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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提出修正草案,因而無從就草案進行分析。而現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二則有「命令式加害人.被害人調解」之規定,但 是並未如德國之《刑事訴訟法》般,給予加害人在程序的每一階段皆有展開加害 人.被害人調解的機會。不過,在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尤其是偵查及第一審審 判程序,檢察官及法院為減輕訟累,均會給予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的機會,甚至 檢察官及法院本身即參與調解程序成為調停者,可說是已具備加害人.被害人調 解制度的雛型。然而,一方面為使實務之慣行不至於違背法律之規定與精神,以 保障人權276,另一方面使「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能在實體法與訴訟法上同 步發展一個共同的概念體系,以避免整體刑法內部出現根本的內在矛盾,因此《刑 事訴訟法》之緩起訴制度,必須進行調整。

於此必須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九條有關「免刑判決」之規定,現 行法限於依《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為免刑判決時,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 訴人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慰撫金。若為配合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則無須限定於《刑法》第

276 此處係指檢察官或法院僅注意被害人之權益,而過度忽略加害人再社會化考量之情形。例如:

加害人已盡其能力賠償被害人或真摯的道歉,但被害人堅持不肯接受,此時在訴訟實務上,部 分法官於量刑時便有所顧忌,而未能將加害人的努力反映在刑度之減輕上。

六十一條所定之案件,任何犯罪類型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皆有機會選擇適用該調解 制度。

第二節 與醫療糾紛處理相關之草案──「醫療糾 紛處理法」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 案之簡介與評析

在高度專業化之現代社會中,紛爭事件不一定能在司法訴訟途徑中尋求解 決,並且訴訟程序之長、費用之高及傷害社會和氣,皆頗受懷疑與詬病。因此,

各國乃有替代以訴訟解決紛爭之一切解決紛爭途徑之嘗試與發展,例如美國之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ystem,即所謂「替代之紛爭解決手段」。

ADR 之種類態樣繁多,大致可分為 Public ADR System 與 Private ADR System,

其中較常見之程序如調解(Mediation)及仲裁(Arbitration)等277

調解係訴訟外解決紛爭之重要方式。台灣的調解制度極為發達,且呈現多元 化之現象。在我國現有之調解制度中,最為常見者為鄉鎮市調解以及法院民事事 件調解278,此兩者皆非針對特定專業領域而設之調解制度,原則上任何糾紛之民 事部分皆可循此管道解決。然而,為因應社會日趨專業化,為尋求專業領域糾紛 之解決,尚設立勞資爭議事件調處,以解決勞工與資方之間的糾紛,並設立環保 公害爭議調處,以解決公害環保領域之特別事件糾紛,亦設立消費爭議調處機 構,以解決日益增多之消費性爭議糾紛。雖說各種調解制度之設立皆在達成糾紛 之解決而與訴訟之目的相同,但其制度畢竟有所不同,尤其鄉鎮市調解制度尚可

277 詳細的介紹請見:蔡文育[撰],《調解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4,頁 6、劉文瑢,1999,頁 360-367。

278 係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章之規定執行調解工作,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調解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是與其他爭議調解制度最大區別之處27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印發,政2 頁。http://lis.ly.gov.tw/ttscgi/ttsweb?@0:0:1:/disk1/lg/lgm empro@@0.7144633575820127,在〈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以「醫療糾紛處理法」搜尋(200 8.03.28 瀏覽)。

284 李毓珮[撰],〈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探討〉,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