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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壹、 研究動機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顯示,自2005年起至2014年止,家庭 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量在10年間由每年的66,080案增加至133,716案,而婚姻/離婚

/同居關係暴力之案件量由40,659案增加至60,816案,被害人人數也由58,614人 增加到95,663人,在案件量與被害人數急速增加的同時,案件的樣態也同時產生 變化。首先,最顯而易見的是家庭暴力案件中性別角色的轉移,即便在目前的通 報案件中,被害者仍然以女性為多數,但不可忽略的是男性被害者的現身。根據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料,自2005年至2014年止,女性被害人佔全部被 害人之比例由81.1%轉變為71.1%(即由47,216人增加至68,030人),而男性被害 人所佔之比率則由17.1%上升至27.5%(即由10,049人增加至26,312人),增加了 0.5倍,在這樣的變化之下,男性被害者的議題已經無法被輕易忽視。

在研究者過去的實習經驗中,發現有多數的受害者並未選擇離開婚姻關係,

而是選擇婚姻關係的存續。不論在國內外研究,亦皆有提到近五成以上的婦女選 擇留在關係中,或接受服務後仍然決定留在關係中(潘淑滿,2007)。Mills(2004)

也認為重新檢視或省思現有的服務體系,是否過度將暴力二分為男性對女性之施 暴,破除女性主義將女性視為是弱勢、無助的刻板印象,協助伴侶雙方重新看待 自己的關係,並將決定權回歸到親密關係暴力中的女性。在這樣的現象中,或許 女性並非是我們想像中的弱者,而是有能力面對,甚至抵抗男性相對人暴力的能 者,因此社工所提供的服務並不僅僅只是協助服務對象建立安全計畫,而是必須 提供其他服務,例如溝通技巧的增進或是暴力認知的重構,而這樣的服務與單一 方受暴之個案服務是有所差異的,因此也希望能透過本研究的探討而了解社工在 提供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是否與單一方受暴之個案有所不同,以及差異何在。

如同Dutton(2008)所述,一般在論述婚暴受害者時,通常指的是婦女,儘 管婚姻中的兩造都可能成為加害者或受害者,抑或兩者之間有時難以區分(引自 宋麗玉,2013)。當服務對象的性別有所變換時,服務的提供模式也將有所變動,

機構與社工該以哪些面向進行評估以決定處遇模式,與服務網絡間又該有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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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默契,服務提供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等,都會影響到社會工作者的工 作狀態,而這也是研究者在本研究中想探討的主要部份,在研究目的中會有更詳 細的說明。

最後,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之家庭暴力相對人統計資料,自2005年至 2015年,相對人人數由54,221人增加至96,507人,十年來的漲幅將近兩倍,其中 相對人人數之男女性別漲幅,由2005年至2015年止,男性相對人人數的漲幅為 1.59倍(2005年為46,509人,2015年為73,835人),而女性相對人人數的漲幅則為 2.9倍(2005年為6,377人,2015年為18,473人),由數據中可清楚的看見相對人服 務的重要性,而服務也不應再以女性被害人為主體,而是更需要發展與規劃更為 適切的服務模式及方法。

Hamel and Nicholls(2007)指出,助人工作者在面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 的被害人案件時,若沒有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進一步了解,便很 難釐清誰是加害人及誰是被害人(引自黃雅羚,2011)。在保護性社會工作中,

幾乎所有的服務都以被害者為主體,但卻忽略了家庭暴力發生的主動性角色實為 相對人,當我們不斷的以治療性方法提供被害人服務時,我們也應該以積極性的 態度提供相對人服務,同時提供雙方處遇,才會是最有效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自家庭暴力法的長程歷史脈絡,至後續保護性工作的發展、訓練皆以女性被 害人為主體,然而當社工面對互為相對人案件時,不免面臨與男性工作的挑戰。

在以女性被害人為主體的保護性服務脈絡中,機構如何安排互為相對人案件之個 案,其考量點為何,而社工又是如何在這些安排之下找到最適切的服務模式,在 尋找的過程中又是否會與自我價值、服務理念產生衝突,最後,社工又是如何克 服這些問題,找到與男性被害人工作的平衡點,也是本研究想探討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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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目的

在國內外的文獻探討過程中,不乏以「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為主 題的論文與發表期刊,或是更針對性的以女性受暴者為主體進行探討,抑或是討 論男性相對人角色與相對人處遇方案,惟深究其中,不論是探討處遇方式,或是 探究心路歷程,多將「被害人」與「加害人」分別闡述,關於互為相對人的案件 類型、處遇模式少有深入探究。國內除黃雅羚於 2011 所發表的論文「婚姻暴力 中的互為相對人─社會工作者的觀點」一文外,幾乎沒有以「互為相對人」一詞 作為主軸進行論述的文章產出,在檢視文獻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國外以「男性受 暴者」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專書與文獻較多,而與「互為相對人」相關的闡述即多 散落於這些期刊及著作當中。

然而從過去的文獻以及當前的數據,可以了解到互為相對人之服務的重要性;

當工作者同時身為雙方的主責社工時,所提供的處遇不再僅限於單方面的提供服 務,而是必須同時回應雙方的需求。黃雅羚(2011)指出,在互為相對人案件裡,

暴力行為討論與預防,以及溝通方式討論為服務策略著重之處。可以見得在提供 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也必須置入家庭的視角,看見家庭成員的個別需求,並 扮演著中介的角色,建立起能夠回應整體家庭的需求的網絡。

綜上所述,婚姻暴力關係中互為相對人的服務工作比提供單一服務對象服務 有更高的複雜性與難度,然而這些寶貴的服務經驗卻鮮有機會將其文字化產出;

本研究除了企盼能整理實務工作者在婚姻暴力關係中互為相對人個案的工作實 務經驗外,也藉此回顧工作者本身的服務歷程,探究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的個人 經驗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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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研究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有兩大研究問題欲探討,分別說明如下。

一、 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服務互為相對人案件時有哪些價值議題?

此研究問題是以「實務工作者」為主體,探討社工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服 務之前與之後分別對於被害者、相對人是否有不同的概念,而在這些差異之 下,社工是否需打破自身原先對這兩個角色的想像,而提供同時是受暴者也 同時是相對人的個案服務時,又是否面臨服務理念的衝突,當衝突發生時,

社工予以因應與面對的方法又是什麼,以上一連串的議題都圍繞在社工主 體上,因而社工必須從中探究、發現自我在提供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所產 生的價值差異與衝突,並回想自己是如何跨越這些不同的。

二、 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針對互為相對人所提供的服務策略為何?

台灣目前的保護性工作中,多以「單一受暴者」的服務為核心,然而當 夫妻同時進案,同時成為服務對象,也同時成為相對人的情況發生時,社工 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與提供給單一受暴者的服務不同,若有所不同,則社工又 是如何轉換服務模式以符合互為相對人案件的特性與需求,在轉換不同的 工作方法的過程中,社工又是以哪些策略來知覺互為相對人個案的需求,以 及以哪些服務來滿足這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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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互為相對人」名詞解釋

在台灣相關的家庭暴力統計資料中,包含了暴力類型、雙方關係、相對人與 被害人的數據,也分別進行了更為細緻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通報來 源,以及後續被害人與相對人接受的處遇服務等分析,然而,在這些分析中,多 單純的分別針對被害人與相對人進行探究。因此本研究的主要對象「互為相對人」, 並無法在這些統計資料中獲得相關資料,過去於實習經驗中,也必須透過個案紀 錄的檢視與對照,進而找出互為相對人之案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與第 3 條定義了「家庭暴力1」一詞,以及納入家庭暴 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2,若「互為相對人」一詞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進行定義時,

可能指涉的情況便包含「家暴法適用對象之間的相互施暴案件,並相互通報且成 案者」,例如親子間、配偶間、有同住事實的伴侶間等關係,發生肢體、言語、

性等暴力事件,只要雙方皆通報且成案,便屬於「互為相對人」之案例。

然而,在這些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又以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簡稱 IPV)為最大宗。關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大同小異,美國疾病控 制與預防中心(2006)將親密關係暴力定義為「發生於有緊密關係的人們之間,

親密伴侶一詞包含了以離婚或婚姻中的夫妻,以及約會對象,親密關係暴力會先 起源於單一次事件,而後演變為常態互動關係」。而潘淑滿(2007)也將「親密 關係暴力」定義為:凡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之間的肢體、精神暴力或性虐 待,都稱之為親密關係暴力。

在衛生福利部服務保護司 2014 年的統計數據中,共有 133,716 案的家庭暴力 事件通報量,其中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之案件量為 60,816 案,佔所有家 暴通報案件量的 45%。而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即屬於親密關係暴力的範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