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實找出主權面向侵害與避險戰略產出之間的對應關係,本文選擇以事 件性的比較方式作為比較基礎,以此能夠將案例國家承受的主權侵害類型限定於 單一面向上,有利於本研究設計之研究框架的操作(見表 6-1、表 6-2、表 6-3)。
然而在整理本文挑選之四個案例國家於 25 年間的事件性主權侵害以及戰略 產出後,發現並非每個案例國家在不同主權面向上都有實際案例可供比較。例如 在事件性內政主權侵害中,就無印尼與哈薩克的案例可供比較(見表 6-1);而在 事件性相互依存主權侵害中,則只有哈薩克曾經面臨過此類型主權侵害(見表 6-3)。因此,從事件性比較來看,基本上首先面臨案例基數不足的困難。
此外,即使是在此 25 年間曾經受迫於主權侵害事件,從整理表格中明確呈 現出近半數國家在面臨外部強權壓迫時並未呈現出避險特性之戰略回應,而致使 其戰略呈現不屬避險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案例國家對於單一強權的依賴程度
東南亞和中亞國家避險戰略比較(1991-2015)
過高,使其無法發揮抗衡類型(拒絕支配、間接抗衡)的戰略選擇,導致整體戰略 上明顯呈現為向強權扈從的型態。例如在 1998 年印尼以犧牲東帝汶主權方式向 美國換取經濟支援即屬此類。第二個原因則在於,該國受迫於主權侵害時並不認 為避險是最佳的應對方式,且選擇直接以較為強硬的戰略試圖與強權相抗,此時 其戰略呈現便導向另一極端,呈現為抗衡。如烏茲別克在 2005 年面對美國內政 主權時,決絕的聯合俄、中力量將美國勢力逐出,使其戰略內容僅具有抗衡戰略 特性,並未符合避險的完整定義。
而在經過上述之篩選後,可供比較的案例基數又減少大半。而在案例數目有 限的觀察下,實際上並未能夠看出國家的避險戰略產出會因為區域性因素而具有 其特殊性,影響戰略呈現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案例國家與避險對象之間的應對 與互動關係,且此一關係親疏之影響並不限於案例國家與壓力來源國之間,還必 須將觀察範圍擴及至案例國家與其他避險對象間。因為在本文的觀察中,不乏有 心而無力的情況,即案例國家心理上希望對壓力來源採取更為強勢的應對,卻因 為缺乏外部助力最終只能夠選擇向壓力低頭。
而在本文觀察中,案例國家與避險對象之間的關係親疏,最終還是取決於意 識形態或是安全認知的相近性,若在此兩面向上與某一強權較為相合,則案例國 家就會有較為習慣或偏好的合作對象。在東南亞區域中是以美國為主,在中亞區 域則以俄國為主。而從案例國家的經驗顯示,面對來自偏好合作對象的壓力時,
案例國家的避險戰略較為缺乏抗衡類型的戰略,而是比較傾向與以有限扈從換取 合作對象的信任。尤其在 90 年代初期,各案例國皆因對外開放程度不足難以利 用其他外來勢力對既有依賴對象相互約制,因此在戰略上對偏好合作對象有高度 扈從特性。以泰國為例,在 90 年代面對美國介入內政時還沒有明顯的發展出對 美國的避險,但在 2006 年以及 2014 年的政變中,泰國皆對美國展現出較高的抗
第陸章 結論
東南亞和中亞國家避險戰略比較(19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