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模式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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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Un. v.
(4) 謝誌 終於來到這一天,心情卻不若想像中的欣喜若狂,也一直有一種還在作夢 的感受,而畢業這件事對現在的我來說仍然是喜悅的。這四年不管是在學習 上、生活上或是人生上都有非常重大的轉捩點,無論當初是開心或是不開心 的,都成就了現在的我,而每個當下的自己其實都是最美好的。 這本論文能夠完成首先要謝謝的便是我的指導教授宋麗玉老師,謝謝您一 直以來對我的包容,給予了我相當彈性的時間與空間,在書寫過程中,我慢慢 的更能讓自己靜下心來面對當下,您也總是適時的提點我,讓我即便是緩慢前 行,也很安心。另外也要感謝我的兩位口試委員施教裕老師與王珮玲老師,非. 政 治 大 受訪談的八位社會工作者,謝謝你們的傾心分享,能夠與你們一同完成這本論 立. 常感謝您們給予我許多珍貴的意見與鼓勵,讓這本論文更加完整。更要感謝接. ‧ 國. 學. 文是我莫大的榮幸。. 接著要感謝的便是我的爸爸、媽媽,真心佩服也非常感謝你們,謝謝你們. ‧. 毫無保留的撫養我們與愛我們,也謝謝你們願意讓任性的我在外頭橫衝直撞,. sit. y. Nat. 我會更努力的做自己想做的事的。然後要感謝我的弟妹,彧嘉、芳綺與晉睿. io. er. (雖然你們一定會白眼我把名字都寫出來,但我還是希望能夠讓你們出現在這 裡) ,感謝有你們一起吵吵鬧鬧,和你們一起回家當媽寶或是聊天都緩解了寫論. n. al. Ch. i Un. v. 文的苦悶。離家越來越遠以後才會發現原來自己有多愛你們,即便在外頭遇到. engchi. 許多風雨與困難,也都會因為有你們在而擁有更多的勇氣向著想走的地方前 進。 感謝翻轉社工學生聯盟的采宜、後山、玲安、辰辰、亮宏,也謝謝珮綺, 在我的研究所生活中,你們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謝謝你們陪著我去思考; 帶著我去闖,在你們身上我學到很多,也讓我看見更多更不一樣的社會工作, 畢業了不算結束,我們的社會工作才剛要開始,我愛你們!感謝我的圖書館女 孩蘭姐、淳淳、田偲,沒有妳們陪我念書考上中正,就不會有現在的我,我愛 妳們!感謝我的大學同學靖婷、珮娸總在我情緒滿點的時候陪我聊天紓壓;感 謝采宜、子嫣讓我在初上台北不適應之時能夠相互取暖。. II.
(5) 感謝佩榮老師對我的關心與溫暖,當研究助理的時間中我學習到許多;感 謝呂老師,您給我的擁抱很溫暖,我不會忘記您為我生氣、跺腳的畫面的。感 謝我的研究所同學們,和你們一起上課、一起在活動室聊天的日子彷如昨日, 我會記得這段好時光的。也要謝謝 DD 姐學妹,有妳一起寫論文的時間真的好 歡樂,祝福未來的我們的生活都很 3D 立體! 感謝暖男男友德謙,在研究所生活的後兩年遇見你大概是研究所生活中最 有收穫的一部分了,謝謝你在這段書寫的日子中總願意陪著我,雖然偶有吵 鬧,但和你一起的日子真的很開心與幸福,未來也請多多指教! 最後要感謝的是我自己,也謝謝 L 和 T。至今還清清楚楚地記得那一整年. 政 治 大 這段時間的自己,已經慢慢的開始能回憶與面對,或許沒有這段時間我可以更 立. 的混亂、崩潰與黑暗,這個過程一路走來其實相當不知所措與痛苦,但經歷過. ‧ 國. 學. 早畢業,但這些都讓現在的我變得更好、更成熟、更誠實、更認識自己,更能 說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麼。感謝你們帶來的一切開心與苦痛,也感謝自己用力. ‧. 的哭過、叫喊過,然後勇敢的走過。. n. al. er. io. sit. y. Nat. 期待下個階段的自己。. Ch. engchi. III. i Un. v.
(6) 摘要 以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為主題的相關文獻相當豐富,但關於互為相對 人案件的探究仍屬少數,因此,本研究以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處遇模式為題,希 望能更加瞭解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情況,以及整理出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服務的過 程中會運用到哪些資源,以及透過哪些服務方式滿足互為相對人個案的需求。 本研究採半結構式訪談,訪談了八位分別在被害人服務單位以及相對人方案任 職的社會工作者。研究結果如下: 社會工作者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面臨的價值議題包含: 1.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樣貌差異:社會工作者必須面對互為相對人案件中的兩. 政 治 大 再強權」以及許多「工具性的通報進案」。 立. 造,在權力彼此抗衡下所呈現出的樣貌,包含「被害人不再弱勢;相對人不. ‧ 國. 學. 2. 相對人社工角色的衝突:受訪的相對人方案社工在以被害人為服務主體的家 暴體制之下,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必須面對的便是與被害人體制的. ‧. 衝撞,以及「要以誰為案主」的價值選擇議題。. sit. y. Nat. 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運用的處遇觀點則包含. io. er. 1. 選擇能夠接受的處遇觀點:受訪社工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的過程中, 最常以女性主義觀點、優勢觀點以及系統觀點等三個處遇觀點作為提供服務. n. al. 的依歸。. Ch. engchi. i Un. v. 2. 服務方向:整理出社會工作者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服務過程中包含了六 個面向,包含釐清哪方為相對人、保持中立超然立場、評估的面向依對象而 異、促進兩造達成共識、轉介相對人服務以及夫妻協談,每一個面向都是受 訪者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會運用到的。 最後,研究者結合上述研究結果以及受訪社會工作者的建議,在最後提出本 研究的限制與建議,提供實務工作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未來研究者參考。. 關鍵字: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互為相對人、處遇模式. IV.
(7) Abstract Since past till today, there has a great number of family violence or intimate violence literature and analyses, but mutual violence. Consequently, this research is studying with the intervention model for couples with mutual violence, in order to much more understood the situation of mutual violence cases, and sort out how social workers use resources or service model to meet service user’s need. This research interviewed 8 social workers via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who were worked in victim service organizations or batterer programs.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The issue about personal value will be met when social workers provide mutual violence cases services include:. 治 政 大the pattern of power the both side of mutual cases, and have to figure out 立 includes ” victim no more weakness and batterer no contention. These conditions. 1. The different pattern between mutual violence cases: social workers need to face. ‧ 國. 學. more powerful” and a lot of “ instrumental purpose report”.. 2. The conflict of batterer social worker’s role: under the family violence system, the. ‧. batterer program social workers need to fight with the victim system, and deal with the issue of “who should be the service user?”. sit. y. Nat. The intervention perspective including:. io. n. al. er. 1. Choose an intervention perspective can be accepted: Feminist perspective,. i Un. v. Strength perspective and System perspective are the most often used in mutual violence service process.. Ch. engchi. 2. The service orientations: clarify who should be the batterer, maintain neutrality, different service user with different evaluation, promote the consensus between both side of service users, referral to batterer program services and couple counceling. These six orientations were applied in social workers provide mutual violence cases services process. At last, this research lists out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tudy, an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which are according to all of the results and social workers’ advises to social workers, policy maker and researcher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intimate violence, mutual violence, intervention model V.
(8) 目次 第一章、緒論 ............................................................................................1 壹、研究動機........................................................................................................ 1 貳、研究目的........................................................................................................ 3 參、研究問題........................................................................................................ 4 肆、「互為相對人」名詞解釋.............................................................................. 5. 第二章、文獻探討 ....................................................................................7 第一節、臺灣家庭暴力案件服務概況................................................................ 7 第二節、家庭暴力案件的暴力樣態與處遇........................................................ 9 第三節、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與樣態.......................................................... 17 第四節、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策略和方法.......................... 21. 政 治 大 第一節、研究設計.............................................................................................. 24 立 第二節、研究參與者.......................................................................................... 25. 第三章、研究方法 ..................................................................................24. ‧. ‧ 國. 學. 第三節、資料蒐集方法與研究工具.................................................................. 27 第四節、資料分析方法與嚴謹度考察.............................................................. 29 第五節、研究倫理.............................................................................................. 32. y. Nat. 第四章、研究分析 ..................................................................................34. sit. n. al. er. io. 第一節、互為相對人案件樣貌的描繪.............................................................. 34 第二節、服務過程與方向.................................................................................. 42 第三節、個人價值議題...................................................................................... 54 第四節、機構立場與督導機制.......................................................................... 57 第五節、制度與政策.......................................................................................... 60. Ch. engchi. i Un. v.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65 第一節、研究結果.............................................................................................. 65 第二節、研究限制與建議.................................................................................. 76. 參考資料...................................................................................................79 中文文獻.............................................................................................................. 79 英文文獻.............................................................................................................. 82. 附件...........................................................................................................88 附件一、研究說明.............................................................................................. 88 附件二、參與同意書.......................................................................................... 89 附件三、訪談大綱.............................................................................................. 90 VI.
(9) 表次 表二- 1、美國現行普遍採取相對人處遇方式實施方案 ...................12 表二- 2、互為相對人暴力相關研究調查 ...........................................20 表三- 1、受訪者基本資料彙整表 .......................................................26 表四- 1、研究發現 ...............................................................................63. 圖次 圖五- 1、被害人社工與相對人社工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評估面向. 政 治 大 圖五- 2、相對人進案方式 立 ...................................................................75 ...............................................................................................................73.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Un. v.
(10) 第一章、緒論 壹、 研究動機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顯示,自2005年起至2014年止,家庭 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量在10年間由每年的66,080案增加至133,716案,而婚姻/離婚 /同居關係暴力之案件量由40,659案增加至60,816案,被害人人數也由58,614人 增加到95,663人,在案件量與被害人數急速增加的同時,案件的樣態也同時產生 變化。首先,最顯而易見的是家庭暴力案件中性別角色的轉移,即便在目前的通 報案件中,被害者仍然以女性為多數,但不可忽略的是男性被害者的現身。根據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料,自2005年至2014年止,女性被害人佔全部被. 政 治 大. 害人之比例由81.1%轉變為71.1%(即由47,216人增加至68,030人),而男性被害. 立. 人所佔之比率則由17.1%上升至27.5%(即由10,049人增加至26,312人),增加了. ‧ 國. 學. 0.5倍,在這樣的變化之下,男性被害者的議題已經無法被輕易忽視。. ‧. 在研究者過去的實習經驗中,發現有多數的受害者並未選擇離開婚姻關係, 而是選擇婚姻關係的存續。不論在國內外研究,亦皆有提到近五成以上的婦女選. y. Nat. sit. 擇留在關係中,或接受服務後仍然決定留在關係中(潘淑滿,2007) 。Mills(2004). er. io. 也認為重新檢視或省思現有的服務體系,是否過度將暴力二分為男性對女性之施. al. n. iv n C hengchi U 自己的關係,並將決定權回歸到親密關係暴力中的女性。在這樣的現象中,或許 暴,破除女性主義將女性視為是弱勢、無助的刻板印象,協助伴侶雙方重新看待. 女性並非是我們想像中的弱者,而是有能力面對,甚至抵抗男性相對人暴力的能 者,因此社工所提供的服務並不僅僅只是協助服務對象建立安全計畫,而是必須 提供其他服務,例如溝通技巧的增進或是暴力認知的重構,而這樣的服務與單一 方受暴之個案服務是有所差異的,因此也希望能透過本研究的探討而了解社工在 提供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是否與單一方受暴之個案有所不同,以及差異何在。 如同Dutton(2008)所述,一般在論述婚暴受害者時,通常指的是婦女,儘 管婚姻中的兩造都可能成為加害者或受害者,抑或兩者之間有時難以區分(引自 宋麗玉,2013)。當服務對象的性別有所變換時,服務的提供模式也將有所變動, 機構與社工該以哪些面向進行評估以決定處遇模式,與服務網絡間又該有如何的. 1.
(11) 合作默契,服務提供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等,都會影響到社會工作者的工 作狀態,而這也是研究者在本研究中想探討的主要部份,在研究目的中會有更詳 細的說明。 最後,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之家庭暴力相對人統計資料,自2005年至 2015年,相對人人數由54,221人增加至96,507人,十年來的漲幅將近兩倍,其中 相對人人數之男女性別漲幅,由2005年至2015年止,男性相對人人數的漲幅為 1.59倍(2005年為46,509人,2015年為73,835人),而女性相對人人數的漲幅則為 2.9倍(2005年為6,377人,2015年為18,473人),由數據中可清楚的看見相對人服 務的重要性,而服務也不應再以女性被害人為主體,而是更需要發展與規劃更為 適切的服務模式及方法。. 政 治 大 Hamel and Nicholls(2007)指出,助人工作者在面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 立. ‧ 國. 學. 的被害人案件時,若沒有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進一步了解,便很 難釐清誰是加害人及誰是被害人(引自黃雅羚,2011)。在保護性社會工作中,. ‧. 幾乎所有的服務都以被害者為主體,但卻忽略了家庭暴力發生的主動性角色實為 相對人,當我們不斷的以治療性方法提供被害人服務時,我們也應該以積極性的. y. Nat. er. io. sit. 態度提供相對人服務,同時提供雙方處遇,才會是最有效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自家庭暴力法的長程歷史脈絡,至後續保護性工作的發展、訓練皆以女性被. n. al. Ch. i Un. v. 害人為主體,然而當社工面對互為相對人案件時,不免面臨與男性工作的挑戰。. engchi. 在以女性被害人為主體的保護性服務脈絡中,機構如何安排互為相對人案件之個 案,其考量點為何,而社工又是如何在這些安排之下找到最適切的服務模式,在 尋找的過程中又是否會與自我價值、服務理念產生衝突,最後,社工又是如何克 服這些問題,找到與男性被害人工作的平衡點,也是本研究想探討的層面。. 2.
(12) 貳、 研究目的 在國內外的文獻探討過程中,不乏以「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為主 題的論文與發表期刊,或是更針對性的以女性受暴者為主體進行探討,抑或是討 論男性相對人角色與相對人處遇方案,惟深究其中,不論是探討處遇方式,或是 探究心路歷程,多將「被害人」與「加害人」分別闡述,關於互為相對人的案件 類型、處遇模式少有深入探究。國內除黃雅羚於 2011 所發表的論文「婚姻暴力 中的互為相對人─社會工作者的觀點」一文外,幾乎沒有以「互為相對人」一詞 作為主軸進行論述的文章產出,在檢視文獻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國外以「男性受 暴者」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專書與文獻較多,而與「互為相對人」相關的闡述即多 散落於這些期刊及著作當中。. 政 治 大 然而從過去的文獻以及當前的數據,可以了解到互為相對人之服務的重要性; 立. 當工作者同時身為雙方的主責社工時,所提供的處遇不再僅限於單方面的提供服. ‧ 國. 學. 務,而是必須同時回應雙方的需求。黃雅羚(2011)指出,在互為相對人案件裡,. ‧. 暴力行為討論與預防,以及溝通方式討論為服務策略著重之處。可以見得在提供 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也必須置入家庭的視角,看見家庭成員的個別需求,並. Nat. io. sit. y. 扮演著中介的角色,建立起能夠回應整體家庭的需求的網絡。. n. al. er. 綜上所述,婚姻暴力關係中互為相對人的服務工作比提供單一服務對象服務. Ch. i Un. v. 有更高的複雜性與難度,然而這些寶貴的服務經驗卻鮮有機會將其文字化產出;. engchi. 本研究除了企盼能整理實務工作者在婚姻暴力關係中互為相對人個案的工作實 務經驗外,也藉此回顧工作者本身的服務歷程,探究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的個人 經驗與反思。. 3.
(13) 參、 研究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有兩大研究問題欲探討,分別說明如下。 一、 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服務互為相對人案件時有哪些價值議題? 此研究問題是以「實務工作者」為主體,探討社工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服 務之前與之後分別對於被害者、相對人是否有不同的概念,而在這些差異之 下,社工是否需打破自身原先對這兩個角色的想像,而提供同時是受暴者也 同時是相對人的個案服務時,又是否面臨服務理念的衝突,當衝突發生時, 社工予以因應與面對的方法又是什麼,以上一連串的議題都圍繞在社工主 體上,因而社工必須從中探究、發現自我在提供互為相對人個案服務時所產. 政 治 大. 生的價值差異與衝突,並回想自己是如何跨越這些不同的。. 立. 二、 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針對互為相對人所提供的服務策略為何?. ‧ 國. 學. 台灣目前的保護性工作中,多以「單一受暴者」的服務為核心,然而當 夫妻同時進案,同時成為服務對象,也同時成為相對人的情況發生時,社工. ‧. 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與提供給單一受暴者的服務不同,若有所不同,則社工又. y. Nat. 是如何轉換服務模式以符合互為相對人案件的特性與需求,在轉換不同的. io. sit. 工作方法的過程中,社工又是以哪些策略來知覺互為相對人個案的需求,以. n. al. er. 及以哪些服務來滿足這些需求。. Ch. engchi. 4. i Un. v.
(14) 肆、 「互為相對人」名詞解釋 在台灣相關的家庭暴力統計資料中,包含了暴力類型、雙方關係、相對人與 被害人的數據,也分別進行了更為細緻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通報來 源,以及後續被害人與相對人接受的處遇服務等分析,然而,在這些分析中,多 單純的分別針對被害人與相對人進行探究。因此本研究的主要對象「互為相對人」 , 並無法在這些統計資料中獲得相關資料,過去於實習經驗中,也必須透過個案紀 錄的檢視與對照,進而找出互為相對人之案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與第 3 條定義了「家庭暴力1」一詞,以及納入家庭暴 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2,若「互為相對人」一詞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進行定義時,. 政 治 大 案者」,例如親子間、配偶間、有同住事實的伴侶間等關係,發生肢體、言語、 立. 可能指涉的情況便包含「家暴法適用對象之間的相互施暴案件,並相互通報且成. 性等暴力事件,只要雙方皆通報且成案,便屬於「互為相對人」之案例。. ‧ 國. 學. 然而,在這些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又以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 violence, 簡稱 IPV)為最大宗。關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大同小異,美國疾病控. y. Nat. 制與預防中心(2006)將親密關係暴力定義為「發生於有緊密關係的人們之間,. io. sit. 親密伴侶一詞包含了以離婚或婚姻中的夫妻,以及約會對象,親密關係暴力會先. n. al. er. 起源於單一次事件,而後演變為常態互動關係」。而潘淑滿(2007)也將「親密. Ch. i Un. v. 關係暴力」定義為:凡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之間的肢體、精神暴力或性虐 待,都稱之為親密關係暴力。. engchi. 在衛生福利部服務保護司 2014 年的統計數據中,共有 133,716 案的家庭暴力 事件通報量,其中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之案件量為 60,816 案,佔所有家 暴通報案件量的 45%。而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即屬於親密關係暴力的範.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 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 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15) 疇之內,也是本研究所想要探討的暴力關係。後續之文獻探討,以及訪談對象的 選擇皆會以曾服務過「親密關係暴力中的互為相對人」的社工。.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Un. v.
(16) 第二章、文獻探討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在探討與互為相對人相關的理論與研究,全章共分五節: 首先第一節先探討當前臺灣家庭暴力案件之之服務概況;第二節整理出家庭暴力 案件的樣態與處遇;第三節深入探究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第四節探討社工人 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暴力案件之觀點;第五節則是整理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 件之處遇策略和方法。. 第一節、 臺灣家庭暴力案件服務概況 回顧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歷史演進,以 1993 年鄧如雯殺夫為背景,婦權 團體積極催生家暴法,至 1995 年,高鳳仙法官參考美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 治 政 之家暴法法規與相關文獻,於 1998 年三讀通過,1999 大 年正式施行。在這段歷程 立 中,以「女性受害者」以及「單一受暴者」為服務核心,並依此制定保護性工作 ‧ 國. 學. 的流程與內容。. ‧. 我們可以從上述歷程發現台灣在提供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務時,對受害者的樣 貌描述多為「女性」,然而隨著時間的演進,受害者的性別也開始有了不一樣的. y. Nat. sit. 呈現。一般在論述婚暴受害者時通常指的是婦女,儘管婚姻中的兩造都可能成為. n. al. er. io. 加害者或受害者,抑或兩者之間有時難以區分(Dutton, 2008,引自宋麗玉,2013) 。. i Un. v. 回歸實際數據進行檢視,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之家庭暴力相對人統計資料. Ch. engchi. (2016) ,但自 2005 年至 2015 年,相對人人數由 54,221 人增加至 96,507 人,十 年來的漲幅將近兩倍,其中相對人人數之男女性別漲幅,由 2005 年至 2015 年 止,男性相對人人數的增幅為 1.59 倍(2005 年為 46,509 人,2015 年為 73,835 人) ,而女性相對人人數的增幅則為 2.9 倍(2005 年為 6,377 人,2015 年為 18,473 人),由數據中除了清楚看見相對人服務的重要性外,雖當前的被害人性別仍以 女性為多數,但在這十年間男性被害人之增加更為明顯。因此,服務也不應再以 女性被害人為主體,而是需要發展與規劃更為適切的服務模式及方法。 早自 1980 年代起便有多個與互為相對人相關之研究,Gelles 與 Straus(1988) 便指出,在 12 年前於美國所進行的兩個家庭暴力調查中,男性經歷身體暴力的 比例與女性相較之下並未有太大的差異。在美國的全國普查時,有 12.1%的丈夫 7.
(17) 相對於 11.6%的妻子至少曾在爭吵時對配偶使用暴力(Browne and Herbert 著, 周詩寧譯,2013) 。Gelles(1987)與 Straus(1993)提出, 「婚姻暴力」通常是雙 向的,同時夫妻雙方的攻擊行為比例是相近的(Browne and Herbert 著,周詩寧 譯,2013) 。而在 Bruce、Dorothy 與 David 於 1999 年所做的調查中,也同樣獲得 「流轉於伴侶之間的暴力,不分男性或女性,在不同暴力類別底下的性別比例是 相近的」的結論。而 Felson 在其 2002 年的著作中也寫道,「丈夫與妻子之間的 相對權力取決於個別情況。一般而言,美國社會中的經濟與政治權力多掌握在男 性手中,但這並無法成為配偶衝突的主要原因,配偶雙方相互對待的方式遠比結 構權力有更大的影響」。 Mills(2004)也認為重新檢視或省思現有的服務體系,是否過度將暴力二分. 政 治 大. 為男性對女性之施暴,破除女性主義將女性視為是弱勢、無助的刻板印象,協助. 立. 伴侶雙方重新看待自己的關係,並將決定權回歸到親密關係暴力中的女性。在這. ‧ 國. 學. 樣的現象中,或許女性並非是我們想像中的弱者,而是有能力面對,甚至抵抗男 性相對人暴力的能者,因此社工所提供的服務並不僅僅只是協助服務對象建立安. ‧. 全計畫,而是必須提供其他服務,例如上述 Mills 所提及的協助伴侶雙方重新看. sit. y. Nat. 待自己的關係、溝通技巧的增進,或是暴力認知的重構,都可能是處理互為相對. io. 或只提供相對人處遇的服務方式是有所差異的。. n. al. Ch. engchi. er. 人個案時更需要注重的,而這樣的服務模式與社會工作者單方面提供受暴者服務,. i Un. v. 宋麗玉(2013)之著作中雖以受暴女性為主體,但也說明了當前台灣被害者 與施暴者的處遇模式概況,專業人員對於受暴婦女著重在安全議題、增強權能、 做決策(離開暴力關係)、創傷處理,以及生活重建;對於施暴者則聚焦在錯誤 認知和行為修正。而前者之主責單位為社會行政體系,後者則是衛生行政體系。. 8.
(18) 第二節、 家庭暴力案件的暴力樣態與處遇 本節將先分別進行「男性相對人與女性被害人」以及「女性相對人與男性被 害人」不同暴力樣態的描繪,並將其對照的處遇方式進行整理,試圖在檢視這些 不同性別角色的不同暴力樣態與處遇的過程中,為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案件建立基 礎,再於第三、四、五節針對互為相對人暴力案件的成因、社工人員的觀點與處 遇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壹、 家庭暴力案件的暴力樣態 在許多文獻中,家庭暴力一詞已經不僅僅是私領域的問題,而是已經成為國 家與社會中急需共同面對的重大社會議題。家庭暴力依對象的不同包含了兒童虐. 政 治 大 力樣態,兒童虐待中除了肢體暴力、性暴力、情緒虐待以外,疏忽(neglect)的 立. 待、親密關係暴力以及老人虐待等類別,在不同的暴力類別中可能會有不同的暴. ‧ 國. 學. 行為也屬於兒童虐待的範疇;在親密關係暴力中,只要是對伴侶施以肢體、性、 精神或經濟控制皆屬於此類;而老人虐待中常見的暴力樣態則包含了肢體、情緒. ‧. 或精神、性、經濟剝削、棄養、疏忽以及自我疏忽(McClennen, 2010)。可以見 得,在不同對象的暴力中也會有不同的暴力樣態,相對應的評估與處遇模式也會. er. io. sit. y. Nat. 因此而異。. 在親密關係暴力中,我們可以從既有的文獻中看見更細緻的樣態。例如. n. al. Ch. i Un. v. Johnson 在其 2008 年的著作中將親密關係暴力依不同的暴力成因分為四類,第一. engchi. 種為親密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此類型的暴力即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親 密關係暴力的印象,施暴者透過運用權力對受暴者進行控制、施暴,使受暴者遵 循施暴者的各種要求;第二種為暴力反抗型(violent resistance),反抗者有暴力 傾向行為但並未有控制行為,當其面對到同時具有暴力與控制傾向的伴侶時,便 容易以暴力的形式進行反擊,以阻止對方對自己有更多的施暴;第三種為情境型 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此類所指的是在特定情境或是雙方情緒高漲 或關係緊張時,其中一方選擇以暴力行為因應,與親密恐怖主義不同之處在於並 未存在著以權力控制對方的關係;第四種則是相互施暴型(mutual violence control),此類型的雙方皆有暴力與控制本質,無論是在親密恐怖主義的暴力情 境或是情境型暴力類型發生時,雙方以暴制暴,彼此用暴力控制對方的行為。 9.
(19) 回歸本研究所著重的親密關係暴力,在台灣相關的統計資料中,雖能初步了 解不同對象的受暴人數、性別,以及受暴者與相對人的關係,但並無法獲得較完 整的暴力樣態相關訊息以進行更深入的分析。潘淑滿(2012)為內政部所作的親 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中,以 2008 年至 2010 年家庭暴力個案資料庫中的親密關 係暴力案件為母數進行相關統計研究,合計約有 3,000 件個案紀錄,其中被害人 與相對人的親密關係情形以具有婚姻關係為最多,三年的資料中均有超過八成, 為伴侶關係者皆約佔各年份的 0.8%,前配偶關係者也約佔各年份的 0.8%。在三 個年度的受暴類型中,皆以心理/精神/語言暴力為最多;其次為身體暴力再其 次則是財務/經濟暴力,更不容忽視的是同一被害者可能面臨不同的形式。在受 暴時間的部分,三個年度的累積受暴時間皆以一年未滿五年為最多,約佔各年份. 政 治 大 率的資料中,幾乎每天發生、一週一次此兩種頻率在每年的資料中雖不固定,但 立. 的 34%至 39%,每年被害人的累積受暴平均時間皆至少有 8 年。在暴力發生頻. ‧ 國. 學. 也都佔據第一、二名的位置,可以得知暴力發生的頻率是相當高的,另外,此份 報告中也提到,這三個年度在開案前的通報情形都是以此次開案前未曾通報為多. 段時間。. ‧. 數,即多數為當年度新開的個案,且有許多被害人在開案前便以遭受身體暴力一. sit. y. Nat. io. er. 雖然僅僅是三年的調查報告,從上述這些數據中已然可以簡要的描繪出親 密關係暴力的樣態,有許多被害者可能都是在婚姻關係中面對長時間與高頻率的. n. al. Ch. 多重暴力之後才選擇進行通報。. engchi. i Un. v. 綜觀諸多文獻可發現,過去認為的「男性控權」與伴侶間的暴力並沒有直接 相關,更有研究表示,大多數男性並沒有暴力行為,也沒有權力與控制的手段 (Cook, 2009; Dutton, 1994),也有研究顯示,有暴力行為的男性並不一定擁有 傳統的陽剛特質(Felson, 2002; Neidig, Friedman, & Collins, 1986; Sugarman & Frankel, 1996),這些描述都顛覆了原先對男性性別角色的既定印象。. 10.
(20) 貳、 家庭暴力案件的處遇方式 一、 被害人處遇 自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統計年報表中,可發現當前被害人所接受的扶 助除了相關的經濟扶助與津貼外,庇護安置、被同報案偵詢(訊)、陪同 出庭、驗傷診療、聲請保護令、法律扶助、心理諮商與輔導、就業服務、 就學或轉學服務、轉介/提供目睹暴力服務、子女問題協助、通譯服務、 轉介戒毒中心等,皆是被害人接受服務的項目。 在 2009 年之前,在婦女保護機構工作之社會工作者,一直以來都是 以女性或其子女為主要的服務對象。雖然藉由民間與政府的合作機制減緩. 政 治 大 即銜接、資源分配及協調狀況有所落差的情形,從 2009 年 1 月起,從台 立 個案量所帶來的負荷,但為了因為服務階段的不同帶來服務分割、未能立. 北市開始推行垂直整合服務方案(游美貴,2010)。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 ‧ 國. 學. 推動,讓民間機構從原先服務婚姻暴力防治婦女保護工作,轉變成服務婚. 被害人,男性亦是服務的對象(黃雅羚,2011)。. Nat. y. ‧. 姻暴力被害人,這樣的轉變,讓社會工作者不再僅是接觸單一性別的女性. io. sit. 宋麗玉(2013)將受暴者之處遇模式依不同的服務屬性、目標或專業. n. al. er. 和負責的單位,又大致區分為心理諮商以及社會服務與整合服務兩類,前. Ch. i Un. v. 者聚焦於安全、增強權能及創傷處理;社會服務聚焦於安全、社會支持、. engchi. 福利服務(經濟、居住、就業) 、權益倡導;整合服務的處遇範疇包含個人 內在、中視、居間與鉅視系統,增強權能觀點與優勢觀點也屬於此類。. 二、 相對人處遇 回顧相對人的服務方案可發現,當受暴者的服務方案開始發展之時, 相對人的服務也開始運作。在七○年代初期,女性運動者認為只為婦女提 供庇護工作是不夠的,因為婦女在結束庇護之後回到家庭仍續受到暴力對 待,縱使離開,相對人仍有可能找到婦女再度進行暴力,因此要能終結暴 力行為對婦女的傷害,必須進行對相對人的處遇方案(林明傑,2001)。 在美國,依據不同的理論觀點也發展出了許多不同的處遇方案,例如 Duluth Model、EMERGE 方案、AMEND 方案、The Third Path 方案以及 11.
(21) Compassion Workshop 等,其中 Duluth Model、EMERGE 模式、AMEND 模式是最被廣泛運用的三個處遇方案,這三種處遇方案都是以團體治療的 模式進行(如表二-1)。 表二- 1、美國現行普遍採取相對人處遇方式實施方案 杜魯斯模式(Duluth 模式 Emerge 方案 Model) 源自 Minnesota Boston 治療 團體治療模式 團體治療模式 模式 理論 支持女性主義理論或以性別 「女性主義」之「心理教育課 基礎 平等為依據 程」 ,再加上「認知行為療法」 1. 行為責任負責,社工及司 分享及行為改善進度,並增進 模式 法系統的迅速處理管制 行為管理教導,一建立施暴者 特色 2. 心理及行為管理教育 應對其型為負責. 政 治 大. 立 為期 40 週,前 8 週著重在教. Denver 團體治療模式 強調認知與衝突情境之處理 與放鬆,並練習健康回應 強調認知與衝突情境之處理, 達到行為改變與放鬆,並練習 健康回應 為期 36 週,分四階段, 「危機 團體階段」運用教育及面值, 使加害者對行為負責:「進階 團體階段」檢視加害者言行是 否一致; 「自助團體階段」自組 自助團體,練習健康溝通與日 後預防方式;「社區服務團體 階段」進行反家暴推廣活動, 或協助團體之進行 1. 經由團體動力提供認知改 變 2. 學習放鬆技巧 3. 透過自助團體增強後續正 向行為 1. 經由團體動力提供認知改 變 2. 學習放鬆技巧 3. 透過自助團體增強後續正 向行為. ‧. ‧ 國. 學. 育模式,礁島家人了解家暴, 實施為期 26 週的教育課程, 實踐 正、負面自我對話,以及對被 檢視病態行為及示範非暴力 方式 害者及小孩之影響等,後 32 週 狀況 繼續進行開放性團體,以矯正 行為. Amend 方案. er. io. sit. y. Nat. 期待 能讓個案在團體課程內學習 以分享及行為改善進度為目 效果 到健康的兩性互動 標. n. al. Ch. engchi. i Un. v. 1. 結合教育課程與認知療法 之策略 在團體諮商師與社工引導與 優點 2. 透 過 內 在 對 話 與 角 色 扮 互動中,使案主學會兩性互動 演,幫助認知與行為改變 3. 提供案主自主權 1. 以心理教育課程為主,很 難改善高危險,長期施虐 1. 高風險或長期施虐犯需 1.犯 5 年之治療 2. 過分強調女性主義及加害 缺點 相較於其他方案時間較長 2. 一般參與至第二階段,極 者之責任與教育模式,可 可能不再繼續參加後二階 能忽略不同心理病理根 段 源,導致療效低落與高再 犯綠 資料來源:莊佩芬(2014) 12.
(22) 1976 年,第一個施虐者處遇方案「EMERGE」在麻薩諸塞州的波士 頓出現,是由一群關注婦女權益的男性希望以「男性協助男性」的方式來 終結家庭暴力的發生,並相信加害人有改變的可能,而暴力只是一種選擇 (Emerge,2002;朱惠英譯,2007)。同一時期,在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的 婦女團體也發展出 AMEND 方案。 而後於 1981 年,在明尼蘇達州的民間婦女團體發展出 Duluth Model, 是最廣泛被運用的處遇模式,主要是結合女性主義觀點,著眼於心理教育 方式教導施虐者區辨家庭中病態的權力與控制(power and control)之行 為,示範平等與非暴力(equality and nonviolence)的行為(潘淑滿,2003) 。 此處遇方式的目的在於讓相對人在團體進行的過程中慢慢增加提社會技. 政 治 大. 能,而不再出現暴力行為。在團體中,心理諮商師會引導相對人認清他們. 立. 對受暴者的刻板印象,並協助他們在關係中找到權力與控制的平衡(Aymer,. ‧ 國. 學. 2008)。. ‧. 然而,Duluth Model 也招致一些批評,例如 Dutton(2006)便反對此 模式的「一體適用」方式,因此立基於 Grauwiler and Mills(2004) ,其提. y. Nat. sit. 出「分流(triage)」的處遇模式,試圖解決 Duluth Model 未能更細緻的處. n. al. er. io. 理相對人個別特性的缺陷。此方式將相對人的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分為三種. i Un. v. 後再提供處遇,在最高程度的處遇是逮捕,即相對人的暴力嚴重程度已危. Ch. engchi. 及受暴者的人身安全;第二組的團體參與者是犯罪行為較不嚴重的相對人; 而第三組的參與者則是並未對受暴者造成嚴重傷害,且受暴者不希望尋求 司法途徑解決的相對人,而這組的相對人必須參與以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為基礎的親密關係暴力圈(Intimate Abuse Circle, IAC) , 以修復婚姻與家庭關係為目標,相對人與被害人、家人或是朋友,共同參 與討論並擬定計畫,使暴力不再成為破壞關係的兇手。在這些模式中,相 對人處遇的實際進行方式主要是以 12 至 52 週的「團體」為主,例如女性 主義心理教育男性團體、認知行為男性團體、情緒管理以及夫妻治療等 (Babcock, Green, & Robie, 2004)。 在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除了提供受暴者服務以外,也將相對人 13.
(23) 納入處遇範圍,經過保護令的判決後,相對人須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 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主要由衛生醫療單位負責相 關的安排。而我國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係參考美國處遇模式經驗,及融入 參與處遇治療工作專業人員的意見後發展而出,並參照「家暴法處遇計畫 之規範」中,規定各縣市家暴中心應接受法院委託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 , 辦理相對人鑑定工作,以評估其接受處遇計畫之需要(潘淑滿,2007)。 而目前台灣各地的加害人處遇團體運作模式,主要便是以女性主義及心理 治療模式為基礎的 Duluth Model 及 EMERGE 方案「認知行為療法」為治 療理論依據,安排至當地醫療院所進行處遇(王茲繐,2007)。. 政 治 大. 參、 不同性別角色之間的差異. 立. 一、 暴力樣態. ‧ 國. 學. 在社會上常聽到「她為何不離開?」、「她太愛對方了」等責難受暴. ‧. 婦女的話語,然而,受暴婦女不離開暴力關係,或是重回暴力關係的原 因相當複雜,對於婦女來說,離開這段關係可能代表著她必須承受失去. Nat. sit. y. 孩子撫養權與失去經濟支持的恐懼;但又重回暴力關係其便可能繼續面. er. io. 臨暴力的威脅與恐懼當中,因此,社工人員在提供受暴婦女的服務與處. al. iv n C 對於男性相對人的處遇則包括逮捕、心理教育,另外,也提到若在受暴 hengchi U n. 遇時,便需要受暴婦女醫療、法律、就業、庇護以及心理健康等服務,. 者安全無虞、確定此婚姻關係是可補救的,以及相對人願意對其暴力行 為負責等前提下,可進行婚姻聯合治療。 女性施暴與男性受暴的暴力樣態在相較之下似乎較不為人熟悉與理 解,然而真的是這樣嗎?又或者只是社會大眾給予受暴男性嘲笑與不相 信的眼光及態度使得他們不敢現身?研究指出,在美國每 6.7 分鐘便有 一位男性遭到親密伴侶施暴(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 2008)。更有一些研究顯示男性受暴的數量可能與女性受暴一樣多 (Gosselin, 2010)。在台灣,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之統計資料 (2016),在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類別中,自 2008 年至 2015 年,. 14.
(24) 受暴男性的人數從 3,604 人增加到 6,342 人,八年內漲幅為 1.8 倍,而女 性受暴者則是從 38,950 增加至 42,725 人,漲幅為 1.1 倍,由此數據可以 見得男性被害人相對於女性被害人增加的趨勢更為明顯,也顯示出提供 男性被害人服務的重要性。 在潘淑滿(2012)的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中,整理了 2008 年至 2010 年男性被害人的相關數據,雖然此類的案量不多,但仍可從中略知 男性被害人的受暴樣態,資料統計顯示男性被害人的平均年齡比整體被 害人高;教育程度比整體被害人的教育程度低;有全職工作的比例高於 整體被害人;與相對人的親密關係以具有婚姻關係為最多(約佔 8 成),其次為前配偶;男性被害人在暴力發生時有超過 9 成是與相對人. 政 治 大. 共同居住的情形。在受暴類型的部分,以遭受心理/精神/語言暴力為. 立. 最多(57.7%);身體暴力次之(34.0%);最後是財務/經濟暴力,與. ‧ 國. 學. 整體被害人相較之下則是遭受心理/精神/語言暴力較多,但遭受身體 暴力的比例則低於整體被害人。在累積受暴的時間長度與頻率與整體被. ‧. 害人相較之下,雖累積受暴的時間明顯較短,但其受暴的頻率比整體被. sit. y. Nat. 害人密集。而男性被害人描述相對人的特質則是以脾氣暴躁為最多,其. io. er. 次為猜疑心重及精神疾病,與整體被害人對相對人特質的描述比較之 下,有較多的人格與精神面向,且暴力發生的原因也是以人格/精神因. n. al. Ch. i Un. v. 素中的權控為最多,其次為物質因素的金錢(家庭經濟),與整體被害. engchi. 人相較之下,認為暴力發生的原因在於酗酒的比例非常低。在男性被害 人受暴時最常用來因應的方式部分,避免激怒相對人、避免與相對人互 動,以及與親友傾吐心情此三種方式為男性被害人最常用來因應暴力的 方式,特別的是,與整體被害人因應方式相較之下,男性被害人為小孩 隱忍的比例較低。 Straus(2005)表示關於男性受暴者較少被注意到的原因可能在於關 於親密關係暴力的研究多半未將男性受暴的情況納入討論。而 Van Hasselt et al.(1987)也指出相較於女性受暴者,男性受暴者在通報前的 受暴時間更長,而受暴程度也更為嚴重,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於男性擔 心他人對自己貼上「弱者」的標籤,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男性更傾向先 15.
(25) 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源,而非直接通報。Gosselin(2010)則表示可能是因 為女性的暴力行為多數為甩巴掌、推等,而這些動作被認為是較為輕度 暴力且可被接受的,而使得男性不敢進行通報。由此可見,男性受暴者 較少被注意到的原因除了因為男性個人被性別角色限制住外,著重於女 性被害人的研究與政策體制也是使得男性受暴者未能被注意到的原因。 而王麗容(2012)在為衛生福利部委託的「我國性別暴力現況調查 之研究」中為逐年增加的男性受暴比例做了以下解釋:第一,可能表示 過去礙於傳統造成男性不願意向外求助的現象已經有所改變,越來越多 男性願意在遭受暴力時向外求助;第二,男性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相對多 樣化,包括兒童暴力、手足暴力等等,而多類型的暴力樣態也造成整體. 政 治 大. 男性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數量增加;第三,在爭取子女監護權上,家庭. 立. 暴力事件通報往往會影響後續法院子女監護權的判決,因此在女性通報. ‧ 國. 學. 而成為家暴被害人身份之後,也有越來越多的男性願意為了監護權也同 時通報為家庭暴力事件的被害人。. ‧. 二、 處遇方式. y. Nat. io. sit. 雖然男性受暴的暴力樣態並非大家所熟知,但如同 Van Hasselt et al.. n. al. er. (1987)所述,否認男性受暴的事實存在的同時,可能也忽視了暴力對於. i Un. v. 受暴者與目睹兒的傷害。因此,即便是相較少數的暴力樣態,仍不可忽略. Ch. engchi. 提供男性受暴者與女性相對人服務的重要性。. 男性受暴者在接受服務的層面上是否與整體受暴者有所不同,在潘淑 滿(2012)的研究中可發現,男性受暴者首要選擇的求助單位已非正式資 源為主,且在進行通報後也多未聲請保護令,而開案後服務單位所提供的 服務方式以電訪最多,其次才是面談,服務內容的部分則是以情緒支持、 法律扶助/諮詢,以及社會福利諮詢為前三項。Wiehe(1988)指出,因 為機構透過個人諮商、團體治療、以及支持性團體提供女性受暴者協助, 因此較難以讓男性共同參與這些以女性受暴者為主體的服務方式。在這樣 的情況底下,對於男性受暴者而言,顯然是個需要克服的問題。. 16.
(26) 在諸多家庭暴力相關文獻中,僅有一小部分有提及男性受暴者與女性 相對人的相關內容,進行研讀之後發現提及此暴力型態的處遇更是少之又 少。然而,但也讓人有諸多的想像與思考,原本以女性為主體的受暴者服 務內容是否適用於男性;以男性為主體的相對人處遇方式是否女性也適用, 若須因依性別制定不同形式的服務模式,又究竟該有哪些不同,有許多不 同的疑問在思辯過程中一一呈現,而這些也都是在面對較少數的男性受暴 者與女性相對人暴力角色時,所必須共同討論的。. 第三節、 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與樣態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不管是受暴者或是相對人,都各自有影響他們受暴與. 政 治 大 易受暴;又有哪些因素讓施暴者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這些暴力成因更為錯綜複雜。 立 施暴的原因及背景,特別是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有哪些風險因子讓受暴者容. 而討論暴力成因是重要的,當我們更加清楚暴力成因時,便能更有效的針對這些. ‧ 國. 學. 成因進行預防與改善,若能有效的在暴力發生之前進行預防,除了能保護受暴者. ‧. 外,更能減少後續提供處遇時所需負擔的人力、時間、金錢成本。若不幸暴力發 生,也能針對性的提供服務,減少受暴者所處環境中的暴力因子,降低其受暴危. Nat. sit. y. 機。因此,本節在暴力成因的部分將分別探究不同性別角色間的暴力成因,而後. al. er. io. 再整合、深入進行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成因的討論;在暴力樣態的部分則是整. v. n. 理過去文獻中所曾經提及的互為相對人內容,以對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樣態有 所瞭解。. Ch. engchi. i Un. 壹、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成因 一、 女性對男性的暴力成因 在諸多家庭暴力相關的文獻中,關於女性對男性的暴力較為少數, Gosselin(2010)整理了 4 個男性受暴的原因,包含配偶間未能有效率的 溝通、關係中權力的爭奪、家中缺乏穩固的經濟來源與社會聯繫,這些 都可能成為男性受暴的原因。這些男性受暴的成因能夠與資源理論3、交. 資源理論由 Blood and Wolfe(1960)提出,其認為在家庭中能提供較多資源者,也較容易掌握 家內的權力。 3. 17.
(27) 換理論4以及衝突觀點5相互回應,資源的分配與掌握影響了家戶組成時 彼此交換資源的樣態,也影響了個人在家中擁有的權力程度,在資源分 配的不均與權力的不平等之下,衝突便容易發生。 Hamel & Nicholls(2007)整理了過去幾分文獻中曾提及讓女性施暴 的風險因子,包含低收入與失業的壓力,30 歲以下或是有約會與同居關 係者,以及曾經歷兒童虐待與認同暴力行為的態度,並提到個人特質也 被認為是其中一個因子,而個人的人格障礙,例如邊緣性人格、反社會 人格或是自戀人格,上述這些原因都可能成為部分女性更容易施暴的風 險因子。此外,是否使用酒精與藥物也都是在評估暴力發生機會的重要 變項,但這兩個因子並不僅僅只是在女性受暴者的相關研究中被討論,. 政 治 大. 只要是與暴力相關的文獻,不分相對人與受暴者,酒精與藥物都是被進. 立. 行研究的重要項目。. ‧ 國. 學. 除了以上對於女性施暴的解釋以外,報復或是自我防衛也都有可能. ‧. 是女性施暴的原因(Straus, 1980)。例如在 Roberts(1996a)針對美國 紐澤西州因殺害伴侶而被判刑 3 年至無期徒刑的 105 位女性進行研究,. y. Nat. sit. 其發現這些服刑的女性有 60%高中肄業、有同居關係、曾因為嚴重的身. n. al. er. io. 體傷害而緊急就醫、曾遭其他男性施暴,以及有物質濫用的情況。此. i Un. v. 外,這些遭判刑的女性都曾處於一個立即的危險情境下,甚至清楚知道. Ch. engchi. 自己將會在和時以及如何被另一半殺掉,最後,有多數的婦女曾經試圖 以自殺作為逃離暴力的手段。可以見得,當這些受暴婦女自殺未果時, 將對方殺害便是她們在逃離暴力的最終,也是唯一的手段。. 二、 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成因 無論是在台灣或是國外,在家庭暴力中「男性相對人與女性受暴者」. 而交換理論源自於資源論的概念,其強調個人之不同資源在婚姻關係外之交換價值,而非資源 之間的相對意義(伊慶春,2001)。因此在提供處遇時,較為著重於提升個人教育、收入、社會 地位及人際關係,減少以暴力維持強勢地位(葉肅科,2001)。 5 衝突觀點認為親密暴力發生於有一方比另一人擁有更多資源,因此透過使用暴力來彌補受傷害 的自我(Chibucos & Leite, 2005) 。因此家人間須學習如何建設性的以正向的方式化解衝突,隨 時檢討與調整,互相體諒容忍(鄭瑞隆,2004)。Coser(1967)也表示,如果在衝突發生的情 境下,夫妻雙方善用協商與理智,那麼暴力便不太會發生。 4. 18.
(28) 的暴力性別角色最為常見,而這也是過去國內外與家庭暴力相關文獻中最 為大量的研究與書寫方向。在許多文獻皆表明了身為一位「女性」,其受 暴風險便已不容忽視,如同 Gosselin(2010)所述,不同年齡、種族與社 會地位的受暴女性都有可能是受暴者,例如,常被用來做為判斷女性受暴 風險的「收入程度」其實並不準確,事實上反而有許多職業女性受到暴力 的威脅。可以見得,即便一位女性擁有高度的自主權、高社經地位,在暴 力之下,這些因子可能都微不足道。 若更深入的探究女性受暴的原因,Van Hasselt et al.(1987)以三個層 次來解析男性施暴與女性受暴的模式。層次大小依序為個人層面、人際互 動層面,以及社會文化層面。個人層面假定個人或夫妻雙方有特定的特質,. 政 治 大. 使他們容易落入施暴與受暴的關係當中;人際互動層面關注於個人與他人. 立. (包含過去所接觸的人們)的互動,相關理論包含社會學習論、系統理論. ‧ 國. 學. 以及暴力週期理論;而社會文化層面則探討歷史、法律、文化以及政治因 素的影響。. ‧. 三、 互為相對人的暴力成因. y. Nat. io. sit. 過往文獻中幾乎沒有針對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成因進行探究,但透. n. al. er. 過不同性別角色的暴力成因仍可描繪出互為相對人案件中不同性別的暴. i Un. v. 力差異。雖然例如推或打巴掌等特定暴力型態上未有太多差異,但這些暴. Ch. engchi. 力行為的成因卻是值得探究的(Loseke, Gelles, & Cavanaugh,2005)。例 如,雖然暴力的使用多是為了要抒發自己的怒氣,但與男性相較之下,女 性更容易表示使用暴力是為了要自我防衛,而男性更常表示暴力的使用是 為了要威嚇、脅迫,或是為了懲罰對方(Dasgupta, 1999, 2002)。當男性 的權力、尊嚴與自尊受到挑戰時,更容易使用暴力來捍衛自己的地位 (Saunders, 2002; Dasgupta, 1999; & Dobash et al, 1992)。 關於自我防衛有比較多的討論,因自我防衛的行為也可能會被配偶視 為暴力行為,是否是自我防衛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難以界定,因其不僅帶 有使用暴力的動機,同時又帶有受暴的情境(Loseke, Gelles, & Cavanaugh, 2005)。在 Kurz(1995)對離婚母親所作的訪談研究中,有四分之三被通 19.
(29) 報為施暴者的女性表示她們所使用的暴力是傷害程度最低的,且當訪談人 員告知她們這樣的行為是雙方都有施暴的互毆型態時,幾乎所有的婦女皆 表示她們並不把這樣的行為視為互毆,而是將這些行為認知為自我防衛。 若以法律上的狹義定義進行檢視,自我防衛一詞適用於「在有立即性的身 體威脅時,使用暴力以避免身體受到傷害」的情境下。 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暴力的成因顯得更多元複雜,除了個人因素 以外,配偶間缺乏順暢的溝通、關係中權力的不對等、家中經濟來源不穩 固等,都可能成為相互施暴的原因,而酒精更是暴力發生的催化劑。當暴 力發生時,更要進行「暴力的正當性」判斷,因此,社會工作人員在提供 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如何辨識這些不同的暴力成因便是重要的。. 貳、. 政 治 大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暴力樣態 立. ‧ 國. 學. 在 Cook(2009)的著作「Abused men: The hidden side of domestic violence」 一書中整理了不同針對家庭暴力的研究結果(如表二-1),除了可發現女性不一. ‧. 定是受暴者之外,也可以看到相互施暴的比例明顯高於單獨向對方施暴的比例。. y. Nat. 表二- 2、互為相對人暴力相關研究調查(%). 1975 19902002 2001 20012006 2008. 2 3 4 5. al. 相互施暴. 國家家庭暴力調查. Ch. 48. 54 engchi U. 國家共病症研究調查. 男性施暴. 女性施暴. 25. 27. 23. 24. er. 1. 研究名稱. n. 研究年份. io. 編號. 伴侶關係中的暴力. sit. 研究. v ni. 國家成人健康長期研究. 50. 15. 35. 國際約會暴力研究. 55. 16. 29. 國際育兒研究. 60. 11. 29. 資料來源:Straus(2008),引自 Cook(2009) 然而,即便是相互施暴,但男女性相對人之間仍舊有所不同。McLeod(1984) 便指出,在相互施暴的情境當中,有 72%的男性使用肢體暴力(例如毆打、甩巴 掌、踢) ,但只有 14%的女性使用此方法;有 15%的女性在過程中受到槍枝或刀 械的威脅,但卻有 63%的男性受到此類武器的威嚇,而女性越頻繁的使用武器, 男性的受傷比率也會越高,受傷程度也越嚴重。. 20.
(30) 有許多文獻在「女性施暴」或是「相互施暴」的暴力型態為女性的暴力行 為進行解釋,認為女性是因為自我防衛而向伴侶使用暴力。Straus 表示女性確實 可能是因為自衛而有暴力行為,然而在 Gelles(1987)也為美國家庭研究所所做 的研究當中,也進行了相關的調查,結果顯示有 53%的婦女表示先動手的是她 們自己,有 42%則表示先出手的是伴侶,另外有 3%表示她們忘記是誰先動手的 了(引自 Cook, 2009) 。而 McNeely and Robinson-Simpson(1987)也認同其想法, 認為自我防衛在這樣的現象中並不是一個適當的解釋。. 第四節、 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策略和方法 接續上節,每位社會工作者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觀點可能都不盡相同,. 政 治 大 專業人員提供不同的服務內容,因此,本節所要討論的是社會工作者在提供互為 立 而不同的觀點也使得處遇策略更為多樣化,在互為相對人案件的處遇中,有許多. 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有哪些方法與策略是會被運用的,以達成處遇目標。. ‧ 國. 學. 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因雙方都各自扮演了施暴者與受暴者的角色,對. ‧. 於事件的描述也容易以對立的態度面對,因此該如何從中釐清案件的樣貌、如何. y. Nat. 辨識雙方相處的模式,並讓雙方在處遇過程中有機會對話,解決問題、改變彼此. er. io. 理的面向。. sit. 的問題處理與溝通模式,這些都是社會工作者在面對互為相對人案件時所必須處. al. n. iv n C hengchi U 當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抱持者不同的觀點時,便會有不. 同的處遇方法與策略。例如問題解決模式會遵循以下幾個步驟提供處遇,依序為 「建立關係、評估、訂立計畫、執行計畫、結束關係、效益評估以及追蹤」 (McClennen, 2010) 。而假定「犯罪是人性本質」 (e.g., Nettler, 1978; Vold & Bernerd, 1985)的社會控制理論,其核心議題在於「為何人們不犯罪」,而解答便是人們 有控制機制(Van Hasselt et al., 1987) 。因此,此理論認為若要使相對人不使用暴 力,相對應的處遇模式便需要實務工作者和社會政策規劃者共同思考如何增加家 庭中社會控制的程度(Gelles & Cornell, 1985)。而 Gelles & Cornell(1985)則是 簡要的描述了社會學習理論的核心概念,即當人們成於暴力相向的家庭時,便會 學習了暴力,平等輪(equality wheel)便能夠用來辨識一段關係是否健康,適用 於相對人處遇方案中,做為他們發展健康關係過程中的學習工具(Gosselin, 2010) 。 21.
(31) 例如從女性主義觀點出發時,會認為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是男性對女性的 身體、心理、性與經濟的控制手段,而這樣的手段植基於父權社會。由此觀點出 發的相對人處遇常以團體的形式進行,由一位帶領者扮演教誨者的角色,讓施暴 男性認識、學習更多有別於傳統配偶關係中男性支配角色的不同相處之道,而這 樣的方式常被稱作是「心理教育(psychoeducational)」,與傳統的「心理治療 (psychotherapeutic)」有所不同,透過團體中的討論與互動鼓勵團體參與者將性 別平等的概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並在過程中學習以非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此外, 也會告知受暴者他們的權益以及社區中有哪些資源,例如庇護所、經濟或是法律 資源等,也會被鼓勵成為工作者,到社區與其他受暴者進行工作(Wiehe, 1988)。 在這些過程中看似將男性相對人與女性受暴者分別進行處遇服務,但相對人團體. 政 治 大 暴力,另外,在相對人團體中,也會安排不同性別的帶領者,讓相對人瞭解性別 立. 的帶領者也會與受暴者聯絡,請受暴者協助監督並回報相對人是否落實不再使用. ‧ 國. 學. 平等的真諦(Reese-Dukes & Reese-Dukes, 1983)。. 而若以系統觀點出發,處遇方式大致與心理治療相似,或是透過聯合夫妻. ‧. 諮商的方式,除了個別諮商外,也運用共同諮商的方式進行。Giles-Sims(1983). sit. y. Nat. 列出與系統觀點相對應的六個階段的處遇,依序為建立家庭系統、澄清第一次的. io. er. 暴力事件、評估暴力發生的可能性、決定不再忍受家暴的關鍵、思考離開系統的 結果,最後則是對未來的評估。而 Cook and Cook(1984)也列出從系統觀點出. n. al. Ch. i Un. v. 發的七個處遇步驟,依序為評估婚姻中所發生的問題以及檢視婚姻關係、與受暴. engchi. 者工作並訂定安全計畫、與相對人工作,第四步驟則可能是分別與雙方工作、共 同工作或是以團體方式進行,而步驟五到七則是雙方共同參與處遇,簡而言之, 由系統觀點出發的處遇模式是立基於其中一方的態度或行為改變,而後這些改變 才影響了另一方以及無暴力的婚姻關係(McKeel & Sporalowski, 1993)。 當前的文獻中,與互為相對人案件處遇方式的相關內容非常少,然而,即便 從不同的觀點出發,抑或是檢視不同處遇模式的相關資料時,皆會提及「夫妻聯 合治療」或是「婚姻治療」 、 「夫妻協談」等處遇方式,與其他「個別化」的服務 方式相比之下,只有夫妻聯合治療同時將配偶雙方納入同一個處遇模式中。在個 別化的服務模式之下,相對人與受暴者分別接受不同內容的處遇,誰施暴、誰受 暴截然二分,然而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中,伴侶雙方會有更多的爭辯與拉扯,也 22.
(32) 因為同時有施暴與受暴事實而使得案件的複雜度更高,需要雙方同時進行處遇, 無論是在溝通技巧或是問題解決技巧,雙方都必須學習以非暴力的方式與對方相 處,因此,夫妻聯合治療便成為一項適合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整合性處遇方式。 然而,相對人與受暴者共同進行處遇的方式遭到女性主義人士的反對,反 對婚姻暴力案件進行婚姻治療的理由不外乎是因為婚姻治療的過程容易忽視被 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利不對等及安全議題(黃雅羚,2011)。然而,婚姻暴力 的樣暴並非是單一樣態,當夫妻受到單方或雙方相互施暴時,若社會工作者能夠 在評估關係中的權控議題後,關係中的暴力行為較不嚴重,或是不存在暴力控制 的循環時,便可考慮將配偶治療的觀點納入處遇的方向(Jacobson & Christensen, 2004)。. 政 治 大 另外,與婚姻治療有相似意涵的是「修復式正義」模式,此模式讓有意願維 立. ‧ 國. 學. 持關係的加害人及被害人能夠透過第三方(包含社區、相關專業人員、親友等) 的共同監督及協助下,讓雙方當事人能夠一同討論暴力傷害的彌補措施,並且從. ‧. 中思考往後關係該如何發展,無論商討結果為何,尊重雙方的共識(Mills,2004; 引自黃雅羚,2011)。無論是婚姻治療或是修復式正義,學者皆提出一些先決條. y. Nat. sit. 件,包含須評估被害人(或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加害人需要有能力為暴力負起. n. al. er. io. 責任;處於暴力關係中的雙方本身皆有意願想維繫關係;須確認暴力情形已和緩. i Un. v. 或暴力程度較不嚴重,已及被害人本身須擁有一些資源和權力,唯有在這些條件. Ch. engchi. 成立之下,才能考慮讓雙方一同接受服務(Mills,2004: Vincent & Jouriles,2000; 引自陳怡青、楊美惠,2007)。 在台灣,雖然互為相對人的案件並未有明確相對應的處遇方式,但互為相 對人案件的複雜性使得服務的提供與處遇的設計皆須與過去有所不同,社會工作 專業人員也需因應這樣的暴力型態而調整自己的服務模式。除了社會工作者個人 的調整之外,服務單位是否提供充足的督導人力,又是否有針對互為相對人案件 進行不同的派案方式,都是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可能影響的,而之間的 差異與優劣,也是研究者未來在進行社會工作者的訪談時所想要探討的一部分。. 23.
(33) 第三章、研究方法 本研究透過質性研究方法,從中探討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在提供互為 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是否面臨價值衝突,以及整理實務場域中工作者提供互為相 對人案件的服務策略,以增進往後的實務工作者、家庭暴力相關政策制定者對於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瞭解與認識。以下各節將分別說明研究方法;研究參與者的選 取;資料蒐集方法與研究工具;資料分析方法與嚴謹度考察;研究倫理等內容。. 第一節、 研究設計 在心理學界或是行為科學界中,我們也常常以為所謂「科學」應該就等於 自然科學。但「科學」不只是研究那些可以看得見的,也應該分析那些不能捉. 政 治 大. 摸的;不只是客觀是好的,主觀也有其功能與重點。而社會工作的研究法中不. 立. 僅要對所能看到的東西有所掌握,也應該認真去分析看不見的心靈世界(引自. ‧ 國. 學. 簡春安、鄒平儀,2004)。除了量化方法以外,心靈世界的挖掘與整理更是研究 的重要內容,而這些內容得以透過質性研究方法的抽絲剝繭,進而整理出能被. ‧. 看見的、能與人對話的生動內容。簡春安、鄒平儀(2004)整理了適用於質性. sit. y. Nat. 研究的幾個條件,包含進入一個很不熟悉的社會系統時、在一個不具控制和正. io. er. 式權威的情境中時、研究的概念仍低度開發時,相關的理論建構仍不完全時、 需描述複雜的社會現象,並需案主的主觀觀念時,最後則認為質性研究適於定. n. al. Ch. i Un. v. 義一個新概念和形成一個新的假設時。Rubin 與 Rubin(2005)也提供研究者幾. engchi. 個面向來說明採用質性訪談的理由,包含進行詳細的描述、整合多重觀點、瞭 解對於事件的詮釋,以及為量化研究的變項與檢測概念做準備。 筆者在進行過去相關文獻檢閱的過程中,發現雖有大量與家庭暴力、婚姻 暴力相關的內容,但以互為相對人為主軸進行討論的資料相當少數,多需從不 同性別角色的相對人與受暴者的角度進行檢視,可以見得對於家庭暴力領域知 識而言,互為相對人的概念尚不成熟,也未有一致的處遇方式,更沒有實際的 相關政策與立法直接對應。除了能透過質性研究方法來增加對於本研究較為特 殊性主題的認識外,研究者更希望透過公、私部門實務工作者的訪談,理解婚 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會面臨哪些價值議題,並 整理其在提供服務時有哪些有別於單方施暴的服務策略,因此,研究者認為採 24.
(34) 用質性研究方法進行本研究資料的蒐集,有助於上述議題的深入理解。.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6 壹、 取樣條件 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進行研究對象的選取,立意取樣所指的便是筆者所尋找 的受訪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受訪者具有豐富的服務經歷 依據本研究的研究問題進行受訪者的條件設計,除了提供互為相對 人案件的經驗需豐富外,因個人價值探討的議題涉及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 政 治 大 婚姻暴力案件服務經驗納入考量,而服務經歷便以服務年資作為條件設定 立. 前後對於受暴者與相對人的想像為何,故,也將接觸互為相對人案件前的. 的標準,因此研究參與者的受訪條件便設定為「曾提供單方施暴與互為相. ‧ 國. 學. 對人案件服務,且服務年資滿兩年之社會工作者」。. ‧. 二、 公部門與私部門. sit. y. Nat. 另外,由於在過去的實習經驗中,台北市家防中心的派案方式為同. io. al. er. 一社工處理互為相對人雙方;而承接台北市家防中心親密關係暴力方案之. n. 婦女救援基金會則是由不同社工分別提供互為相對人服務。因不確定這樣. Ch. i Un. v. 的差異是單純機構間的不同,抑或是公私部門間的差異,因此也將公私部. engchi. 門做為受訪條件之一,期待能有所發現。. 貳、 取樣人數 受訪人數的部分,在質性研究中,樣本數不論是一個乃至數個樣本,都可依 研究者的需要決定(研究者並且可以在時間及資源上做限制),僅有某些類型的 質化研究,如個案研究和生活史,是典型以一個或少數樣本即能完成;大部分類 型的研究,其樣本數就比較多(Morse, 1994) ,而 Lincoln and Guba(1985)也提. 6. 除了社會工作者以外,督導角色以及單位派案方式的不同,是否會影響社會工作者的服務過 程,此議題的探討則會在進行社會工作者的訪談後進行評估,若發現單位與督導對於社會工作 者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具有一定的影響性,則會再進行機構督導的訪談,因此暫不納入受訪對 象之內。 25.
(35) 到應以「多餘」為標準,如果研究的目的在獲取最多的資訊,抽樣只有在新的樣 本已無更多的資訊可取時方可停止。因此, 「多餘」為其樣本的標準(Patton, 1990) 。 此處所提即得多餘便是質性研究中常提到的飽和,如同 Padgett(2008)所述,由 於質化研究是重質不重量,研究的樣本數不必太大,以對於特別主題的訊息達到 飽和(saturated)為原則。 本研究採取便利取樣進行受訪對象的選取,便利取樣所指的是以研究者個 人之人脈資源進行符合受訪條件之受訪者的聯繫,考量飽和原則與受訪者條 件,並考量研究嚴謹度以及本研究之資源、時間等現實因素的條件限制,本研 究選取受雇於公私部門之社會工作者,包含 6 位被害人社工以及 2 位相對人社 工,共計 8 位研究參與者進行研究,其中 2 位相對人社工為男性,其餘 6 位被. 政 治 大. 害人社工則皆為女性,每位受訪者的服務年資至少 3 年以上,年資最高者為 15. 立. 年,本次受訪對象多集中在台灣北區,包含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市. ‧ 國. 學. 等四個縣市。. 職稱. 性別. A. 桃園市. Nat. 社工員、督導. 女. B. 宜蘭縣. 公. 相對人方案社工員. 男. 私. io. n. al. 服務年資. 5年 (2 年社工,3 年督導). y. 公/私部門. sit. 服務地區. er. 編號. ‧. 表三- 1、受訪者基本資料彙整表. iv 相對人方案社工員 n C hengchi U 男 家事庭庭前講師. 6 年 6 個月. 15 年 (醫院 10 年,相對人方案 社工 5 年,庭前講師 1 年). C. 宜蘭縣. 公. D. 台北市. 私. 社工員. 女. 3 年 6 個月. E. 台北市. 私. 社工員. 女. 8 年 8 個月. F. 台北市. 私. 社工員. 女. 4年. G. 新北市. 私. 社工員. 女. 9年 (婚暴方案 4 年 6 個月). H. 新北市. 私. 社工員. 女. 5 年 6 個月. 關於本研究尋找研究對象之過程,研究者除了聯繫自己所熟悉的社會工作 者外,也透過參與 2016 年九月份由衛生福利部所舉辦的「105 年度家庭暴力相 對人服務方案觀摩研討會」,連結到幾位相對人社工,最終聯繫到兩位確定能 夠接受訪談。研究者皆直接與受訪者聯繫、確認約訪談時間與地點。訪談時間.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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