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拉弗萊特的父母證照論證

2.6 面臨「衛生國家」的疑慮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9

拉弗萊特認為,人類親代應該為人類子代成年後的人生做準備。因此,為 了人類子代成年後的人生做準備,以及保護人類子代免於受虐,拉弗萊特主張

「父母證照制度」是一個可行的辦法。父母證照可增加人類子代「為了成年後 的人生做好準備」之可能性。 (LaFollette, 1980: 196)

2.6 面臨「衛生國家」的疑慮

勒米爾反對拉弗萊特所主張的父母證照,除因擔心滑坡謬論;另外亦擔心 實行父母證照將導向衛生國家。換言之,依據勒米爾,一旦實行父母證照,則 人民所有公、私領域生活大小事,政府皆可介入管制,此舉無疑為獨裁專政者 鋪路。(Lemieux, 2001) 針對勒米爾的反對意見,筆者整理如下。

1. 事前限制為不合理 (例如:無父母證照者,即無法養育人類子代)

不論對人民自由所做的「事前限制」 (例如:無法通過父母證照者,即喪失 養育人類子代之資格) ,相比人類子代「可能」受到家暴的嚴重傷害,帶來的困 擾微小,這種「事前限制」皆不合理。因此舉可能導向衛生國家,即國家對人 民公、私領域生活無所不管。

2. 由國家定義「優良人類親代」的標準?

即便養育人類子代屬於危險行為,有條件限制,必須達到最低標準,然而,

養育人類子代的條件限制 (例如:「優良人類親代」則頒發證照,允許人民養 育人類子代),是否也應該由國家定義? 某行為是否應該受到限制、人民行使 某權力是否應該有條件限制,假定上都由政府來定義,然而,此舉低估人民價 值觀判斷之能力、且過度相信政治、官僚體系。統計數據總傾向將不完美的自 由市場,與完美的政府做比較,此舉同樣可能導向衛生國家。(Lemieux, 2001)

3. 嚴重的滑坡謬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0

由於害怕他人「可能」遭受潛在傷害,因此應該對人民採取「事前限制」

(沒有通過證照,則沒辦法養育人類子代)。然而此舉完全忽略「可能導向衛生 國家」的嚴重後果。更提供國家介入人民私生活過大權限。(Lemieux, 2001)

4. 假借公共健康之名,行侵害人民自由之實

「增加更多人類子代成為適應良好身心健全成年人類之可能性」。拉弗萊特 保護人類子代之目標,在這個保護傘下看似特別吸引人,但真正被剝削、被虐 待之人類子代,實際上並不能夠保護自己。 由衛生國家衍生的獨裁者,在所制 定的法律規範下,標榜一套法律皆適用全國人民。專制者以溫柔不屈不撓之姿,

以追求人民健康快樂為口號;大多數的人民,面對這樣的衛生國家無能為力,

而持反對意見的少數亦無能為力,因國家侵入人民自由之時,總以標榜追求公 共健康此包裝現身。(Lemieux, 2001)

2.7 弗列斯 (Lawrence Frisch) 反對拉弗萊特主張的父母證照:放肆 的證照制度

弗列斯對於拉弗萊特父母證照之反對意見,筆者整理如下。

1. 弗列斯認為證照制度並無法規範那些由過失所導致的意外。換言之,現行 證照制度無法預防「蓄意虐待」,或人類親代因失控所造成之家暴。因此,即 便父母證照立意良善,亦無法預防大部分的虐待事件;故無理由支持父母證照。

2. 弗列斯認為拉弗萊特無法將父母執照成功類比傳統證照制度。現行證照制 度最終目的為「檢視現行能力」,而非「預測未來行為」。

3. 拉弗萊特支撐父母證照的論點過於天真;其根基建立於「使更多人類子代 成為『適應良好精神意識心智等身心皆健全之成年人類』」。

4. 現行證照制度並非因某人類S「可能違規」而拒發證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1

2.8 現行證照制度的原因?

弗列斯認為,社會實行證照制度,因為我們預期證照制度能發揮「管制某些危 險行為」的作用,這些危險行為的種類可分為下面四種:

(1)由無知所造成的危險

(2)因心理或身體的無能而造成的危險行為

(3)刻意違規而造成的危險

(4)疏忽、或沒有能力自我控制,所造成的危險行為 (Frisch, 1982: 173)

1.證照與無知所導致的過失

弗列斯主張,擁有育兒知識也無法證明能夠減少人類子代受到虐待。父母 證照制度可能將依靠直覺就能適當養育人類子代,但只因為無法通過證照之人 類親代淘汰掉。 (Frisch, 1982: 174)(對育兒知識很瞭解、會考試之人類親代,

也不代表不會虐待人類子代。因此,當政府要求人民通過某證照考試時,並無 法「保證未來」人民不會違規。)

2.身體或心理無能

弗列斯認為很顯然證照制度將淘汰某些「天生無能力從事某行為」者。例 如:大部分國家要求視力測驗,並禁止核發執照給視力無法矯正的駕駛者。父 母證照若檢測身體、心理、視力、 聽力、識字能力、體適能的能力,亦無法表 示通過測驗的人類親代,即不會家暴人類子代。 (Frisch, 1982: 174)

3.刻意違規

弗列斯指出,現行熟悉的證照制度中,沒有一個允許核發證照許可,給那 些刻意違規者。換言之,即便某人類通過證照,也無法保證此人類在未來不會 刻意違規。證照制度無法測驗出某人類「欲違規意圖」。現行幼兒照護制度也 已經允許當家暴發生時,國家將受虐兒童帶走。(Frisch, 1982: 175)

4.忽視或無法控制的行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2

弗列斯主張,大部分的人類子代受到虐待,比起有目的、刻意虐待,多數起 因於忽視。尤其,當人類親代原本欲處罰人類子代,然一不小心失去控制,盛 怒之下失手使人類子代受到傷害。社會、經濟壓力亦經常為無法預期因素。現 行很難將真實情況模擬在測驗中。例如,想像一個情境:雄性人類剛離開雌性 人類,而人類子代因生病夜不能寐哭兩天也哄不了。父母證照無法測出受測者 在壓力超載的情況下將如何反應。(Frisch, 1982: 175-176)(換言之,弗列斯認 為實行父母證照非但沒有幫助,反而侵害人民自由)

2.9 父母證照面臨實際上的問題

筆者將弗列斯認為父母證照在實際實行上將面臨的困難,整理為以下 2 點。

1. 通過證照後,與家暴高危險群住在一起

第一種情況,例如:已經通過證照的雌性人類親代(被評為適任),但在人 類子代出生之後,與家暴人類子代之同居人如雄性人類住在一起,那麼這種情 況下,國家應該毫不猶豫將人類子代帶走,還是當家暴之實發生,國家才能將 人類子代帶走?

2. 證照考試制度,一次定終身?

證照考試制度應該一年舉辦多次,允許重複考,或者一次定終身,從此永 遠具人類親代之資格?若無定期做評估測驗,則將忽略累積的壓力可能造成某 人類S無能力應付(而家暴人類子代作為出氣)情況發生。 然而,假如我們定 期重新做測驗,那些從未家暴人類子代的人類親代,仍面臨可能被淘汰掉之風 險。(Frisch, 1982: 178) (人類親代並無虐待人類子代,但僅只因人類親代無法 或沒有通過父母證照,國家將其人類子代帶走)

面對弗列斯的質疑,拉弗萊特的回應如下:拉弗萊特認為沒有一種證照制 度是單純測驗能力的。儘管我們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的因果關聯為何,

但其中必有因果關聯,而且現行收養制度也屬於「預測」養父母未來是否會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3

暴人類子代。儘管不清楚之間的因果關聯,現今仍採用這種預測未來行為的收 養制度。(Lafollette, 1982: 181-182 )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將父母證照的焦點由「測驗育兒能力」轉移到「預測 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拉弗萊特似乎混淆「測驗育兒能力」與「預測 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筆者將「測驗育兒能力」的證照模式稱為 Model 1;「預測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稱為Model 2。換言之,

LaFollette 主張:model 1(測驗父母育兒能力) 只是做為達成 model 2(預測人類 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此目的之手段。

model 1 作為手段,model 2 為真正的目的,LaFollette 認為 model 1 與 model 2 兩者並無區別。LaFollette 於 2010 年版本強調:現今存在的證照制度,

皆為「過去導向」(past-oriented),然而,LaFollette 卻主張「父母證照」之性 質,有別於現今存在於社會當中所有的證照制度,現今證照制度為「過去導 向」,然而「父母證照」是「未來導向」。 (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與醫師、律師、老師、駕駛證照不同,「父母證 照」與「其他現行證照制度」之區別主要在於拉弗萊特認為,目前「現行所有 的證照制度」都以「過去」為導向,換言之,現行證照制度之下,能否通過測 驗、獲取證照的關鍵在於:當事人在接受測驗之前「過去」的一段時間之內,

是否符合國家或機構能力檢測所要求的標準;然而,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 照」卻不以「過去」為導向,而是以「預測未來行為」為導向。(Lafollette, 2010: 335) 當人類親代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時,國家處罰父母乃是基於「父 母在過去的某一段時間內,確實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而當人類親代家暴、忽 視人類子代成為了事實,那麼國家當然有權利限制人類子代之養育權」。

(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認為,反對父母證照的其中一項理由在於:反對者混淆「父母證 照」與「現行的刑法制度」。「現行的刑法制度」乃是基於犯罪者「過去」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4

某一段時間內犯下罪行,因而得為其過去行為負起責任接受刑法審判。拉弗萊 特主張,然而「父母證照」與「刑法制度」不同:通過、獲取「父母證照」與 否的關鍵,並非基於「人類親代對人類子代過去一段時間之內之行為」,而是 基於「預測人類親代未來一段時間內(人類子代成長為成年人類之前),是否具 潛在家暴、忽視、虐待人類子代之風險」。(Lafollette, 2010: 3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5

第三章、兩種證照模式

3.1 兩種證照模式

面對弗列斯的質疑,拉弗萊特的回應,筆者整理如下:拉弗萊特認為沒有 一種證照制度是單純測驗能力的。 儘管我們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的因果 關聯為何,但其中必有因果關聯,而且現行收養制度也屬於「預測」養父母(在 未來)是否會家暴人類子代。儘管不清楚之間的因果關聯,現今仍採用這種預測 未來行為的收養制度。(Lafollette, 1982: 181-182)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將父母證照的焦點由「測驗育兒能力」轉移到「預測 人類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拉弗萊特似乎將「測驗育兒能力」與「預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將父母證照的焦點由「測驗育兒能力」轉移到「預測 人類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拉弗萊特似乎將「測驗育兒能力」與「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