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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法草案之分析

在文檔中 台灣制憲運動之研究 (頁 199-0)

第五章 台灣制憲運動之興起與頓挫

第三節 新憲法草案之分析

此時期出現的憲法草案,各具特色;以下僅就:(1)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 案》(以下簡稱「許世楷版」);(2)黃昭堂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簡稱「黃昭堂版」);

(3)林義雄《台灣共和國基本法草案》(簡稱「林義雄版」);(4)1989 年「新潮流」的

《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簡稱「新潮流版」);(5)民進黨 1990 年的《民主大憲章草案》;

(6)1991 年經人民制憲會議通過的《台灣憲法草案》(簡稱「第一次人民版」),以及(7)

1994 年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所通過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簡稱「第二次人民版」)

等七部31,依其前言、總綱、人民權利義務、政府組織,以及制憲程序等部分,分析說 明之。

壹、新憲法草案之「前言」

前述所舉之新憲法草案,除1991 年人民制憲會議,所通過的《台灣憲法草案》外,

其餘草案均置有「前言」(preface,preamble)。按在憲法全文開始之前,先有或長或 短之「前言」,其體例首創於1787 年《美國聯邦憲法》,其文如后:「吾等美國人民,

為建設更完善之聯邦,以樹立正義,保障國家安寧,籌設國防,增進公共福祉,並謀今 後人民永久樂享自由幸福,爰制定本憲法」,表達「美國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制憲之目的與期待,藉以彰顯制憲者之「制憲意志」(陳新民,1995:49;陸 潤康,1993:471)。不過《民主大憲章》由於是民進黨為參加「國是會議」所制定,

故其「前言」旨在強調現行憲法因時空演變,無法適用於「台澎金馬地區」,造成憲政 危機,故制訂該憲章,同時主張「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現行中中華民國憲

30 參見陳儀深(1993),<「台灣憲法草案」與「民主大憲章」的比較---兼對人民制憲會議的期待>,刊 於其主編,《邁向民主獨立之路》(教授論壇叢書 5),台北:前衛;頁 182-186。1991 年 8 月 13 日民進黨 五屆一全大會,並進一步通過「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的「台灣黨綱」。

31 在此必須說明者,1994 年「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在論文本章係被列入「制憲餘波」部分,加以敘 述;但因前後兩次人民制憲會議,無論就參與者或其性質,實具有濃厚的連續性,故而將其一併列入分 析對象。

法」,具有會議策略的權宜性質,故其「前言」內容,將不納入分析的對象。其餘五部 憲草,經歸納後,僅分成五項說明之:

(一)對「我們台灣人民」的陳述

「許世楷版」指出「我們台灣人」,係由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祖先,以及漢語系祖 先所構成,以「語系」作為區分而不涉及血統等因素。「黃昭堂版」則相當簡略,僅著 重「運命共同體」。「林義雄版」強調「在地」的觀念,故以「居住範圍」作認定標準。

「新潮流版」則以「共同歷史經驗」為軸心,而突顯「命運的一體」。「第二次人民版」

與「許世楷版」類似,指出原住民與漢語系各族群,共同構成「我們台灣人」。因此,

無論其著重者為何,強烈的「台灣人認同」為其共同特色。

(二)對「外來政權」的指責

除「林義雄版」以「廢棄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同意的政府與政策」,作較為隱諱的表 達;以及「黃昭堂版」則將台灣過去的統治者,一律視為「殖民地獨裁統治」外;其餘

「許世楷版」、「新潮流版」與「第二次人民版」,都直接指出「外來政權」的壓迫,

是影響「我們台灣人」無法享有自由、民主生活之主因。

(三)表達建國的決心

基於以上的認識,為了自己與後代子孫的生存、繁榮與發展,故五部憲草都鄭重宣 示,決心建立「台灣共和國」,並制定《台灣共和國憲法》或《台灣共和國基本法》,作 為國家根本大法。

(四)對新國家理想的描述

這部分以「林義雄版」、「新潮流版」與「第二次人民版」三部,所描述者較為詳 細;如「林義雄版」有:我們確信「尊重和維護人的自由和權利,是建立文明社會的先 決條件」、「政府的組成、公務人員的產生和政策的制定實施都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取得 國民直接或間接同意」、「人類的衝突和糾紛,應該依靠和平方式來解決」;根據以上 的目標和信念,「我們制定了台灣共和國基本法,作為全國國民共同生活的最高準則」。

「第二次人民版」則有:「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

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

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制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新潮流版」的國家理想,其 描述則近於「林義雄版」,茲不贅述。

(五)對國際社會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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