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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代國族認同的變遷

在文檔中 台灣制憲運動之研究 (頁 154-181)

第四章 台灣認同變遷與 1980 年代後期制憲運動

第三節 台灣近代國族認同的變遷

基於前述的討論,「國族認同」涉及個人的主觀認定與分辨作用,亦即它是一種群 體意識的表現。王甫昌在探討台灣從1980 年代後,社會日趨嚴重的「族群」(ethnic group)

問題時,即曾以圖一來解釋「族群意識」的內涵(王甫昌,17):首先他指出做為一種 團體認同,「族群」的特性之一,它通常是一種相對性的認同。而所謂「相對性」乃指 當人們在界定「我們是誰」的時候,很清楚的是以「他們是誰」來做為對比;而此種「對 比」即明確地指出彼此間的相異之處。其次,基於前述的「對比性」所呈現出來的族群 類屬,通常是被自認為「弱勢族群」的群體所界定出來的「優勢族群」,換言之,「對比」

乃在區辨優勢/弱勢,藉以指出問題根源。最後,他認為「族群」其實通常是「弱勢者」

的人群分類想像。故而「族群意識」的內涵,它通常包括三種不同層次與不同程度之分 類意識的理念元素。第一個理念元素即「差異認知」,即「我們群體」與「他們群體」

在文化、祖先來源或歷史經驗上有差異。故而從事族群運動者,常會努力建構一套族群 起源的論述,包括族群的祖先是誰,從何處起源、如何及為何遷移至目前所在地、族群 歷史上的英雄與光榮事跡等等。第二個理念元素是「不平等認知」,即意識到自身所屬 群體,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領域,明顯遭受不平等的待遇。亦即當人們開 始將自身所遭受之苦難,或現實生活上的困境,以及不公與差別對待,歸因於個人難以 改變的出生身份或文化身份時,族群意識才真正開始萌芽;因此這種不公平的認知,更 是屬於弱勢者的意識表現。第三個理念元素為「集體行動必要性認知」,即藉由族群的 集體行動,以改變不平等的待遇。所以決定要採取集體行動,不僅是為了自己,更為了 改變後代子孫的命運,故行動本身即是正義的表現,因此其訴求也具有強烈的「正當性」

(legitimacy)。

前述構成族群意識內涵的三種理念元素,它們可以因程度上的差異,而表現為三種 不同的發展階段,但是一個完全發展的族群意識,必須達到第三個階段---族群政治行 動;亦即以具體而成形的族群運動,做為建構與宣揚族群意識的組織基礎,才能將族群 意識充分地發展出來(王甫昌,2003:12-18)。因此族群意識的內涵,其情形正如圖4-1 所示:

圖4-1 族群意識的內涵

王甫昌以上的剖析,雖以「族群」(ethnic groups)為分析對象,過去學術界較多的 討論是對於種族(race)或民族(nation)的研究。但無論是族群、民族或種族,均為對 人群類屬的分析與探究,其中自有其共通性,故本文藉以分析「台灣人」之認同變遷。

這種認同的變遷,它主要反映在台灣百餘年來的歷史際遇,由於前後有過兩次領土主權 的轉移,及個人國籍身分的改變,尤其在不同政權與統治者支配之下,對於台灣人/日本 人,與本省人/外省人或台灣人/中國人間差別待遇的感受,不僅敏感且格外強烈。台灣 民眾為了改變自身命運,持續所做的種種努力,因而成為台灣近代史上的重要特色。以 下謹分別說明之:

壹、日治中期「台灣國族認同」之萌芽

從1760 年(乾隆 25 年)清廷為大勢所迫,不得不全面解除移民渡台的禁令,同時 廢除對客籍移民的歧視政策(王育德,2006:76)。渡台政策一旦解禁,來台人口日增,

墾地日廣。但這些移住台灣的人民,究竟何時才感覺到他自己是台灣人?這是值得探 討,甚至是促進台灣人意識發展的重要課題。從清朝康熙領有台灣以來,根據官方文獻 記載,當時公文書往來已有「台灣人」與「內地人」的用語,如康熙之上諭即出現如下 文字:「至駐劄之兵,不可令台灣人頂補,俱將內地人頂補」(翁佳音,2011:179)。人

類學者陳其南也指出,在清代的台灣漢人社會,早先以祖籍意識做為一種社群認同的法 則,曾經對整個社會產生非常劇烈的影響;但隨著移民持續的開發,與政治體制的調整 與獨立為行省,台灣的漢人移民社會,便逐漸從一個邊疆的環境中掙脫出來,而成為人 口眾多、安全富庶的土著社會。因此整個清代,是來臺漢人由移民社會(immigrant society)

走向「土著化」(indigenization),變成土著社會的過程(陳其南,1987:92)。但在這個 過程中,渡台移民為了各自的拓墾利益,乃將過去在閩粵地區分類(分籍、分姓)械鬥 的習性帶進台灣;其嚴重情況,正如台灣民間俗語所形容:「蔡抵蔡,神主摃摃破。陳 抵陳,舉刀仔相殘」(王育德,2006:84-87)。因而早期的台灣移民,要能彼此不再敵 視,進而克服過去狹隘的分類意識,且最終形成以全台灣及所有住民,為認同核心的共 同體意識(sense of community),則有待日後重大歷史事件的促發與孕育。至於對台灣 影響深遠的重大歷史變局,首先是大清帝國在1895 年「馬關條約」(Shimonoseki Treaty)

中,被迫割讓台灣及澎湖;其次則因 1945 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台灣、澎湖被納入中華 民國統治之下。這兩次因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以及統治權的易位,都造成台灣 民眾「國籍」(nationality)上的變更,以及國族認同上的幾番轉折;蓋不同國家對其「國 民」教化(或政治社會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的結果,自然會衍生出對不同國家的「忠 誠」(royalty)行為9。就一般情形而言,所謂的「國籍」既是一種「身分」,也是一種「認 同」;因此「國籍」、「身分」與「認同」三者之間,原則上應該是一致的。但由於近代 台灣的特殊歷史際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台灣人的「外在身分」與「內在感受」,卻 常出現相互乖離而不一致的情形(李建良2007:52)。特別是1949 年因國共內戰失利,

中樞被迫遷台以來,兩岸陷入長期隔絕與敵對狀態,民眾的國族認同問題也益發顯得複 雜。以下謹簡述自近代以來,台灣民眾國族認同變遷之情形:

甲午戰後清朝依據「馬關條約」第二條規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以及澎湖群島予日本;該約第五條則明定給予割讓地域內人民二年時間,以選擇其未來 的「國籍」(nationality);逾此期限(即 1897 年 5 月 8 日前)尚未遷徙並退出界外者,

則「酌宜視為日本臣民」(陳隆志,1998:630-631)。「國籍」係「國家」賦予人民的法 律身份,因此依近代「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之理念,由國籍而產生的人民權 利義務關係,自應以憲法或法律作明文之規定。日本雖然在 1889 年即公布「大日本帝 國憲法」(或稱「明治憲法」),但憲法中並無關於殖民地統治之規定,以致在取得台灣

9 二次大戰後,因 1951 年「舊金山和平條約」與 1952 年「中日和平條約」中的規定,所引發的台灣、澎 湖領土最終歸屬之國際法爭議,此處不予討論。

之後,沒有可以立即援用的殖民地法,甚至連統治政策都付之闕如(黃昭堂,1994:217)。 直到 1896 年因為要撤銷「軍政」,自 4 月 1 日起改行「民政」,基於依法行政原理,台 灣總督府乃於1896 年 3 月 14 日,向第九屆帝國議會提出「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法 律案」,其「提案理由」稱:「台灣歸屬帝國版圖,為日尚淺,不但凡百草創伊始,動輒 不無土匪蠭起之事實。然而同島距離首都東京甚遠,且兩地交通之便尚未全開。又因本 島與本國(即日本)人情風俗迥異,未便律以與本國同一之法令,是故提出本案」,因 此要求帝國議會授權台灣總督「得在其管轄區域內發佈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草案提 出後,帝國議會內隨即引發包括:帝國憲法是否實施於台灣,以及可能不利於從日本移 居台灣的「內地人」等辯論;換言之,爭議焦點主要有二,即在法理上,有無違憲;在 事實上,是否正當之問題(林呈祿,2006:66)。後來因追加了第六條:「本法律自實施 之日起,滿三年後失其效力」,由於有此「落日條款」的規定,此案才獲得帝國議會同 意,3 月 30 日並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時人因此稱其為「六三法」);「六三法」因而 成為日後台灣總督專制統治,及施行於台灣之各種惡法的來源。首當其衝的「本島人」

(即台灣人)長久在法律之差別待遇下,自然也埋下抗爭的導火線。當時不少有識之士,

即紛紛指責該法制,認為台灣總督之目的,乃在拒絕台灣人之日本化(吳三連、蔡培火 等,1990:53-54;連溫卿,1988:42;王泰升,2005:45-49;許世楷,2005:131-132)。

日本所以在殖民地實施差別統治,據京都大學山室信一教授的分析,他認為:「帝 國本國(中心)與其統治地域(殖民地),是以格差(差別)原理與統治原理為基礎的 異法域結合體的姿態存在」為其主要特徵;亦即各殖民地在被納入日本帝國之前,其領 域內原本就有獨特的法律制度(異法域),帝國(中心)為因應其治下諸殖民地間,彼 此互異的法律體制,才不得不採取不同的統治型態。「這種在不同空間,有不同的適用 法律的現象,不僅標識出各殖民地之間存在著差別,而且也意味著生活在其空間的個人 權利有所不同,同時也顯示統括這些不同空間的行政機關之間,有組織與職能上的差異」

(山室信一,2009:4-5)。日本這種「以差別作為統治」的政策,其實正是殖民地統治 的特色,它與法國思想家西耶斯(Abbé Sieyès ,1748-1836)的觀念完全背道而馳;西 耶斯指出吾人所謂「國民國家」(nation state)中的「國民」,係指「生活於同一法律之 下,並以同一立法機關來代表的生活共同體」(山室信一,2009:14),換言之,生活於 同一「國民國家」中的「國民」,享有法律地位的平等,乃當然之理。尤其依據前開「馬 關條約」第五條規定,在「國籍」選擇的兩年期限屆滿前,台民正式向官方機關登記離 台內渡中國者,僅約4500 人左右,不過佔當時全台人口的 0.16%(黃昭堂,1994: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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