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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和諧之醫病關係

「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其實分為「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傷害 補償」兩部分,且當事人一旦同意領取補償後即發生妨訟效果,亦即當事人不得 就該醫療糾紛事件提起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若於醫 師有過失之情形,則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得代位提起民事訴訟(草案第十八條)。

償條例」搜尋(2008.03.28 瀏覽)。

322 請見:中央健康保險局「經營成效」之說明,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 u=1&menu_id=3&webdata_id=1330(2008.10.30 瀏覽)。

323 朱曉娟[撰],〈醫療事故之醫師責任風險分化機制之研究〉,東吳大學法院法律學系專業碩士 班碩士論文,2007,頁 37-38。

換言之,該草案連結補償制度與醫師之民刑事法律責任之追究,試圖在一部法律 規範中解決兩大問題。草案如此之規劃,看似能將醫療糾紛之解決與醫療傷害之 補償畢其功於一役,然而實際上卻未必如此。

一、就不利於迅速補償醫療傷害方面

為與其他現存之各種糾紛處理機制競爭(例如訴訟),以吸引握有選擇及發 動程序之主動權的病人或其家屬選擇「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作為紛爭 處理機制,該草案之起草者認為,快速的補償與醫療糾紛之一併處理,係該草案 相對於其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所具有之最大誘因。然而,正因為該草案將「醫療 糾紛處理」與「醫療傷害補償」兩部分連結在一起,反而導致病人或其家屬不傾 向選擇其作為解決醫療糾紛之機制。

其理由在於該草案將相關法律責任一次處理之設計,過度限縮病人或其家屬 選擇其他糾紛處理機制之機會(如草案第十五條),若欲貫徹此一設計之理念,

則補償金額不能太低,否則相較於醫療訴訟,會欠缺吸引力324。然而,提高補償 金額的結果,將導致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支出大幅增加、醫師的保費過高,且高額 補償亦形成補償基金財務運作的沉重負擔,容易發生捉襟見肘,甚至基金破產之 窘境。又,本草案係規劃由醫界主導程序之運作,並由醫界擔任鑑定,因此仍難 脫「醫醫相護」之疑慮,可能造成當事人作選擇時的阻力。病人或其家屬若不傾 向選擇「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解決其醫療糾紛則無機會獲得補償,本 草案迅速補償醫療傷害之目的亦難以達成。

二、就不利於創造和諧之醫病關係及醫療錯誤之發現方面

324 雖然「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定有「代位訴訟」之規定,且若法院判決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高於補償金,則將給付差額予當事人(即病人或其家屬)。但此僅限於鑑 定結果顯示醫師有過失之案件,才有機會向法院提出民事代位訴訟,並非每件申請補償之案件 皆如此。但是欲吸引潛在之當事人選擇利用該機制,必須將補償金額之給付標準提高,但卻對 補償基金形成沈重的負擔。

「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總說明中,表明該法係為了公正迅速處理 醫療糾紛,以保障病人及醫事人員之權益,並維護醫療秩序而設。醫療照護之目 的在於實現健康方面之利益與風險的最佳平衡之程度,而病人的期望與價值觀亦 為衡量標準之一,故而醫病關係之良窳亦深刻的影響醫療秩序之維護325

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刻意和醫事人員懲戒制度分離獨立且不採經驗費 率,有助損害之填補、錯誤之發現,以及創造和諧之醫病關係,已如前述。「醫 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在總說明中,雖然未強調該補償制度與醫師懲戒制 度分離,但亦未積極規範將有過失之醫師移付懲戒。然而,草案第三條所定之主 管機關正是監督醫師之主管機關,甚至有權將醫師移付懲戒(詳見第三章),又 正如前述該草案將補償與醫師究責連結在一起,故草案第十八條有「代位訴訟」

之規定,以及草案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但本條例施行一年後,得採經驗費率 調整費用。」之規定,對於醫師選擇承認錯誤之意願,恐非正面之因素。

再從「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之規劃架構觀之,起草者最在意者實 為醫療糾紛訴訟之處理,因而有限制病人方面提起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之規定

(草案第十五條)。起草者似乎認為在醫療糾紛中,醫師最不能忍受的是民刑事 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勝訴率雖高,但不能忍受訴訟程序中對時間、金錢、名 譽、人格上的損失),而病人要的只是金錢而已。但就病人或其家屬而言,傷害 已然造成,依法主張其應有之權利亦為《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況且病人方面 確實需要經濟上的支援。其實病人方面更在意的是,希望醫師就醫療傷害能「給 個說法(真相)326」甚至道歉,或許能夠在後續的醫療上予以協助。據說「醫療 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在數次公聽會中皆受到醫師歡迎327,由此觀之,台灣

325 邱礪磊,1993,頁 7-24。

326 這其實反襯出告知後同意(詳見註 139),以及落實《醫療法》第七十一條病人取得病歷之權 利,並要求醫師解釋之重要性。另請見:Baker, Tom,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myth, 2005,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90-92.

327 楊秀儀,2000a,頁 167。

的醫師與病人之間對於醫療糾紛處理的期待有相當之落差,在「醫師-病人」的 互動關係中,若雙方皆互相抱持負面的刻板印象,則台灣的醫病關係距離和諧的 狀態,還有很長遠的一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