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發達的時代,為數不少之科技運用均具相當之危險性,惟此等科技之 運用又為現代社會所不可或缺者,不能輕言捨棄。因此,刑法規範中乃有容許之 風險(Das erlaubte Risiko)概念之提出,亦即為享受新科技之利益以改善人類之 生活,必須容許一定程度之風險127。基於醫療之社會有利性(Sozialnützlichkeit),
縱使是完全符合醫術規則之醫療行為,亦必然伴隨有對病患個人法益之侵襲性,
個人身體健康法益之侵害,而德國的立法者認為個人法益之保護,相對於一般行 醫者的職業保護,更具優越之價值;故除非有緊急之場合外,應以患者之承諾,
始得為傷害身體的阻卻違法事由131。
二、業務上正當行為與告知後同意
所謂「阻卻違法性之承諾」(Einwilligung),係屬一種同意對個人法益損害 的承諾,而非對阻卻構成要件之相關事實的同意。從而被害者之承諾,性質上可 謂是一種「放棄法律保護」(Verzicht auf Rechtsschutz)的意思,屬於個人權益之 自決的作用132。雖然在比較法制上,有在《刑法》中規定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不 罰者133,但一般國家均在法理上將之做為一項「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而未 設通則性的明文。在我國《刑法》上除特別同意效果的規定外134,雖無通則性的 適用規定,然法理上亦認其是一項法律評價的基本原則,而有其適用性。其效力 必須具備以下的規範要件:
(一)放棄法益的保護,必須是非法律所禁止:與個人生命及尊嚴價值相關的法 益,係受憲法直接保護,即便得被害人之承諾而為之侵害,仍為法律所禁 止(如《刑法》第二七五條之加工自殺罪);因而,傷害之承諾亦有相當 之限制(如《刑法》第二八二條135)。
(二)承諾者必須具備法益的處分權限,且承諾之內容與範圍,必須以處分權為 限度,而有量的限制;因此,茍有超越被害人處分權限之承諾,其超越之 部分即不發生阻卻犯罪成立之效果。
131 蘇俊雄,《刑法總論Ⅱ》,台北市:作者自版,1997,初版,頁 243-244。
132 有關阻卻違法性之承諾的發展與立法根據,請見:蘇俊雄,1997,頁 247-250。
133 例如:義大利《刑法》第五十條、奧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同上註。
134 即立法上將同意之因素做為處罰之構成要件或個別減輕責任之要件,例如:得承諾而殺人、
傷人、墮胎等,皆各別成立獨立類型之犯罪,而不再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刑法》第二七五 條、第二八二條及第二八九條)。請見:蘇俊雄,1997,頁 248。
135 《刑法》第二八二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承諾人必須具備承諾能力,亦即其必須具有明白承諾之後果與利害關的意 識程度。
(四)承諾必須出自真意,不得有重大瑕疵,因此強制性的承諾或在醫生未盡說 明義務下對重大開刀手術所為之承諾,均屬重大瑕疵,而不生阻卻違法之 效果。
(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六)承諾必須在行為前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為之,在開始實行之前得自由撤回 之;事後之承諾對犯罪之成立並無阻卻之效力,僅屬量刑之考量問題而已。
(七)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得到承諾之認知136。
綜合上述之分析,在我國《刑法》上雖然已以「業務上正當行為」作為從事 業務之人的一般阻卻違法事由,但是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 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八十一條),此係在基於尊重病患自主決定權之趨勢 下,醫病間信賴關係的建立,以醫師能對病人盡到詳細的說明義務為前提137。因 此,本文認為「業務上正當行為」亦應以「得被害人承諾」作為「業務上正當行 為」之基礎138,而在醫療行為上,所謂的「得被害人承諾」,即「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 )。 在 告 知 後 同 意 中 , 最 重 要 者 係 醫 師 之 說 明 義 務
(Aufklärungspflicht),該義務可區分兩大類,一為涉及病人自主決定權的說明義 務,另一則為所謂的安全說明義務139。惟,不論屬於何種類的說明義務,其履行
136 蘇俊雄,1997Ⅱ,頁 247-254。
137 侯英泠,〈良性醫病關係之建立〉,《應用倫理研究通訊》,No.21,2002.01,頁 36-40。
138 類似之見解請見:蔡墩銘,2005,頁 88-95。
139 涉及病人自主決定權的說明義務,即醫師透過對於「病情與目前醫學的可能治療方式及其極 限」的說明啟蒙病人,讓病人知悉其所面對的人生風險,之後自主決定個人所願意承擔的風險,
並對自己的決定負責之說明。而安全說明義務,即對於整個治療施行過程需要病人配合之部 分,以及如何避免危險之產生的說明。請見:侯英泠,2002,頁 38。另,關於告知後同意不
上最基本的要求,即必須是真摰的、實質的、完整的說明,而不是虛偽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