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專案之特性
Levine(1986)表示,專案是在一定的期間內,為達特定目的而組成之 任務群體,其存在有下列幾種情況:可能為一臨時且特別的大計畫、有一 定的期間、可區分出其工作範圍、並由特定之任務群負責、具限制性的預 算、需使用多種資源,且資源的使用多與正式組織或其他專案共用、通常 是由跨組織部門來執行。Bubshait and Selen (1992)認為,專案應具備幾個 構成要素以展現專案的特性,包括專案的持續時間、專案的類型、專案的 總成本、專案的靈活度、資源的限制、施行的期限、由公司內部組成成員 的多寡、管理的複雜度(直接授權的程度)。李誠、承立平(1996)二人認為,
下,能夠彈性的分配、協調人員的工作,經濟且有效的完成不確定性高的 任務(Katz and Allen, 1985;Pinto and Slevin, 1988;Bubshait and Selen 1992;Kerzner, 1994)。另外,研發本身具有風險的特性,如有市場利基的 誘因,更能誘使企業從事專案的研發活動。
我國為加強企業研發能力,促進整體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自 1991年開始實施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專案,針對資訊電子工業、通訊工 業、消費性電子工業、半導體工業、醫療保健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 業、污染防治工業、航太工業、精密機械與自動化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等 十大新興產業,由政府提供補助款及配合款(補助款為補助性質,由經濟 部工業局編列預算補助廠商,配合款係無息貸款,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提 撥)。
企業依據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提出申請,政府於收到計畫申請 書後,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原則依據企業執行件數是否超過三件、是否屬 十大新興產業、計畫書格式及內容是否妥當、經費編列原則與項目是否合 理等原則進行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技術審查委員會及中小企業聯合 輔導中心,進行技術及財務審查,審查企業之研發能力、申請產品之功能 規格、技術層次是否具主導性、是否在國內研發、技術團隊之績效、市場 可行性、經費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財務絕對標準及相對標準、企業之財務、
經營能力及以往執行案件之績效等。專案實施程序詳如圖2-1。
提出申請
由前述內容可以發現,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專案的特性,是以國家整體 經濟發展角度,直接補助方式,推動企業進行新產品之開發。通過審核之 企業,需和政府簽訂契約,形成契約的關係。政府依契約負責監督,企業 則實際執行專案研發。換言之,政府專案與企業自行發展之專案有層次及 執行上之差異。其一,對專案的要求層次不同。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專案係 以提升企業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為目標;而企業執 行專案之目標,主要在其研發之新產品能在市場中銷售,並尋得市場利 基;其二,角色扮演的不同。政府為資源提供者與監督者,所關注重點為 投入面之要素,如企業之人力及素質、財務狀況、補助金額多寡、企業之 經驗等;而企業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注重專案資源整合及執行面各項要素 的掌握。賴志松(2001)於研究經濟部科技專案時指出,評估對象具有層 次性,適用於某一層次的評估方法不一定適用於另一層次的評估。據此,
本研究之評估方法以政府層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