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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與恩斯特補貼育兒與否之爭-兒童作為人類與父母作為養育者自由主義公平之爭哲學探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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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碩士學位論文. 泰勒與恩斯特補貼育兒與否之爭兒童作為人類與. 治 政 父母作為養育者大 立 ‧ 國. 學. 自由主義公平之爭. ‧. 哲學探究. sit. y. Nat. Should parents be licensed ?. n. al. er. io. Liberalism or Libertarianism:. C hPublic or U n i engchi. v. private parenting?. 指導教授:鄭光明老師 研究生:吳叡涵 撰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 摘要. 對於「政府限制人民自由之合理界限」此一問題,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 爾(Pierre Lemieux) 與弗列斯(Lawerence Frisch)堅決反對任何以「國家公共利 益為名,行侵害人民自由之實」,無所不管的衛生國家(Sanitary State) 行為。 然而當代自由主義對於「政府限制人民自由的合理界限」此一問題抱持不同看 法。本文探討自由至上主義 (libertarianism,或放任自由主義) 與一般自由主義 (Liberalism) 將如何回應政府介入人民私領域生活(以人類親代養育人類子代之. 政 治 大. 自由為例)界限問題,以及當代自由主義衍生出的五種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 模式何者較言之成理。. 立. ‧ 國. 學. 在本文中筆者將探討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證照,以及由當代自由主義所. ‧. 衍生的五種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證照模式之中,何者較言之成理。在證照制. y. Nat. 度之哲學爭論中,「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證照」為國家與人民自由界限值得. er. io. sit. 探討例子之一。筆者將探究「五種父母證照模式」哲學爭論,以便探討「國家 限制人民自由之合理界限」此一問題。. n.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 父母證照 (parent licensing),拉弗萊特(Hugh LaFollette),勒米爾 (Pierre Lemieux),衛生國家(Sanitary State). 1.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 目次 第一章、導論...................................................................................4 第二章、拉弗萊特的父母證照論證...........................................…..11 2.1 拉弗萊特「父母證照」之主張.................................................11 2.2 證照制度的理由為何?...........................................................12 2.3 父母證照面臨理論上的反對意見............................................ 14 2.4 反對實際實行父母證照之意見................................................15. 政 治 大. 2.5 類比收養制度.........................................................................17. 立. 2.6 面臨「衛生國家」的疑慮.......................................................19. ‧ 國. 學. 2.7 弗列斯反對拉弗萊特主張的父母證照:放肆的證照制度...... 20. ‧. 2.8 現行證照制度的原因?.......................................................... 21. sit. y. Nat. 2.9 父母證照面臨實際上的問題................................................... 22. a. er. io. 第三章、兩種證照模式................................................................ 25. n. iv 3.1 兩種證照模式......................................................................... 25 l 3.2. n U engchi 兩種證照模式與衛生國家....................................................... Ch. 28. 3.3 證照模式:Model 1 與其可能面臨之疑慮............................. 29 3.4 證照模式:Model 1 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其分析結果........ 30 3.5 證照模式:Model 2 與其可能面臨之疑慮............................. 31 3.6 證照模式:Model 2 可能產生的問題,以及其分析結果....... 32 3.7 Model 1 與 Model 2 兩種證照模式結論................................. 34 第四章、「生育」與「養育」人類子代論證................................ 38 4.1 威斯特曼契約式類比論證..................................................... 38. 2. DOI:10.6814/NCCU202000169.

(4) 4.2 羅伯森支持有條件的生育權,且同意限度內事前審查.......... 39. 4.3 Robertson 提及父母證照實行「時機點」問題..................... 40. 4.4 Robertson 關於「生育權」、「生與養」論證..................... 41. 第五章、公共育兒與私人育兒之爭............................................. 44. 5.1 恩斯特泰勒之爭何在............................................................ 44 5.2 恩斯特支持公共育兒模式的論證.......................................... 49 5.3 泰勒反對公共育兒模式,支持私人育兒、父母證照的論證.. 51. 政 治 大 支持公共育兒面臨什麼問題................................................. 立. 5.4 支持與反對「最後一代論證」.............................................. 54 5.5. 55. ‧ 國. 學. 5.6 檢驗泰勒反對公共育兒將面臨什麼問題............................... 56 第六章、兩種「國家中立」理解................................................... 58. ‧. 6.1 兩種「國家中立原則」......................................................... 58. y. Nat. io. sit. 6.2 只符合人類親代生養自由之論證........................................ 61. er. 6.3 符合兩種「國家中立原則」................................................. 80. al. n. v i n Ch 第七章、衍生各種父母證照.......................................................... 93 engchi U. 7.1 五種衍生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模型................................... 93 7.2 各種衍生父母證照模式面臨哪些難題................................... 101 第八章、結論...............................................................................117 參考文獻..................................................................................... 125. 3. DOI:10.6814/NCCU202000169.

(5) 第一章、導論 對於「政府限制人民自由的合理界限」此一問題,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 爾(Pierre Lemieux) 與弗列斯(Lawerence Frisch)堅決反對任何以「國家公共利 益為名,行侵害人民自由之實」,無所不管的衛生國家(Sanitary State) 行為。 然而當代自由主義對於「政府限制人民自由的合理界限」此一問題抱持不同看 法。筆者本文探討自由至上主義 (libertarianism,或放任自由主義) 與一般自由 主義 (Liberalism),將如何回應政府介入人民私領域生活(以人類親代養育人類 子代之自由為例)界限問題,以及當代自由主義衍生出的五種父母證照模式何. 政 治 大. 者較言之成理。為此在本文中筆者將探討父母證照,以及由當代自由主義所衍. 立. 生的五種父母證照模式之中何者較言之成理。在證照制度之哲學爭論中,「父. ‧ 國. 學. 母證照」為政府侵犯人民自由值得探討例子之一。筆者將探究五種父母證照哲 學爭論,以便探討「政府限制人民自由的合理界限」此問題。. ‧. 本文要探討的議題是:「欲避免人類子代遭受家暴,且達成人類子代幸福. Nat. sit. y. 快樂身心健全成長此一福祉,究竟應透過何種手段以達成?」本文首先介紹拉. n. al. er. io. 弗萊特(Hugh LaFollette)父母證照(parent-licensing)論證,並試圖回應實行父母. i n U. v. 證照是否可能產生諸如自由至上主義者(libertarianism)所害怕無所不管的「衛生 國家」(sanitary state) 。. Ch. engchi. 本文第一章節筆者將探討拉弗萊特於 1980 提出的「父母證照論證」,以及 弗列斯(Lawerence Frisch)、勒米爾(Pierre Lemieux) 反對拉弗萊特的理由。拉 弗萊特主張發展福利主義和社會規劃,看重公平多於效率,因此傾向同意政府 干預市場;並且認為,為了保護未成年的孩童免於父母虐待,政府理應要求所 有父母通過育兒證照。(LaFollette, 1980, 2010) 儘管自由主義大師米爾(John Stuart Mill)主張「唯有當某人S對他人造成立 即、明顯的肉體傷害,此時政府才有合理的理由限制人民的自由」,這項主張. 4. DOI:10.6814/NCCU202000169.

(6) 看似將「政府何時才可對人民的自由進行合理限制」設置高標準,然而米爾卻 同意「為了達到保護人類子代此目的」,政府可以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 進行事前審查。米爾認為,此舉儘管侵犯人民部分自由,但仍可被接受,因此 筆者將米爾歸類為一般自由主義 (Liberalism)。(Mill, 1978) 相較於米爾對人民 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做出讓步,自由至上主義的代表者勒米爾與弗列斯,則抱 持強烈反對父母證照的觀點。勒米爾反對國家假藉公共健康之名,行侵害自由 之實,並提出衛生國家 (sanitary state) 的論證,即是擔心一旦實行父母證照, 即自動等同賦予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力,介入人民生活領域,如此一來便侵害人 民自由。形成對人民公、私生活領域層面上所有大小事,皆無所不管的衛生國. 政 治 大. 家。(Lemieux, 2001;Frisch, 1982). 立. 在第二章中,筆者將提出,拉弗萊特不論 1980 年主張強版本實行父母證照:. ‧ 國. 學. 「凡為未通過父母證照者,一律不具備養育人類子代之資格」,或 2010 年主. ‧. 張溫和漸進版本:「通過父母證照者,給予減稅優惠」、「將人類親代生養人 類子代知識課程納入高中教育裡面」等等作法;實際上,「探討究竟是否應該. y. Nat. sit. 實行父母證照」此一問題背後,真正待解決的問題在於「既然不論實際層面或. n. al. er. io. 理論層面,父母證照於『量化父母育兒能力』是否具信度與效度皆可疑」,且. i n U. v. 由拉弗萊特設想的父母證照模型,實際上拉弗萊特已將焦點由「單純測驗人類. Ch. engchi. 親代是否具備生養人類子代之能力」轉變為「預測人類親代在未來是否家暴、 虐待人類子代」,因此筆者分析這兩種證照模式分別可能衍生的不同結果,此 兩種證照模式是否最終皆將導向勒米爾、弗列斯等極端自由主義者害怕的「衛 生國家」? 以及這兩種證照模式可能產生的各種不同結果,衍生出的衛生國家 屬性是否相同。 第三章筆者將介紹威斯特曼(Jack C. Westman) 支持父母證照的主張,威斯 特曼認為,婚姻制度與生育人類子代,皆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締結契約之自由, 然而基於保障人類子代福祉之立場,容許上述個人與個人之間締結契約的自由 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縮與規範,簡言之,威斯特曼支持實行父母證照。且由其主. 5. DOI:10.6814/NCCU202000169.

(7) 張「基於保障人類子代之福祉」此立場,筆者推測威斯特曼應與恩斯特「公共 育兒模式」思想一致。第三章第二小節筆者將探討羅伯森引入生育自由權的論 述,作為輔助父母證照牽涉個人自由問題的初步回應。 對比於明確表達「反對 實行父母證照」立場的米爾與弗列斯,羅伯森(John A. Robertson)則處於游移 曖昧的態度:羅伯森主張「除了重度身心障礙者之外」,凡達到「養育人類子 代所需具備心理能力」之最低標準者,皆擁有「生育權」,羅伯森這項主張看 似捍衛人民的「生育權」,然而另一方面,羅伯森卻也同意「政府為了保護人 類子代之福祉,可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進行事前審查(advance screening)與限制」(Robertson, 1983, 1994) ;由此可知,羅伯森並非絕對反. 政 治 大. 對政府某種程度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自由之侵害,卻亦非完全贊成父母證. 立. 照。透過羅伯森對於生育自由權的支持立場筆者將主張即便支持「生育自由權」. ‧ 國. 學. 仍無法證成「應該支持實行父母證照」或「不應該支持實行父母證照」(即反 對實行父母證照)。. ‧. 除了透過「實行父母證照」此一手段達成「保護人類子代免於人類親代家. y. Nat. sit. 暴 、 虐 待 且 保 護 人 類 子 代 身 心 健 全 成 長 之 福 祉 」 此 目 的 , 恩 斯 特 (Daniel. al. n. 論。. er. io. Engster)與泰勒(Robert S. Taylor)著重於「國家是否應進行育兒補貼」展開爭. Ch. engchi. i n U. v. 恩斯特泰勒首先對於「國家中立」認知理解不同,再者對於「人類年輕子 代、人力資源是否可以被購買」意見亦相左;兩者對於「為達成『保護人類子 代免於人類親代家暴、虐待且保護人類子代身心健全成長之福祉』此目的,展 開『國家是否應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爭論」,可視為「父母證照」衍 生變形模型。恩斯特反對實行父母證照,恩斯特主張,一般自由主義者錯將 「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視為一項「別人完全無權干涉」的私人活動,恩斯 特大力主張國家補貼的「公共育兒模式」(public parenting support)(筆者稱之 為「北歐模式思想」),其理由即為:人類子代乃為國家的人力資源、公共財、 人類子代作為人類出生於一社會架構、生長於社會此一大時代背景之中,為整. 6. DOI:10.6814/NCCU202000169.

(8) 體社會的一份子;人類子代對社會將產生正面效益(如提供軍隊、修繕道路水 源、提供老年人類老年津貼、提供勞動力支撐最低基本社會運行所需之人力服 務),既然人類子代屬於人力資源、公共財,且對社會將產生貢獻,那麼政府 應當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Engster, 2010) 與恩斯特持完全相反立場,泰勒(Robert S. Taylor)則支持實行父母證照,並 反對恩斯特公共育兒模式之主張。泰勒認為實行父母證照一舉兩得:一方面不 但能將不適任人類親代篩選掉,另一方面國家亦並無「過度介入人民養育人類 子代自由」此一私人領域的問題。(Taylor, 2010) 另一方面,泰勒質疑「國家進 行育兒補貼例如補貼初中小學義務教育」,並主張「自由主義在育兒此一議題. 治 政 大 上,必定面臨二律背反」:若從「將人類子代視為一個獨立個體、一個人類, 立 孩童應享有最基本受到照顧之權利」此一正命題角度出發,國家應補貼育兒; ‧ 國. 學. 然而,若從「重視人民選擇成為父母與否之自由」此一反命題角度出發,則國. ‧. 家並無理由補貼育兒。泰勒反對國家補貼育兒理由在於,政府應保持「國家中 立原則」(principle of neutrality),不應對任何人民選擇從事的人生規劃做出. y. Nat. sit. 「價值優劣」之判斷;在某一人類親代不具備經濟能力養育人類子代的前提之. n. al. er. io. 下,某一人類親代即不具備生養人類子代之資格;且在此一前提之下,重視. i n U. v. 「人民選擇成為人類親代與否之自由」應遠大於重視「將人類子代視為一個獨. Ch. engchi. 立個體、一個人類,人類子代應享有最基本受到照顧之權利」,以免「補貼人 類親代者,卻不補貼非人類親代者」而違反「國家中立原則」。一旦補貼人類 親代生養人類子代,即表示「做出『生養人類子代』之價值優於其他私人活動 例如集郵登山乘遊艇的判斷」,因此嚴重違反「國家中立原則」,侵犯「不選 擇或基於種種生理心理因素而無法生養人類子代者之自由」。(Taylor, 2010) 首先,泰勒提供的論述是否有效回應其主張的「國家應確保其中立原則」 為第一項問題,泰勒所談論的「國家中立」是否在任何條件之下皆成立?泰勒 主張的「國家中立原則」在某些情況之下是否「達成人類子代身心健全成長之 福祉」相違背?再者,泰勒即便引入康德式正反命題試圖解決其主張的「育兒. 7. DOI:10.6814/NCCU202000169.

(9) 在自由主義此一框架之下必定面臨二律背反」此一難題(泰勒主張,正命題為 「生養人類子代屬於人民私人選擇與活動」,國家不應補貼人民生養人類子代, 焦點著重於「人類親代個人生育自由」;而反命題則為「人類子代作為一獨立 個體」,國家應補貼人民生養人類子代,焦點著重於「兒童作為一人類享有之 人權」。 儘管(1)泰勒引入「康德式解決二律背反」試圖解決「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 代之生育自由權與人類子代作為獨立個體享有之『身心健全成長之福祉』兩者 利益衝突問題」仍無法解決與回應「保護人類子代免於虐待、暴力威脅,以及 保護人類子代身心健全成長之福祉」此議題以及(2)仍面臨「父母證照門檻設置. 治 政 高低」無法獲得解決的難題,此為第二項問題。 大 立 ‧ 國. 學. 第三,泰勒「經濟因素能力不足者,一律不具備生養人類子代之資格」此 一主張除了忽視資本主義社會結構之下 99%財富掌握於 1%財閥,剩餘 99%人. ‧. 類瓜分剩餘 1%財富等貧富差距問題,以及敘利亞兒童躲避炸彈每日生存危機、. y. Nat. 芬蘭兒童戶外踢踢足球抓抓野生昆蟲、熱帶島國森林獵獵鹿河裡湖裡海裡抓抓. er. io. sit. 魚樹上摘摘果實即可果腹等差距之外,只單純歸咎於因果造化,以及某一特定 人類之經濟層面貧窮根源為「能力落差」,稍顯過度窄化原因,此為泰勒第三. n. al. 項問題。.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無法由「支持/贊同人類之生育自由權」此一前提推導出「國家應該補 貼人民生養子代」,或「國家不應該補貼人民生養子代」,此為泰勒第四項問 題。泰勒指涉的「生育自由權」為「選擇生養人類子代」或「選擇不生養人類 子代」不論何者,都不應受到國家歧視;而泰勒認為,一旦國家補貼「人民生 養子代」,即自動等於歧視那些「選擇不生養人類子代,或因生理心理因素等 無法生養人類子代的人民」。泰勒何以將「一旦金錢層次補貼人民生養人類子 代」自動與「歧視那些拒絕或因生理心理等因素無法生養人類子代的成年人類」 劃上等號,此為泰勒無可避免必須回應的問題。. 8.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0) 第五章節「兩種國家中立理解」聚焦於泰勒與恩斯特「最後一代論證」之爭, 以及泰勒與恩斯特的主張分別面臨什麼問題,為此本文將分析支持與反對「最 後一代論證」背後是否具備合理理由。 「最後一代論證」主張當面臨一社會的「雌性人類『皆』拒絕生養人類子代」 (且『皆』拒絕成功),人類子代消失情況時,泰勒的「最後一代論證」搭便 車使用「他國人類子代」、使用「他國人類子代人力資源」是否言之成理。不 論恩斯特或泰勒兩者皆犯了寬鬆定義弱意義之下的實然推出應然,且兩者皆乞 題早將結論藏在前提裡。儘管恩斯特泰勒兩者皆犯了非嚴格定義之下的「由實 然推出應然」、「早將結論藏在前提裡的乞題」,然而兩者分別依然對於「人. 議題無法由邏輯論證推論得出「應該,或不應該」。. 學. ‧ 國. 治 政 大 類親代與人類子代之間生養自由權與身心健全發展福祉與人權」提供實際實行 立 層面如北歐模式思維之見解。「國家是否應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此一 ‧. 換言之,藉由恩斯特泰勒對於國家中立原則不同理解,筆者歸納得出:一、. sit. y. Nat. 「國家應該或不應該補貼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此議題,無法以邏輯論述證成. io. er. 得出『應該』或『不應該』補貼人類生養子代」,二、泰勒與恩斯特之爭背後 隱含價值觀衝突、價值觀選擇、價值觀取捨問題,國家與一人類生養自由界限. al. n. v i n Ch 問題,將只剩「選擇巧克力口味,或選擇香草口味或選擇其他更多億萬千百種 engchi U 口味」此價值觀選擇、價值觀取捨問題。自由至上主義與一般自由主義針對人 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不必然總如表面所見互相衝突,某些情境之下相輔相成兼 容並蓄,西元 2020 政府是否應對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此議題採取一定限制 仍存許多待解問題,以待未來討論。 在接下來的內容中筆者將會對參考文獻中呈現的重要內容進行較詳盡闡述 與探討,並從筆者的理解的角度出發,嘗試解決「一般自由主義」拉弗萊特與 「自由至上主義」勒米爾、弗列斯之間存在的主張分歧,回應勒米爾的同時更 為詳盡探討自由主義在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此議題面臨哪些問題,並試著完. 9.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1) 善一些內容。最後本文結論將試著得出西元 2020 可能最佳人類親代養育人類 子代版本,以現行「一般自由主義」與「自由至上主義」兩種視角切入,試著 完善各自理論內部缺陷與一些問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2) 第二章、拉弗萊特的父母證照論證 2.1 拉弗萊特「父母證照」之主張 此章節,筆者將介紹拉弗萊特的「父母證照論證」(parental licensing argument)。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的目的在於保護人類子代,挑出那些我們 能夠合理「預測將來是否虐待人類子代」之人類親代。拉弗萊特也認為相較於 那些沒有通過父母證照者,通過證照者自由被侵害的程度比較小。另外,有些 人養育人類子代之方式令人難以接受(例如:覺得應該偶爾虐待人類子代)因 此,人民並非理所當然擁有「擁有生養人類子代之權利」(LaFollette, 1980:. 政 治 大. 182). 立. ‧ 國. 學. 拉弗萊特父母證照論證如下: P1. 某行為 X 對他人造成潛在危害. ‧. P2. 從事某行為 X 需具備一定的能力. Nat. sit. n. al. er. io. X 可代入育兒行為. y. P3. 我們有合理、可信賴的方法檢測某行為者是否具備此能力。. C. 父母育兒行為需要執照。. Ch. engchi. i n U. v. 相較之下,反對政府介入導致產生衛生國家(即國家無所不管)的論證則 如下 (以勒米爾及弗列斯反對實行父母證照的主張為例): P1. 無法通過父母證照,即無法養育人類子代,這種事前限制是不合理的。由 於害怕人類子代「可能」遭受潛在傷害,因此對人民採取「事前限制」,此舉 提供了國家介入人民私生活過大的權力。. 11.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3) P2. 即便養育人類子代屬於危險行為,有條件限制,必須達到最低標準;然而, 國家無法定義何謂「優良、良好人類親代」,更無法以此做為藉口設立條件, 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 P3. 以「增加更多人類子代變成適應良好成年人類之可能性」為理由,在這個 保護傘下,看似特別吸引人,但真正被剝削、被虐待的人類子代,實際上並無 法保護自己。專制者以溫柔、不屈不撓之姿,以「追求人民的健康快樂為目的」 為藉口,假借公共健康之名,行侵害人民自由之實。依據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弗 列斯、勒米爾,三項前提 P1, P2, P3 均可能導向衛生國家。 故結論 C. 政府無 合理理由實行(干涉人民養育人類子代自由的)父母證照。. 政 治 大. 立.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論證」可簡述如下:. ‧ 國. 學. 1. 國家應要求人類親代必須具執照,才可撫育人類子代。. ‧. 2. 拉弗萊特的論述策略,可以分為以下三點:首先,他設想 (一)理論上的反對意見,. y. Nat. n. al. er. io. (三)最後,將父母執照類比現行收養制度。. sit. (二)執行上的反對意見,. i n U. v. 拉弗萊特主張,理論上與執行上的反對意見,並無法推翻其父母證照的主張。. Ch. engchi. 3. 拉弗萊特認為自己所提出的父母證照,與現行收養制度之間,具有驚人的相 似點:假使我們繼續執行收養制度,如同我們認為的那樣理所當然,那麼亦應 建立(親生)父母執照制度。 4. 拉弗萊特主張:一部分人類基於「父母對於親生子女,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 而反對父母證照。拉弗萊特認為上述理由根本無法成立。接著,筆者將詳述拉 弗萊特的主張。. 2.2 證照制度的理由為何?. 12.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4) 規範具有潛在危害的行為 拉弗萊特主張,我們的社會通常會對某些活動進行規範:除非行為者「事 先」獲得允許,否則從事某行為不合法。 拉弗萊特認為,現行要求汽車駕駛必 須擁有證照。 除非滿足證照的要求,否則現行禁止人們行醫、當律師、藥劑師、 心理醫生。當社會要求駕駛考執照,由於現行認為開車對他人會造成潛在危害, 安全地執行此行為(開車)需要一定的能力,且具合理、可信賴的方法,檢測 行為者是否具備此能力。而此行為 X 可以應用在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行為上。 此外,受虐兒童一輩子承受心理與生理的創傷。往往導致他們在未來犯罪的 「可能性」很高。相較於其他未受虐待之人類子代,曾經遭受虐待之人類子代. 政 治 大. 成為人類親代之後,存高度「可能性」虐待自己的人類子代。(LaFollette, 1980:. 立. 學. ‧ 國. 182). 測驗制度並非完美,錯誤在所難免. ‧. 拉弗萊特認為,即便能力測驗有時不準確,我們仍繼續執行證照制度。拉. y. Nat. 弗萊特承認,事實上,的確沒有任何一種測驗,能夠只挑選出有能力之駕駛者、. io. sit. 醫生、律師。錯誤在所難免。拉弗萊特欲強調:測驗無需完美。證照制度應該. n. al. er. 用來保護那些「可能」被無能力行為者,所傷害的無辜者(此指:人類子代)。 (LaFollette, 1980: 183-184). Ch. engchi. i n U. v. 父母必須具備育兒能力 拉弗萊特認為,人類親代之育兒行為,無庸置疑地符合實行證照制度的標 準:行為者必須「具有能力」。假使人類親代並無傷害人類子代,但育兒行為 需要具備一定的「能力」。然而,並非所有人都具備此能力。一部分人類親代 缺少養育人類子代的正確知識。或者有些人類親代缺少熱情不具活力、性情不 穩、性格易怒。任何人類子代皆可能(或確實)遭受虐待,因此具備「育兒能 力」為必須條件;故拉弗萊特主張凡人類親代皆應通過父母證照。 (LaFollette, 1980: 185). 13.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5) 2.3 父母證照面臨理論上的反對意見 拉弗萊特設想下列「父母證照論證」的反對意見,並一一加以駁斥。反對 者可能質疑,我們是否擁有合理、準確能夠「預測」人們在未來「可能」虐待 人類子代?拉弗萊特反駁:依據 「對人民自由侵害的程度」 做判斷,父母證照 制度侵害人民自由的程度,並不亞於現行的收養制度。現行收養制度也是一種 「預測」,也被普遍接受並採行。人民必須對政府不必要的干涉謹慎小心。政 府侵入人民的生活,儘管往往可能並非事關重大,然而一旦介入過多,那麼 「侵害人民公、私領域生活自由」即已成事實。 (LaFollette, 1980: 186) 拉弗 萊特於 2010 版本特別強調:所謂「專業執業人士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相異點 ,. 治 政 大 與「專業執業人士與養父母」兩者之間的相異點,是相同的。這些相異點,並 立 不表示這種收養制度是不被允許的。這些相異點,同樣地,並無法說明「父母 ‧ 國. 學. 證照理論上站不住腳」。即使許多人類親代確實對自己生理血親人類子代存有. 2010: 336). ‧. 親情,但這不足以讓「所有人類親代不虐待血親人類子代」。 (LaFollette,. sit. y. Nat. al. er. io. 對人民做出的「事前限制」 是否具正當性?. v. n. 對於(得先取得父母證照,才有資格「生養人類子代」)這種「事前限. Ch. engchi. i n U. 制」,質疑其道德與正當性。父母證照制度存在一個問題:即便從無家暴過人 類子代,「那些被評定為沒有能力的優良人類親代」很可能被否決掉。因此懷 疑論者對於這種「事前限制」的正當性,持懷疑態度。(LaFollette, 1980: 188189)(因為此一「事前限制」,侵害人民 「生養人類子代」 之自由)對此拉弗 萊特反駁並主張,一般而言,此一「事前限制」只適用以下情形:當這種限制 並非「極度麻煩」,但此行為卻可能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那麼此時這種「事 前限制」是可以被接受的。大部分類型的證照(例如:醫生、駕駛人、藥劑師) 皆屬於這種「事前限制」。需要一定的事前限制,以防止嚴重的傷害。雖然某 些人類可能覺得此一事前限制是種沉重壓迫,然與受到嚴重虐待的人類子代相. 14.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6) 比,此一「事前限制」顯然微不足道。同理,應用於父母證照,父母證照目的 乃為「預防人類子代遭受嚴重傷害」。(LaFollette, 1980: 188-189). 2.4 反對實際實行父母證照的意見 此外,拉弗萊特又設想下列「父母證照論證」反對意見。這些反對意見聚 焦在父母證照實行上面臨的問題與困難。反對意見認為,父母證照在理論上可 行,然而(實際上)卻無法有效率、公正實行。對於上述反對意見,拉弗萊特 一一加以駁斥。 (LaFollette, 1980: 190) 拉弗萊特設想五個反對意見如下。 何謂「優良人類親代」定義?. 立. 政 治 大. 第一項反對意見,即: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發現「適當的標準」,定義「何謂. ‧ 國. 學. 優良人類親代」。我們並沒有分辨「哪些是適任、哪些為不適任人類親代」的 標準。 (LaFollette, 1980: 190) 對此,拉弗萊特反駁,現行不太可能制定一套標. ‧. 準,足以精確分辨 「優良人類親代」,與「較劣質人類親代」。關於人類子代. Nat. sit. y. 發展與成人心理狀態,現存人類所知太少。而拉弗萊特提議,並非要求具「好. n. al. er. io. 的區別方法」;比起要求只頒發證照給那些被評為「最佳人類親代」 ,他認為. v. 反而應該剔除掉「『極為劣質』人類親代」。 (LaFollette, 1980: 190) 拉弗萊. Ch. engchi. i n U. 特於 2010 版本強調,我們不應該對人類親代抱有「高標準」期待。換言之, 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照的標準,不應訂定的太高。(LaFollette, 2010 : 333) 並無可信賴之方法,能「預測」某人類未來行為(是否虐待人類子代) 第二項反對意見,父母證照並沒有一個可信賴的方法,能夠「預測」誰將虐 待人類子代。若無一個可靠的測驗制度,父母執照為不公正且浪費時間。 (LaFollette, 1980: 190-191) 對此拉弗萊特反駁,首先,要求「預測未來行為」 這種測驗並非無道理。要求測驗必須為百分之百準確是很難的。駕照考試、醫 生、律師、藥劑師的執照,也並非百分之百準確。假定認知測驗制度的種種缺 點,現行仍接受證照制度。那麼要求父母證照相對(其他證照制度)必須更為. 15.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7) 精確,這種要求則為不適當。 (LaFollette, 1980: 191) 拉弗萊特認為,虐待人 類子代的人類親代,大部分都有相似的經驗:在小時候,他們也曾經被虐待過。 因此,結合這些心理測驗結果,我們可能可以合理、精準地「預測」某人類未 來是否將虐待人類子代。 (LaFollette, 1980: 191) 拉弗萊特的論點,並非爭論 現行測驗的準確性。即便現行生活中,這種測驗並不存在,但我們依然可以發 展出來。(例如:追蹤、研究那些所有潛在家暴基因之人類親代) 因此雖然現 行測驗不準確,拉弗萊特認為這無法成為反對父母證照的理由。(LaFollette, 1980: 192). 政 治 大 即便有可信賴的測驗能夠分辨「優良人類親代」,測驗制度可能遭行政人 立. 若遭存心濫用,可能誤把「優良人類親代」篩選掉. ‧ 國. 學. 員存心濫用。這些不小心所犯的錯誤,可能傷害到(想要當父母)無辜人民。 有些「優良人類親代」會被篩選掉,因此,有些人類認為父母證照的提議應該. ‧. 廢除。(LaFollette, 1980: 192) 對此,拉弗萊特反駁,除非我們可以相信在其他. y. Nat. 現行證照制度,錯誤也時常發生,否則沒有理由反對父母證照。不論測驗制度. er. io. sit. 可靠程度多高,錯誤在所難免。即便有醫生執照、醫生仍然可能醫死病人。我 們也可能將有能力的醫生篩選掉。因此錯誤並不應該成為我們放棄「測驗(育. al. n. v i n Ch 兒)能力」的理由。家暴對人類子代所造成之傷害,遠比因制度漏洞、過失而 engchi U 被篩選掉的父母來得大。 (LaFollette, 1980: 192). 父母執照比起其他證照制度,濫用的情形不見得比較嚴重 第四項(父母證照實際實行層面)反對意見,是任何的證照制度都有可能 遭到刻意濫用。行政人員可能將他們不喜歡,卻淘汰「具有生養人類子代能力 的人類親代」。 (LaFollette, 1980: 192) 對此,拉弗萊特反駁,即便行政人員 存有偏見,人民可以多次申請父母證照,如此一來,即可減低制度遭刻意濫用 的可能性。(「具備生養人類子代能力之人類親代」較不會被淘汰)因此這項 反對意見亦無法成為反對父母證照的理由。 (LaFollette, 1980: 192-193). 16.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8) 通過證照之後,導致發生違規的意外因素 第五項反對意見:我們不可能適當、合理的執行父母證照制度,即便建立一 個合理、公平的方法測定人民是否為「不適任人類親代」。設想某一雌性人類 妊娠時機點早於通過父母證照的時機點,或是通過(父母證照)之後,才虐待 人類子代。 (LaFollette, 1980: 193) 對此,拉弗萊特回應,我們不處罰人類親代, 但做法為「將人類子代帶走,交由國家扶養」。 (LaFollette, 1980: 193). 2.5 類比收養制度. 政 治 大. 拉弗萊特又主張,適任的人類親代才具有養育人類子代之資格,拉弗萊特. 立. 認為,很多人覺得此一提議過於激進。然而父母證照制度並非看似那樣激烈,. ‧ 國. 學. 並非每個成體人類皆具備生養人類子代之能力。事實上法律要求在收養人類子 代之前,必須接受調查以預防人類子代遭受家暴。 (LaFollette, 1980: 193). ‧. y. Nat. 篩選機制可能將「優良人類親代」淘汰掉、測驗可性度令人存疑。. io. sit. 拉弗萊特承認,這些測驗制度的確存在可能將「優良人類親代」淘汰之可. er. 能性。篩選機制可能不公正、測驗也許不具可性度。錯誤可能發生。制度也很. al. n. v i n 可能遭刻意濫用。收養制度侵害申請者(人民)之自由。但仍繼續執行現行的 Ch engchi U 收養制度,由於我們認為比起任何人皆可收養人類子代,那麼寧可容忍錯誤發 生(否決掉某人類收養人類子代之機會)。 (LaFollette, 1980: 194) 收養制度與父母證照具有相似點 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照制度與現行的收養制度具有驚人的相似點,都具 相同目標:保護人類子代。 兩者皆存在缺點,皆可能遭到濫用。唯一不同的是 收養制度的要求比起父母證照制度來得更加嚴格。因此若保護收養之人類子代 (避免他們遭受虐待)是不容置疑的,那麼(即便比起親生父母,欲收養人類. 17. DOI:10.6814/NCCU202000169.

(19) 子代之人類親代,則更不可能虐待人類子代)我們也應該像保護被收養之人類 子代那般保護親生子女。 (LaFollette, 1980: 194) 人類親代與血親子代之間親情連結 拉弗萊特臆測,雖然很多人覺得不能將親生子女與非親生子女(被收養的小 孩)類比。由於親生父母對於親生子女具有疼愛人類子代之天性,此天性讓人 類親代較不可能虐待自己的親生子女。 (LaFollette, 1980: 195) 雖然普遍而言, 人類親代的確對親生子女有與生俱來關愛人類子代之天性,即便如此,這也並 不表示所有人類親代皆具備足夠關愛,不虐待自己的子代。有鑒於數據顯示每. 政 治 大 之間具親情連結也不足以解釋「何以不應實行父母證照」。(以保護感情連結 立 年被親生父母虐待的兒童數量之多足以證明。因此,即便人類親代與親生子女. ‧ 國. 學. 不夠強的子代)因此,如果我們繼續實行收養制度,那麼我們也能夠合理的要 求,應該建立一套父母證照制度。 (LaFollette, 1980: 195). ‧. 其他替代方案?. y. Nat. sit. 然而,拉弗萊特認為假若有其他方法能夠達成相同目的(保護人類子代),. n. al. er. io. 就無需嚴格禁止那些沒有通過證照的人類親代「不能養育人類子代」。 例如:. i n U. v. 通過父母證照的,給予減稅優惠。而沒有通過證照的人類親代,則不定期遣派. Ch. engchi. 人員,視察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LaFollette, 1980: 195) 人類親代對於子代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 拉弗萊特認為,反對父母證照的理由,背後存在一項假定,出自於長期根 深蒂固的觀念:人類親代對於人類子代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並且認為,只有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當人類親代長期、嚴重地家暴人類子代,其他人類才可加 以干涉。 (LaFollette, 1980: 196) 父母證照可增加「為人類子代成年後的人生做好準備」之可能性?. 18.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0) 拉弗萊特認為,人類親代應該為人類子代成年後的人生做準備。因此,為 了人類子代成年後的人生做準備,以及保護人類子代免於受虐,拉弗萊特主張 「父母證照制度」是一個可行的辦法。父母證照可增加人類子代「為了成年後 的人生做好準備」之可能性。 (LaFollette, 1980: 196). 2.6 面臨「衛生國家」的疑慮 勒米爾反對拉弗萊特所主張的父母證照,除因擔心滑坡謬論;另外亦擔心 實行父母證照將導向衛生國家。換言之,依據勒米爾,一旦實行父母證照,則 人民所有公、私領域生活大小事,政府皆可介入管制,此舉無疑為獨裁專政者. 治 政 鋪路。(Lemieux, 2001) 針對勒米爾的反對意見,筆者整理如下。 大 立 ‧ 國. 學. 1. 事前限制為不合理 (例如:無父母證照者,即無法養育人類子代) 不論對人民自由所做的「事前限制」 (例如:無法通過父母證照者,即喪失. ‧. 養育人類子代之資格) ,相比人類子代「可能」受到家暴的嚴重傷害,帶來的困. sit. y. Nat. 擾微小,這種「事前限制」皆不合理。因此舉可能導向衛生國家,即國家對人. io. n. al. er. 民公、私領域生活無所不管。 2. 由國家定義「優良人類親代」的標準?. Ch. engchi. i n U. v. 即便養育人類子代屬於危險行為,有條件限制,必須達到最低標準,然而, 養育人類子代的條件限制 (例如:「優良人類親代」則頒發證照,允許人民養 育人類子代),是否也應該由國家定義? 某行為是否應該受到限制、人民行使 某權力是否應該有條件限制,假定上都由政府來定義,然而,此舉低估人民價 值觀判斷之能力、且過度相信政治、官僚體系。統計數據總傾向將不完美的自 由市場,與完美的政府做比較,此舉同樣可能導向衛生國家。(Lemieux, 2001) 3. 嚴重的滑坡謬論. 19.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1) 由於害怕他人「可能」遭受潛在傷害,因此應該對人民採取「事前限制」 (沒有通過證照,則沒辦法養育人類子代)。然而此舉完全忽略「可能導向衛生 國家」的嚴重後果。更提供國家介入人民私生活過大權限。(Lemieux, 2001) 4. 假借公共健康之名,行侵害人民自由之實 「增加更多人類子代成為適應良好身心健全成年人類之可能性」。拉弗萊特 保護人類子代之目標,在這個保護傘下看似特別吸引人,但真正被剝削、被虐 待之人類子代,實際上並不能夠保護自己。 由衛生國家衍生的獨裁者,在所制 定的法律規範下,標榜一套法律皆適用全國人民。專制者以溫柔不屈不撓之姿,. 政 治 大 而持反對意見的少數亦無能為力,因國家侵入人民自由之時,總以標榜追求公 立. 以追求人民健康快樂為口號;大多數的人民,面對這樣的衛生國家無能為力,. ‧ 國. 學. 共健康此包裝現身。(Lemieux, 2001). sit. y. Nat. 的證照制度. ‧. 2.7 弗列斯 (Lawrence Frisch) 反對拉弗萊特主張的父母證照:放肆. er. io. 弗列斯對於拉弗萊特父母證照之反對意見,筆者整理如下。. al. 1. 弗列斯認為證照制度並無法規範那些由過失所導致的意外。換言之,現行. n. v i n Ch 證照制度無法預防「蓄意虐待」,或人類親代因失控所造成之家暴。因此,即 engchi U. 便父母證照立意良善,亦無法預防大部分的虐待事件;故無理由支持父母證照。 2. 弗列斯認為拉弗萊特無法將父母執照成功類比傳統證照制度。現行證照制 度最終目的為「檢視現行能力」,而非「預測未來行為」。 3. 拉弗萊特支撐父母證照的論點過於天真;其根基建立於「使更多人類子代 成為『適應良好精神意識心智等身心皆健全之成年人類』」。 4. 現行證照制度並非因某人類S「可能違規」而拒發證照。. 20.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2) 2.8 現行證照制度的原因? 弗列斯認為,社會實行證照制度,因為我們預期證照制度能發揮「管制某些危 險行為」的作用,這些危險行為的種類可分為下面四種: (1)由無知所造成的危險 (2)因心理或身體的無能而造成的危險行為 (3)刻意違規而造成的危險 (4)疏忽、或沒有能力自我控制,所造成的危險行為 1.證照與無知所導致的過失. (Frisch, 1982: 173). 政 治 大. 弗列斯主張,擁有育兒知識也無法證明能夠減少人類子代受到虐待。父母. 立. 證照制度可能將依靠直覺就能適當養育人類子代,但只因為無法通過證照之人. ‧ 國. 學. 類親代淘汰掉。 (Frisch, 1982: 174)(對育兒知識很瞭解、會考試之人類親代, 也不代表不會虐待人類子代。因此,當政府要求人民通過某證照考試時,並無. ‧. 法「保證未來」人民不會違規。). y. Nat. sit. 2.身體或心理無能. n. al. er. io. 弗列斯認為很顯然證照制度將淘汰某些「天生無能力從事某行為」者。例. i n U. v. 如:大部分國家要求視力測驗,並禁止核發執照給視力無法矯正的駕駛者。父. Ch. engchi. 母證照若檢測身體、心理、視力、 聽力、識字能力、體適能的能力,亦無法表 示通過測驗的人類親代,即不會家暴人類子代。 (Frisch, 1982: 174) 3.刻意違規 弗列斯指出,現行熟悉的證照制度中,沒有一個允許核發證照許可,給那 些刻意違規者。換言之,即便某人類通過證照,也無法保證此人類在未來不會 刻意違規。證照制度無法測驗出某人類「欲違規意圖」。現行幼兒照護制度也 已經允許當家暴發生時,國家將受虐兒童帶走。(Frisch, 1982: 175) 4.忽視或無法控制的行為. 21.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3) 弗列斯主張,大部分的人類子代受到虐待,比起有目的、刻意虐待,多數起 因於忽視。尤其,當人類親代原本欲處罰人類子代,然一不小心失去控制,盛 怒之下失手使人類子代受到傷害。社會、經濟壓力亦經常為無法預期因素。現 行很難將真實情況模擬在測驗中。例如,想像一個情境:雄性人類剛離開雌性 人類,而人類子代因生病夜不能寐哭兩天也哄不了。父母證照無法測出受測者 在壓力超載的情況下將如何反應。(Frisch, 1982: 175-176)(換言之,弗列斯認 為實行父母證照非但沒有幫助,反而侵害人民自由). 2.9 父母證照面臨實際上的問題. 治 政 筆者將弗列斯認為父母證照在實際實行上將面臨的困難,整理為以下 2 點。 大 立 1. 通過證照後,與家暴高危險群住在一起. ‧ 國. 學. 第一種情況,例如:已經通過證照的雌性人類親代(被評為適任),但在人. ‧. 類子代出生之後,與家暴人類子代之同居人如雄性人類住在一起,那麼這種情 況下,國家應該毫不猶豫將人類子代帶走,還是當家暴之實發生,國家才能將. er. io. sit. y. Nat. 人類子代帶走?. al. 2. 證照考試制度,一次定終身?. n. v i n Ch 證照考試制度應該一年舉辦多次,允許重複考,或者一次定終身,從此永 engchi U. 遠具人類親代之資格?若無定期做評估測驗,則將忽略累積的壓力可能造成某 人類S無能力應付(而家暴人類子代作為出氣)情況發生。 然而,假如我們定 期重新做測驗,那些從未家暴人類子代的人類親代,仍面臨可能被淘汰掉之風 險。(Frisch, 1982: 178) (人類親代並無虐待人類子代,但僅只因人類親代無法 或沒有通過父母證照,國家將其人類子代帶走) 面對弗列斯的質疑,拉弗萊特的回應如下:拉弗萊特認為沒有一種證照制 度是單純測驗能力的。儘管我們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的因果關聯為何, 但其中必有因果關聯,而且現行收養制度也屬於「預測」養父母未來是否會家. 22.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4) 暴人類子代。儘管不清楚之間的因果關聯,現今仍採用這種預測未來行為的收 養制度。(Lafollette, 1982: 181-182 )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將父母證照的焦點由「測驗育兒能力」轉移到「預測 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拉弗萊特似乎混淆「測驗育兒能力」與「預測 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筆者將「測驗育兒能力」的證照模式稱為 Model 1;「預測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稱為Model 2。換言之, LaFollette 主張:model 1(測驗父母育兒能力) 只是做為達成 model 2(預測人類 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此目的之手段。. 政 治 大. model 1 作為手段,model 2 為真正的目的,LaFollette 認為 model 1 與. 立. model 2 兩者並無區別。LaFollette 於 2010 年版本強調:現今存在的證照制度,. ‧ 國. 學. 皆為「過去導向」(past-oriented),然而,LaFollette 卻主張「父母證照」之性 質,有別於現今存在於社會當中所有的證照制度,現今證照制度為「過去導. ‧. 向」,然而「父母證照」是「未來導向」。 (LaFollette, 2010: 335). y. Nat. sit.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與醫師、律師、老師、駕駛證照不同,「父母證. n. al. er. io. 照」與「其他現行證照制度」之區別主要在於拉弗萊特認為,目前「現行所有. i n U. v. 的證照制度」都以「過去」為導向,換言之,現行證照制度之下,能否通過測. Ch. engchi. 驗、獲取證照的關鍵在於:當事人在接受測驗之前「過去」的一段時間之內, 是否符合國家或機構能力檢測所要求的標準;然而,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 照」卻不以「過去」為導向,而是以「預測未來行為」為導向。(Lafollette, 2010: 335) 當人類親代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時,國家處罰父母乃是基於「父 母在過去的某一段時間內,確實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而當人類親代家暴、忽 視人類子代成為了事實,那麼國家當然有權利限制人類子代之養育權」。 (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認為,反對父母證照的其中一項理由在於:反對者混淆「父母證 照」與「現行的刑法制度」。「現行的刑法制度」乃是基於犯罪者「過去」的. 23.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5) 某一段時間內犯下罪行,因而得為其過去行為負起責任接受刑法審判。拉弗萊 特主張,然而「父母證照」與「刑法制度」不同:通過、獲取「父母證照」與 否的關鍵,並非基於「人類親代對人類子代過去一段時間之內之行為」,而是 基於「預測人類親代未來一段時間內(人類子代成長為成年人類之前),是否具 潛在家暴、忽視、虐待人類子代之風險」。(Lafollette, 2010: 33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4.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6) 第三章、兩種證照模式 3.1 兩種證照模式 面對弗列斯的質疑,拉弗萊特的回應,筆者整理如下:拉弗萊特認為沒有 一種證照制度是單純測驗能力的。 儘管我們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的因果 關聯為何,但其中必有因果關聯,而且現行收養制度也屬於「預測」養父母(在 未來)是否會家暴人類子代。儘管不清楚之間的因果關聯,現今仍採用這種預測 未來行為的收養制度。(Lafollette, 1982: 181-182)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將父母證照的焦點由「測驗育兒能力」轉移到「預測. 政 治 大. 人類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拉弗萊特似乎將「測驗育兒能力」與「預. 立. 測人類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混淆。筆者將「測驗育兒能力」的證照模. ‧ 國. 學. 式稱為 Model 1;「預測人類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稱為Model 2。換言 之,LaFollette 主張:model 1(測驗父母育兒能力) 只是做為達成 model 2(預測. ‧. 人類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此目的之手段。model 1 作為手段, model 2. sit. y. Nat. 為真正目的,LaFollette 認為 model 1 與 model 2 兩者並無區別。. n. al. er. io. LaFollette 於 2010 年版本強調:現今存在的證照制度,皆為「過去導向」. i n U. v. (past-oriented),然而 LaFollette 卻主張「父母證照」的性質,有別於現今存在. Ch. engchi. 於社會當中所有的證照制度,現今證照制度為「過去導向」,然而「父母證照」 是「未來導向」。 (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與醫師、律 師、老師、駕駛證照不同,「父母證照」與「其他現行證照制度」的區別,主 要在於:目前「現行所有的證照制度」皆以「過去」為導向,換言之,現行證 照制度之下,能否通過測驗、獲取證照的關鍵在於:當事人在接受測驗之前 「過去」的一段時間之內,是否符合國家或機構能力檢測所要求的標準;然而, 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照」卻不以「過去」為導向,而是以「預測未來行為」 為導向。(Lafollette, 2010: 335). 25.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7) 當人類親代暴力威脅、虐待或忽視人類子代時,國家處罰父母乃是基於人 類親代在過去的某一段時間內「確實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之實」,而當人類親 代家暴、忽視人類子代成為了事實,那麼國家當然有權利「限制父母之養育 權」。(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認為,反對父母證照的其中一項理由在 於:反對者混淆「父母證照」與「現行的刑法制度」。「現行的刑法制度」乃 是基於犯罪者「過去」的某一段時間內犯下罪行,因而得為其過去行為負起責 任,接受刑法審判。拉弗萊特主張,然而「父母證照」與「刑法制度」不同: 通過、獲取「父母證照」與否的關鍵,並非基於「人類親代對人類子代過去一 段時間之內之行為」,而是基於「預測人類親代未來一段時間內(人類子代成長. 政 治 大. 為成年人類之前),是否會家暴、忽視、虐待人類子代」。(Lafollette, 2010:. 立. 335). ‧ 國. 學. 然而筆者認為,這裏 LaFollette 所談論的「過去導向」、「未來導向」似. ‧. 乎有其問題:LaFollette 談論的「future-oriented」意義,與「 future-oriented」 原本的意義,兩者為不同意義的「future-oriented」。. y. Nat. sit. future-oriented 1 : 以未來為導向,證照制度存在的本質,本來就是「規. n. al. er. io. 範 (從現在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的)『未來』能不能從事某行為」。換言之,. i n U. v. 通過此種證照制度最終的目的只是確認某人類S「是否擁有執行或從事某活動. Ch. engchi. 的資格」而已,並無法保證某人類S從事某活動時,必然不會發生失誤、或意 外。 future-oriented 2 : LaFollette 心中所想的「future-oriented 」為 futureoriented 2 。LaFollette 假定了「future-oriented (以未來為導向)」 = 「預測未 來行為」,LaFollette 贊成實行父母證照的理由為: 目前「所有證照制度都是 『過去導向(past-oriented)』,然而父母證照的性質不同於現行證照制度的過去 導向(past-oriented),父母證照性質為『未來導向(future-oriented)』」,而為 達成「保護人類子代」此初衷, 應實行父母證照。. 26.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8) 然而 LaFollette 將「預測未來行為」 做為 「parent license 通過與否的判 定標準」,然而這種判定標準: 一、混淆「未來導向」意義:現行證照制度乃為「測驗當事人是否具有從事某 行為X的資格」,證照制度勉強只能稱為某種意義上的「過去導向」(依據某 人類S過去所學與積累,在測驗的當下,由發起測驗的機構「給予通過或不通 過,決定某人類S能否在未來的時間裡,具有從事某行為資格」的定奪),因 此任何證照制度,其本質上而言,都不應與「未來導向」掛勾。否則一旦牽涉 「預測未來」,則皆無法避免面臨「測驗手段、預測系統標準究竟為何,以及 究竟應該由誰訂定標準,國家訂定的標準是否必定合理呢」等實際問題,進而. 治 政 大 產生「國家訂定單一標準,所有人必須遵從「國家訂定的單一標準」,否則就 立 是不合格、不理性的公民」這種衛生國家的問題。 ‧ 國. 學. 二、既然 LaFollette 主張的父母證照目的,乃為「預測未來行為(父母未來是否. ‧. 家暴)」;又,凡與「預測未來」掛勾的,皆無法獲得合理理由支持,因此以. sit. y. Nat. 「未來導向」、「預測父母未來行為」的父母證照,儼然為衛生國家的極權統. n. al. er. io. 治鋪路,以 Lemieux 與 Frisch 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義者顯然堅決反對。. Ch. i n U. v. 從弗列斯質疑拉弗萊特父母證照的論證,以及拉弗萊特回應弗列斯的過程. engchi. 中,筆者發現拉弗萊特心中其實設想兩種證照模式。首先,面對 Frisch 的質疑, LaFollette 認為,Frisch 反對的是預測不準確,而非反對預測本身。例如:在考 駕照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出直接的因果關係:從駕駛者的現行能力(不會將 煞車當作油門,或將油門當成煞車),看出未來行為(是否能安全地開車)。 於此,根據拉弗萊特對弗列斯的回應,筆者認為拉弗萊特背後有一種假定:現 在有兩種測驗模式,第一種 a.透過測驗現行(育兒)能力,推估未來行為;而第 二種測驗 b.則直接預測未來行為。那麼筆者想探究 a. b.這兩種測驗是否有所不 同? 又,兩者之間最主要不同的地方為何?b.(藉由測驗此一手段,達成「直 接預測未來行為」之目的)此種模式是否有問題?. 27. DOI:10.6814/NCCU202000169.

(29) 針對 Frisch 的反對意見,LaFollette 提出了三項反駁,筆者整理如下。 第一,LaFollette 認為,沒有一種證照制度,是單純用來測驗現行能力的,一 定具有預測未來行為的功能。(也就是說,雖然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之間 的因果機制怎麼運作,但兩者之間確實有因果關聯). 否則若只是單單測驗能力,. 那麼這種證照只是「無聊將人民的能力分門別類」而已,無意義。 第二,即便現行沒有一套可信賴的制度,能夠預防忽視或蓄意虐待的情形發生, 也不應該過早地斷定預測未來為不可行。應該等到統計數據與證據齊全再判斷。. 政 治 大. 第三,現行收養制度即是用來預測未來行為,並不只是單純將能力分門別類。. 立. 此外,即便不清楚(受測能力與未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聯,我們仍採行收養. ‧ 國. 學. 制度。. ‧. 由上述討論可見:LaFollette 認為測驗能力,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推測出 (或預測出)未來行為。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之間有因果關聯。雖然預測不準. y. Nat. sit. 確,但並非完全不可行。 (可等更多的統計數據資料精進,作為輔助父母證照. n. al. er. io. 預測「父母是否家暴」之實行。況且現行收養制度即用來預測養父母的未來行. i n U. v. 為,因此,亦應實行(親生)父母證照) 然而,Frisch 的觀點卻是,「測驗能力」. Ch. engchi. 與「未來行為」兩者之間不一定具因果關聯。又,預測不準確。可能預測錯誤, 將「優質人類親代」淘汰掉。此外,即便預測準確,也無法避免父母因過失、 情緒失控而失手打傷人類子代這種意外的發生。 (Frisch, 1982) 現在筆者問: 在上述論證中,何者較言之成理?. 3.2 兩種證照模式與衛生國家 如前所述,從拉弗萊特與弗列斯爭論之中我們發現拉弗萊特似乎將焦點從 測驗能力,轉移到預測未來行為。他認為父母證照最終目的只是預測某一人類. 28.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0) 「未來是否虐待或忽視人類子代」。且父母證照目的在於「保護人類子代」。 然而拉弗萊特在證成父母證照的論證卻是: P1. 某行為 X 對他人造成潛在危害 P2. 從事某行為 X 需具備一定的能力 P3. 我們有合理、可信賴的方法檢測某行為者是否具備此能力。 X 可代入育兒行為 C. 故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此行為需執照。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混淆「測驗育兒能力」與「預測人類親代未來行為」. 政 治 大. (是否家暴人類子代)兩者。為了釐清,筆者將詳加探討,Model 1 (單純測驗能. 立. 力的證照),與 Model 2 (預測未來行為的證照) 這兩種證照模式。 以及這兩種. ‧. ‧ 國. 學. 證照制度可能分別衍生出不同的衛生國家。. 3.3 證照 Model 1 - 單純測驗育兒能力,與其可能面對疑慮. y. Nat. sit. 假使國家實行 Model 1 這種證照制度,單純測驗育兒能力,根據測驗結果,. n. al. er. io. 國家採取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限制,可再細分為 4 種結果詳加探討:. Ch. a.無法通過能力測驗,無法養育人類子代。. engchi. i n U. v. b.無法通過能力測驗,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國家定期派遣人員監察家庭狀 況(例如: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c.雖無法通過能力測驗,國家提供重複測驗的機會,並提供一些相關育兒課 程,讓沒有通過能力測驗之人類親代,藉以提高通過的可能性。 d.雖無法通過能力測驗,但國家不會因此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不 過關於人民的育兒能力,國家將建立資料庫建檔加以紀錄,所有人類可量化 之能力皆將被分門別類。. 29.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1) 3.4 Model 1 可能面臨問題,及其分析結果 根據結果 a.,假使測驗結果顯示:「某人類親代不具養育子代之能力」, 而因此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例如:沒有通過能力測驗之人類親代, 即無法養育人類子代。假使已懷孕,嬰兒在分娩成功誕生之後也必須由國家帶 走。然而,這裡可思考,造成無法通過 Model 1 此一能力測驗的原因可能為: 假定一對聾啞父母想要養育子代,那麼 Model 1 這種單純測驗能力的證照 制度,很可能淘汰「先天身體、心理缺陷,或無法通過視力、 聽力、識字能力、 體適能檢測之人類親代」。(然而他們從未虐待人類子代)如此一來,此舉便 侵害人民生養人類子代之自由。. 立. 政 治 大. 根據結果 b: 無法通過能力測驗,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國家定期派遣人. ‧ 國. 學. 員監察家庭狀況(例如: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然而這將面臨很大的. ‧. 問題:檢測育兒能力的,並非一套合理、可信賴的制度;因此同樣的,將不會 家暴人類子代,另一方面卻無法通過能力測驗的優質人類親代視為「無能力. y. Nat. er. io. 私領域生活之虞。. sit. 者」。另外,政府定期派遣人員到家中視察家庭情況,此舉是否潛藏侵犯人民. al. n. v i n Ch 根據結果 c: 可考慮以下情形:即便國家提供相關育兒課程,以增加通過 engchi U. 父母證照之可能性,亦無證據顯示「通過證照之人類親代,在未來不會虐待人 類子代」。換言之,「通過父母證照」與「不會家暴人類子代」,若無法證明 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 Model 1 單純測驗能力、僅僅作為「人民達到國 家認定的育兒能力標準鑑定,因此國家給予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與資格」 此證照制度,似乎也是不合理的。 依據結果 d:乍看之下雖然人民無法通過測驗,國家亦不會因此限制養育人 類子代之自由,然而這種證照制度卻可能衍生出以勒米爾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 所害怕的衛生國家:若國家「調查、評等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一旦將. 30.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2) 人民「生養人類子代之能力」做調查、做評等,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爾擔心 這將「自動表示國家可介入、干涉人民公、私領域生活大小事」。自由至上主 義者如勒米爾害怕此舉將產生滑坡,擔心國家將藉由實行父母證照,主打「將 人民各項個人資訊、能力等分門別類」,舉凡說話能力、消化能力、交友能力、 人民財產多寡,甚至涉及個人隱私等範圍,皆進行評等。如此一來,此舉是否 顯然超越米爾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除非某人類S對其他人類XYZ造 成直接立即肉體傷害,除此情況下,國家無合理理由限制某人類S之自由), 對於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爾與弗列斯,害怕滑坡產生的「無所不管衛生國家」 侵害人民選擇各自生活方式之自由與權利,與實現目標之自由價值大相逕庭,. 政 治 大. 例如有些人類視養育人類子代為人生重大目標;基於人類可被量化之各項生存. 立. 能力等個人資訊皆被國家建立資料庫紀錄存檔具侵害個體人類自由之虞,故此. ‧. ‧ 國. 學. 為自由至上主義者所反對的。. 3.5 證照 Model 2 - 預測未來行為(例如: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與. Nat. io. sit. y. 其可能面臨之疑慮. n. al. er. 證照 Model 2 - 預測未來行為,根據測驗結果,決定是否核發父母證照給人民, 假設 :. Ch. engchi. i n U. v. (1)預測結果為 「優良人類親代」,則給予人民父母證照,允許人民養育人類子 代。 (2)預測結果為 「劣質人類親代」 ,則拒絕核發父母證照,並且禁止人民養育 人類子代。 然而這很可能將僅僅因為心理統計數據顯示「具有家暴基因者」直 接否決掉,但實際上,他們卻從來沒有家暴過人類子代。首先,必須先行分析 與探究:何謂「優良人類親代」 定義?「優良人類親代」是否應該由國家定義?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能夠淘汰「劣質人類親代」;然而,如同弗列斯的質疑, 現今並無一套合理、可信賴的制度,篩選淘汰「劣質人類親代」。因此,拉弗. 31.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3) 萊特亦無理由相信,根據現行統計數據進行的「預測」,其結果是可信的。換 言之,這套證照制度,很有可能預測錯誤,將不會家暴人類子代之「優良親代」 淘汰掉。. 3.6 證照模式:Model 2 可能產生的問題,以及其分析結果 由於 Model 2 這種證照模式,主要目標為預測未來「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 代」。於此,假設前提一與前提二,可將之細分為:. 前提一、假設預測結果準確,則:. 治 政 a.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不會家暴,國家允許某人養育人類子代。 大 立 ‧. ‧ 國. 稅金。. 學. b.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每年需繳納高額. c.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政府定期派遣人. sit. y. Nat. 員,到家中視察(此人類是否加暴人類子代)。. n. al. er. io. d.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只是將被國家歸類、. i n U. v. 建檔,顯示為「家暴高危險群」, (倘若哪天確實發生此成年人類家暴人類子代,. Ch. engchi. 此時國家將表示:根據統計數據早已「預測」某人類S會家暴). 根據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類型,假設預測結果準確,可能產生的 問題如下: 根據結果 a : 預測不會家暴人類子代,人民可養育人類子代,乍看之下似乎無 侵害自由之疑慮;然而人民必須通過 Model 2 測驗,才可養育人類子代,這套 預測模型的存在可疑。. 32.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4) 根據結果 b : 即便預測某成年人類會家暴,國家仍允許養育人類子代,但每年 繳納罰金,直到確定人類親代不會家暴人類子代為止。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 面臨一個問題;在衡量「家暴人類子代」與「高額罰金」 時,有些人類親代可 能認為家暴人類子代至繳些罰金,那麼儘管面臨繳納罰金這項處罰,遭家暴之 人類子代依然沒有被好好保護。拉弗萊特應該會反對這種「即便家暴人類子代, 只需要繳納高額罰金,依然被允許繼續養人類子代」之實行方案,因這違反拉 弗萊特強調的「父母證照之目的為保護人類子代」。 根據結果 c : 政府不定期的派人到家中視察情況,以保護人類子代。這裡可思考:. 政 治 大. 當「家暴人類子代」成為事實,此時國家介入人民私生活領域是否即具備正當 且合理理由。. 立. ‧ 國. 學. 根據結果 d : 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只是將被國家歸類、建 檔,顯示為「家暴高危險群」。(乍看之下「某人類家暴人類子代,仍被允許. ‧. 繼續養育人類子代」,已違背「保護人類子代福祉」此目標)此時人類子代並. sit. y. Nat. 無被好好保護,是否應該思考:Model 2 這種證照制度,既然知道某人類親代. al. er. io. 會家暴人類子代,且家暴事實也已發生,那麼此時國家當然有權力介入,將受. v. n. 虐人類子代帶走。而非只對施暴人類親代進行資料歸類、建檔而已。. Ch. engchi. 前提二、 假設預測結果錯誤,則:. i n U. 預測結果錯誤 e.:某成年人類雖然被預測不會虐待人類子代,但實際上卻家 暴人類子代。 預測結果錯誤 f.:某成年人類雖然被預測將虐待人類子代,但實際上不會家 暴人類子代。 根據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假設預測結果錯誤,可能產生的問題如下:. 33.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5) 根據結果 e :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可能將僅因心理統計數據顯示「具家暴基 因者」直接否決掉,然而他們從未家暴人類子代。如此一來侵害人民養育人類 子代之自由。 根據結果 f :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可能存在漏網之魚,無法將「會家暴人類子 代的劣質人類親代」篩選過濾掉。 討論至此,筆者想探究:Model 1 中,「通過育兒能力測驗」與「某人類 親代未來不會家暴人類子代」之間是否存在緊密因果關聯?Model 2 中,「具 有家暴基因」與「人類子代受到家暴」之間是否存在緊密因果關聯?假設如同. 政 治 大. 拉弗萊特所說,在「通過育兒能力測驗」與「未來不會家暴小孩」之間存在某. 立. 種因果關聯,(雖然現行無法解釋之間因果機制如何運作),然而這種因果關聯. ‧ 國. 學. 是否能成為支持實行父母證照之論點?弗列斯認為,父母證照的因果關聯很弱, 不具緊密因果關聯;但拉弗萊特認為,其他證照制度似乎具因果關聯。因此亦. ‧. 可將其他證照制度類比於父母證照制度。然而拉弗萊特似乎很難證明這種「因. y er. io. sit. Nat. 果說」,因此他也必須面臨弗列斯、勒米爾的質疑。. n. a l 1 與 Model 2) 結論i v 3.7 兩種證照模式(Model. n U engchi 由上述討論可見,LaFollette 認為雖然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兩者的因. Ch. 果關聯,但測驗能力的 model 1 實際上只是為達成「預測未來行為的 model 2」 之手段,換言之,LaFollette 認為:model 1 是手段,而 model 2 為真正目的, model 1(測驗能力)只是作為「達成目的 (model 2 :預測未來行為) 的手段」 而已。 否則若只單單測驗能力,根據 LaFollette,這只不過是「國家無聊將人 民能力分門別類」。(LaFollette, 1980);Frisch 的觀點卻是「預測不準確,因 此實行父母證照侵害人民自由」。(Frsich, 1982) Lemieux 的觀點是「除非能夠 確保不發生衛生國家,否則一律反對實行父母證照」。(Lemieux, 2001) 由弗列 斯與勒米爾的觀點審視證照制度:凡證照制度,不論為 Model 1 測驗能力,還. 34.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6) 是 Model 2 預測未來行為,這兩種模式皆侵犯自由,而目前的證照制度只有兩 種模式:測驗能力的 Model 1 或預測未來行為的 Model 2,既然兩種證照模式 皆存在侵犯人民自由之疑,因此包含現行證照皆可疑。由上述討論可見: 1.Model 1 與 Model 2 分別導向不同的衛生國家:Model 1(測驗是否具備育兒 能力)將導致政府將人民的育兒能力分門別類,存在侵犯隱私之疑;Model 2 (預測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則直接侵害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假使自 由主義者A將各項可被量化之個人資訊隱私等視為優先考量因素,則A必定反 對 Model 1,假若另一自由主義者B並不將各項可被量化之個人資訊隱私等視. 政 治 大 類子代),基於 Model 2 本身預測不準確、預測模型不具信任基礎、存在侵犯 立. 為優先考量因素,則B並不反對 Model 1。然而 Model 2(預測未來是否家暴人. ‧ 國. 學. 人民自由之虞,不論將各項可被量化之個人資訊隱私等視為優先考量因素與否 之自由主義者,皆會加以反對。. ‧. 2. LaFollette 認為父母證照背後的目的為保護人類子代,然而弗列斯與勒米爾. Nat. sit. y. 認為實行之後,將產生衛生國家。由本文討論可見:父母證照不論 Model 1 或. n. al. er. io. Model 2 實行之後,政府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自由的侵害,皆可能走向弗列斯. i n U. v. 與勒米爾所害怕「衛生國家」此一問題。更準確而論,弗列斯與勒米爾害怕. Ch. 「由 Model2 導向的衛生國家」。. engchi. 3. 弗列斯是否接受 Model 1 ?弗列斯認為「Model 1 只是國家無聊將人民能力 作評等罷了」。筆者認為弗列斯言下之意,似乎認為 Model 1 將不會導向衛生 國家,或第二種可能:弗列斯認為即便 Model 1 將產生「侵犯人民隱私」的衛 生國家,亦屬於可被接受範圍。若將弗列斯視為「反對國家一切侵犯人民自由、 反對國家一切侵犯人民隱私之行為」的自由主義代表者,則弗列斯應會反對 「侵犯人民隱私」的 Model 1。若將弗列斯視為「反對國家侵犯人民自由,然 而可接受國家侵犯人民隱私之行為」的自由主義代表者,則弗列斯接受「侵犯 人民隱私、不侵犯人民自由」的 Model 1,表格筆者整理如下。. 35.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7) 相較於其他價值,將隱私. Model 1. Model 2. (單純測驗人民. (預測人民. 生養子代能力). 未來是否家暴). 反對. 反對. 不反對. 反對. 視為優先考量因素之 自由至上主義者 相較於其他價值,隱私並 非為優先考量因素之 自由至上主義者.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4.弗列斯與勒米爾似乎只擔心由 Model2 所產生的衛生國家,因此弗列斯與勒米. ‧. 爾對於 Model2 持堅決反對的態度。然而弗列斯與勒米爾似乎沒有將 Model 1 所產生的衛生國家列入黑名單,這存在著兩種可能:(1)弗列斯與勒米爾認為. Nat. sit. y. 「只侵害人民隱私、將人民能力分門別類平等無聊的衛生國家」似乎不足以害. n. al. er. io. 怕;換言之,對於弗列斯與勒米爾而言,「國家侵害人民隱私」比起「國家侵. i n U. v. 害人民自由」,後者危害程度更甚前者。若以此觀點出發,則弗列斯與勒米爾. Ch. engchi. 將認為:由 Model 1 產生出「侵害人民隱私」的衛生國家可被接受。 (2)弗列斯 與勒米爾尚無意識到「侵害人民隱私的 Model 1 所產生的衛生國家」以及其有 何危害。例如:Model 1 國家無聊蒐集人民各項能力之資訊,作為日後進一步 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之依據。Model 1 除「侵犯人民隱私」此一疑慮之外,Model 1 究竟對人民隱私與自由侵害程度有多大,其主要問題在於「人民對於其所屬 國家信任度高低」,然此一「人民對於國家存有多少程度之信任1」問題,不在 此文討論。. 1. 人民對於其所屬國家「信任度高低」應另文探討。. 36. DOI:10.6814/NCCU202000169.

(38) 初步探討完拉弗萊特的「父母證照論證」與其衍生兩種證照模式、衛生國 家問題之後,筆者將介紹威斯特曼如何為其「支持實行父母證照主張」提出論 證;作為進一步探討與回應本文「為達保護人類子代免於家暴、虐待威脅,以 及保護人類子代身心健全成長之福祉」,「究竟理論層面、實際層面而言,父 母證照是否可行」第二階段。.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7.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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