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檢索各縣市政府所建置的法 規資料庫,截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
除嘉義市、澎湖縣與連江縣尚未制定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 法規,其餘 19 個縣市皆初步完成相關
法制工作。茲將 19 個縣市指定公立學 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規之主要 內涵,分點敘述如下:
(一) 法規名稱、依據與範圍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制定之初,係以私立學校為主要適用 對象,公立學校是準用該條例辦理實 驗教育。公、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校在申辦條件、審議程序……等項 目皆有所不同,故《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第 21 條分項授權各主管 機關訂定相關自治規則。
本文所蒐集的 19 個縣市相關法規 中,高雄市、臺東縣、金門縣與南投 縣等 4 個縣市將法規命名為「〇〇縣
(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或 實施要點」,載明係依據《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1 條之規定,在 同一項法規中合併處理公、私立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所涉事項。其餘 15 個縣市的法規名稱或標明「指定所屬 公立學校」,或註記「縣(市)立公立 學校」等字眼,並詳述依據《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 之授權,單純處理指定公立學校辦理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涉自治事項,另 案處理該縣市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校的申請許可。
綜合而言,19 個縣市法規名稱的
(三)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設置
理公、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所
其中,部分縣市對於實驗教育計 畫另有指定項目。第一,金門縣與苗 栗縣要求說明「計畫結束後,恢復原 有辦學型態之規劃」;第二,新北市與 桃園市的實驗教育計畫需載明「學生 權利之保障原則」;第三,「實驗規範」
並不在前述準用規定之列,且實驗規 範係由教育部審核,但雲林縣與屏東 縣仍將實驗規範列為計畫書應載明之 事項;第四,新北市加註「其他經本 局認定應列入實驗教育計畫之相關項 目」為但書,是保留彈性的作法。
值得注意的是,雲林縣原先亦將
「校長資格及產生方式、教師資格及 進用方式」列為公立實驗教育學校計 畫應載明事項,現已刪除該項規定。
(七) 實驗教育計畫審議處理期限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 9 條規定,對於私立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之申請案件訂有處理期限,
但此條文並非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準用 項目。雖說如此,嘉義縣仍將此項規 定納入,明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作成決定之期限。合併處理公私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高雄市、臺東縣 與金門縣,則於其法規中規定「申請 資料不合程式或內容欠缺者,應於主 管機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 定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參照 前後條文邏輯來看,屬於當地公立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範圍,也比 其他縣市來得嚴格。
(八) 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1 條規定實驗教育計畫內容變更程 序,此項規定並不在公立實驗教育學 校準用項目之中。不過,本文發現除 高雄市與臺東縣之外,其餘 17 個縣市 均援引本條文,據以成為公立實驗教 育學校計畫變更之要求。以雲林縣為 例,該縣要求「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
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 前提出 ,經實驗教 育 審議會 審議通 過,並由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這也 是多數縣市採用之實驗教育計畫變更 規範。
本文細究各縣市計畫變更規定內 容,有 3 個縣市作法值得加以討論。
第一,彰化縣與嘉義縣參考母法第 11 條精神,訂有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 度開始 六個月前提 出 變更申 請之規 定;但也強調「若有急迫性或涉及學 生權益之事項,而有變更必要者,不 在此限」,增加變更期限彈性。第二,
新竹市 僅規定「 實驗 教育計畫之變 更,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度開始六 個月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未像其 他縣市一樣敘明「經送審議會審議」, 加上該市法規中未載明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審議會之職掌,故不知該市公立 實驗教育學校提出計畫變更申請時,
將交由何者來准駁計畫之變更。
(九) 實驗教育之監督、評鑑與獎勵
公 立 學 校 獲 得 指 定 辦 理 實 驗 教 育,並取得當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 議會之同意後,各地方政府尚需要處
理後續監督與支持機制。各地法規中 多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與教育部訂定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評鑑辦法》(2015),訂定包括定期評 鑑、監督輔導與獎勵推廣等事項。由 於,公立學校實驗教育剛起步上路,
此部分相關條款多為原則性規定,本 文發現以下縣市相關規範較為特別。
第一,彰化縣與基隆市要求公立實驗 教育學校每學年都要向主管機關出執 行報告或說明實施成果,其他縣市並 無此一規定。第二,宜蘭縣為輔導所 屬公立學校推動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另外訂定補助原則,於開辦前兩 年給予專款補助。上述 3 個縣市之作 法,一來平時即給予定期督導,一來 以縣款自有經費予以補助,足以證明 地方政府對於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的關 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