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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與樣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與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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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多家庭暴力相關文獻中,僅有一小部分有提及男性受暴者與女性 相對人的相關內容,進行研讀之後發現提及此暴力型態的處遇更是少之又 少。然而,但也讓人有諸多的想像與思考,原本以女性為主體的受暴者服 務內容是否適用於男性;以男性為主體的相對人處遇方式是否女性也適用,

若須因依性別制定不同形式的服務模式,又究竟該有哪些不同,有許多不 同的疑問在思辯過程中一一呈現,而這些也都是在面對較少數的男性受暴 者與女性相對人暴力角色時,所必須共同討論的。

第三節、 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與樣態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不管是受暴者或是相對人,都各自有影響他們受暴與 施暴的原因及背景,特別是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有哪些風險因子讓受暴者容 易受暴;又有哪些因素讓施暴者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這些暴力成因更為錯綜複雜。

而討論暴力成因是重要的,當我們更加清楚暴力成因時,便能更有效的針對這些 成因進行預防與改善,若能有效的在暴力發生之前進行預防,除了能保護受暴者 外,更能減少後續提供處遇時所需負擔的人力、時間、金錢成本。若不幸暴力發 生,也能針對性的提供服務,減少受暴者所處環境中的暴力因子,降低其受暴危 機。因此,本節在暴力成因的部分將分別探究不同性別角色間的暴力成因,而後 再整合、深入進行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成因的討論;在暴力樣態的部分則是整 理過去文獻中所曾經提及的互為相對人內容,以對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樣態有 所瞭解。

壹、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成因 一、 女性對男性的暴力成因

在諸多家庭暴力相關的文獻中,關於女性對男性的暴力較為少數,

Gosselin(2010)整理了 4 個男性受暴的原因,包含配偶間未能有效率的 溝通、關係中權力的爭奪、家中缺乏穩固的經濟來源與社會聯繫,這些 都可能成為男性受暴的原因。這些男性受暴的成因能夠與資源理論3、交

3資源理論由Blood and Wolfe(1960)提出,其認為在家庭中能提供較多資源者,也較容易掌握 家內的權力。

Hamel & Nicholls(2007)整理了過去幾分文獻中曾提及讓女性施暴 的風險因子,包含低收入與失業的壓力,30 歲以下或是有約會與同居關 是女性施暴的原因(Straus, 1980)。例如在 Roberts(1996a)針對美國 紐澤西州因殺害伴侶而被判刑 3 年至無期徒刑的 105 位女性進行研究, 的自我(Chibucos & Leite, 2005)。因此家人間須學習如何建設性的以正向的方式化解衝突,隨 時檢討與調整,互相體諒容忍(鄭瑞隆,2004)。Coser(1967)也表示,如果在衝突發生的情 境下,夫妻雙方善用協商與理智,那麼暴力便不太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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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暴力性別角色最為常見,而這也是過去國內外與家庭暴力相關文獻中最 為大量的研究與書寫方向。在許多文獻皆表明了身為一位「女性」,其受 暴風險便已不容忽視,如同 Gosselin(2010)所述,不同年齡、種族與社 會地位的受暴女性都有可能是受暴者,例如,常被用來做為判斷女性受暴 風險的「收入程度」其實並不準確,事實上反而有許多職業女性受到暴力 的威脅。可以見得,即便一位女性擁有高度的自主權、高社經地位,在暴 力之下,這些因子可能都微不足道。

若更深入的探究女性受暴的原因,Van Hasselt et al.(1987)以三個層 次來解析男性施暴與女性受暴的模式。層次大小依序為個人層面、人際互 動層面,以及社會文化層面。個人層面假定個人或夫妻雙方有特定的特質,

使他們容易落入施暴與受暴的關係當中;人際互動層面關注於個人與他人

(包含過去所接觸的人們)的互動,相關理論包含社會學習論、系統理論 以及暴力週期理論;而社會文化層面則探討歷史、法律、文化以及政治因 素的影響。

三、 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

過往文獻中幾乎沒有針對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成因進行探究,但透 過不同性別角色的暴力成因仍可描繪出互為相對人案件中不同性別的暴 力差異。雖然例如推或打巴掌等特定暴力型態上未有太多差異,但這些暴 力行為的成因卻是值得探究的(Loseke, Gelles, & Cavanaugh,2005)。例 如,雖然暴力的使用多是為了要抒發自己的怒氣,但與男性相較之下,女 性更容易表示使用暴力是為了要自我防衛,而男性更常表示暴力的使用是 為了要威嚇、脅迫,或是為了懲罰對方(Dasgupta, 1999, 2002)。當男性 的權力、尊嚴與自尊受到挑戰時,更容易使用暴力來捍衛自己的地位

(Saunders, 2002; Dasgupta, 1999; & Dobash et al, 1992)。

關於自我防衛有比較多的討論,因自我防衛的行為也可能會被配偶視 為暴力行為,是否是自我防衛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難以界定,因其不僅帶 有使用暴力的動機,同時又帶有受暴的情境(Loseke, Gelles, & Cavanaugh,

2005)。在 Kurz(1995)對離婚母親所作的訪談研究中,有四分之三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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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為施暴者的女性表示她們所使用的暴力是傷害程度最低的,且當訪談人 員告知她們這樣的行為是雙方都有施暴的互毆型態時,幾乎所有的婦女皆 表示她們並不把這樣的行為視為互毆,而是將這些行為認知為自我防衛。

若以法律上的狹義定義進行檢視,自我防衛一詞適用於「在有立即性的身 體威脅時,使用暴力以避免身體受到傷害」的情境下。

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暴力的成因顯得更多元複雜,除了個人因素 以外,配偶間缺乏順暢的溝通、關係中權力的不對等、家中經濟來源不穩 固等,都可能成為相互施暴的原因,而酒精更是暴力發生的催化劑。當暴 力發生時,更要進行「暴力的正當性」判斷,因此,社會工作人員在提供 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如何辨識這些不同的暴力成因便是重要的。

貳、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樣態

在 Cook(2009)的著作「Abused men: The hidden side of domestic violence」

一書中整理了不同針對家庭暴力的研究結果(如表二-1),除了可發現女性不一 定是受暴者之外,也可以看到相互施暴的比例明顯高於單獨向對方施暴的比例。

表二- 2、互為相對人暴力相關研究調查(%)

研究 伴侶關係中的暴力

編號 研究年份 研究名稱 相互施暴 男性施暴 女性施暴 1 1975 國家家庭暴力調查 48 25 27 2

1990-2002 國家共病症研究調查 54 23 24 3 2001 國家成人健康長期研究 50 15 35 4

2001-2006 國際約會暴力研究 55 16 29 5 2008 國際育兒研究 60 11 29 資料來源:Straus(2008),引自 Cook(2009)

然而,即便是相互施暴,但男女性相對人之間仍舊有所不同。McLeod(1984)

便指出,在相互施暴的情境當中,有72%的男性使用肢體暴力(例如毆打、甩巴 掌、踢),但只有14%的女性使用此方法;有 15%的女性在過程中受到槍枝或刀 械的威脅,但卻有63%的男性受到此類武器的威嚇,而女性越頻繁的使用武器,

男性的受傷比率也會越高,受傷程度也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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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文獻在「女性施暴」或是「相互施暴」的暴力型態為女性的暴力行 為進行解釋,認為女性是因為自我防衛而向伴侶使用暴力。Straus 表示女性確實 可能是因為自衛而有暴力行為,然而在Gelles(1987)也為美國家庭研究所所做 的研究當中,也進行了相關的調查,結果顯示有 53%的婦女表示先動手的是她 們自己,有42%則表示先出手的是伴侶,另外有 3%表示她們忘記是誰先動手的 了(引自Cook, 2009)。而McNeely and Robinson-Simpson(1987)也認同其想法,

認為自我防衛在這樣的現象中並不是一個適當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