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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兩種證照模式

3.2 兩種證照模式與衛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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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 Frisch 的反對意見,LaFollette 提出了三項反駁,筆者整理如下。

第一,LaFollette 認為,沒有一種證照制度,是單純用來測驗現行能力的,一 定具有預測未來行為的功能。(也就是說,雖然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之間 的因果機制怎麼運作,但兩者之間確實有因果關聯) 否則若只是單單測驗能力,

那麼這種證照只是「無聊將人民的能力分門別類」而已,無意義。

第二,即便現行沒有一套可信賴的制度,能夠預防忽視或蓄意虐待的情形發生,

也不應該過早地斷定預測未來為不可行。應該等到統計數據與證據齊全再判斷。

第三,現行收養制度即是用來預測未來行為,並不只是單純將能力分門別類。

此外,即便不清楚(受測能力與未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聯,我們仍採行收養 制度。

由上述討論可見:LaFollette 認為測驗能力,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推測出

(或預測出)未來行為。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之間有因果關聯。雖然預測不準 確,但並非完全不可行。 (可等更多的統計數據資料精進,作為輔助父母證照 預測「父母是否家暴」之實行。況且現行收養制度即用來預測養父母的未來行 為,因此,亦應實行(親生)父母證照) 然而,Frisch 的觀點卻是,「測驗能力」

與「未來行為」兩者之間不一定具因果關聯。又,預測不準確。可能預測錯誤,

將「優質人類親代」淘汰掉。此外,即便預測準確,也無法避免父母因過失、

情緒失控而失手打傷人類子代這種意外的發生。 (Frisch, 1982) 現在筆者問:

在上述論證中,何者較言之成理?

3.2 兩種證照模式與衛生國家

如前所述,從拉弗萊特與弗列斯爭論之中我們發現拉弗萊特似乎將焦點從 測驗能力,轉移到預測未來行為。他認為父母證照最終目的只是預測某一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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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是否虐待或忽視人類子代」。且父母證照目的在於「保護人類子代」。

然而拉弗萊特在證成父母證照的論證卻是:

P1. 某行為 X 對他人造成潛在危害 P2. 從事某行為 X 需具備一定的能力

P3. 我們有合理、可信賴的方法檢測某行為者是否具備此能力。

X 可代入育兒行為

C. 故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此行為需執照。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混淆「測驗育兒能力」與「預測人類親代未來行為」

(是否家暴人類子代)兩者。為了釐清,筆者將詳加探討,Model 1 (單純測驗能 力的證照),與 Model 2 (預測未來行為的證照) 這兩種證照模式。 以及這兩種 證照制度可能分別衍生出不同的衛生國家。

3.3 證照 Model 1 - 單純測驗育兒能力,與其可能面對疑慮

假使國家實行 Model 1 這種證照制度,單純測驗育兒能力,根據測驗結果,

國家採取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限制,可再細分為 4 種結果詳加探討:

a.無法通過能力測驗,無法養育人類子代。

b.無法通過能力測驗,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國家定期派遣人員監察家庭狀 況(例如: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c.雖無法通過能力測驗,國家提供重複測驗的機會,並提供一些相關育兒課 程,讓沒有通過能力測驗之人類親代,藉以提高通過的可能性。

d.雖無法通過能力測驗,但國家不會因此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不 過關於人民的育兒能力,國家將建立資料庫建檔加以紀錄,所有人類可量化 之能力皆將被分門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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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Model 1 可能面臨問題,及其分析結果

根據結果 a.,假使測驗結果顯示:「某人類親代不具養育子代之能力」,

而因此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例如:沒有通過能力測驗之人類親代,

即無法養育人類子代。假使已懷孕,嬰兒在分娩成功誕生之後也必須由國家帶 走。然而,這裡可思考,造成無法通過 Model 1 此一能力測驗的原因可能為:

假定一對聾啞父母想要養育子代,那麼 Model 1 這種單純測驗能力的證照 制度,很可能淘汰「先天身體、心理缺陷,或無法通過視力、 聽力、識字能力、

體適能檢測之人類親代」。(然而他們從未虐待人類子代)如此一來,此舉便 侵害人民生養人類子代之自由。

根據結果 b: 無法通過能力測驗,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國家定期派遣人 員監察家庭狀況(例如: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然而這將面臨很大的 問題:檢測育兒能力的,並非一套合理、可信賴的制度;因此同樣的,將不會 家暴人類子代,另一方面卻無法通過能力測驗的優質人類親代視為「無能力 者」。另外,政府定期派遣人員到家中視察家庭情況,此舉是否潛藏侵犯人民 私領域生活之虞。

根據結果 c: 可考慮以下情形:即便國家提供相關育兒課程,以增加通過 父母證照之可能性,亦無證據顯示「通過證照之人類親代,在未來不會虐待人 類子代」。換言之,「通過父母證照」與「不會家暴人類子代」,若無法證明 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 Model 1 單純測驗能力、僅僅作為「人民達到國 家認定的育兒能力標準鑑定,因此國家給予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與資格」

此證照制度,似乎也是不合理的。

依據結果 d:乍看之下雖然人民無法通過測驗,國家亦不會因此限制養育人 類子代之自由,然而這種證照制度卻可能衍生出以勒米爾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 所害怕的衛生國家:若國家「調查、評等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一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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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生養人類子代之能力」做調查、做評等,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爾擔心 這將「自動表示國家可介入、干涉人民公、私領域生活大小事」。自由至上主 義者如勒米爾害怕此舉將產生滑坡,擔心國家將藉由實行父母證照,主打「將 人民各項個人資訊、能力等分門別類」,舉凡說話能力、消化能力、交友能力、

人民財產多寡,甚至涉及個人隱私等範圍,皆進行評等。如此一來,此舉是否 顯然超越米爾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除非某人類S對其他人類XYZ造 成直接立即肉體傷害,除此情況下,國家無合理理由限制某人類S之自由),

對於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爾與弗列斯,害怕滑坡產生的「無所不管衛生國家」

侵害人民選擇各自生活方式之自由與權利,與實現目標之自由價值大相逕庭,

例如有些人類視養育人類子代為人生重大目標;基於人類可被量化之各項生存 能力等個人資訊皆被國家建立資料庫紀錄存檔具侵害個體人類自由之虞,故此 為自由至上主義者所反對的。

3.5 證照 Model 2 - 預測未來行為(例如: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與 其可能面臨之疑慮

證照 Model 2 - 預測未來行為,根據測驗結果,決定是否核發父母證照給人民,

假設 :

(1)預測結果為 「優良人類親代」,則給予人民父母證照,允許人民養育人類子 代。

(2)預測結果為 「劣質人類親代」 ,則拒絕核發父母證照,並且禁止人民養育 人類子代。 然而這很可能將僅僅因為心理統計數據顯示「具有家暴基因者」直 接否決掉,但實際上,他們卻從來沒有家暴過人類子代。首先,必須先行分析 與探究:何謂「優良人類親代」 定義?「優良人類親代」是否應該由國家定義?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能夠淘汰「劣質人類親代」;然而,如同弗列斯的質疑,

現今並無一套合理、可信賴的制度,篩選淘汰「劣質人類親代」。因此,拉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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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特亦無理由相信,根據現行統計數據進行的「預測」,其結果是可信的。換 言之,這套證照制度,很有可能預測錯誤,將不會家暴人類子代之「優良親代」

淘汰掉。

3.6 證照模式:Model 2 可能產生的問題,以及其分析結果

由於 Model 2 這種證照模式,主要目標為預測未來「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 代」。於此,假設前提一與前提二,可將之細分為:

前提一、假設預測結果準確,則:

a.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不會家暴,國家允許某人養育人類子代。

b.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每年需繳納高額 稅金。

c.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但政府定期派遣人 員,到家中視察(此人類是否加暴人類子代)。

d.預測結果準確: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只是將被國家歸類、

建檔,顯示為「家暴高危險群」, (倘若哪天確實發生此成年人類家暴人類子代,

此時國家將表示:根據統計數據早已「預測」某人類S會家暴)

根據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類型,假設預測結果準確,可能產生的 問題如下:

根據結果 a : 預測不會家暴人類子代,人民可養育人類子代,乍看之下似乎無 侵害自由之疑慮;然而人民必須通過 Model 2 測驗,才可養育人類子代,這套 預測模型的存在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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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結果 b : 即便預測某成年人類會家暴,國家仍允許養育人類子代,但每年 繳納罰金,直到確定人類親代不會家暴人類子代為止。 Model 2 這種父母證照,

面臨一個問題;在衡量「家暴人類子代」與「高額罰金」 時,有些人類親代可 能認為家暴人類子代至繳些罰金,那麼儘管面臨繳納罰金這項處罰,遭家暴之 人類子代依然沒有被好好保護。拉弗萊特應該會反對這種「即便家暴人類子代,

只需要繳納高額罰金,依然被允許繼續養人類子代」之實行方案,因這違反拉 弗萊特強調的「父母證照之目的為保護人類子代」。

根據結果 c : 政府不定期的派人到家中視察情況,以保護人類子代。這裡可思考:

當「家暴人類子代」成為事實,此時國家介入人民私生活領域是否即具備正當 且合理理由。

根據結果 d : 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只是將被國家歸類、建 檔,顯示為「家暴高危險群」。(乍看之下「某人類家暴人類子代,仍被允許 繼續養育人類子代」,已違背「保護人類子代福祉」此目標)此時人類子代並 無被好好保護,是否應該思考:Model 2 這種證照制度,既然知道某人類親代 會家暴人類子代,且家暴事實也已發生,那麼此時國家當然有權力介入,將受 虐人類子代帶走。而非只對施暴人類親代進行資料歸類、建檔而已。

根據結果 d : 某成年人類會家暴,仍可養育人類子代,只是將被國家歸類、建 檔,顯示為「家暴高危險群」。(乍看之下「某人類家暴人類子代,仍被允許 繼續養育人類子代」,已違背「保護人類子代福祉」此目標)此時人類子代並 無被好好保護,是否應該思考:Model 2 這種證照制度,既然知道某人類親代 會家暴人類子代,且家暴事實也已發生,那麼此時國家當然有權力介入,將受 虐人類子代帶走。而非只對施暴人類親代進行資料歸類、建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