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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一貫課程基本能力指標與基本能力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九年一貫課程基本能力指標與基本能力

壹、 基本能力指標

指標(indicator)其意為「指示者」,是提供資訊以描述教育系統,扮演早 期預警系統,但不提供診斷,僅建議行動的需要(Nuttall & Riley, 1994)。指標 有六項特性(黃政傑等,1996;Bottani & Tuijnman., 1994):

一、 指標基本上是屬於量化的一種呈現,所處理的是現象中可測量的建構。

二、 指標為一種訊息的摘要,反映出現象的重要層面。

三、 指標並非單純統計數字或原始資料的累積,而是能表達與顯示某些資訊,並 可藉由理論加以解釋。

四、 指標為一種中性的分析工具,乃對現象提供一個實然性的描述,若要進行價 值判斷,則需輔以某些規準(criteria)或標準(standards)的設定作為參照,例 如溫度計顯示二十度乃是一種實況描述,但其是否舒適,則需另定標準加以 判斷。

五、 指標可藉由整合或分割,表現出各個變項間的關連性。

六、 指標的選擇往往反映出教育的思潮與政策的需求。

教育指標可說是一個教育系統品質與功能的指示者,藉由其量化的呈現,能 作為分析報導重要教育資訊、瞭解教育健康狀況、導引教育發展,以及顯示教育 趨勢等功用(NCES,1997)。

王保進(1993)指出,每一指標的建構應符合下列之標準或原則:

一、 測量教育制度重要的中心特徵,具有簡明性。

二、 與政策具有相關性,可指出當前或潛在之問題。

三、 為提高指標之精確性,所測量的應是可觀察之教育現象,使每一指標均能賦 予「數學運算」。量的指標應可數學運算,質的指標則以二分(dichotomous)

之次序尺度加以表達,以利於指標之分割或加總。

四、 必須具備價值中立之特質。

五、 應能加總或分割,俾能進行各種類型之比較,以及時間序列之預測。

六、 具有信度。

七、 具有效度。

在中小學基本學力指標之綜合規劃研究中(教育部,1996),指出指標的意 義應具有下列之成份:一、指標所處理的是現象中可測量的建構。二、指標要能 反映出現象的重要層面,其選定應依據理論做引導,有了理論依據,指標方能對 現象做進一步的、有系統的解釋。三、指標是一種統計量數,為了便於測量做數 學的運算,可透過操作型定義的過程,將理論的品質轉化為實證可測量的意義。

四、指標所測量的是對現象提供一個描述,並不進行深入之價值判斷,即指標具 有中性之屬性,為便於作價值判斷,須以某些效標為參照點或標準。

綜合上述,基本能力指標為一套作為課程內容編定的指示系統,經由教學或 評鑑後,可以了解學習者是否得到各學習階段所要求的知識或技能。其特性在於 強調評鑑國家與地區內或國家與地區間學生的學習狀況,加以客觀呈現優劣等 級。在功能上,應具有引導國家政育政策、修正教師教學策略、評鑑學生學習成 就的積極性作用。

貳、 基本學力指標之建構

基本學力是學習者經過教育與學習後所獲得的總體能力。楊思偉(2000)指 出基本學力是基本能力的基礎,有了基本學力之後,經過交叉學習與日常生活經 驗的統整,才能衍生出基本能力。我們要知道學生到底學了什麼,就必須將學生 應得到的基本學力加以具體化。但基本能力與基本學力之間之落差要透過建構

「學力指標」才能填補兩者的鴻溝,並使教學更容易實施。教學者應以學習者所 需為出發點,去思考什麼樣的能力對他而言是必備的,也就是說先思考學習者應 具備何種能力,再尋求恰當的教材做為媒介,以達到教育目標,這就是能力導向

的學習(賴麗蓉,2000)。基本學力指標的功能可依教學實施的前後來區分。在 教學實施前,除了可客觀確知學生應具備之最基礎知識的各種能力,了解學生目 前能力的現況,並可做為規劃編撰課程教材之參考。在教學實施之後,可對編寫 教材者及實際教學者提供教材與教法改進的參考。除了對學生個人評鑑其是否達 到教育標準的程度外,對教育系統也可做為教育成效評鑑的參考(王素芸,2001)。

李琪明(1998)指出有關學力指標之研究與政策,可作為瞭解群體學生之學習 狀況與整體水準,並預測其發展趨勢(如美國之NAEP與日本之基本學力調查)

國內因應世界教育思潮與教育改革呼聲,相關學者進行了有關教育或學力指標之 研究,茲整理如表2-2-1

表2-2-1 國內有關教育或學力指標之研究

研究者 研究計畫名稱

王文科(1994) 台灣地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發展指標之研究 張鈿富(1995) 台灣地區教育指標建構之研究

鍾任琴、王保進(1995) 國民小學社會科基本學科學力指標建構之探索 姚世澤等(1996) 中小學藝能科(音樂、美術)基本學力指標之研究 黃政傑等(1996) 中小學基本學力指標之綜合規劃

黃政傑等(1997) 教育指標系統整合型研究之規劃 黃政傑等(1997b) 大學校務綜合評鑑指標建構之研究

國內學者對「基本學力指標」之闡述如下:

一、 用以描述或反映學習者在特定的學校教育系統內,學習一段特定時間之後所 應獲致的「基礎且又完整」之學習結果的有關陳述和統計量數(黃政傑,

1996)。

二、 藉以了解群體學習者是否獲致「基礎且又必要」之學習成就與發展潛能之一 套客觀量化的指標系統(李琪明,1998)。

三、 用以描述或反映學生所獲致之基礎,包括完整學習結果之相關陳述和統計量 數,且涵蓋學習結果的所有面向,不僅反映出知識、技能、情意,同時也顧 及有關學習成就、方法、與態度等學力(呂燕卿,1999)。

綜合上述,「基本學力指標」為學校或教育當局用以描述學生基礎而完整學

(2004);林滄池(2005);李盈盈(2005)。

綜合上述學者對基本學力指標規劃之相關研究發現,我國基本學力指標已成 為中小學基本學力評量之依據。

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強調以學生為主體,以生活經驗為重心,培養學生所 需的十大基本能力:一、了解自我與發展潛能;二、欣賞、表現與創新;三、生 涯規劃與終身學習;四、表達、溝通與分享;五、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六、

文化學習與國際瞭解;七、規劃、組織與實踐;八、運用科技與資訊;九、主動 探索與研究;十、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這十項基本能力將會是界定基本學力的 重要依據(教育部,2003a)。為了使教學容易實施,並了解學生學習的狀況,

教育部國教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成立「國中基本學力指標建構小組」,著手建 立國中基本學力指標,其中研究小組界定「基本」是就層次而言,指基礎、核心、

重要的,而非高深、外圍或細微末節;就範圍而言,指完整、周延的,而非偏狹 或殘缺的。「學力」是指學習者經由一段時間的系統化教育所獲得的能力,而非 學習者天生或自然成長而來的能力,亦為學習者學習後所展現之為學、待人、處 世之各種能力(教育部,1998)。

根據教育部(1996a)委託黃政傑等學者所作的研究結果顯示,基本學力指 標的建構內容如下:

一、 原則:要進行各種政策的規劃,必須先確認規劃的原則,以作為規劃時的重 要依據。基本學力指標的建構原則如下:

(一)統整性原則:統整性表示內容是整體性的,不是分化及割離的個別之物,

為了顧及知識與能力的整體性發展,應特別考慮統整性的原則。

(二)可測性原則:學力指標的內涵,雖然是一種敘述性的內容,但是其內涵 應是可測量的,亦即應是可以透過調查或測驗了解是否達成指標所訂的 水準,以作為修訂課程與改進教學的參考。

(三)可行性原則:學力指標的建構,應該考慮到是否可行的問題,不可使其 流於口號的吶喊或抽象之思辯內容,而缺少可驗證與實踐的可行性。

(四)前瞻性原則:學力指標的建構,為了使其因應時代需求與社會變遷,應 以前瞻性的眼光,規劃相關的內容。

二、 基本學力指標的面向

基本學力指標應涵蓋學習結果的所有面向:知識、技能、情意。同時,

也應顧及有關學習成就、學習方法、學習態度等三方面的學習結果。

三、 基本學力指標的架構

基本學力指標應採用結合學習領域與心智能力模式的綜合架構,以期建 立比較完整而又可行的基本學力指標架構。為使學力評鑑的面向能更為完 整,基本學力指標的架構宜以「心智能力」為緯,而將有關學習過程之心智 技能的學力融入在以「學習領域」為經的學力評鑑項目中。

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規定學習重點在培養學生十大基本能力,這些能力很 多都屬於技能與情意領域,不能只以紙筆測驗就可以知道學生的學習表現。因此 必 須 發 展 出 多 元 的 測 驗 內 容 , 除 了 紙 筆 測 驗 外 , 實 作 評 量 (performance assessment) 、 變 通 性 評 量 (alternative assessment) 或 檔 案 性 評 量 (portfolio assessment),這些評量的特點在於:真實的問題情境、能力展現的過程、分組合 作學習、彈性的評量、自行建構知識與具有完善的評分標準(李虎雄、張敏雪,

1998)。唯有綜合各種評量的方式才能真正測出我們所需要的基本學力。

世界其他各國亦進行相關教育指標的發展,茲列舉如下:

一、 美國

在世界各國中,以美國之教育指標發展最為成熟,受到學校效能、能力本位、

回歸基本能力、最低能力測驗等教育思潮之影響,美國之教育發展基本上有兩大 趨向:

(一)教育標準的建立

美國教育標準(Educational Standards)之建立,乃以國家總體教育目標 之確立為最高原則。1991年「美國公元二千年之教育策略」(America2000:an

Educational Strategy)的全國性教育改革計畫,及1994年「邁向公元二千年 目標:教育美國法案」( 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中,均明訂至公 元2000年所有美國學生在4、8和12年級都須達一定之評量標準,在八大主

Educational Strategy)的全國性教育改革計畫,及1994年「邁向公元二千年 目標:教育美國法案」( 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中,均明訂至公 元2000年所有美國學生在4、8和12年級都須達一定之評量標準,在八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