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衍生各種父母證照
7.1 五種衍生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模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3
第七章、衍生各種父母證照
7.1 五種衍生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模型
下表可見,以米爾、羅伯森、威斯特曼為代表的一般自由主義者,並非完 全堅決反對政府介入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 至於贊成實行父母證照的 拉弗萊特,雖背後亦以一般自由主義為其立論基礎,然而相較於羅伯森,拉弗 萊特主張實行父母證照,由此看出拉弗萊特顯然容許更大程度上,國家對「人 民養育子代之自由」之侵害。(LaFollette, 1980, 2010) 至於反對實行父母證照 的論證,背後理由則以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為反對基礎。勒米爾認為 如果我們贊成實行父母證照,則將產生滑坡效應,而導致國家無所不管的「衛 生國家」此結果,自由至上主義者顯然堅決反對。弗列斯也反對實行父母證照。
勒米爾及弗列斯反對實行父母證照的主張,可以將之歸類為自由至上主義,任 何以「保護人類子代福祉與權益為口號,而對人民養育子代之自由進行的事前 審查與限制」之舉動,對於勒米爾與弗列斯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義者而言,皆 非常可疑。(Lemieux, 2001;Frisch, 1982)
相較於「絕對贊成,或絕對反對父母證照」的立場,恩斯特則主張,父母 證照這種模式乃為自由至上主義者「錯將生養人類子代視為一項私人活動」,
且忽略了「人類子代為國家與社會的人力資源與公共財」這個特性。恩斯特認 為,既然人類子代為國家的公共財,那麼國家當然具合理理由補貼人類親代生 養人類子代;換言之,國家對於養育人類子代必須負起一部份責任。(Engster, 2010)
自由至上主義者堅決反對父母證照,亦堅決反對「政府經濟層面補貼人民 育兒,人類親代則做為人類子代成長過程當中,情感、心理、精神的支持」此 一國家與人民共同承擔之公共育兒模式。以恩斯特為代表的一般自由主義者支
‧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4 private parenting
support
C15 parent license
政府部分補貼 (公共育兒
模式)
public parenting Frisch, Lemieux,
John Locke16 Lafollette,
Mill17
代表哲學家 Engster18
‧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5
‧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6 拉弗萊特這只不過是「出於無聊,將人民能力分門別類」。(LaFollette, 1980);
弗列斯的觀點卻是「預測不準確,因此實行父母證照侵害人民自由」。(Frsich, 1982) 勒米爾的觀點是「除非能確保不發生衛生國家,否則一律反對實行父母 證照」。(Lemieux, 2001)
2. 勒米爾、弗列斯 (除非能夠保證不會發生滑坡謬論,否則父母證照此例一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7
3. 米爾20、拉弗萊特、威斯特曼 同意政府某程度侵入人民自由為合理可接受範 圍,為達保護某些弱勢特定群體(例如:人類子代),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 應有條件限制。米爾應主張模型 A;拉弗萊特應主張並贊成實行模型 D;威斯 特曼應主張模型 C。
4.威斯特曼的觀點是「考核人類親代對於人類子代是否存有愛、親情連結,比 起養育人類子代經濟能力更為重要」,且現行養父母實行證照,卻無親生父母 證照,此為雙重標準一;養寵物必須通過審核,然卻沒有實施親生父母證照,
此為雙重標準二。
5. 羅伯森的觀點是「除了重度身心障礙者以外,其餘皆享有絕對的生育權」,
以及「為了保護人類子代之福祉與利益,必要時,允許國家對人民養育人類子 代的自由進行事前審查」。羅伯森 (同意政府某種程度侵入人民的自由為合理可 接受的,為了達到保護某些特定群體(例如:人類子代),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 自由應該有條件限制。羅伯森的立場似乎並非完全反對父母證照,亦非絕對贊 成父母證照,依據其「人民擁有生育權」的主張,羅伯森應主張模型 A,然羅 伯森亦同意「為了保護兒童權益與福祉,政府可以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權利,
進行事先審查」,因此羅伯森應該也同意模型 C。
6.恩斯特的觀點是「公共育兒模式為最理想的模式」。基於「人類子代對於一 社會具有正面效益,諸如提供勞動力、水電、道路等基礎建設所需人力資源」
20 根據米爾的「傷害原則」應用在父母證照上,唯當人類親代確實家暴人類子代,使人類子代 受到肉體(物理)傷害,此時政府才能正當介入,並且禁止人民養育人類子代。 然而測驗育兒能 力的 Model 1 ,其可能產生的四種結果(a~d),皆無法為「政府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
提供合理理由。 (圖表中 Model C 將產生上述提及測驗育兒能力的 Model 1 四種後果 a~d) , 因此米爾應該將主張,儘管措施 a. b. c. d.侵犯了人民的隱私,但仍同意父母證照的實行。(換 言之,對人民私生活某種程度的侵入,米爾表示同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8
此一理由,以及「若一國家拒絕養育其人類子代,則此一國家本身也將面臨人 口凋零,走向衰亡之情形;人類子代存在,一國家才得以繼續維持,因此一國 家應補貼人類親代養育人類子代」。
7.泰勒的觀點是「父母證照一舉兩得,一方面國家藉由實行父母證照防止(國 家)過度侵害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另一方面,藉由實行父母證照,人民 仍保有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 泰勒主張實行父母證照不僅同時能將「不適任 人類親代」透過證照制度過濾掉,另一方面也確保國家不過度干預人民的私生 活(ex: 如何養育人類子代),一舉兩得;因此泰勒同意實行父母證照。不過泰勒
「實行父母證照可淘汰不適任人類親代,另一方面藉由證照制度,人民依舊能 自由決定如何養育其子代,因此國家並無過度干預、侵入人民私生活」這項主 張,是否真如其預想「國家並無過度干預、侵入人民私生活」。
為回答此問題,首先:如何確保這套「證照制度」測驗系統真的公正,能過 濾「不適任」、「具有高度家暴傾向之人類親代」?在這一點上,泰勒將面臨 與拉弗萊特一樣的問題,「如何確保這套測驗系統出錯可能性位於『合理範 圍』,不淘汰適任人類親代,而避免侵害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再者,
即便泰勒能夠 100%確定其設計的「父母證照」測驗制度不會發生「錯把適任 人類親代淘汰」這種(系統性錯誤)可能性,泰勒依舊無法避免「人類親代情緒 暴走、並非蓄意與預謀而失手家暴人類子代」此情況;換言之,即便實行父母 證照,依舊無法確保「人類子代受到保護」。因此筆者認為泰勒的主張似乎存 在問題,除了其設計的模型缺陷導致無法提供解決「人類子代免於其親代家暴 之威脅,且保護人類子代身心健全幸福快樂成長之福祉」此問題之外,其主張 之父母證照版本更無可避免產生「父母證照合格標準該如何訂定」相關衍生難 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9
恩斯特認為,「最後一代論證」泰勒將產生「使用他國人類子代、青年作 為人力與服務來源,此舉實為搭便車行為」的問題;恩斯特主張,公共育兒模 式將與自由主義完美相應,公共育兒模式並非如同一般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 過度干預人民養育人類子代的自由」,公共育兒模式反而與自由主義價值更為 一致。 恩斯特主張,一般自由主義錯將「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視為一項
「私人活動」。討論至此,筆者試問,自由至上主義者泰勒將人類親代生養人 類子代視為一項「私人活動」,應實行「父母證照」較言之成理;或恩斯特主 張的「公共育兒模式」較言之成理?為回答此問題,首先由恩斯特對於「育兒」
的觀點做分析:事實上,恩斯特主張「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並非一項「私 人活動」,人類子代將成長為「成年人類」,人類本身的生存就依賴於「他 人」,社會的延續必須依存於人類子代;老年人類必須依賴於青壯年勞動者提 供老年津貼、維修道路、維修水源,確保飲用水安全、組成軍隊以便抵禦外敵 等服務。若某一社會X因拒絕生養人類子代或基於種種原因下一代消失,則此 社會將面臨整體消失的命運。
泰勒反駁恩斯特上述主張,泰勒主張,若需要人力提供軍隊服務,可以自 行掏錢雇用傭兵,而不需藉由「政府補助育兒」這項政策而得以實現。換言之,
由泰勒此項反駁,可得知泰勒向恩斯特提出一項質疑:「國家究竟該在人民公、
私生活領域扮演何種角色」。依據泰勒秉持自由至上主義之精神,「不論私人 活動或公共活動,一切皆為行為者經由自由意志考慮後而做出決定、採取行動,
一切皆為『個體與個體能力落差』而導致的不同結局」,泰勒因此主張「若需 要青壯年組成軍隊、提供保護人民生命這項服務,可透過供、需雙方自由合意 買賣,因而政府或國家無需補助人民育兒」這項主張,可推出「若需要由年輕 一代提供(勞力、智力)服務」,則一切交由「買賣、交易雙方自由意願,供需 兩方合意之下進行交易即可」,而無需藉由「政府」或「國家」這種機構做為 人類A與人類B之間買賣與交易的中介者、「中間商角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00
筆者欲探究是否「不論贊成還是反對實行父母證照」,「自由至上主義」
與「一般自由主義」兩者表面看似衝突,然依據「自由至上主義」與「一般自 由主義」兩者本身內部不同光譜、擁護自由之不同程度,最終於「人類親代生 養人類子代」此一議題上,可能將得出相同的結論,即為達成人類子代身心健 全發展之福祉此一目的,「自由至上主義」與「一般自由主義」立場並非總是 衝突或矛盾。儘管「自由至上主義」與「一般自由主義」對於「公平」、「平 等」「國家中立」的理解與認定大相徑庭,針對「國家是否應實行父母證照」
所得結論亦南轅北轍,然某些情況下兩者本身理論內部缺陷正可互相補充完善。
即便「自由至上主義」與「一般自由主義」兩者表面對於「平等」理解與認知 看似大相徑庭,於「國家多少程度介入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之自由為合理範 圍」此議題,不論藉由(1)實行父母證照或(2)公共育兒模式(北歐模式)兩項途 徑皆可互相完善達成「保護人類子代免於人類親代精神肉體暴力虐待以及身心
即便「自由至上主義」與「一般自由主義」兩者表面對於「平等」理解與認知 看似大相徑庭,於「國家多少程度介入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之自由為合理範 圍」此議題,不論藉由(1)實行父母證照或(2)公共育兒模式(北歐模式)兩項途 徑皆可互相完善達成「保護人類子代免於人類親代精神肉體暴力虐待以及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