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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所關切者,乃台灣當前社會中之醫療糾紛相關問題如何和平解決。因 此,就相關社會現實之建構上,以目前行政院衛生署之官方統計資料及國內外相 關之實證研究為主,作為研究範圍。除在第二章將針對數項核心概念所作之說明 外,就應然方面,針對與醫療糾紛相關之現行有效之法規範,如:《民法》、《刑 法》、《行政法》、「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草案、外國立法例(如:德國之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

瑞典之病人賠償保險制度)等,及相關原則(立法原則、憲法原則)進行評析。

在研究對象的科別選擇上,因為國內有傳統的中醫學及自西方傳來之西醫學 之分,然而從中醫與西醫之醫學科別區分觀之,中醫學經過千年的演變,已經自 成一套醫學理論,因此中西醫學同樣是面對疾病,卻有截然不同的醫療觀點和治 法49,但是司法機關進行相驗時,係由受西醫病理科訓練為主的法醫師來執行,

但中醫之醫理不同,所以導致雙重標準之相互矛盾的問題;並且中醫師醫療糾紛 的發生率比西醫師低50,故中醫師之醫療糾紛相關問題於本研究中不予討論。

49 郭義樹,《中醫與西醫的對話》,臺北市:華成,2005,初版,頁 7。

50 在醫師生涯中發生醫療糾紛的頻率,西醫為百分之四十四點一,中醫為百分之十五點四,西 醫約為中醫的三倍。請見:楊哲彥、楊秀儀,〈台灣地區中醫與西醫醫療糾紛的差異〉,《中醫

而在具體研究對象的選擇上,雖然國內的醫事人員51種類甚多,且僅是醫師 依法即可分為西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惟本研究之對象限定在「(西)醫師」

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二:(一)因牙醫師與西醫師在養成背景、

專業知識與技能、診療行為模式、診療範圍等均有極大之差異52,其所面臨之醫 療糾紛與西醫師相較可能具有不同之特性,並且在文獻中甚少單獨討論牙醫師之 醫療糾紛相關問題,使得經由文獻分析指出爭點之可能性降低,故於本研究中亦 不予討論。(二)原則上醫師對於醫療輔助人員(例如:護理人員、藥劑人員、

醫事檢驗人員等)之行為,負有指揮、監督之責任,因此對於因醫療輔助人員的 過失所致的事故,不僅該直接行為人之醫療輔助人員應負過失責任,該負指揮、

監督責任之醫師亦應負過失責任53。此外,根據現有文獻資料顯示,幾乎各國之 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之相關研究,主要皆是以(西)醫師之醫療行為所造成的醫療 傷害,作為補償之對象。又,本研究基於篇幅所限,無法進行醫療糾紛史之相關 研究,因此以研究醫療糾紛之現況為主,於必要時將適時以相關之統計資料說明 有關現象之變遷。

第四節 分析架構

為了妥善解決療糾紛,本論文一方面必須建構問題意識,即觀察相關之社會 現象後,指出醫療糾紛未能和平解決此一現實問題;另一方面基於此問題意識指 出,相關之各個制度(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關立法草案等)雖然皆

藥雜誌》,15:1,2004,頁 3。

51 請見《醫療法》第十條:「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 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

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第一項)。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第二項)」。

52 任爾崇[撰],〈牙醫師在醫療機構中之民事法律地位及責任歸屬〉,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 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2006,頁 5-9。

53 惟,較特殊者係在刑事責任上,若符合信賴原則(Vertrauensgrundsatz)之要件,則得於一定 範圍內免除醫師之注意義務,此為醫師應就醫療輔助人員之行為負指揮、監督責任之例外。請 見:黃丁全,1998,頁 870-875、頁 903-906。

具有實質的或潛在的有效性,但仍然缺乏實效性或可行性。由此可以探討各個制 度的問題何在,並且進而指出合理的制度修改或建設之方向。

第一章為緒論,首先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即交待本研究之問題意識為 何。

第二章係以理論之檢討為重心,即針對本論文之核心概念,作概念之界定及 說明。

在第三章中以醫療糾紛迅速、和平且合理解決之觀點出發,分別評析國內現 行醫療過失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責任,並從實效性之角度探討國內相關法律 對於醫療過失的責任分配是否合理,有無輕重失衡的矛盾現象產生,以及此種責 任分配對於醫療糾紛之解決有無助益。

在第四章中,以第二章中介紹之理論為基礎,並以第三章中由演繹法及歸納 法分析制度所得之結果,針對我國現有之相關立法草案及法律修正草案進行檢 討。為促使刑事醫療過失能迅速且合理的解決,並調整相關法律責任之分配,針 對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修正草案分別提出相關之修法建議。檢討「醫療糾紛處 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能否達成迅速且妥善解決醫療 糾紛之目的。另外,於醫療傷害之補償的規劃方面,針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

草案進行簡介與評析,並探究此一強制責任保險之組成、財務等方面,應如何規 劃才能在台灣社會中具有可行性,且能達成迅速且和平的解決醫療糾紛,促進醫 病關係和諧之目的。

在第五章則針對其他輔助系統及其功效作檢討。以建全台灣醫療糾紛處理機 制之分析並強化醫療過失之預防為目的,探究現行醫療糾紛鑑定制度、病歷之相 關制度、醫療品質監督機制,以及醫師繼續教育,並提出改進之建議。

最後,在第六章的結論中,總結上述各章之分析,就國內醫療糾紛相關制度 規劃之走向,提出建立或改革的建議。

第五節 研究之預期貢献

本研究指出醫療過失之刑事責任,乃是醫療糾紛處理制度之建立與實施上最 大的障礙,不論是在現行法下之民事訴訟或是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如和解、調 解、仲裁),或是正研擬中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上皆如此。本研究採用不同於傳 統思維之方式,指出醫療過失刑事責任(事實上)除罪化之可能及方向。

另外,本研究擬透過瑞典病人賠償保險(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之 啟示,闡述不同的糾紛解決制度之選擇,可能產生不同之醫病關係──信任或對 立,希望可以對台灣未來相關制度的走向提出有用的建議。只要有人的地方,難 以避免的必定會有糾紛。然而,良好的紛爭處理制度不僅可以化解糾紛,更可以 成為社會溝通的理性對話空間,甚至成為減少社會對立的重要手段。驥望優良的 紛爭解決機制能夠促成和諧的醫病關係,以創造醫界、法界及民眾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