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百一十四個部首都屬於認知範疇的範圍嗎?

第三章 部首語義群組的分類架構與研究方法

3.1 語料選擇的依據—康熙字典的 214 個部首

3.1.3 二百一十四個部首都屬於認知範疇的範圍嗎?

既然排除了 540 部首作為語料的可行性,下一步目標便是考量常用的 214 部首作為語料的可行性。首先討論將 214 部首作為分類依據的優勢:

第一、 數量上簡省許多。相較於《說文解字》的 540 部首,經過大量刪減 後仍然被大量採用的系統就是梅膺祚的 214 部首。因此目前最通行的 214 部首不僅在數量少簡省了一半,也剔除或歸併了許多空立的部 首、隸屬字太少的部首、重體部首等,數量精簡但仍保留部首的精華。

第二、 保留了主要的義符部首。梅膺祚所刪定的 214 部首除了保留了經過

刪減、歸併後的 208 個《說文解字》本體部首外,尚增加了六個為方 便字典檢索系統而產生的筆畫部首。綜觀這 214 個部首,除了這六個 筆畫部首及一些以取形為主的部首外,大多數的部首都具有承載意義 的功能,體現著它所統領的漢字所屬的義類範疇,足供學習者及研究 者做進一步的分類探討。

第三、 主要是一般民眾及學習者常見的部首,有利於教學及學習的掌控。

由於《說文解字》的 540 部首目前多半作為漢字教學者或文字學家專 門研究之用,對於初學漢字者而言無疑過於繁冗複雜,即便將 540 個 部首全數予以系統性的歸納,在記憶上仍是一個負擔,況且一般漢字 使用並不會用到這麼多的部首來判斷其語義。

然而,是否這 214 個部首都可以用來作為分類的語料及依據呢?根據前 面所述,這一個部首系統的產生事實上是因應字典的檢索系統而生,因此身 上留有梅膺祚「加工」的痕跡,已非單純從《說文解字》上所擷取下來的原 始部首。很顯然的,在語義分類上勢必存在著一些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 有些部首本身不具備承載意義的特性。根據梅膺祚(1615)對《說 文解字》的刪增,至少有六個部首是為了因應字典的檢索系統而產 生的筆畫部首(亠、弋、无、父、爿、艮),又或者許慎當時因字形 相近或本身知識判斷誤差而設的部首(如ㄙ、彡、襾、一、二、丨、

十、乙、亅等部首),其表意能力都必須再加以斟酌。

第二、 有些部首下領的字群仍然過少,如「支、无、爻、牙」等部。這些 從屬字數量低於三個以下的部首,即使具備承載語義的功能,對於 學習者而言仍舊沒有很大的幫助。

第三、 有些部首原始意義經過轉移延伸,如「韋、麥、黃、氏、白」等部 首,有的語義被假借後卻成為常用的部首義,有的則不以純然的原 始義作為該部的語義表徵,這些都可能需要進一步討論其意義上的 分類歸屬,以及所組成漢字如今在語義上的轉移及改變。

綜合上述分析,針對 214 部首本身存在的內部問題如果能獲得解決,則 將 214 部首作為語義群組的分類系統並不是不可行的事。例如因應檢索方便

而產生的筆畫部首,若不具備承載意義的功能則有刪除的必要;另外,下屬 字過少的部首,即使具有義類提示的作用,但對於學習者來說無疑是多餘的 負擔,也大可刪減、省略;最重要的是,原始意義經過引申、轉移、甚而完 全改變的部首,必須能夠提出分類上的解釋及進一步的探討。經過篩選後的 這些部首不僅能承載語義,符應本研究對認知範疇的界定,在數量上、質量 上及教學上也皆能符合一般學習者、甚至是以漢語為第二外語學習者的要 求,對本研究而言是最好的選擇。

至於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呢?在決定刪除哪些部首之前,必須先對於本 研究選擇的部首語料有清楚的定義。如此一來,一連串的問題便接連而生:

什麼是能夠承載意義的部首?表意部首與非表意部首間應該如何區分與界 定?根據什麼樣的標準?只要不是梅膺祚新增的部首都具有承載意義的功 能嗎?還是只有那些依據單一視覺形象表現出具體或抽象意義的獨體文字

(具體如象形字、抽象如指事字)才能作為表義部首?又或者我們需要新的 原則及定義規範出「承載意義」的標準?所謂的「承載意義」,這些部首在 漢字中究竟表現出多大的意義能量?能完全解釋一個屬於該部首的漢字 嗎?根據第二章的討論,我們確立了「義符」相當於漢字「表意符號」的對 等關係,並認定漢字的語義基礎應當本於「義符」的概念。回到「部首」的 身上,先看看前人對於部首的表義功能有幾種界定方式。

第一種是「所有部首」都具有「完整表義功能」。首先就「完整表意功 能」來說,無論在漢字的「部首」或者「義符」上都無法反應這樣的功能,

例如部首「女」表達的是女性形象與和女性相關的人、事,但並無法單從「女」

明確區分其從屬字「媽、姑、姊」的區別。由此可知,部首的確具有承載意 義的能力,但從符號(signifier)到所指(signified)的表意途徑上,「部 首」或「義符」只走了一半的路,如上述例子「女」部反應的是「和女性相 關」的義類範疇概念。換句話說,單單透過部首或義符的概念並無法完全解 釋其從屬字的完整意義內涵,漢字的「部首」或「義符」基本上反應的不是 意義,而是意義的類別,即所謂「義類範疇」的概念。此外,從「所有部首」

都能表達義類的角度來說,如果我們認定「義符」就是漢字中表達義類的符 號,那麼所有的部首都對等於義符嗎?「部首」的名稱始創於許慎,定義為

統領一部之首的字,照理說,作為「部首」的原則是該部首必須具備能產性,

亦即具有組成新字的能力,其能產性表現在它可以作為表義單位組合在漢字 之中。但問題在於,部首的概念經過部首系統本身不斷的改變及刪增後,在 某一程度上已經偏離了原先定義的原則,反觀 214 部首,並不是每一個部首 都具備語義上的能產性,因此不是所有的部首都能當作「義符」,具有表意 功能以及認知上的可依賴度。

第二種是只有純粹的「獨體」部首,亦即所謂的「字原」,才具有表意 功能,可當做「義符」。劉德秦(2004)指出:只有獨體的象形字或指事字 才有資格成為「字原」。由此可知,「字原」是漢字中不可再分的最小意義單 位,其字義所表現的只能是單一的具體或抽象意義,意義就和認知經驗所見 的人和物聯繫在一起。然而問題在於,許多承載意義的部首並非單純的象形 或指事文字,而可能是具體與抽象意義相互結合的增體象形或會意字,如此 分類法勢必只能留住具備最小意義單位的部首,並且排除了另一部份具有表 意功能的部首,過於狹隘地侷限了部首承載意義的形式。

從第一種及第二種界定方式看來,無論是「所有部首」或「字原(純粹 獨體的部首)」的界定方式都不能清楚刪篩出具有表意功能的部首,其範圍 和標準究竟在哪裡,前者的要求過於寬鬆,後者則過於狹隘,皆失之妥切。

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規範所謂「承載意義」的概念,亦即某種與生活經驗相 互連結、對應的「類屬」概念,也就是前文提及的「義類」概念。王玉新(2000)

曾經討論到漢字偏旁是一種「類化符號」,其所謂的「類化符號」應是指符 號本身能夠標識事物之間的某種聯繫關係,把相關的語義內容進行分類,如 類屬大系等。這種直觀的書寫標記,使雜亂的認知對象有序化,形成一個個 類聚体,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認識到事物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此外,漢字本 身的結構上也因為類化符號而呈現系統性的聯繫,許慎就是根據這些意義及 構造上的聯繫發展出「部首」的概念。如此說來,「部首」的概念事實上源 自於類化符號間的聯繫性,不管是形體上或意義上的,都反映出同類或相似 範疇叢聚的原則。從意義繫聯的角度來看,作為類化符號的部首,其意義承 載的方式應該是一種幫助辨識「事物間聯繫和區別」的機制,例如「木」部 表示樹木之屬,「金」部表示金屬之屬等,所有關於「木」部、「金」部的部

首在意義上皆有「類同」和「相關」的範疇概念,承載意義的部首所表現的 是一種標示「同類概念」的範疇標記。這種概念相當於陳楓(2006;19,96)

所提出的部首作為「義符」的概念:「所謂的『義符』是指漢字結構中的表 意物件,它的語義一定要與該字的字義有關。…它們的語義都是構成字字義 的組成要素。…義符具有類化的功能,其實就是範疇化的過程。」陳楓(2006;

97)甚至指出「義符」所表示的概念是客觀事物的反應,這些事物都屬於認 知上的基本層次範疇(basic-level categorization),「義符」表示的事物 都具有完整的外形特徵,易於感知且容易區別。因此根據筆者的觀察,作為

「義符」的部首應該具有下列特徵:

1.「義符」部首在漢字結構中主要起提示、區別的作用,它能表示字的類屬 意義,但並不能明確描述每個字個別的、具體的意義。例如前文所提及的

「女」部,表現的是和女性相關的意義類別,但無法明確區別「媽、姑、

姊」的個別意義;又如「木」部表現的是和植物相關的類屬,但並無法明 確區分「橋、桌、松」的個別意義;「金」部亦如此,其從屬字「鐵、鍛、

鑄」意義都和金屬器物的質地或鑄造方式相關,但單從「金」並無法區別 三個從屬字的意義差異。當然,無法達到表達「義類」功能的部首,如前 述的筆畫部首,便不適合作為義符。

2.「義符」部首的範疇大於「字原」,可以是象形字、加上指事標記的象形 字、甚而是經由意義結合而形成的會意字。例如「鼓」部的形象就是由左 邊的靜態鼓形象形字,加上右邊一隻人手拿著鼓槌敲打的動態象形字所組

2.「義符」部首的範疇大於「字原」,可以是象形字、加上指事標記的象形 字、甚而是經由意義結合而形成的會意字。例如「鼓」部的形象就是由左 邊的靜態鼓形象形字,加上右邊一隻人手拿著鼓槌敲打的動態象形字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