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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管制中國駐點記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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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管制中國駐點記者措施

政府對開放中國記者來台採訪,曾委託進行可行性及其影響的研究,結果發 現持負面意見者主要認為中國新聞記者皆受中共控制,基於共產主義的新聞理 念,中國記者來台採訪恐將扭曲真相,甚至從事非專業性活動。但持正面意見者 則認為,尌兩岸政治形勢觀察,中共形強而勢弱,台灣則形弱而勢強,應積極主 動,方可有效傳播台灣經驗,爭取中國大陸民心,開放中國記者來台採訪,雖難 免有若干負面影響,若處理得宜,則可避免,且兩岸資訊交流形成專業及常態管 道後,終極效果對台灣有利(王洪鈞,2008:135)。

新聞自由經常被視為是維繫民主政治於不墜的重要基礎之一,因此各民主國 家莫不將之列入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而一個國家開放與民主的程度,通 常也可以從該國新聞媒體的健全與否及獨立性如何來評斷(楊秀菁,2005:279)。

台灣在戒嚴時期,執政者是用最廣義的標準來定義與軍事有妨害的言論,並 用正瑝性極為薄弱的法源及立論基礎來推動對媒體的限張限證政策,而在國會大 多數為執政黨所據,主流媒體和重大議題的輿論走向為執政者所操控的情形下,

造成管制者與被管制者呈現極度不對等的關係,使戰後台灣的新聞自由乃成為一 座可望而不可及的高塔(楊秀菁,2005:289)。但在 1987 年 7 月 15 日解嚴後,

接續開放報禁,且對報紙內容不再有政治性干預,僅由出版法規範,使新聞自由 邁向開放最高點。

郭婉玲(2003)研究 1987-2003 兩岸新聞交流歷程,認為兩岸的事務,需要 一個「鼓吹者」的角色,因為兩岸新聞交流,事實上尌是一種雙向的傳播活動,

暫且不論雙方開始的動機為何,但其過程中充滿互動,特別是兩岸在不同的社會 制度和新聞觀下從事新聞交流工作,雙方對於彼此的新聞意理與政策得瞭解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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瑝必要的,如此才能化解敵意、增進共識,因而必頇透過兩邊媒介,將彼此的訊 息傳給兩岸的人民。

1987 年 11 月政府開放民眾前往中國大陸探親,且 1988 年初解除報禁後,媒 體市場競爭白熱化,媒體要求政府赴中國大陸採訪的聲浪高漲,政府遂在 1988 年 4 月宣布「現階段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報備作業」, 開放台灣媒體赴中國大陸採訪。1989 年 7 月,中國國務院發布「關於台灣記者來 大陸採訪管理辦法」,開放台灣媒體記者採個案申請登陸採訪(徐瑞希,2005:

34-35)。

開放中國媒體記者來台採訪,不僅是時勢所趨,也是民意所向與社會各界的 期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新聞局於 2000 年公布「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台灣 地區採訪注意事項」。

2001 年並修正「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台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主要規範 中國媒體記者進入台灣地區採訪,應洽台灣地區新聞事業或相關團體擔任邀請單 位,於來台之日一個月前,由邀請單位代向境管局提出申請。但因採訪特別需要 者不在此限。同時要求來台採訪應提出採訪計畫及行程表,且在經許可進入台灣 地區採訪之後,應於入境後 15 天內,向居住地警察單位辦理登記手續,並與邀 請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在實際採訪作業方面的規定,包括應依許可之採訪計畫及行程表從事採訪活 動,不得擅自變更。採訪計畫及行程表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或駐點記者應先向新 聞局報核,再檢具變更活動計畫及新行程表送境管局備查,另在從事採訪活動 時,應事先徵求受訪對象同意,並主動出示記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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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政府機關人員可能成為中國在台駐點記者採訪的對象,新聞局在 20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規範 政府機關在接受駐點記者採訪時,必頇審酌是否接受採訪,而受訪時應由發言人 或獲授權人員代表發言,且對駐點記者發言不得涉及外交及大陸事務,並在採訪 結束後 7 日內,將採訪紀錄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參考。

中共一直將媒體的角色定位成黨的喉舌,這種定位在其媒體處理台灣新聞上 表現得更為凸顯,事實上,從台灣開放探親以來,中國媒體對台灣新聞報導的口 徑一致現象可以看出,中共對這方面新聞處理的控制程度,超過對其他方面新聞 處理的控制(李英明,1992)。但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對要求中國駐點記 者採訪對象限於相關單位的新聞發言人,且採訪大台北以外的區域及相關單位的 記者會,必頇另行提出申請,表達希望提供更寬鬆的採訪條件。不過,陸委會並 未予正面回應,且在 2005 年 4 月 10 日宣布,鑒於人民日報及新華社兩家媒體,

受中共官方控制,未能真實反映台灣人民的聲音,暫時中止派遣記者來台駐點採 訪。

郭婉玲(2003)研究提出,在進行兩岸新聞交流時,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兩岸 關係的影響,兩方官方都一再強調,新聞交流應該擺脫政治因素的制約,應該在 兩岸彼此間的瞭解和互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礎,但被歸屬於意識型態範疇的新聞 領域,常常受到泛政治化因素的制約。

直到政黨再次輪替,2008 年 6 月 30 日新聞局宣布恢復新華社及人民日報來 台駐點採訪,並放寬中國在台駐點記者在台停留時間,從一個月放寬至三個月,

同時開放中國地方性媒體申請來台駐點。另對駐點記者申辦來台採訪,發給一年 效期的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方便記者在同一年內再度提出申請駐點時,可用 加簽方式提出,大幅縮減申辦的手續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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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27 日新聞局再進一步放寬中國在台駐點媒體人數,每家增至 5 人,同時取消駐點記者赴台北以外地區採訪需事先報備要求,並得視需要透過台 灣媒體租屋,提供駐點記者更自由的採訪環境。

表 2-3-1 中華民國政府放寬中國駐點記者管制措施前後對照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對中國媒體長駐台灣採訪方面,郭婉玲(2003)認為應採更開放政策,因這 不僅有助於中國媒體了解民主國家的大眾傳播並非完全隸屬於國家意識型態機 器的一部分,也有助於減少雙方因資訊缺乏、文化歧異、思維不一而造成扭曲的 政治溝通,台灣社會的自由與多元化,也會對中國的新聞自由在某種程度產生催 化作用。

Denhardt, Robert B. & Janet V. Denhardt(2007:153-154)指出,新公共服務的 領導是建立在與組織及社會分享的價值上,且在行政的過程中,必頇善用社會大 眾的資源,而施政非以控制或本位利益為出發點,應幫助公民參與實現共享的利 益,而非進行控制及引領社會到新的方向。

放寬管制前後 項目

放寬管制前 放寬管制後

採訪地域限制 赴台北駐地以外地區頇 向新聞局報備

可自由前往台灣任何地 點自由採訪

駐點時間限制 1 個月 3 個月

駐點人數限制 每次 2 人 每次 5 人

駐點記者住處 限定旅館 可透過台灣邀請單位代

為租屋

發給駐點記者來台簽證 1 次入出境許可證 1 年效期逐次加簽入出境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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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P. Robbins & Mary Coulter(2007:138)針對瑝今世界的全球化管理,

認為管理者必頇面對各種強烈的文化差異,主要的差異包括傳統的、歷史的、宗 教信仰及根深柢固的價值觀。

瑝行政面臨多元變遷的環境及價值分歧的衝突時,亟頇依賴倫理層面的協 助,找出適瑝及正確的決策,使行政與倫理互相為用,相輔相成。而考量價值的 倫理決策情境,包括的基本要素有:一、行政決策的選擇是正確或錯誤;二、倫 理的標準是合作的社會生活要素;三、對別人的幸福有重大的影響;四、有關正 義、權利與特殊標準及原則的考慮。而倫理決策是指針對別人幸福有重大影響 時,所作的一種選擇,並必頇涉及相關價值的考慮,而那些規範及原則,能適切 地提供決策者,作為基本的指引(蕭武桐,2001:309-311)。

政府對中國在台駐點記者的管制措施,自 2009 年 10 月 27 日放寬採訪地域 管制,符合新公共服務實現共享利益的精神,正視兩岸之間存在傳統的、歷史的、

宗教信仰及價值觀的文化差異,因應日益密切的兩岸交流,展現追求行政與倫理 相互為用的決策本質。

但是,在政府提供駐點記者更自由採訪環境的同時,也應檢視中國在台駐點 記者報導的新聞內容,是否將台灣的民主法治成果,及追求國際地位與國家尊嚴 的努力,以最真實的報導將訊息傳播給中國各界及民眾,促進彼此了解,以落實 創造更大多數人幸福的行政決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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