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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兩種「國家中立」理解

6.2 只符合人類親代生養自由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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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養育後代者進行補貼,則對非父母者,不公平。泰勒主張一旦補貼人類 親代生養人類子代,即自動表示「國家做出育兒優於其他未受金錢支持之活動,

擁有更高價值之判斷」。於此首先泰勒無法由「國家補貼人民生養人類子代」

得出「國家較重視『生養人類子代』此一活動的價值,而不重視登山、集郵、

乘遊艇個人活動等的價值」。筆者認為,泰勒似乎將「一旦國家給予那些生養 人類子代的人類親代們金錢、經濟層面的幫助,與「國家比較重視育兒此一活 動的價值,而不重視登山、集郵、乘遊艇等的價值」劃上等號。

再者,泰勒亦主張「一旦國家給予那些生養人類子代之父母們金錢、經濟 層面的幫助」,即「自動等於『對那些拒絕生養人類子代、無法生養人類子代、

不生養人類子代的人類不公不義』」。泰勒認為「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之價 值比起登山集郵乘遊艇等私人活動並不更優越,政府不應讚揚人民某種生活方 式如決定生養人類子代而貶抑歧視人民另種生活方式如不補貼登山集郵乘遊艇 等私人活動,故不應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否則一旦補貼人類親代生養 人類子代,即自動表示違反國家中立原則」。泰勒將「國家補貼人民生養人類 子代」與「國家較重視育兒此一活動的價值,而不重視登山、集郵、乘遊艇等 的價值」兩者掛鉤。然而「國家補貼人民生養人類子代」此行為,顯然無法推 出「國家較重視育兒此一活動的價值,而不重視登山、集郵、乘遊艇等價值」

以及無法推出「國家認定生養人類子代之價值優於個人活動如登山、集郵、乘 遊艇等之價值」。泰勒的主張是否言之成理,下一小節探討泰勒「國家中立原 則 1」主張將面臨哪些難題。

6.2 只符合人類親代生養自由之論證

依據泰勒主張的「國家中立原則」版本,即上述筆者命名「國家中立原則 1」,泰勒版本「國家中立原則 1」主張「一旦補貼則『自動表示』國家『做出 生養人類子代』優於『其他人生選擇例如集郵登山乘遊艇等嗜好、志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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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判斷』,對於從事例如『集郵登山乘遊艇等』者,亦自動表示他們『被 評價為較低劣的人生選擇』,故不公平。」首先,何以將「無接受來自國家金 錢補貼者」與「自動等於無接受來自國家金錢補貼者被國家『評等為較低劣』

此一『價值判斷』」掛鉤,此為泰勒無可避免需回答的問題。再者,何以「來 自國家的價值判斷」可自動等同於「對某人類做出人格污辱、歧視無接受國家 金錢補貼者如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拒絕或無法生養人類子代者」兩者之間掛勾為 何,亦為泰勒無可避免需回答的。

由上可見泰勒除了對於課稅支出項目深感不滿,(1)將「國家金錢層次補貼、

將財政支出於某項目或某活動」與「即自動表示某項目或某活動本身具優良價 值」掛鉤,亦犯弱意義上從實然「人類子代造成污染、佔用資源,產生外部成 本」推出應然「故國家無理由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錯誤。 若(1)成立,

即如同泰勒設想「國家金錢層次補貼、將財政支出於某項目或某活動,即自動 表示某項目或某活動本身具優良價值」成立,則此一主張將面臨無法說明「國 家金錢層次財政支出於軍事侵略屠殺殖民地人民掠奪殖民地資源等行為」自動 表示「侵略屠殺殖民地人民掠奪殖民地資源等行為優於其他未受國家金錢層次 補貼之項目,且侵略屠殺殖民地人民掠奪殖民地資源等行為隱含良善、優於其 他事物之價值」。故泰勒需面臨「何以『接受來自國家金錢補貼項目與接受來 自國家金錢補貼者』即『自動隱含』接受來自國家金錢補貼者或項目本身具較 其他未受國家金錢補貼者或項目『更優越』此一『價值判斷』」的質疑。

泰勒理解國家中立原則 1 此版本亦面臨下列問題分析如下:泰勒主張「一 旦國家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即違反國家中立原則,對於生理心理種種 因素無法生養人類子代或選擇不生養人類子代者不公平,將人民納稅支出於人 類子代之基礎教育自動等於戕害那些無法生育、基於種種因素選擇不生育者之

(財產)自由。」另一方面不反對實行父母證照,認為實行父母證照最終目的 為篩選「窮人不具備生養子代之資格,不應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應一律禁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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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能力未達標準者生養人類子代。」顯然基於「一切皆自給自足」觀點,泰勒 認為一旦實行父母證照,即可解決「國家補貼生養子代,戕害無法生育、基於 種種原因不選擇生養人類子代者之財產自由」的問題。

對於篩選「何者具備生養人類子代之資格」,在「財產自由被國家納稅義 務系統下侵害」與「依據國家訂定標準『適合生養子代之人類親代』評等,個 人資訊被侵害」兩者,泰勒認為前者嚴重性大於後者。

(a).「精神、時間、陪伴」,皆可「被量化」、「被計算」?泰勒「只需自掏腰 包購買所需人力即可」此主張完全忽略人類親代「精神、時間、陪伴」等精神 成本、時間成本、陪伴成本直接假定資本主義結構之下一社會「萬物皆可被量 化,萬物皆可被販賣」,泰勒此一主張將只能被眼睛與大腦辨認的貨幣系統:

鈔票、金錢,作為「唯一」衡量(對人類A與人類B「是否公平」)之「基 準」。若善意理解泰勒,他可能主張在一資本主義社會架構之下,一切遵從自 由市場經濟,那麼任何無形有形舉凡服務、實體物品等,全部「皆為可被購 買」。那麼假若泰勒之主張成立,為了達成「保護人類子代免於家暴、虐待威 脅,且保護人類子代快樂身心健康發展之福祉」此一目的,我們或許可以詢問 泰勒,國家「應該幫助」人類子代「購買」符合他們身心健全成長發展所需的 人類親代「精神、時間、陪伴」等服務嗎?「兒童」作為一個人類,為何享有

「社會資源」之「特殊分配」?國家「金錢此一層次之補貼」即表示國家做出

「人民育兒」與「其他人生計畫,例如乘遊艇、集遊、登山」之價值優劣判斷?

兩者何以掛鉤?顯然泰勒無法證成何以兩者掛鉤。

泰勒認為,無法看出「育兒」有何特殊之處,政府何以補貼「育兒」,而 非其他人生選擇或項目,例如集郵、登山、乘遊艇?國家一旦補貼身為父母之 人民「育兒」,即對非父母者造成不公平。(Taylor, 2010: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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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個人造化觀點與弱勢族群:敘利亞出生的嬰兒。泰勒無法認同何以「人類 子代需受國家如基礎教育等金錢補助」此主張似乎自動忽略「人類子代為弱勢 群體、雌性人類為弱勢群體」。依據泰勒認定「國家中立原則 1」版本主張

「政府不能以『某些人的生活方式比其他人更優越』為理由而限制其他人的自 由,例如政府不能以『生養人類子代之價值更優越,因此剝奪其他選擇不生養 人類子代者或無法生養人類子代者之自由』」。

即便「人類子代為弱勢群體,然政府基於國家中立原則,不能認為弱勢群 體更值得關懷而使其被分配較多資源、享有較多機會,故政府無理由提供弱勢 群體生存所需幫助」。試問,一個出生在敘利亞的嬰兒,每日的生活為:躲炸 彈與逃命求生存;另一出生在芬蘭的嬰兒,每日的生活則為:其父母擔心小孩 在幼兒園是否穿暖吃飽喝足、是否與其他小朋友和睦相處等。顯然敘利亞的嬰 兒與孩童,無論如何憑藉個人努力,只要國家戰亂未止則此一敘利亞的人類子 代終其一生,都將生存於炸彈、燒殺擄掠、被攻擊的生活情景之下。而另一出 生在芬蘭的嬰兒,其成長的背景與情況為:0 歲至大學教育學費全免之國民教 育環境,擁有相當程度自由選擇職涯與人生規劃等,並與社會其他成員、人類 親代互動健康,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正循環。故泰勒此一「國家中立原則」

理解版本,即筆者前一小節命名為「國家中立原則 1」,無法於前述敘利亞芬 蘭人類子代生存本質差異此情形下言之成理。

(c). 忽視風險問題:泰勒主張「唯有通過經濟能力標準,才有取得父母證照資 格,具備養育人類子代之資格」將面臨:完全忽略風險轉嫁問題,也忽略非抗 力因素、地震、火山爆發、火災、等災害因素,造成個人畢生積蓄與賴以為生 之家一夕毀滅,此時已非單純「個人『能力不足』,因此生活過得很糟糕」。

然而依據泰勒,他理應反對國家提供任何救援、以及資源援助,因為泰勒主張

「一旦對那些因遭逢地震、火山爆發、火災等災害受到損害的人民進行『國家 援助』,則對那些『安然無恙的人民,不公平』。」依據泰勒,為求邏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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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為「遭逢天然災害等風險自身承受能力不足而導致流離失所,故政府無 合理理由承擔因個體『能力不足』而導致的各種身體器官機能病變等後果,以 避免造成國家財政赤字」,泰勒亦應積極「反對全民健保制度、以及國家圖書 館、高速公路、路燈的架設」。

由上述泰勒「公平之說」主張可得出:泰勒將「反對任何一切公共建設」

此一結論。那麼既然泰勒為自由至上主義擁護者,而自由至上主義又奉行「不 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干涉,在不傷害其他人的前提之下,個人享有最大化自由」,

那麼泰勒大可選擇移民至一個「完全實踐其理想、完全體現泰勒所認定的自由 主義之價值」的社會或國家。

再者,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作為一個「獨立個體之人類」,個人擁有權利

再者,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作為一個「獨立個體之人類」,個人擁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