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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相關實證研究之困境

欲針對我國醫師懲戒制度之實際運作面進行討論,所面臨的最大難題即為資 料之蒐集。不僅行政院衛生署尚無全國性之醫師懲戒統計,學者間亦無相關之實 證研究,而學位論文則僅有一篇,甚至連媒體之專題報導亦罕見。因此,本文依 循葛謹之研究方法,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中,以「醫師法」

234 根據筆者九十六年底電詢行政院衛生署所獲之回答。

235 葛 謹,2004,頁 75。

236 其研究方法之說明:因為醫師懲戒制度之研究無法以實驗來加以驗證,又難以社會調查來尋 求解答,故採事後回溯研究法。最高行政法院之資料,係由司法院網站之法學判解函釋部份擷 取,輸入醫師、懲戒等字樣後,搜尋相關判決案例,經審閱與醫師懲戒相關判決案例,方列入 本研究。請見:葛 謹,2004,頁 62、頁 90 表五、頁 103 醫師懲戒案例。

及「醫療法」為判決案由,蒐尋最高法行政法院民國八十六年至九十七年共十一 年間相關之醫師懲戒行政訴訟終審之判決,經審閱後與醫師懲戒制度相關者,始 列入統計237。從表三之統計結果可知,自民國八十六年至九十七年共十一年間,

國內醫師因醫療過失行為為由遭到行政處分之案件僅有三件,即最高行政法院九 十六年度裁字第五九0號裁定238、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三八一號裁定239與九十五 年度判字第二七九號判決240(請見附錄二 醫師懲戒制度案件),而「醫療鑑定 小組歷年受委託鑑定件數」(請見圖一)顯示民國九十六年有四三四件醫療過失 案件委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由此可知,我國醫師極少因為醫療過失行為遭受 行政處分或移付懲戒。

然而,因為缺乏相關之大型本土實證研究,因而僅能從零星有限的資料中,

獲得我國醫師懲戒制度運作實況之印象,難以從相關實證資料探究國內醫師懲戒 制度之實效。亦即,以現有之資料,本文無法明確指出上述現象的成因為何,究 竟是因為國內醫師訓練扎實且自律甚嚴而少有醫療過失發生,還是因為醫師懲戒 制度在設計或執行上有問題,因而導致其在醫療過失方面,無法發揮規範所預設 監督醫師的功效。

237 因而排除部分醫事行政上之行政法律責任,例如:有關醫療廣告之案件(《醫療法》第六十一 條第一項等)約八十件,以及持「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必須依《中醫師檢覈辦法》第十條 規定參加補行筆試及格,並領有「台中」字中醫師證書者,始得申請開、執業之案件(請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四七號解釋)。比較嚴謹的作法,應該是從行政院衛生署公報及行 政院公報系統中蒐尋全國所有相關行政處分並整理統計之,但受限於人力與時間,本論文只能 假設絕大部分受處分的醫師皆會提起訴願或行政處分。

238 醫師未親自診察危急之病人,僅以電話討論表示院內現無加護病床需轉院,違反《醫師法》

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239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未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致病人死亡,違反《醫師 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240 上訴人身為中醫師,疏於注意,指示未經適當紅外線烤照燈訓練之人擅自為被害人進行紅外 線烤照燈治療,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處停業一個月之處分。

表三 醫師懲戒制度結果統計表

未報備跨區執業 1

總計 42 件 總人數 40 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醫

師法》、《醫療法》為案由搜尋,(2008.12.15 瀏覽)、台北市訴願審議 委員會,http://www.appealold.taipei.gov.tw/appsearch/search01_01.aspx

(2008.12.15 瀏覽)、行政院衛生署公報,31:06:723,頁 147-149,

2001.10.10。

註:《醫師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三條、《醫療法》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二十三條。

註:收集整理自最高行政法院民國八十六年至九十七年相關之醫師懲戒制度爭訟 裁判

表格來源: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