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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策略和方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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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文獻在「女性施暴」或是「相互施暴」的暴力型態為女性的暴力行 為進行解釋,認為女性是因為自我防衛而向伴侶使用暴力。Straus 表示女性確實 可能是因為自衛而有暴力行為,然而在Gelles(1987)也為美國家庭研究所所做 的研究當中,也進行了相關的調查,結果顯示有 53%的婦女表示先動手的是她 們自己,有42%則表示先出手的是伴侶,另外有 3%表示她們忘記是誰先動手的 了(引自Cook, 2009)。而McNeely and Robinson-Simpson(1987)也認同其想法,

認為自我防衛在這樣的現象中並不是一個適當的解釋。

第四節、 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策略和方法

接續上節,每位社會工作者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觀點可能都不盡相同,

而不同的觀點也使得處遇策略更為多樣化,在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處遇中,有許多 專業人員提供不同的服務內容,因此,本節所要討論的是社會工作者在提供互為 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有哪些方法與策略是會被運用的,以達成處遇目標。

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因雙方都各自扮演了施暴者與受暴者的角色,對 於事件的描述也容易以對立的態度面對,因此該如何從中釐清案件的樣貌、如何 辨識雙方相處的模式,並讓雙方在處遇過程中有機會對話,解決問題、改變彼此 的問題處理與溝通模式,這些都是社會工作者在面對互為相對人案件時所必須處 理的面向。

當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抱持者不同的觀點時,便會有不 同的處遇方法與策略。例如問題解決模式會遵循以下幾個步驟提供處遇,依序為

「建立關係、評估、訂立計畫、執行計畫、結束關係、效益評估以及追蹤」

(McClennen, 2010)。而假定「犯罪是人性本質」(e.g., Nettler, 1978; Vold & Bernerd, 1985)的社會控制理論,其核心議題在於「為何人們不犯罪」,而解答便是人們 有控制機制(Van Hasselt et al., 1987)。因此,此理論認為若要使相對人不使用暴 力,相對應的處遇模式便需要實務工作者和社會政策規劃者共同思考如何增加家 庭中社會控制的程度(Gelles & Cornell, 1985)。而 Gelles & Cornell(1985)則是 簡要的描述了社會學習理論的核心概念,即當人們成於暴力相向的家庭時,便會 學習了暴力,平等輪(equality wheel)便能夠用來辨識一段關係是否健康,適用 於相對人處遇方案中,做為他們發展健康關係過程中的學習工具(Gosseli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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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從女性主義觀點出發時,會認為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是男性對女性的 身體、心理、性與經濟的控制手段,而這樣的手段植基於父權社會。由此觀點出 發的相對人處遇常以團體的形式進行,由一位帶領者扮演教誨者的角色,讓施暴 男性認識、學習更多有別於傳統配偶關係中男性支配角色的不同相處之道,而這 樣的方式常被稱作是「心理教育(psychoeducational)」,與傳統的「心理治療

(psychotherapeutic)」有所不同,透過團體中的討論與互動鼓勵團體參與者將性 別平等的概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並在過程中學習以非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此外,

也會告知受暴者他們的權益以及社區中有哪些資源,例如庇護所、經濟或是法律 資源等,也會被鼓勵成為工作者,到社區與其他受暴者進行工作(Wiehe, 1988)。

在這些過程中看似將男性相對人與女性受暴者分別進行處遇服務,但相對人團體 的帶領者也會與受暴者聯絡,請受暴者協助監督並回報相對人是否落實不再使用 暴力,另外,在相對人團體中,也會安排不同性別的帶領者,讓相對人瞭解性別 平等的真諦(Reese-Dukes & Reese-Dukes, 1983)。

而若以系統觀點出發,處遇方式大致與心理治療相似,或是透過聯合夫妻 諮商的方式,除了個別諮商外,也運用共同諮商的方式進行。Giles-Sims(1983)

列出與系統觀點相對應的六個階段的處遇,依序為建立家庭系統、澄清第一次的 暴力事件、評估暴力發生的可能性、決定不再忍受家暴的關鍵、思考離開系統的 結果,最後則是對未來的評估。而Cook and Cook(1984)也列出從系統觀點出 發的七個處遇步驟,依序為評估婚姻中所發生的問題以及檢視婚姻關係、與受暴 者工作並訂定安全計畫、與相對人工作,第四步驟則可能是分別與雙方工作、共 同工作或是以團體方式進行,而步驟五到七則是雙方共同參與處遇,簡而言之,

由系統觀點出發的處遇模式是立基於其中一方的態度或行為改變,而後這些改變 才影響了另一方以及無暴力的婚姻關係(McKeel & Sporalowski, 1993)。

當前的文獻中,與互為相對人案件處遇方式的相關內容非常少,然而,即便 從不同的觀點出發,抑或是檢視不同處遇模式的相關資料時,皆會提及「夫妻聯 合治療」或是「婚姻治療」、「夫妻協談」等處遇方式,與其他「個別化」的服務 方式相比之下,只有夫妻聯合治療同時將配偶雙方納入同一個處遇模式中。在個 別化的服務模式之下,相對人與受暴者分別接受不同內容的處遇,誰施暴、誰受 暴截然二分,然而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伴侶雙方會有更多的爭辯與拉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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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同時有施暴與受暴事實而使得案件的複雜度更高,需要雙方同時進行處遇,

無論是在溝通技巧或是問題解決技巧,雙方都必須學習以非暴力的方式與對方相 處,因此,夫妻聯合治療便成為一項適合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整合性處遇方式。

然而,相對人與受暴者共同進行處遇的方式遭到女性主義人士的反對,反 對婚姻暴力案件進行婚姻治療的理由不外乎是因為婚姻治療的過程容易忽視被 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利不對等及安全議題(黃雅羚,2011)。然而,婚姻暴力 的樣暴並非是單一樣態,當夫妻受到單方或雙方相互施暴時,若社會工作者能夠 在評估關係中的權控議題後,關係中的暴力行為較不嚴重,或是不存在暴力控制 的循環時,便可考慮將配偶治療的觀點納入處遇的方向(Jacobson & Christensen, 2004)。

另外,與婚姻治療有相似意涵的是「修復式正義」模式,此模式讓有意願維 持關係的加害人及被害人能夠透過第三方(包含社區、相關專業人員、親友等)

的共同監督及協助下,讓雙方當事人能夠一同討論暴力傷害的彌補措施,並且從 中思考往後關係該如何發展,無論商討結果為何,尊重雙方的共識(Mills,2004;

引自黃雅羚,2011)。無論是婚姻治療或是修復式正義,學者皆提出一些先決條 件,包含須評估被害人(或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加害人需要有能力為暴力負起 責任;處於暴力關係中的雙方本身皆有意願想維繫關係;須確認暴力情形已和緩 或暴力程度較不嚴重,已及被害人本身須擁有一些資源和權力,唯有在這些條件 成立之下,才能考慮讓雙方一同接受服務(Mills,2004: Vincent & Jouriles,2000;

引自陳怡青、楊美惠,2007)。

在台灣,雖然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並未有明確相對應的處遇方式,但互為相 對人案件的複雜性使得服務的提供與處遇的設計皆須與過去有所不同,社會工作 專業人員也需因應這樣的暴力型態而調整自己的服務模式。除了社會工作者個人 的調整之外,服務單位是否提供充足的督導人力,又是否有針對互為相對人案件 進行不同的派案方式,都是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可能影響的,而之間的 差異與優劣,也是研究者未來在進行社會工作者的訪談時所想要探討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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