因此,環保署官方網頁中的「環保 新聞專區」亦為本研究最重要的資料來源之一。該網頁在性質上屬於環保署官方 針對其施政、行政行為統一對外發言的正式管道,該頁面中包含「新聞發布」、「新 聞真相」。其中,「新聞發布」的部分,是由環保署對外就政策、法案等主動發布 新聞稿,說明環保署後續處理與因應的對策;而較特別的是後者,「新聞真相」

的部分,除了熱門議題的文摘之外,另外設有「錯誤與真相」這個專區,環保署 會針對特定新聞報導或投書等,涉及環保署相關業務的內容加以澄清、反駁,不 僅具有相當的即時性,也可掌握對政策議題的詮釋權並且影響輿論。因此,這方 面的資料,對於回答本研究的研究問題有相當的重要性。總而言之,上述這些與 中科三期環評爭議相關的官方文件,除了協助釐清整個爭議的發展脈絡外,也可 以從中理解行政機關如何針對爭議的發展以及輿情的討論即時做出因應與解釋。

而其他報導或評論性文章,則可以協助本研究還原社會輿論是如何描繪中科三期 爭議,而既有的專書、期刊、論文等,從不同的視角對於社會運動、環境運動、

環評制度、公民參與或中科三期的法治意涵等,提出檢討與解決方案,皆為本研 究可加以利用的輔助性材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其次,是參與觀察的部分。由於中科三期環評訴訟爭議仍未落幕,因此仍有 機會可以接進入田野現場進行參與觀察。不過需加以說明的是,由於本研究所設 定的時間點是從 2010 年 1 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確定為起點,

因此大部分的資料仍須仰賴次級資料,而本研究的參與觀察的時間主要是從 2014 年開始。2014 年 1 月環保署召開第 254 次環評審查委員會,該次會議環保 署決議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因此讓中科三期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

所以在本來既有進行中的訴訟程序之外,環評程序成為法院以外的第二戰線。而 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中的範疇界定會議也於 2014 年 4 月初正式展開。由於這段期 間適逢本研究的起步階段,因此,本研究有幸能藉由實際的參與觀察過程中,獲 得更多的材料與養分(參見表 2)。

表 2:本研究參與觀察紀錄表 編號 日期 地點 事由

1 2014/04/09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2 2014/04/22 北高行 二次撤銷訴訟更審開庭 3 2014/05/09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4 2014/07/09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5 2014/07/25 北高行 和解協商庭第一次 6 2014/08/01 北高行 和解協商庭第二次

7 2014/08/08 北高行 和解協商庭第三次(達成和解)

8 2014/08/12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9 2014/08/20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10 2014/09/10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11 2014/10/01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12 2015/03/23 環保署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該次會議環保署宣布二階範疇界定會議結束。

總體而言,這段期間內有關中科三期環評訴訟爭議案件的田野場域主要有二:

法庭內的訴訟程序(包含後續由法院協調進行的訴訟上和解)22,以及在環保署 會議室裡所召開的第二階段環評範疇界定會議。有趣的是,在這兩個不同的空間 場域之中,雖然環保署與后里農民都是當事者之一,但卻因為權力關係在不同空

22 法院內的訴訟程序隨著雙方已在 2014 年 8 月 8 日達成訴訟上的和解,法院也已完成和解筆錄,

因此法院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0

間內所呈現的不對稱性而有著非常不同的樣貌。簡單來說,在法院裡雙方地位相 對較為平等,但在環保署裡則有明顯的不對稱關係。在法院裡,后里農民與環保 署分屬原被告,雙方在法官這個「仲裁者」面前尋求對己有利的訴訟結果,在法 院的指揮訴訟下,雙方較為平等;但在環保署的環評程序之中,由於環保署是環 評的主管機關,掌握著對於法規、議程、空間的詮釋、主導權,因此在環評程序 中雙方呈現出明顯的不對稱性。所以也使得本研究的參與觀察,更足以勾勒出行 政機關在面對外部挑戰時,其回應方式因權力的不對稱性所顯露出的細微差異。

必須進一步說明的是研究者在參與觀察場域中的自我定位。陳向明(2013:

308-311)指出觀察又可分為「參與型觀察」以及「非參與型觀察」,但兩者並非 截然區分,有很多結合型態,且近年來觀察者的身份也開始出現變化,即觀察者 的參與性逐漸增加,因此可進一步區分為下列三種身份:「完全成員式研究者」、

「積極成員研究者」、「邊緣成員研究者」,三者共同之處在於皆具有「成員」的 成分,強調的是觀察者的參與性。由於本研究的田野場域有所不同,所以實際上 參與觀察的型態是非固定的。通常而言,法院旁聽多半屬於「邊緣成員研究者」, 因為在法院活動中通常皆是由法官指揮訴訟,並由雙方的訴訟代表發言,在現場 參與觀察多半僅能被動的書寫紀錄。但在環評會議上,則三種皆有之,因為環評 會議(主要是二階範疇界定會議)在性質上可以參與的空間更大,因此除了被動 記錄書寫外,也曾經在會議中發言表達意見,此時就已經算是積極成員甚至是完 全成員式的研究者。然而,此處必須自我揭露的是作為一個田野研究者,要如何 盡可能的保持客觀、獲取真切的事實。

事實上,從關注中科三期環評爭議以來,到後來決定寫成論文,這個過程中 所累積知識與經驗,對研究者而言,在意識中早就已經形成先見與前設,因此確 實很難除卻研究者本身對於行政機關在這個議題處理上的主觀批判與評價。然而。

就如同陳向明(2013: 310)所言:研究者要做的不是排除自己的偏見,而是有 效的利用這些偏見,並且將自己的視域以及被研究者的視域,以及雙方視域融合 的方式,有盡可能清楚的認識。因此,本研究期許能藉由主觀性,說出過程中我 所感動的故事,更期許透過研究的執行與梳理,能更開放的理解被研究者,即行 政機關的視域,盡可能的釐清這之中的落差。

最後,深度訪談的部分。儘管要還原行政系統如何回應司法判決已有相當充 分次級資料可資輔助,但這些外顯的法律詮釋與實際的政策背後,仍是建立於行 政系統內部決策的過程及決策者的價值選擇,因此訪談所得的資料可用以增添本 研究的完整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表 3:深度訪談對象

代碼 屬性 身份 訪談日期

L 運動者 環境律師 2015 年 6 月 5 日 E 行政系統 機關首長 2015 年 6 月 9 日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本研究主要有兩位受訪者,分屬不同的兩個群體。首先是行政系統的部分,

由於中科三期最主要的訴訟標的是環評審查結論,因此行政系統內在第一線回應 司法的便是環評制度的主管機關環保署,而此案件歷程中涵蓋共四任署長的任期,

惟本研究所設定的研究區段為 2010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後,因此選擇以 該時期所任職的機關首長作為主要的訪談對象,藉由訪談了解行政系統回應司法 判決的思維為何。其次,除了聚焦於行政系統外,也訪問屬於運動者一方的代理 律師,藉此了解在中科三期環評訴訟過程中,原告一方的訴訟策略及其背後的考 量,也就此了解對於運動者而言,如何看待行政與司法的互動,實際的觀察與感 受為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