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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縣市甄選制度之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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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制度之規定,係由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惟各縣市所訂規定不盡相同。研究者整理我國各縣市國小及國中候用校 長甄選制度並分析比較如表 1、2 所示(僅連江縣尚未蒐集到其相關資料),茲以 甄選程序、甄選項目、配分權重、原住民籍保障名額等四層面論述如下:

(一) 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有一階段制、兩階段制,多數縣市採用兩階段甄選方式。採用一 階段計算總分決定錄取人員共有 6 縣市,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 縣、苗栗縣、宜蘭縣等縣市。採用兩階段篩選方式共有 15 縣市,又分為以下三 種類型:(1)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東縣、金門縣等 7 縣市以資績做為初選標準,再進行筆試及口試;(2)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

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等 8 縣市,則以資績及筆試做為初選標準,再 進行口試。(3)臺北市 2019 年首度嘗試以資績及口試為初選標準,第二階段進行 實習與筆試。較為特別的是,各縣市國小與國中大多採取相同階段甄選程序,惟 嘉義縣國中甄選程序採一階段程序,與國小採用兩階段篩選做法不同。

(二) 甄選項目

各縣市甄選項目皆有「資績、筆試、口試」等三個項目,較為特別的是,

臺南市報考組別分為教育行政組及學校行政組,另採計平時表現項目,高雄市另 採計訪評項目。「資績」部分僅宜蘭縣為甄選門檻,不列入總成績,其他縣市皆 併入總成績計算。「資績」積分項目大致上可分為學歷、服務年資、服務成績、

研習訓練等四大項目,其中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

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11 縣市另採計「特殊加分」項目,

另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等 3 縣市則於國中校長甄選另採計「特殊加分」。「特 殊加分」包括取得教育相關證書或獎項、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年資、高普考及格證 書、相關著作、語言能力證明、借調該縣市政府服務年資等內容。

(三) 配分權重

各縣市在資績、筆試、口試配分並不相同,各縣市「資績」占總成績比例 在 20%至 40%之間,「筆試」占總成績比例在 30%至 45%之間,「口試」占總成 績比例在 20%至 40%之間。其中,臺南市另採計「平時表現」,占總成績比例 20%;

高雄市另採計「訪評」,占總成績比例 15%。在配分權重方面以「資績」及「口 試」項目之比例範圍較大,顯見各縣市對於資績及口試之配分權重認定差異較大。

(四) 原住民籍保障名額

各縣市依其行政區特性及保障弱勢族群權益,設有原住民保障名額或增額 錄取之規定,惟以原住民保障名額或增額錄取者,應遴選至原住民區學校及原住 民重點學校服務任期兩任後,始可參加一般地區學校校長遴選。國小甄選計有新 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苗栗縣、南投縣、屏東縣、宜蘭縣、臺東縣等

9 縣市,國中甄選則有新北市、高雄市、南投縣、宜蘭縣、臺東縣等 5 縣市設有

(2018)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30 分

3.著作及進修研習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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