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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族認同的意義

在文檔中 台灣制憲運動之研究 (頁 149-154)

第四章 台灣認同變遷與 1980 年代後期制憲運動

第二節 國族認同的意義

本文所稱的「國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一詞,為了討論的方便,大抵可以將它 分成「國族」(nation)與「認同」(identity)兩部分加以說明。

英國學者Anthony Smith 將「國族」界定為:「所有成員因共享歷史疆域、共同神話、

歷史記憶、文化傳承、經濟與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而且是已經被明確3命名的一個群體」

(a named human population sharing an historic territory ,common myths and historical memories,a mass public culture,a common economy and common legal rights and duties for all members)(Smith,1991:14)4。因此,構成一個「國族」的客觀要素,除了成員之 間共享歷史疆域、神話、歷史記憶、傳統價值體系、法律權利並承當應盡義務外,它還 應有一個無論作為「自稱」或「他稱」的「國族名字」,這也就是「國族」的「自我意 識」。此外,Benedict Anderson 對於「nation」一詞的解析,就本文的討論來說,也具有

4此處譯文引自吳叡人(2010)《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佈》(新版),台北市:時報文化;頁 41。

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他認為吾人所謂的「nation」,是「一種想像的共同體。…..並且,

它是被想像為本質上有限的,同時也享有主權的政治共同體」(an 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and imagined as both inherently limited and sovereign)(Anderson,2006:

6)。Anderson 的界定,明白指出吾人所稱的「nation」,其實它是(被)想像的、(疆域)

是有限的、是有主權的,以及(主要)是一個政治的共同體。這個界定有助於我們去了 解,從近代以來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累世俯仰生息的人民,由於歷史的際遇,當必 須不斷去面對外來的統治者(或殖民統治),加諸於全體的岐視或不公義對待時,如何 看待自身與周遭成員的共同處境,進而形成休戚與共之政治共同體意識,並藉此展開自 救與抗爭的集體行動,以期能夠自主掌握自身的命運。

雖然江宜樺教授曾指出,由於英文「nation」一詞的含義,當翻譯成中文時,不僅 可以指涉「國家」,也可以指涉「民族」;但如果一個「民族」以追求獨立自治、建立「國 家」為其政治目標時,「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國族」或「族國」(即 nation-state 或 national state)。不過,「民族」卻不一定以建立國家為其唯一目標。因此,他認為如以

「國族」來表達「nation」,勢必會使「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的討論陷入死胡同

(江宜樺,1998:6-8)。他的這項顧慮自有其道理,因為就一個既存的民族國家,或國 際社會上的主權國家而言,當它在對其國民從事「政治社會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

工作時,此時「國家認同」的教化重心,自應塑造與培育國民對國家的忠誠及擁護,而 不會是「建國」或「國家肇建」(state-making)的鼓吹,甚或煽動。然而吾人也明白,

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內部一直存有獨立建國的呼聲,故為了能夠盡量含納各種政治訴 求,因此本文仍採「國族」一詞的用法。

至於「認同」(identity)5一詞,江宜樺指出,如依吾人日常用語及學術討論情形來 分,「認同」似乎指涉三種不盡相同的涵義。第一種意義是「同一、等同」(oneness,

sameness)。他引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其《人類理解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討論到「同一性」(identity)的問題時,曾說:「我們如果把 一種事物,在某個時間和地點存在的情形,與它在另一個時間、地點存在的情形,加以

5 歷史學者林滿紅曾提及,1997 年她出席哈佛大學燕京學社的「Culture China and Taiwan Consciousness」

會議時,從杜維明與李歐梵兩位教授的對談中,學到「identity」事實上有另外一層意思,那就是「身分」,

像「身分證」的英文是「identification card」。這個「身分」指的是一種法律地位,…..相對「認同」意涵 的不確定性,「身分或法律地位」意涵,有或沒有,必須非常確定。在對談中,外文系出身的杜維明說到,

是他極早將「identity」翻譯成「認同」,而未翻譯成「身分」引進台灣的人。因為這樣一個翻譯可能產生 的誤導作用,他還說他應對台灣當前的認同危機,要負相當的責任(林滿紅,2008:37)。不過杜維明教 授前述講法,除了說明是他早年將identity 翻譯為「認同」一詞而引進台灣,但台灣學界在討論 identity 的意涵時,並不會受這個中文詞彙所侷限,如江宜樺(1998)即有詳細的討論。

比較,就會形成同一性(identity)和差異性(diversity)的觀念」。雖然這主要用於哲學 討論,即以「同一」界定「認同」。但在政治學中,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

B.C)亦曾討論過一個「城邦」(city-state)在發生諸如人口、體制的變動之後,是否仍 然保持其「同一性」的問題。故而就前述的情形來說,「認同」可以意味著「同一」,是 指某種事物與另一時地之另一事物為相同事物的現象(江宜樺,1998:8-9)。「認同」

的第二種意義是「確認、歸屬」(identification,belongingness)。「確認」是指一個存在 物,經由辨識自己的特徵,從而知道自己與他物的不同,(進而)肯定了自己的個體性。

「歸屬」是指一個存在物,經由辨識自己與他物的共同特徵後,從而知道自己的同類何 在,而肯定了自己的群體性。「確認」與「歸屬」其途徑雖看似相反,實則相輔相成,

缺一不可。因「個體性」與「群體性」,正是每個「自己」的兩個不能須臾分離的面相。

在此意義下,所謂「認同」即「指認出自己的特色、確定自己屬於那一種類屬、不屬於 那一種類屬的活動」。通常吾人在討論國家認同、族群認同時,主要就是這一種用法。

至於「認同」的第三種意義,即被當成「贊同、同意」(approval,agreement)之同義語 來使用。但這層含意似乎不是英文 identity 所具有的字義,而純然是中文日常對話中,

所創造出來的一種慣用語(江宜樺,1998:10-13)。

本文所指涉的「認同」,與江宜樺前述三層意義中的第一、二種說法相關。「認同」

主要是一種確認「自我」(self)的心理過程,藉由辨識「我」(I)與「他者」(others)

間的差異和關聯,進而確立一己的歸屬感(sense of belonging),從而能夠清楚回答「我

(或我們)是誰?」(Who am I? or Who are we?),它同時也是民族主義的根源(黃 宣範,1993:82)。而在確認一己歸屬的過程中,凡能提供並有助吾人從事「辨認與比 較」(difference and comparison)「我們團體」(we-group)與「他們團體」(they-group)

者,都可以成為建構「認同」的資源(sources of identity),諸如:家庭、地域、階級、

宗教、族裔及性別等等(Smith,1991:4)。亦即認同的形成與建立,除了可以借助涉 及與人有關的各種屬性(如年齡、祖先、性別、血緣、族群特徵、種族)之外,也可以 來自文化、地域、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長期塑造的結果(Huntington,2004:27)。認同 的結構,則包含有一己的「個我認同」(personal identity)與「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

二者;前者主要是所有屬於個人性的認知單元之組合,後者乃係對於個人所歸屬團體的 認知之組合(李美枝、李怡青,2003:10)。因此,在個人認同之外,尚有群體的認同,

同時兩者之間亦相互關聯。

綜合前述,本文所稱「國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簡言之,乃指:「個人主觀認

為自己歸屬於那一個政治社會單元的集體意向的表達,而這個政治社會單元(主要)指 的是族國(nation-state)」(陳翠蓮,2008:20),進一步言即「台灣人」與「中國人」的 認同。游盈隆也認為,台灣人與中國人的自我認同定位,涉及到Benedict Anderson 所描 述的「民族的想像」;所以台灣人認同是一種民族的想像,中國人認同也是一種民族的 想像。而作為一種民族的想像,他指出其中最簡單的思考,即「台灣人」指的是生活在 台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的兩千三百萬居民,不分本省外省,不分漢人原住民、不論先來 後到,都是台灣人。而「中國人」則是指除了在台灣的二千三百萬人之外,還包括中國 大陸的十三億五千萬人。台灣人和中國人不一樣,且各有各的主權(游盈隆,2012:34)。

不過,此處必須再說明者,首先,國族認同並非固著不變,尤其就台灣而言,它是 高度流動的。它往往會隨著環境與歷史情境的變動,群體成員自我概念的轉變,與所要 追求的共同目標之改變而不斷變化;亦即國族認同其實是過去的傳承、當前的需求與未 來的期望,三者之間不斷重組調整的結果(陳翠蓮,2008:35)。換言之,正由於國族 認同的流動性,故一切皆可能。其次,國族認同也是人為建構的。所謂「建構」(construct), 通常是在某個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中,若干懷抱較強烈的「我族意識」之菁英,針對當 時已經存在,但未固定化的人群共同特質,加以系統化地述說、整理,從而產生了固定 化的特質描述。這種人為的努力使原先只是偶然呈現、性質猶有較大變遷餘地的人群特 質,開始以固定而刻板的方式定著下來。而在「定著化」我族特質的過程中,往往需要 以對比的方式,去建構另一個(或另一些)特質不同的他族;亦即國族認同常來自社會 上的菁英份子,基於某些特定目的而有意的建構,並以「我族」與「他族」二者,相互 間特質的對比方式為之(江宜樺,1998:159-160)。故而國族認同並非與生俱來,尤其 需要相關國族知識的生產。最後,前述的「對比式建構」,其實正如施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對於政治性概念的界定,他認為政治恆常是「敵友的劃分」(劉宗坤等,2004:

106)。是故在建構國族認同的過程中,菁英份子為了區分「我族」與「他族」,不能沒 有作為對比的「敵人」;尤其對比性的類屬,通常因為有衝突對立的關係,而被界定為

「敵人」,所以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王甫昌,2003:13);此所以造成不同的國族認同者 之間,一旦引發衝突,常水火不容而難以化解之緣故。而百餘年來的台灣,由於主權的 更替,歷史上「在同一塊土地上,飄過兩面(不同的)國旗」(王泰升,2005a:3),且 在主權更替初期,常爆發「統治與被統治」間的殺戮與衝突,使得「敵人」的存在益發

顯目6,進而影響國族認同之變遷與發展。尤其就本論文而言,既為制憲運動之探討,

則必須回答的一個重要問題,即「誰是制憲的主體」?「誰在做最終的政治決斷」?

德國威瑪時期的憲法學者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在討論「制憲權」

(pouvoir constituant)時,即指出制憲權是一種政治意志,憑藉其權力或權威,制憲權 主體能夠對自身政治存在的類型和形式作出具體的總決斷,也就是說,能夠決定整個政

(pouvoir constituant)時,即指出制憲權是一種政治意志,憑藉其權力或權威,制憲權 主體能夠對自身政治存在的類型和形式作出具體的總決斷,也就是說,能夠決定整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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