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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台獨組織與憲政轉型期的制憲運動

在文檔中 台灣制憲運動之研究 (頁 134-148)

第三章 戰後海外台獨與制憲運動

第三節 海外台獨組織與憲政轉型期的制憲運動

第三節 海外台獨組織與憲政轉型期的制憲運動

壹、廖文毅與1956 年〈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

吾人回顧台灣近代史實,廖文毅在 1956 年組成「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 8 月 1 日公布由「臨時政府」祕書長簡文介47,所草擬的〈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它應該是當 時海外台獨運動者,最早起草的一部憲法草案。

〈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除〈前文〉外,共十四章,一百零一條48。其主要內容,

大致如下:

〈前文〉共兩段,前段開宗明義宣稱:「吾等台灣民族係繼承1661 年鄭成功王國,

及 1895 年台灣民主國之傳統,依據聯合國憲章之精神,寄望世界和平,台灣民族之自 由繁榮,基於民族自決之原則,以建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並為此目的,茲制定臨時 政府憲法 」。此段文字,旨在強調其歷史傳承、成立臨時政府之依據與目的,以及制定 臨時憲法的意義所在。後段則鄭重昭告:「當今制定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吾等台灣民 族誓言將遵守聯合國憲章,誓言絕不侵害其他民族之利益,並宣告我民族之利益不容任 何侵害;倘我民族權益遭受侵害,將斷然反擊以排除之」。則在宣示將遵照《聯合國憲 章》的宗旨與原則,致力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決心依本憲法,以保衛「台灣共和國」。

第一章為〈總綱〉,共五條。第一條規定:「台灣是建基於台灣民本主義的共和國」,

為立國精神與國體的規定。第二條規定「領土」:「台灣共和國之國土,為台灣本島,澎 湖群島、及新南群島」,前述「領土」範圍的規定,即日本於1951 年《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二條之乙項、己項中,所承諾「放棄」之領土。第三條則規定「國旗」為:「青地,

白色日月之和平旗」。第四條為「主權在民」原則之規定:「台灣共和國主權屬於台灣國

47 簡文介生卒年不詳,史明稱其本名為「簡世強」,嘉義大林人,曾在香港加入「台灣再解放聯盟」(史 明,2001:103);黃昭堂說他畢業於嘉義農林學校,雙眼炯炯有神,講話頗有學問,是廖文毅的策士與 文膽,廖的作品與文章,不少可能出自簡的手筆。1960 年簡文介在日本一度籌組「統一戰線」,並擬邀王 育德參加,但並未成功。1965 年廖文毅返台投降後,1969 年在辜寬敏推介下,與邱永漢一起加入「台灣 青年獨立聯盟」,擔任中央委員;1971 年 10 月 9 日,繼廖文毅之後也返台投降,因此在 10 月 18 日被獨 盟正式除名(黃昭堂口述,張炎憲等採訪整理,2012:59;204-206;229)。

48按〈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係以日文發表,而筆者不諳日文,故關於該憲法內容之分析,主要參考曾茂 德之譯文;見曾茂德(2005)〈從闡釋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試窺廖文毅時代1950’s 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

載於張炎憲、曾秋美、陳朝海編著,《自覺與認同 1950~1990 年海外台灣人運動專輯》,台北市:財團法人 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台灣史料中心;頁 203-212。以及巫勝利與簡溎勤兩人的合譯文,全文見「附錄」。

民,以民為本施行國政」。第五條則強調,除非將來人類真正實現了世界聯邦的理想,

否則:「台灣共和國不容與任何國家統合,亦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被分割」。

第二章為國民之權利與義務,從第六條至第二十條,共十五條。第六條為國民資格 之取得,分別為:(1)在 1945 年 8 月 15 日當天,保有台灣國籍者及其後代子孫;(2)

依法律規定,具備台灣國民之要件者。第七條規定:國民之基本人權,受永久保障,其 權利不得任意侵犯;國民有言論、集會、出版、宗教及居住之自由。第八條為國民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分人種、性別、或社會身份;在政治上、經濟或社會關係上,不受差 別與歧視之待遇。第九條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尊重,所有國民都有維護生命、自由及追求 幸福的權利;除非違反公共福祉,否則應在立法及國家政策之施行上,享有最高的尊重。

第十條規定國民有權維持其最低限度之健康、文化的生活;高齡者與殘障者,國家應予 扶助。第十一條為國民享有平等受教育之權利;並負有予以其所保護之子女,接受教育 之義務。義務教育為免費無償之教育。第十二條規定國民有權且有義務從事勞動,以維 持其生計;婦女及兒童,不得被剝奪或受苛酷之待遇。第十三條為財產權之保障。財產 權之運用以符合公共福祉為原則;基於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得按正常補償,予以徵收作 公益使用。第十四條為國民依本憲法及法律之規定,有選舉與罷免國家公務員之權利。

第十五條為憲法所保障之國民自由與權利,應藉全體國民之努力以維護之;其自由與權 利之行使,應以公共福祉為目的,且不得濫用之。第十六條為任何人皆有至裁判所,接 受裁判之權利。第十七條為除現行犯外,任何人皆有不受逮捕之權利;非經司法機關發 佈載明犯罪事由之拘捕令,否則不得逮捕。搜查與拘押亦應有合法命令。第十八條為任 何人均有權利,不作不利於自己之供訴,亦不受拷問或威脅。第十九條規定國民有服兵 役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國民有納稅之義務。

本章所列舉之權利,主要為古典人權的內容,包括: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平 等權、參政權、以及公平裁判權(救濟權)等(陳新民,1995:129-130)。較值得探究 者為「公共福祉」一詞,多次規定於條文中。按「公共福祉」乃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每每表現在其內容與受益對象,常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且具有限制「權利」行使 的效力,故易衍生憲法上之疑義與判斷上之爭議(陳新民,1995:166-171)。本章比較 特殊的是將「國民」資格之取得,列入「權利」章中;同時「從事勞動」不僅是國民的 權利,亦列為國民應盡義務之一。

〈 台 灣 共 和 國 臨 時 憲 法 〉 所 設 計 的 政 府 組 織 , 基 本 上 係 採 取 美 國 「 總統 制」

(presidential system)與英國「內閣制」(cabinet system)兩者的混合類型(hybrid system)。

第三章首先規定為「國家元首」,其後在中央層級,依序分別設立「立法府」(第四章)、

「行政府」(第五章)、「司法府」(第六章)等國家機關。第七章則規定「地方自治」、

第八章為「國家財政」、第九章為「國家產業」、第十章為「文化教育」、第十一章為「特 殊地域」、第十二章為「最高法規」、第十三章為「憲法改正」,最後第十四章為「補則」。

第三章規定「大統領」為國家之元首,代表國家施行國政,又以行政首長的身份,

行使行政權(第二十一條);「大統領」與「副大統領」均由國民直接選出(第二十二條);

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二十五條)。每屆「大統領」的任期,規定於2 月 28 日正午屆滿。「大統領」得經「國民議會」議員,三分之二的連署,提出「彈劾案」;並 經「參議院」與「國民議會」之聯合會議,三分之二的票決通過後,予以「罷免」之(第 二十八條)。

第四章「立法府」,首先規定「立法權屬於共和國議會」(第三十七條);共和國議 會採「兩院制」,由「國民議會」與「參議院」構成(第三十八條)。「國民議會」由全 國具有選舉權者,所選出之議員組成,但議員總數不得逾200 名(第三十九條)。「參議 院」係由學識經驗豐富之職業區域代表,經各職業團體之推荐,由大統領任命之議員所 組成,其總數不得逾30 名(第四十條)。「國民議會」議員任期為四年,「參議院」議員 為六年,均得連任;任何人均不得同時兼任兩院議員(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

至於兩院的職權,「國民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 案、宣戰案、條約案,以及國家之重要事項(第四十四條)。「參議院」則有權複決國民 議會決議之議案。複決期限為 60 日;如在期限內複決通過,該決議案應即送大統領;

如未通過,則於 60 日內,應退回國民議會重審;但若國民議會將該案再度送回參議院 時,則參議院須將該案即送大統領(第四十六條)。大統領對於由參議院送達之議案,

如核可時,即須簽署而成為法律;如不予核可,則須退回國民議會重審;重審時,如國 民議會再以三分之二通過該案,該案即成為有效之法律(第四十七條)。此外,「國民議 會」亦可依法設立「選舉法院」,判決與議員之選舉資格,有關之一切糾紛事件;並得 設立審判彈劾事件之「彈劾法院」;該法院應由兩院議員及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第五十 七條)。對於國政,兩院均有「調查權」,可以傳喚證人出庭作證,並調閱相關資料(第 五十九條)。大統領卸任後,除非自願放棄其權利,否則將自動成為參議院終身議員(第 五十八條)。綜觀整個「立法府」,除了議員產生方式,及部分職權的安排,有別於英、

美兩院制外,大致仍大同小異。

「行政府」的組織,則有一般「內閣制」(cabinet system)的影子。首先,政務委

員雖由大統領委任,以執行其行政權(第六十條);但大統領須經國民議會之同意,才 能任免政務委員,且其中國民議會議員須佔三分之二以上(第六十二條);政務委員並 分別就其管轄事項,單獨向共和國議會負責(第六十四條)。政務委員組成「政務委員 會議」,會議「議長」得由大統領任命副大統領擔任之(第六十一、六十三條)。若政務 委員經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裁決時,大統領須於十日內,依第六十二條規定,任命新政 務委員(第六十五條)。在發佈政令、公佈法律時,須經部會首長署名並經大統領連署

(第六十七條)。尤其所謂的「行政府」,係由「大統領府」與各部會共同組成(第六十 八條)。「大統領府」則設祕書長,而該祕書長及各部會首長,均由政務委員兼任之;但 政務委員之兼任職務,可由大統領隨意任免之(第六十九條)。

「行政府」之相關設計,其較引起爭議者,乃大統領之角色;既為國家元首,且擁

「行政府」之相關設計,其較引起爭議者,乃大統領之角色;既為國家元首,且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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