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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動者執行業務的信念分析

第五章 我國器官勸募網絡實務運作分析

第三節 主要行動者執行業務的信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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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捐登錄中心扮演著各醫院之溝通、協調、監督及與輔導等多方角色,在事件發生 後為強化器捐登錄中心的功能,於一些器官勸募網絡的相關規則在釐定同時,也賦予一 些法律的位階及違反時的罰則,以器官分配原則為例,2014年10月1日「人體器官移植 分配及管理辦法」通過實施後,即將器官分配原則納入辦法內,雖僅為行政命令且是最 低位階,但在此之前,器官分配原則是沒有相當法源依據,也因此在無法規可約束的狀 況之下,造成當時仍有一些醫院不全然依據器官分原則進行操作。

例如有受訪者提到,在器官分配時,勸募醫院還是有他的運作空間,包括曾有勸募 醫院「 擺明要違規,以對方沒有接到電話等非屬醫療考量理由」來回應器捐登錄中心 的查詢,但該中心也沒有辦法可以約束這樣行為產生(T2-E-84),然而依據修法後的 規定,如果確實有問題就會陳報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經查獲屬實,就可要求地方衛生 局依法,向違法的勸募醫院進行裁罰,包括停止醫院、醫師權限1個月以上不能進行該 項移植手術等(T2-E-83)。因此器官誤植事件後將此重要法規入法,一旦違法可施予 醫院行政制裁。讓曾一度被立法院認為未充分發揮功能,建議裁撤的器捐登錄中心,於 器官誤植事件發生後,在往後推動相關業務上,更顯張力。

第三節 主要行動者執行業務的信念分析

壹、對於器官缺乏亟待協力推動業務,一直以來認知充足

非營利組織成立的宗旨,本就以公益為主要的訴求,而政府以專業與效率考量,採 用捐贈成立的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器捐中心、及勸募醫院串連合作醫院的網絡模式,輸送 公益性的服務業務給予需要幫助的器官等候者。在訪談中,勸募醫院下的計畫執行者在 言談的話語中,普遍認為無論醫院或計畫執行團隊本身,即便有其他影響的動機想法,

但在第一時間回答上,都瞭解到捐贈器官數遠不足於等候器官移植人數,許多病人仍然 在等不到器官的狀況下失去生命,而政府推動器官勸募業務立意良善,因此對於參與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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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網絡計畫的推動,期盼對於漫長等待器官的病人有所幫助(H1-B-1;H2-B-1;H3-B-6), 這部分是一直認知充足且有相當共識部分。即便沒有被衛生主管機關硬性要求,有受訪 者表示,該院仍會持續 參與器捐登錄中心每年度的 器官勸募網絡計畫(H2-B-1;

T2-E-68)。

除此之外,為何參與計畫的其他動機部分則回答較多元,包括對醫院來說因為面臨 醫學中心的評鑑壓力(H3-B-41),特別近年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內容中,有關是否積極 配合國家醫療衛生政策的基準,將醫學中心器官勸募、捐贈量等表現都列為評分指標,

又因醫院評鑑結果決定健保支付標準,也因此在健保給付的間接誘因下,身為醫學中心 的勸募醫院在器官勸募上的結果也會很重視;此外,尚包括提升醫院國內外的名聲等,

例如有受訪者表示「有了移植案例累積,才能讓醫院變成前幾大醫院TOP ONE,或者臺 灣有完成幾千例,本院就已占有幾例,不亞於全球」(H2-B-31)等諸如此類的意見;

其他提到的部分尚包括,希望藉由器官勸募網絡的相對優先獲取器官的功能,促使醫療 團隊有更足夠的器官進行移植,雖然部分原因來自移植手術可獲得績效獎金等,但其實 醫療學術專業或實務工作上所帶來的成就感提升,更顯重要(H1-B-2)。前述各項原因,

係為勸募計畫執行者看待協助推動器官勸募業務的信念,亦是勸募醫院願意提撥人力及 資源,來承接器官勸募業務的動機。

貳、誘因機制調整對意念仍有影響,惟造成實務影響已經有限

經訪談結果發現在器官誤植事件發生前,於器官勸募網絡中納入誘因機制確實影響 到勸募醫院的行為關係,最初制度的設計是勸募醫院發現只要合作醫院家數多且具有一 定規模,依當時相對因素之排序規則即易取得移植之器官,致使在制度實施後的幾年期 間,勸募醫院經歷了一段爭取或挖角別家勸募體系的合作醫院,即所謂受訪者敘述的「戰 國時期」(H3-B-9),特別是市立醫院或基督教醫院病患來源較多,會受到許多勸募醫 院青睞,也因此會發生有勸募醫院翌年要再跟某合作醫院續約時,會發現某合作醫院已 經被其他勸募醫院挖角簽署的狀況(H3-B-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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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勸募醫院為了企圖鞏固合作醫院的競合現象,會利用多種方式進行,包括會利用 醫療合作合約,例如小型合作醫院如果需勸募醫院進行代訓醫師、醫療人力資源等情 況,則必須要配合簽署成為其所屬的合作醫院,始可進一步洽談醫療合作合約情形

(H3-B-10);甚至利用醫療派系或高層間友好等關係來進行鞏固,並以此作為主要增 加獲得器官來源之方法(H2-B-32)。

器官誤植事件發生後,從訪談中了解勸募醫院的計畫執行者,對於透過區域整合關 係,企圖進行誘因機制調整將原 10 家勸募醫院可影響排序進行調整,變成與其他北區 醫院一樣都屬同一個 OPO,器官分配亦與其他醫院排序變的都一樣,雖然制度開始時 產生部分的影響與衝擊(H1-B-11),但在強大的輿論力量及監督下,各勸募醫院不得 不接受此種政策,並試圖慢慢適應新的規定(H2-B-33;H3-B-26)。再者,經訪談發現,

器官勸募業務雖非為醫院中主要核心業務,然而因器官誤植事件發生後,勸募醫院對於 該院勸募計畫執行人力窘迫情形,開始提高關注並進行人力編制上的支援或調整,特別 是已開始聘任固定的專任勸募人員(H1-B-31;H3-B-39),因此即便誘因制度調降對於 意念上有受到影響,但反而受惠於人力配置專任化的因素,間接也促使勸募計畫執行 者,承受本身醫院要求每年勸募捐贈量,必須提高的業績壓力(H3-B-39)。

參、認知器捐登錄中心運用法治增加,惟實質給予可再努力評價

在一個複雜的網絡互動制度裡,網絡中的組織若能明確的瞭解對方的角色定位,就 能彼此進行良好與正面的互動與配合,進而強化其角色所需具備的工作功能,如此以確 保其網絡中各個角色的運用與發揮,能達到勸募網絡欲達成的成效。此外,也能讓網絡 中其他組織產生高度認同,進而給予尊重與信任,對於網絡勸募制度的發揮均具有重要 的影響。

目前從受訪者訪談內容來看,認為器捐登錄中心的角色扮演上,特別是在專業諮詢、

輔導、或統籌事務上應可以再提供更多的協助,而非僅僅將自己設定偏向行政或建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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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資料庫等功能,就像一個包商分派單位,當衛生主管機關有任務交辦時,就由登錄 中心再分包給醫院執行(H2-B-17)。即便在器官誤植事件發生後,勸募醫院雖然認知 在法令賦予下,器捐登錄中心間接上可運作的法律權力加大,但受訪者表示,在感覺上,

功能在制度變遷前後也沒有太大差異,且也更不需要擔負相關責任 或被獎懲得失

(H1-B-21;H1-B-24;H2-B-17;H2-B-26;許舜喨,2011)。故無論在業務或專業的輔 助,器捐登錄中心的角色,似乎仍與勸募醫院實際執行者,認知上的角色功能有所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