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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拉弗萊特的父母證照論證

2.9 父母證照面臨實際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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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列斯主張,大部分的人類子代受到虐待,比起有目的、刻意虐待,多數起 因於忽視。尤其,當人類親代原本欲處罰人類子代,然一不小心失去控制,盛 怒之下失手使人類子代受到傷害。社會、經濟壓力亦經常為無法預期因素。現 行很難將真實情況模擬在測驗中。例如,想像一個情境:雄性人類剛離開雌性 人類,而人類子代因生病夜不能寐哭兩天也哄不了。父母證照無法測出受測者 在壓力超載的情況下將如何反應。(Frisch, 1982: 175-176)(換言之,弗列斯認 為實行父母證照非但沒有幫助,反而侵害人民自由)

2.9 父母證照面臨實際上的問題

筆者將弗列斯認為父母證照在實際實行上將面臨的困難,整理為以下 2 點。

1. 通過證照後,與家暴高危險群住在一起

第一種情況,例如:已經通過證照的雌性人類親代(被評為適任),但在人 類子代出生之後,與家暴人類子代之同居人如雄性人類住在一起,那麼這種情 況下,國家應該毫不猶豫將人類子代帶走,還是當家暴之實發生,國家才能將 人類子代帶走?

2. 證照考試制度,一次定終身?

證照考試制度應該一年舉辦多次,允許重複考,或者一次定終身,從此永 遠具人類親代之資格?若無定期做評估測驗,則將忽略累積的壓力可能造成某 人類S無能力應付(而家暴人類子代作為出氣)情況發生。 然而,假如我們定 期重新做測驗,那些從未家暴人類子代的人類親代,仍面臨可能被淘汰掉之風 險。(Frisch, 1982: 178) (人類親代並無虐待人類子代,但僅只因人類親代無法 或沒有通過父母證照,國家將其人類子代帶走)

面對弗列斯的質疑,拉弗萊特的回應如下:拉弗萊特認為沒有一種證照制 度是單純測驗能力的。儘管我們不清楚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的因果關聯為何,

但其中必有因果關聯,而且現行收養制度也屬於「預測」養父母未來是否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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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人類子代。儘管不清楚之間的因果關聯,現今仍採用這種預測未來行為的收 養制度。(Lafollette, 1982: 181-182 )

於此,拉弗萊特似乎將父母證照的焦點由「測驗育兒能力」轉移到「預測 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拉弗萊特似乎混淆「測驗育兒能力」與「預測 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筆者將「測驗育兒能力」的證照模式稱為 Model 1;「預測父母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稱為Model 2。換言之,

LaFollette 主張:model 1(測驗父母育兒能力) 只是做為達成 model 2(預測人類 親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此目的之手段。

model 1 作為手段,model 2 為真正的目的,LaFollette 認為 model 1 與 model 2 兩者並無區別。LaFollette 於 2010 年版本強調:現今存在的證照制度,

皆為「過去導向」(past-oriented),然而,LaFollette 卻主張「父母證照」之性 質,有別於現今存在於社會當中所有的證照制度,現今證照制度為「過去導 向」,然而「父母證照」是「未來導向」。 (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與醫師、律師、老師、駕駛證照不同,「父母證 照」與「其他現行證照制度」之區別主要在於拉弗萊特認為,目前「現行所有 的證照制度」都以「過去」為導向,換言之,現行證照制度之下,能否通過測 驗、獲取證照的關鍵在於:當事人在接受測驗之前「過去」的一段時間之內,

是否符合國家或機構能力檢測所要求的標準;然而,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 照」卻不以「過去」為導向,而是以「預測未來行為」為導向。(Lafollette, 2010: 335) 當人類親代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時,國家處罰父母乃是基於「父 母在過去的某一段時間內,確實家暴或忽視人類子代,而當人類親代家暴、忽 視人類子代成為了事實,那麼國家當然有權利限制人類子代之養育權」。

(Lafollette, 2010: 335)

拉弗萊特認為,反對父母證照的其中一項理由在於:反對者混淆「父母證 照」與「現行的刑法制度」。「現行的刑法制度」乃是基於犯罪者「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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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段時間內犯下罪行,因而得為其過去行為負起責任接受刑法審判。拉弗萊 特主張,然而「父母證照」與「刑法制度」不同:通過、獲取「父母證照」與 否的關鍵,並非基於「人類親代對人類子代過去一段時間之內之行為」,而是 基於「預測人類親代未來一段時間內(人類子代成長為成年人類之前),是否具 潛在家暴、忽視、虐待人類子代之風險」。(Lafollette, 2010: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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