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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以制憲解決憲政困局

在文檔中 台灣制憲運動之研究 (頁 91-96)

第二章 戰後台灣的憲政環境

第五節 主張以制憲解決憲政困局

依據前述的討論,為解決台灣在「憲政轉型期」,所面臨的內、外困局,其解決途 徑何在?謹先從歷史發展的脈絡分析。歷史學者張玉法主張所謂「民國史」,可分為三 期:(1)1912 年至 1928 年為第一個時期;(2)1928 年至 1949 年為第二個時期;(3)

1949 年以後迄今為第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基本上是承晚清之舊,效習西洋,可以稱 為第一共和或第一民國。第二個時期,基本上是將孫中山的革命綱領和目標付諸實施,

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在世界上有其獨特性,可以稱為第二共和或第二民國。第三個時 期,在大政方針上,大部為第二個時期的延續,但領土僅餘數百分之一,人口僅餘數十 分之一,立國態勢截然不同。自1980 年代末期以來,原有的大中國政治建構逐漸解體,

落實台灣的政治與文化逐漸建立,可以稱為第三共和或第三民國。前述歷史分期的觀 點,主要是建立在「中國」歷史長流的看法,他認為從清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承續和斷裂的脈絡相當清楚,故而有如是分期的主張(張玉法,

1998:2-4)。換言之,目前的第三個時期,「中國」是處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 共和國」分裂、併立的狀態,亦即他不否認「中華民國」的「連續性」,僅因現實情況 迥異,致使其立國態勢截然不同而已。然而如其主張無誤,則依法國憲政發展歷史,從 1875 年「第三共和」肇始起,以迄目前「第五共和」為止,當新共和成立時,均重新制

定憲法,以因應新的情勢並規範未來政治發展。由法國的事例推演,則「中華民國第三 共和」時期,應否制定「中華民國第三共和憲法」,以適應新局進而創導國家發展?固 然一味模仿抄襲並不足取,但其確為值得深思的重要課題,至少「中華民國第三共和憲 法」應由誰制定,誰是「中華民國第三共和」之主權者?即屬不易解決之難題。然而吾 人如就「台灣」歷史的發展脈絡看,其思考結果恐將大異其趣。

1964 年台大教授彭明敏,及其學生謝聰敏、魏廷朝三人,因共同草擬、印製《台 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111,並準備分發給台灣人和大陸人。其後因印刷廠走漏消息,該 宣言尚未及郵寄散發出去,9 月 20 日即於投宿旅社被捕。關於這個事件的原委,據彭明 敏事後撰述,1961 年他才被任命為台大政治系主任,不久又應外交部的聘請,擔任「中 華民國」出席聯合國大會代表團的顧問。由於該年大會將處理「外蒙古」等國入會案,

同時已持續經年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亦須妥善處理,故國民黨非常緊張,才有此項 聘任。1962 年他從聯合國回來之後,除應邀作公開演講,解釋關於中國或台灣的國際地 位問題外;在家中或私人場合,更經常有學生、朋友,甚至政治人物來聚會交談。當討 論到台灣前途時,總是氣氛熱烈,但有時又極為憂愁痛苦。其中謝聰敏與魏廷朝兩人,

對國民黨統治下的台灣,其處境與面臨的問題之剖析,最為清楚透徹。當時他們一再討 論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十五項,包括:(1)國民黨宣稱代表「中國」,不僅是一個荒謬 的神話,也等於一個巨大騙局;(2)為維持此編造的神話,國民黨組織了「中央政府」

與「省政府」雙重機構,前者權力集中於來台的中國人,後者則部分開放給台灣人參與;

(3)尤其國民黨更對外宣傳,該「中央政府」係由民選代表所組成,故為「憲政民主」

政府,事實上來台後,這些代表的選舉已經終止,而由大陸籍的中央民代,無限期把持 職位;(4)國民黨對權力集中於少數大陸籍人士的政治歧視,其辯解理由是因台灣人落 後,尚須長期「政治訓導」之故;(5)「中央民意機構」中,台籍代表僅有 3%,但台灣 人卻佔全部人口的85%;(6)國民黨控制金、馬外島,乃藉口「戰爭狀態」與「國家緊 急」,而維持戒嚴,停止憲法所保障的各種民權;此外,如過高的軍事預算、不准反對 黨存在、貪污腐敗、黨化教育、思想言論之管制、大專學生被迫加入準軍事性組織的「青 年反共救國團」、剝削農工、要求對蔣介石個人效忠奉獻等等。後來他們決定將反覆思 索的結果與看法,草擬成一份綱要,分發給關心台灣前途的人士。謝聰敏自願擔任起稿,

111 據謝聰敏口述,其正式名稱是《台灣自救運動宣言》,但他後來在日本看到過兩種版本,一種是印作

《獨立宣言》,是台獨聯盟印的;另一個是《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不過他們原來的版本,根本沒有 印「標題」,「標題」是準備另外用印泥蓋上去的(彭明敏文教基金會編,2008:44)。本文則依彭明敏《自 由的滋味》書中所記,使用《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之名稱。

魏廷朝則從旁協助,經過數月的商討與多次修改,終於完成了前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 宣言》(彭明敏,1996:131-136;彭明敏文教基金會,2008:10-15)。

《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除一段簡短的「前言」,他們提出八點主張、並訂下三 個基本目標、以及八個原則,最後則是他們的呼籲(彭明敏,1996:134-141;148-160)。

在八點主張當中,他們首先提出:(1)「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 實;(2)「反攻大陸」是絕不可能的;(3)蔣介石高喊「反攻大陸」,目的在延續其政權,

並用以驅使人民;(4)蔣介石政權代表誰?雖然它自稱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 實際上,它既不能代表中國,也不能代表台灣,甚至於不能代表國民黨;(5)台灣正面 臨龐大的軍隊組織與激增的人口問題,而前述問題乃源自於蔣介石號召「反攻大陸」,

所形成的自我毀滅之陷阱;(6)台灣足以構成一個國家嗎?基於「國家工具論」的學說,

任何處境相同、利害一致的人們都可以組成一個國家。台灣自 1949 年以來,無論就人 口、土地面積、經濟發展、文化水準等條件看,都足以成為一個國家。因此,應立即拋 棄「大國」的幻想與包袱,面對現實,建設民主而繁榮的社會;(7)立即推動台灣的政 治改革,拋棄對蔣介石政權「漸進改革」的虛幻期待;(8)台灣應即擺脫極右的國民黨,

極左的共產黨,兩黨之間,是非爭執的枷鎖,更應放棄對這兩個政權的依賴,選擇第三 條路,也就是台灣自救之路。最後,他們呼籲台灣人團結奮鬥,摧毀蔣介石的暴政,結 束當前黑暗的日子,建設屬於台灣的自由國土。

基於以上主張,《宣言》確立了三個目標:

(一)確認「反攻大陸」為絕不可能,推翻蔣政權,團結一千二百萬人的力量,不分省 籍,竭誠合作,建設新的國家,成立新的政府。

(二)重新制定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成立向國會負責且具有效能的政府,實行真正的 民主政治。

(三)以自由世界的一份子,重新加入聯合國與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建立邦交,共同為 世界和平而努力。

至於為實現以上三個目標,他們又提出八個原則,如依民主常軌,實施普選;保障 各項基本權利;消滅特權,革除貪污;樹立健全的文官制度;保障司法獨立;廢止特務 制度;確保人民國内外通信、遷徙與旅行自由,維護開放的社會;最後則是基於自衛原 則,裁減軍隊,並推動各項經濟建設。

謝聰敏是《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的起草人,對於上述《宣言》中的觀點與主張,

事後他在接受學者訪問,並作口述時,對於自己的思路歷程與思想淵源,有極清楚的描

112。例如「一中一台」的主張,主要源自美國1960 年代的《康隆報告》113,以及受 到法國1964 年承認「中共」之刺激;而否定蔣介石政權宣稱的「法統說」之荒謬114、「反 攻無望論」、以及「國家工具論」的主張,主要是受到當時自由主義學者,台大教授殷 海光(1919-1959)的影響。「維護開放的社會」之原則,則受 Karl P. Popper 的《開放社 會及其敵人》一書的啟發等等,茲不贅述(彭明敏文教基金會,2008:26-49)。《台灣

「台灣共和國」之出路與發展,迄今依舊。相關內容參見施樂伯(Robert A. Scalapino),〈台海風雲:三 十年今昔---從「康隆報告」到「和平共存」〉;《聯合報》,1988 年 12 月 20 日,第二版。

114 關於「法統說」頗值一提,謝聰敏曾請教殷海光,法統是什麼?殷海光介紹謝去讀《政治的字彙

(Vocabulary of Politics)》這本書,書中提到:「有很多東西,世界上根本就沒有,和物理一樣,物理有 些元素後來被證明是不存在的,但是物理學上卻討論得那樣熱烈,事實上是沒有」。這種情形,就如中古 未有「外蒙古代表」參加制憲國民大會。詳見丘宏達(1995)《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頁 519-521。

1975 年、1978 年及 1982 年,四度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蒙古人民」在民 主化以後,也重新制定憲法116;故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已遭廢棄,僅成為歷史 文獻。因此在「台灣」,若要建立憲法秩序,唯有依據憲法學理,必須以二千萬人民為 基礎行使制憲權,制定一部保障台灣人民權利,適合台灣運作的憲法,完全沒有所謂「憲 法增修」的道理(1995:1-15;2012:82-84)。為了進一步說明「制憲」與「修憲」之 原理,他復以表2-2 區別兩者:

表2-2 制憲與修憲之類型

型 態 內 涵

制 憲 A.新國家制訂新憲法 B.既存國家制訂新憲法

以新的制憲權選出制憲代表召開制憲會議,由國 民認可之後,依新憲法規定,組織新政府。

1、維持國家之同一性、繼續性。

2、選出制憲代表,召開制憲會議制定新憲法,全 面建立新政府。

3、可以變動憲法基本原理。

4、不受修憲程序拘束。

修 憲 C.部份修憲 1、不得變動憲法基本原理。

2、只可修改一、二條文。

3、由現任國會議員修憲。

(資料來源:許慶雄,1995:12;2012:81)

而就台灣目前情形,則僅能以「新國家制定新憲法」之途徑,重建憲法秩序。至於 以「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方式制憲,依然因違背上述憲法學理,故不可行(許慶雄,2012:

85)。

總而言之,經由前述之剖析,正如本章開頭所指出的,在從事「中華民國法體制」

總而言之,經由前述之剖析,正如本章開頭所指出的,在從事「中華民國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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