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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器官勸募網絡簡介

第三節 勸募網絡的特殊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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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各勸募醫院所分別進行串連建立的合作醫院,以 2011 年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說 明書內容之說明,係由勸募醫院依完成簽署業務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的醫院屬之14,並 無其合作醫院的醫院等級資格限制。而勸募醫院主要需輔導合作醫院相關器官勸募作 業,包含提供其教育訓練課程、定期派員至合作醫院拜訪、建立器官捐贈移植業務之通 報流程,以便進行潛在性捐贈者之發掘、評估、通報及照護等。

第三節 勸募網絡的特殊執行措施

壹、 誘因機制

一般來說醫療衛生可劃分為「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兩大部分。雖對於醫療服 務性質的認知是眾說紛紜,然而對於公共衛生來說,其特性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 的特點,意即屬於公共財,而且具有正外部性的特徵,且應該由政府提供的社會公益性 事業,關於這一點,學者已達成共識(曹永福、萬玉霞,2012)。是以,器官視為稀有 公共財,也因此勸募業務應較偏屬於公共衛生業務,應是歸屬於由政府或第三方機構來 運作的社會公益事業,也理應在醫療倫理相對公平觀點下來進行器官分配。

而器捐登錄中心設立的主要任務,即為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配對作業。其發揮 的功能是架接一個公正的配對平台,依據所律定的一些分配原則等,協助勸募端與分配 端(即捐贈者與受贈者)進行先後順序的器官配對形式作業(林忠義,2003b;財團法 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14a)。特別是由於器官分配攸關病人權益,務求公平、

公正,分配過程更須審慎、周延,是器官捐贈與移植中一項很重要的醫療倫理分配議題。

14合作醫院:與 10 家以上醫院簽署器官勸募移植業務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另考量東區醫療機構數明顯 低於其他三區,故僅需與 5 家合作醫院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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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制訂分配原則的過程中,應是以醫療倫理「分配正義」15與器官「最大效益」為 考量(林忠義,2003a;戴正德,2006)。

然而,為提供器官勸募醫院有足夠的誘因來進行勸募作業,除了考量前兩項分配原 則外,於愛滋器官誤植事件前在部分器官分配原則的相對因素16中,將「勸募醫院」或

「相同網絡之器官勸募組織」(此係指的即為圖 3-1 所繪製的 OPO)排序優先於疾病等 級,讓勸募醫院或其網絡組織募到器官後,更有優先機會可分配到器官進行移植的「誘 因機制」(尹祚芊、李復甸,2011;林忠義,2003ab)。

此點,林忠義即曾於研究中表示「因為我國各大醫院向來就非常強勢,行政院衛生 署則是積弱不振。所以現階段不得已仍需保留募得器官醫院優先使用,以玆鼓勵」(林 忠義,2003a:105)。然而此措施卻出現一些問題,例如曾有醫師於媒體或臉書專業發 表個人意見表示,在當時情況,器官勸募醫院自家沒有病人配對到器官時,就會不善加 維護情形,十分浪費資源(東森新聞雲,2011;柯文哲,2012)。蔡政芳(2012)亦曾 於研究中提到,為鼓勵醫院投注心力勸募器官,特允許勸募到器官的醫院可優先嘉惠院 內病人,此作法難免為人詬病分配不公,但該研究者認為從另一角度來看,若器官配對 不成時還是會被釋出。只是器官釋出的時機應嚴格管控,甚至祭出罰則,以避免因醫院 藏私,造成器官無端報廢的憾事(蔡政芳,2012)。

貳、 競爭運作

15所謂分配正義係指每一個病人不因性別、種族、社經地位等,而有不同或差別待遇;同時在每一個人需 要時(醫界普遍是指急症與重症優先等),都能得到適時頇要的醫療資源與照護(戴正德,2006) 。

16影響器官分配順位,有分為「絕對因素」及「相對因素」。器官等候者應先符合絕對因素(如血型)後,

再依序比較相對因素。相對因素:大致納入等候病人「疾病嚴重度」,「等候所在是否為勸募醫院」、

「是否為相同網絡之器官勸募組織」及「等候時間」等為考量,惟不同器官有其相對因素考量,因此順 位不一(尹祚芊、李復甸,2011;林忠義,200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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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的合作醫院發現有潛在捐贈者出現時,勸募醫院則會調派協調員展開一連串的勸募作 業,此包含對捐贈家屬進行勸募及悲傷關懷,確認捐出器官後要立刻進入登錄系統,上 傳所有檢驗報告。待系統將配對移植名單出爐後,協調員立刻通知名單上最優先等待的 受贈(移植)醫院的移植團隊窗口,同時安排取器官的交通時間、聯繫開刀房等等,前 述作業皆須分秒必爭的在8~24小時內完成(張孟源、盧言珮,2011)。因此對此被認為,

勸募醫院合作醫院分散全臺各區域,恐會造成捐贈器官跨區相互遞送,器捐團隊到處奔 波等衍生問題(尹祚芊、李復甸,2011)。

表3-3:2011年勸募醫院與合作醫院分佈

勸募醫院 合作醫院 備註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小計 相同體系醫院 臺大 24 1 - 1 26 2(臺大新竹、臺大竹東)

三總 24 4 4 2 35 2(基隆院區、澎湖院區)

林口 30 5 - - 35 2(基隆長庚、桃園長庚)

亞東 16 - - 16 -

彰基 - 6 - - 6 -

中國 1 4 - - 5 2(臺北榮總、高雄榮總) 榮總 18 21 11 2 52 2(雲林長庚、嘉義長庚)

成大 - 3 9 - 12 -

高長 - 2 16 2 20 -

慈濟 1 4 1 6 12 5(臺北、臺中、大林、

玉里及關山慈濟)

資料來源:(何國章,2011)

綜此,此誘因及競爭的特殊執行措施,被認為雖可增加勸募醫院之誘因,但卻導致 勸募醫院在此制度設計及分配原則下,無不以增加合作醫院家數為目標,只要合作醫院 家數多且具有規模,依排序規則即易取得移植之器官,致使勸募醫院以爭奪合作醫院作 為增加器官來源之方法,更藉此方式主導器官之分配(尹祚芊、李復甸,2011)。

是以,於 2011 年 8 月器官誤植事件發生後,行政院衛生署及器捐登錄中心已多次 召開研商器官勸募網絡發展會議,邀集 10 餘家勸募醫院、醫院代表共商器官勸募制度 之調整(行政院衛生署,2013),主要調整部分包括自誤植事件發生後,先將「勸募醫 院」之分配優先順位調降於疾病等級後,以提升器官勸募及分配作業之公平性(行政院,

(OPO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