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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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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主題為「互為相對人案件之處遇模式研究」,希望能透過系統性的 整理,呈現社會工作者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的豐富經驗,包含提供服務的 過程中所面臨的價值衝突有哪些、該如何因應;以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看見 互為相對人案件有哪些樣貌、需求,又採取那些處遇觀點等,希望能成為一種 經驗傳承,讓未來欲踏進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領域的社會工作者有所參考與理 解。在第五章,筆者承續研究分析的結果,並結合既有文獻進行研究結果的說 明,也會在最後提出研究限制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果

壹、 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面臨的價值議題 一、 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樣貌差異

從訪談資料中可以大致整理出互為相對人案件的樣貌,而容易讓社 會工作者產生價值衝突的面向包含了「被害人不再弱勢;相對人不再強 權」以及「工具性的通報進案」,以下分別敘述之,並在最後整理出社會 工作者在面對這些衝突時是如何予以因應的。

受訪者對於互為相對人案件中,被害人與相對人的樣態描述已經不 若過往,被害人不再只單單是女性與弱勢者,相對人也不定真的握有強 權,如同文獻所提到的,並不能將女性排除在婚姻暴力挑釁者之外,女 性本身有可能是煽動暴力發生的來源(Straus,1993),且女性對男性的 暴力並非都是自我防衛(McNeely, & Robinson-Simpson,1987),而是有 更多的樣貌呈現在眼前,而過去習慣面對單一樣態的社會工作者,也勢 必要開始學著面對這些多元的案件內容與被害人、相對人的角色。

(一)、 被害人不再弱勢、相對人不再強權

在社會工作者進到實務工作場域前,無論是社會氛圍或是在 學校中所學習到的家庭暴力,皆是以被害人為服務主體,進行體制 的規劃訂定與討論,對於被害人與相對人角色的想像也多有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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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者與強權者的角色樣態固著於大眾的心中,然而當社會工作者 帶著這樣的想像進到實務工作場域中,甚或是開始接觸到互為相對 人案件時,才發現「被害人」、「相對人」兩種身分;「弱勢」、「權 控」兩個形容詞;「女性」、「男性」兩種性別反而並無法真正的彼 此對應,甚至可能是截然相反的角色樣態,因此,當被害人不再弱 勢、相對人的權力也沒那麼強大的時候,社會工作者所面臨的衝突 是能夠想像的。

(二)、 工具性的通報進案

除了上述不同樣貌的呈現外,特別是在互為相對人案件中,

彼此權力位置不相上下,各自的通報或保護令的聲請皆可能存有不 同的目的,例如申請離婚、爭搶監護權等。這也回應到李靜華、蔡 宗晃(2007)所表示的,保護令原先設計的目的是保障受暴的被害 人,能盡速獲得法律的保障,不須受到一些冗長的司法程序之干 擾,有其立法的美意的存在,但也不難發現有些人為了拿到保護令 來威脅對方,甚至甘願冒著可能構成偽證罪和誣告罪、妨害名譽罪 的風險,來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婚姻暴力保護令異常動機個案的存 在。又如同王行(2007)所述,社會工作人員難以用局外人的角度 還原夫妻暴力衝突事件的動機真相。因此當通報成為一種用來壓制 對方的手段;聲請保護令成為一個為了達到目的而使用的工具時,

社會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便需要洞悉個案的想望,看見個 案需求背後的真正目的,仔細思考該如何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

(三)、 社會工作者的因應與面對

除了對被害人與相對人角色未有想像差異的受訪者以外,實 務工作者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後開始看見不同的角色樣貌,

雖然與原本的想像有所差異,也有部分衝擊,但幾位受訪者表示經 過直接接觸或是與網絡合作的經驗中去理解對造的想法,並從中調 整自己的工作方法與步調後,多認為還蠻願意與另一造工作,即便 不是直接與另一造接觸,也更能與對方的社工彼此合作,找到共同 的處遇目標。而不斷的自我檢視是否過度侷限被害人與相對人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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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或是尋求督導與同儕的幫助等,這些都是受訪者曾提及的尋求 協助的方法,皆有助於讓自己找到自己能夠立足的立場去提供互為 相對人案件服務。

二、 相對人社工角色的衝突

本研究中兩位受訪相對人社工除了對於他們在提供服務時與被害人 體制的衝撞有諸多描述外,他們也表述了許多關於「要以誰為案主」的 價值選擇議題,以下分別述之。

(一)、 與被害人體制的衝撞

在與被害人體制衝撞的部分,兩位社工皆對於當前以被害人 為服務主體的體制有相當強烈的感受,除了人力與得以運用的資源 相較有限外,被害人社工對於相對人社工的角色也容易以質疑、不 信任的態度面對,擔憂相對人社工可能會將相關訊息透漏給相對 人,抑或是害怕相對人社工是相對人派來調查被害人情況等,這些 擔憂與害怕多立基於對相對人社工的不瞭解,但其實受訪的兩位相 對人社工對於自己提供相對人服務的立場皆是以「安全」為前提要 件,無論是被害人方或是相對人方都沒有人得以對彼此使用暴力,

在此前提下再去提供相對人服務,例如,若相對人社工能知道被害 人方有離婚的意願,便能與相對人方多討論這方面的議題,並了解 相對人的想法,避免相對人在沒有心理準備之下被告知而引發情緒 不穩,甚至傷及被害人的情況,但被害人社工卻常因為前述的擔憂 與害怕而不願向相對人社工透漏相關訊息,這也使得相對人社工難 以著力。因此,若被害人社工與相對人社工能更加暸解彼此的工作 立場、方法時,雙方的合作或許會更加流暢,也更能落實家庭暴力 防治以「非暴力」與「安全」為主軸的工作目標。

除了社工個人的努力之外,政府也必須重新審視當前的服務 體系是否有改變的需要,如同Mills(2004)所表示的,應當重新 檢視或省思現有的服務體系,是否過度將暴力二分為男性對女性之 施暴,破除女性主義將女性視為是弱勢、無助的刻板印象,協助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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侶雙方重新看待自己的關係,並將決定權回歸到親密關係暴力中的 女性。唯有打破既有的想像疆界,被害人社工與相對人社工將彼此 視作一同打擊暴力的夥伴,才能跳脫暴力的消極處理,並真正的幫 助雙方找到關係中的問題,共同面對與解決,才是面對暴力、阻止 暴力再次發生的積極方式。

(二)、 「要以誰為案主」的價值選擇

「要以誰為案主」所說的是在相對人社工提供相對人服務 時,會有在「擔心被害人的安全」之餘,也要花心力「幫助相對 人」;抑或者是「配合被害人社工的處遇」後,反而需要想辦法

「壓制相對人」,在這些衝突感發生的過程中,相對人社工產生一 種矛盾的心態,明明是互為相對人案件,但自己的評估與處遇似乎 需要配合著被害人方的需求與被害人社工的服務,在配合的同時可 能也會損及自己個案的權益,如同社工 C 所提出的疑惑:「增強了 相對人反而弱化了受暴者,這個時候我才有點拉扯,因為我還是要 考慮他(相對人),那我要放到什麼程度?那這件事我要以什麼為 主?」,這中間該如何平衡與選擇,便是相對人社工常需要面對的 兩難。

而相對人社工也慢慢的在這樣的兩難工作經驗中,整理出以

「安全」做為提供服務的主要前提要件,而這個安全便需要與被害 人方的社工彼此信任,相信被害人方的社工能夠確認被害人方安全 無虞,且能保護自身安全,則相對人方社工便能更自在的提供相對 人方應獲得的資源;而被害人方的社工也需要相信相對人方社工會 在以安全為前提之下提供相對人服務,不會讓自己的個案受到任何 安全上的威脅。

無論是與被害人體制的衝撞或是要以誰為案主,「安全」都是 相對人社工所選擇的優先要件,而這也是當前家庭暴力制度中最為 重要的目標,但在互為相對人的案件當中,「安全」的重視則不能 僅限於進案至被害人單位的個案,而應當是雙方的共同需求,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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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工與被害人社工的處遇工作皆需要立基在安全之上,進而找到 雙方合作的共同目標。

貳、 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所運用的處遇觀點 一、 選擇能夠接受的處遇觀點

無論是所任職的機構所給予的或是個人本身所持有的價值,本研究 的受訪者皆表達出各自對於不同處遇觀點的接受程度與看法為何,較多 提到的觀點主要包含女性主義與優勢觀點,另外,受訪社工在敘述如何 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也常提到系統觀點,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 女性主義觀點

任職於以女性主義起家的單位的受訪者表示,以女性主義觀點 提供單一方受暴的權控型個案服務是非常順暢的,然而,受訪者也 表示,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女性主義觀點有時過度單 一,反而會限制社工無法看見互為相對人案件背後的全貌。除了各 個機構以外,女性主義也是各文獻中最常用來解析家庭暴力的觀 點,當家暴的相關研究、政策立法、處遇模式,皆以女性主義作為 主軸進行論述時,社會工作學生在家庭暴力領域的學習便容易產生

任職於以女性主義起家的單位的受訪者表示,以女性主義觀點 提供單一方受暴的權控型個案服務是非常順暢的,然而,受訪者也 表示,在提供互為相對人案件服務時,女性主義觀點有時過度單 一,反而會限制社工無法看見互為相對人案件背後的全貌。除了各 個機構以外,女性主義也是各文獻中最常用來解析家庭暴力的觀 點,當家暴的相關研究、政策立法、處遇模式,皆以女性主義作為 主軸進行論述時,社會工作學生在家庭暴力領域的學習便容易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