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一節、 互為相對人案件樣貌的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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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研究分析
本章依據訪談資料進行分析,共分為三節進行說明,以回應本研究欲探討 之兩大研究問題,包含實務工作者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面臨之價值議 題,以及所提供的服務策略為何?
第一節整理了受訪社工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豐富經驗後,他們對於互 為相對人案件的描繪;第二節則分析社工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運用了 哪些策略來知覺互為相對人個案的需求,以及以哪些服務來滿足這些需求;第 三節探討社工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服務之前與之後分別對於被害者、相對人是否 有不同的想法或態度,而提供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又是否面臨服務理念或 是個人價值的衝突,而社工因應與面對的方法又是什麼;第四節則是探討受訪 社工對於當前體制、政策以及督導方式的想法與建議。
第一節、 互為相對人案件樣貌的描繪
透過受訪者的描述,我們得以窺見互為相對人案件與單方施、受暴案件樣 貌的異同,而社會工作者也在這些異同中看見不同案件類型的需求,也發展出 不同的服務策略。
壹、 暴力型態
在暴力類型的部分,整理幾位受訪者的描述後發現互為相對人案件其實並 沒有固定的衝突發生原因與施暴方式,無論是肢體、言語或是精神都有,然 而,在衝突發生後,兩造如何面對衝突的處理方式反而是形成互為相對人案件 的重要因素,就訪談資料可以將互為相對人案件大致分為兩類,分別為雙方皆 通報的互為相對人,以及單方通報的互為相對人,以下分別論述。
一、 雙方皆通報的互為相對人
在雙方皆通報的互為相對人類型中,多屬「權力抗衡型」的案件,
雙方的權力位置相當,也相當清楚自己的權益,因此在衝突發生時兩造 皆會主動求助,尋求讓自己更有利、更足以與對方抗衡的資源,例如為 了爭奪監護權或是為了訴請離婚而聲請保護令等,因此雙方會在一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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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衝突過程中不斷的反覆通報、進案,相較於單方施、受暴的案件,此 類互為相對人進案的頻率較高、暴力強度也較弱,實務工作者也會將此 做為是否為互為相對人案件的重點評估面向之一。
此外,這些反覆通報、進案的案件除了只是單純的權力抗衡外,也 有社工將部分反覆通報、進案的案件稱作「工具型的通報」,意即兩造 都是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而有目的性的通報,而這些目的則包含爭奪子女 監護權等,即便是輕微的衝突也會進行驗傷、通報的程序,在此類案件 中,通報僅僅是雙方壓制彼此的手段,並無後續長遠的服務需求,也因 此此類個案常因無服務需求而迅速結案。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案家,通常暴力不是典型的權控,通常都是有目的性 的,或者是真的有互毆,但是那種互毆通常不會是嚴重的,很嚴重的暴力 倒是沒有。」(A-10)
「他們是一種權力的較勁,所以你報了我也要報,你會驗傷我也會驗傷,
所以通常男性也不太會去做通報這件事…所以當他會做他一定是要去保障 他自己的權力的時候他才會去做這件事。」(A-11)
「只是想壓制對方,通常這種不是受暴的那方都會拒絕服務,因為他根本 就是沒有要幹嘛,那他也覺得說社工打電話給他好像也怪怪,這種工具型 的通報,他只是想留紀錄,可能是律師叫他通報這種,就偶爾會遇到,有 一種是雙方都是這種狀況,這種的雙方就很快就結掉了。」(D-2)
「他們的權力是比較相當的,他們跟反擊又不太一樣,如果排除掉是真的 受不了的反擊的話,他們之間的權力差不多,可能有一定的能力。」(F-2)
「是兩方都很強勢,兩方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都非常清楚,可能就會一直 通報,然後蒐集證據,兩方不斷的去提告,保護令、違反保護令。」(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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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單方通報的互為相對人
幾位受訪社工則對此類案件的暴力樣態有一些較為相似的描述,通 常有進行通報的多數都是受肢體暴力的那方,不一定進行通報的那方則 多是受精神暴力,沒有或是較輕微的傷勢,此外,整理後發現此類案件 有性別的差異存在,即受肢體暴力的多為女性;受精神暴力的多為男 性,而這些案件中受精神暴力的那方未通報的原因除了在於服務意願不 高以外,也包含了其對另一方的精神狀況並不理解,認為通報對於這樣 的狀況其實沒有太大的助益,而選擇忍受而不予通報。
「相對人(男性)對被害人(女性)多數以肢體暴力居多,那被害人(女 性)對相對人(男性)多數是以精神暴力居多。」(B-4)
「非常有可能是男生動手、女生還手,然後變成互為相對人,所以那個施 暴樣態跟頻率很難斷定,不過如果是女生是相對人的情況之下,大部分男 生的傷確實是不會那麼明顯,那男生這邊都是以被精神暴力為主,而且他 們的服務意願不高,因為他們覺得這件事根本就無解。」(H-2)
貳、 互為相對人案件與單方施、受暴案件的不同樣態
上述整理了受訪社工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觀察,但在互為相對人案件與 單方施、受暴案件的樣態差異上,無論是暴力發生原因或是類型,多數社工表 示兩種案件其實並未有太大的差別,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受暴的程度,除了因為 雙方勢均力敵,彼此都有足夠保護自我的能力以及反擊能力外,也有部分案件 只是要透過通報的方式達到某些目的,並未真的有安全議題或是有後續服務的 需求,因此,不若單方施、受暴案件的嚴重暴力與受暴者的默默隱忍,互為相 對人案件的安全議題較為輕微,處理的方式也較為外顯。
「基本上他們不會有太大的安全議題,如果先生跟太太互為相對人的狀況 下,先生會去報警,他也會去採取行動,就代表他不會傻到去對太太動 手。」(A-12)
「暴力發生原因並沒有到很大幅度的不同,但是暴力因應方式會有不同,
大部分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方式會是以反擊為第一反應,他通常第一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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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還手、互告,或是搶奪孩子,屬於外顯的激烈的方式去因應,那單方受 暴比較可能的是默默隱忍,或是只去驗傷而不願意報警,或是報了警也不 願意提告,那互為相對人的因應方式就會比較攻擊性。」(H-3)
參、 暴力促進因子
在一般的婚姻暴力案件中,有許多促發暴力的原因,包含子女教養問題、
經濟因素、懷疑另一半外遇等原因,而酒精與精神疾病則是在訪談內容過程中 較多被提及的暴力促進因子,雖然這兩者在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也常成為被 討論的重點,但酒精及精神疾病在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中,則是以較為不同 的樣貌出現,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 酒精
關於暴力促進因子的部分則是有社工提及酒癮對於兩造暴力衝突的 影響,在飲酒前雙方之間並未存有暴力因子,然而一旦飲酒後,雙方便 可能互毆,然後雙雙通報進案。與原本就有暴力傾向,酒精再對雙方關 係產生作用的案件相較之下,酒精在此扮演了更為重要的角色。
「那也是有一些飲酒的相對人跟被害人,酒後就是兩個人互毆,這就是一 個飲酒的議題,但是如果沒有喝酒的話平常關係很好,就是有這些差 異。」(B-3)
二、 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除了上述所說的性別差異外,受訪社工也表述了女性的精 神暴力並不一定真的是單純因為精神疾病而產生暴力,也有可能是在長 期受暴歷程後使精神狀況有所改變,使之以精神暴力的型態對男性施 暴,精神疾病與暴力兩者間孰是因、孰是果難以斷定。
「我接觸到比較多會互相通報的,有些可能相對人(男性)也有受暴,但 是他沒有通報,就變成我們這類型的資料也比較少,但是如果有雙方不斷 通報,比較多的狀況是婦女這邊有一些精神上的疾病,但是這些精神疾病 比較無法真的去釐清說是因為她有精神疾病,導致他們之間的一些衝突,
還是其實是因為衝突完了,然後她的長期受暴歷程,所以導致她的心理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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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然後她的精神狀況開始出現問題。」(G-2)
肆、 互為相對人個案的需求
從受訪社工的訪談內容中可以整理出互為相對人個案大部分有哪些共同的 需求,其實多數的需求與單方施、受暴案件的需求相似,但法律、被傾聽、增 強溝通技巧、目睹兒少方案服務以及醫療等資源都是互為相對人案件中最常見 需求,以下分點述之。
一、 法律需求
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而言,法律需求是每位社工皆有提及的,由於 互為相對人的個案為了要相互抗衡,監護權、保護令、離婚等法律手段 便容易成為他們使用的方法,因此即便個案有法律需求,但急迫性也較 低。對於相對人社工而言,在相對人方案中提供法律資源的相關協助也 是必要的,包括讓相對人瞭解保護令是什麼、其該遵守的核發內容等 等,除了讓相對人不違反保護令以外,另一方面也能夠保障另一造的安 全。
「處理這類互為相對人的案件,滿多都會是法律的議題,不一定是監護 權,像是互為保護令,要怎麼樣才可以證明我可以贏他,或者是要怎麼樣 才可以把孩子帶回來,所以其實他們在較勁的過程中會衍生出很多法律的 需求,我覺得需求的急迫性比較低。(A-12)
「處理這類互為相對人的案件,滿多都會是法律的議題,不一定是監護 權,像是互為保護令,要怎麼樣才可以證明我可以贏他,或者是要怎麼樣 才可以把孩子帶回來,所以其實他們在較勁的過程中會衍生出很多法律的 需求,我覺得需求的急迫性比較低。(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