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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器官勸募網絡簡介

第二節 勸募網絡組織的架構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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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本文簡稱的器捐登錄中心),以此建立器官捐贈者、等候者及移植醫院間的溝通 平臺,辦理器官捐贈理念推廣及器官捐贈與移植資料登錄、建立資料庫等工作,以提升 國內器官捐贈率,建立器官公平分配機制(行政院衛生署,2013)。

第二節 勸募網絡組織的架構與任務

縱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訂定使我國的器官移植工作進入法制階段,然而立法的 精神與內涵仍需要公部門合理的組織設計,透過有效的分工與橫向聯繫含括公、非營利 組織等部門,如此共同緊密合作,才能建有效的推廣器官勸募業務。是以,當時行政院 衛生署遂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11,以器官勸募醫院為主軸,建立 器官勸募網絡(張孟源、盧言珮,2011)。器捐登錄中心則奉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暨經費 補助,每年度實施「器官勸募網絡計畫」,以此與器官勸募醫院維持良好合作關係,並 由器捐登中心核撥補助費用予各勸募醫院。以 2011 年為例,當時係由 10 家有符合條件 之移植醫院提出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通過後,成為主要器官勸募醫院,再由各該醫院 來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包括建立醫院器官勸募機制、訂定摘取、運送標準作業流 程等。最後計畫中再規定各該器官勸募醫院需分別進行串連及建立各自的合作醫院至少 10 家12,即為一單位的器官勸募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OPO),進行主 動輔導及勸募作業,以便發掘更多潛在捐贈者,提升器官捐贈率及勸募成功率(尹祚芊、

李復甸,2011;行政院衛生署,2013),以 2011 年為例約有 200 餘家。器官網絡計畫 架構示意圖詳見圖 3-1。

由於「器官勸募網絡計畫」係由政策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委由器捐登錄中心辦 理,並授予該中心依勸募成效評估,同意接受勸募醫院的申請與否,因此 2011 年雖計 畫簽約對象僅有 10 家勸募醫院,但整體來說,本研究認為器官勸募網絡含括機關組織,

11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十條之一第四項: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 贈者,醫院醫療人員應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12依據 2012 年 2 月 1 日器捐登錄中心公告的「101 年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說明書」,其所示的內容及制度 執行的方式。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OPO)

圖 3-1:器官勸募網絡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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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9 日起則由專業人士為代表的移植醫學會理事長、成功大學李伯璋教授接任,

從原充滿著濃厚的官方色彩的器捐登錄中心,遂開始走向更專業化形式(李志宏、施肇 榮,2011),同時避免在業務執行與被監督管理上,皆由同一人擔任之矛盾情形。

圖 3-2:器捐登錄中心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器捐登錄中心網站

至於器捐登錄中心任務誠如前面所提,其緣起在於此器官勸募制度設計時,係廣泛 參考歐美各國在器官勸募、捐贈與分配之作法,並將相關作業流程予以標準化及電腦化 後,再行依據實際需要,建置公平、公開、透明化之捐贈器官分配平臺,以有效縮短等 待受贈器官病患的寶貴時間,同時增進器官之有效運用。而器官勸募登錄中心在這樣的 設計理念下,即成為捐贈者、受贈者與器官勸募醫院及器官移植醫院彼此間的重要溝通 橋樑,該中心的任務並需要協助政府從事器官捐贈與移植之登錄、資料庫建立與器官捐 贈推廣的工作,以實際推動器官勸募的相關工作,並提升國人器官捐贈勸募率及器官移 植成功率(李志宏、施肇榮,2012)。有關其辦理事項依據「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分 配 及 管 理 辦 法 」 (2014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包括如下:

一、推動器官之捐贈。

二、建置及維護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之資料庫。

三、受理施行移植手術醫院之摘取器官類目、移植病例與捐贈器官之基本資料、移植病 例之成效與存活情形、施行手術之醫師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等事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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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醫院通報潛在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

五、辦理屍體器官捐贈之分配。

六、協調醫院之器官捐贈、摘取及移植等事項。

七、定期檢討器官勸募成效、器官捐贈與分配、資料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並將檢 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本條例有關之事項。

貳、 勸募醫院任務

依據器捐登錄中心「101 年度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說明書」中,對於承接該年度計畫 的勸募醫院要求須達到的條件勸募醫院條件為,具有完成兩種器官(心、肺、肝、腎、

胰臟)以上移植之醫院、且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的醫院等級、足以處理捐贈者 之設備及各項檢查項目等條件,俟申請當年度「器官勸募網絡計畫」並通過器官登錄中 心審查核定完成簽署契約的醫院屬之。有關任務包含如下13

一、依據「醫院以網絡通報願意捐贈器官者、等候器官移植者、移植手術受術者及配對 結果作業須知」規定,定期至登錄系統上登錄及更新器官移植等候及捐贈者資料。

二、建立醫院器官勸募、摘取、運送標準作業流程。

三、建立腦死病人家屬表達捐贈器官意願之作業流程。

四、建立醫療人員向器官潛在捐贈者家屬提出「例行探詢」制度。

五、建立並確實實施院內重症病房 「生命末期病人臨終照護意願徵詢作業」。

六、建立器官潛在捐贈者家屬心理支持與悲傷輔導制度。

七、推廣器官捐贈風氣,製作提供民眾宣導相關文件。

八、辦理院內及合作醫院之醫事人員訓練課程。

九、依實際執行方式適時檢討修正或增訂標準作業流程,俾利相關作業推動。

13依據 2012 年 2 月 1 日器捐登錄中心公告的「101 年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說明書」,其所示的內容及制度 執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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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各勸募醫院所分別進行串連建立的合作醫院,以 2011 年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說 明書內容之說明,係由勸募醫院依完成簽署業務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的醫院屬之14,並 無其合作醫院的醫院等級資格限制。而勸募醫院主要需輔導合作醫院相關器官勸募作 業,包含提供其教育訓練課程、定期派員至合作醫院拜訪、建立器官捐贈移植業務之通 報流程,以便進行潛在性捐贈者之發掘、評估、通報及照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