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灣認同變遷與 1980 年代後期制憲運動
第四節 國族認同變遷與制憲運動
本章以上的探討,旨在指出國族認同與一國憲政發展間的關聯,當國民在國族認同 變遷之際,作為國家根本規範的憲法,難免受其影響。尤其在台灣因特殊的歷史處境,
百年間隨著領土主權的移轉,及國民身份的改變,在不同政權統治之下,人民常被迫要 去面對重新定位自己的難題。當 1949 年隨中樞遷台,而型塑的大中國想像,由於國際 情勢逆轉,一旦遭逢外交挫折與國家代表性的減弱,回歸台灣現實的呼聲即相應而生,
國族認同也隨之發生變遷,此時以整個中國為基本架構的憲法規範,即顯得格格不入,
從而孕生嚴重的憲政危機。處此困境下,如不欲憲法規範,最終陷入Lowenstein(1969)
所歸類的「名義性憲法」(Nominal Constitution),甚或淪為「語意性憲法」(Semantic Constitution )的命運,而仍維持其「規範性憲法」(Normal Constitution)的地位,且如 實發揮其根本規範的功能,則推動憲政改革自屬刻不容緩。蓋國民對國家的想像,如與
實際憲法規範之間,存在嚴重落差,則國族認同一旦混淆,自然衝擊其對國家之忠誠,
影響所及實不容漠視。無如在威權統治與動員戡亂體制下,特別是受長期戒嚴之羈絆,
國家的憲政危機竟而成為政治禁忌,所幸到 1980 年代後期,來自民間的制憲主張與訴 求,逐漸突破非常體制的囿限,在當時號稱「寧靜革命」(quiet revolution)的時刻,為 台灣本土帶來一段難得的憲法意識大動員3,誠屬功不可沒。其後該制憲訴求,雖格於 國內外環境之限制與選舉挫敗,最終未為社會大眾全體所接受;但經由此運動啟蒙,其 所帶來的深刻影響,則仍在發展滋長當中,且迄今社會上對制憲的要求,亦未嘗間斷。
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馬英九總統就職後,2011 年 5 月 30 日他在出席「2011 年 世界國際法學會亞太區域會議」,以英語作開幕致詞時,他表示:
1949 年後之兩岸關係,本質上與二次大戰後的兩德與兩韓不同,故須為近 20 年來 頻繁發展的兩岸關係,另尋理論基礎,此基礎即涵蓋在1991 年我國憲法的增修條文中。
中共於1949 年建政,中國大陸仍是中華民國 1947 年憲法所規定的「固有疆域」。依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於1992 年所制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政府行使統治權地 區為「台灣地區」,即「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 陸地區」則是「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在 1992 年即 已宣示,雖對大陸地區主張憲法上主權,但已無事實上的治權。
針對「主權」(sovereignty)與「治權」(authority to govern)的區別,馬總統進一 步闡釋:
1972 年「兩德基礎關係協定」(Basis of Relations Agreement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Germany)中即使用「統治高權」
(supreme power,德文 hoheitsgewalt)取代「主權」(sovereignty,德文 souveranitat)。
兩岸因為主權的主張相互重疊,都涵蓋彼此全部的領域在內,因此無法相互承認主權;
但「互不否認」對方的治權,則是務實的承認現狀,也唯有「互不否認」才能促進兩岸 關係繼續保持和平發展,故「互不承認,互不否認」是對兩岸現狀最好的解釋,也是正 視現實、擱置爭議、促進和平最好的方法,而兩岸關係近年來的進展,也證明「互不承 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論述,可有效處理極端複雜敏感的兩岸關係。4
馬英九總統以上的致詞內容,雖係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及法律規定所為的詮釋,
3 參見葉俊榮(1997),〈消散中的「憲法時刻」〉,載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現代 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臺北市:月旦出版;頁237-292。
4 中華民國總統府新聞稿,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http://www.president.gov.tw/Print.aspx?tabid=131
且一本他所強調「遵憲、行憲」的立場;然而處在國家主權完全重疊困境下的人民,其 國家想像與國族認同,將何所依循?從本文的觀點看,這正是造成我國憲政發展難題的 主要癥結所在。吾人能否藉由「憲法認同」(constitutional identity),進一步達成一致性 的國族認同?從而克服憲政發展難題,確實值得深入思考。
2012 年 3 月 14 日馬總統競選連任成功,5 月 20 日就職時發表演說,他鄭重宣示,
未來政府將以「強化經濟成長動能」、「創造就業與落實社會公義」、「打造低碳綠能環 境」、「厚植文化國力」,以及「積極培育延攬人才」做為國家發展的五大支柱;同時又 揭櫫「以兩岸和解實現臺海和平」、「以活路外交拓展國際空間」、「以國防武力嚇阻外來 威脅」,做為確保臺灣安全的鐵三角。其中第一個鐵三角「以兩岸和解實現臺海和平」, 他再度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是政府處理兩岸關係的最高準則;兩岸政策必須在中華民 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海『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 基礎上,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而我們所說的『一中』,當然就是中華民國。依據憲法,
中華民國領土主權涵蓋台灣與大陸,目前政府的統治權僅及於臺、澎、金、馬。換言之,
二十年來兩岸的憲法定位就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歷經三位總統,從未改變」。 他認為前述的主張,係「最理性務實的定位,也是中華民國長遠發展、保障臺灣安 全的憑藉」;故企望兩岸之間要正視這個現實,求同存異,建立「互不承認主權、互不 否認治權」的共識,如此雙方才能放心的往前走。他特別又強調:「兩岸人民同屬中華 民族,都是炎黃子孫,擁有共同的血緣、歷史與文化,也都同樣尊崇國父孫中山先生。」
故盼望在國父「天下為公」之理念下,「中國大陸的政治參與逐步開放,人權與法治日 漸完善,公民社會自主成長,以進一步縮短兩岸人民的心理差距」5。
正如本文已指出的「國族認同」,不僅是一種民族想像的共同體,且其「想像」是 有限的、有主權的;但馬總統的就職演說,不僅予人時空錯置,且一貫模糊問題焦點,
無視國人國族認同之變遷,對於當前認同困局之解決,恐怕弊多於利而無補於「台灣共 同體」的茁壯。尤其更令人擔憂的是「憲法」本有凝聚全民共識之作用與功能,吾人實 不欲因過度執著於憲法文字之解讀,造成「國族認同」的分裂與磨擦,學者陳春生即指 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以「兩區」來規範「兩國」
人民關係,是不妥當的,不僅「國家」無法正常化,且頻頻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 打壓,更不易與國際社會的國家成員,建立正常的關係(陳春生,2003:578-579)。
5中華民國總統府新聞稿,公布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 5 月 20 日;
http://www.president.gov.tw/Print.aspx?tabid=131
尤其前引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的持續民調資料,當前台灣人認同雖高於「雙重認 同者」,但兩者之間仍處於競爭狀態,換言之,台灣民眾迄今依舊有認同分裂的問題;
而民眾如何看待自身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將決定他們的國族認同;因此揚棄「一個中華 民國,兩個地區」的「兩岸定位」,應是國家正常化之道,且是解決「國族認同」衝突 的不二法門,對於未來制憲,更可提供不可或缺的「正當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