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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結論

「人類親代養育人類親代是否需要證照?」拉弗萊特顯然主張「具備養育人 類子代素質之人民」才具養育人類子代之資格,並且認為父母證照於理論上、

實際層面上,為達到「保護人類子代免於無能親代家暴虐待威脅,且保護人類 子代快樂身心健全成長之福祉」此目的,藉由採取最低門檻限制23可抵禦滑坡,

並不會發生勒米爾與弗列斯甚懼的衛生國家;表格如下。

Model 1 (單純測驗人民

「生養人類子代 能力」)

Model 2 (預測人民未來 是否家暴人類子代)

相較其他價值,隱私為其優先 考慮因素之自由至上主義者

反對 反對

相較其他價值,隱私非優先考 慮因素之自由至上主義者

不反對 反對

Model 1 與 Model 2 分別導向不同的衛生國家:Model 1(測驗是否具備育 兒能力)將產生國家將人民育兒能力分門別類,自由至上主義者將主張 Model 1 存在侵犯隱私之虞;Model 2(預測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則直接侵害人民 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假使自由至上主義者A將隱私列為優先考慮因素,則A 必定反對 Model 1;假若另一自由至上主義者B認為相較其他價值如綜合考慮 生活便利性等,個人隱私非其優先考慮因素,則B並不反對 Model 1。

23 例如性情穩定以及養育人類子代所需最低花費之經濟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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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Model 2(預測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不論相較其他價值是否將 隱私列為優先考慮因素的自由至上主義者,皆加以反對。因此試問,極端的自 由主義者(將隱私列為優先考慮因素+堅決反對導致衛生國家、政府無所不管 的 Model 2),除堅決反對父母證照之外,連同公共育兒模式亦加以反對,若 連公共育兒模式,自由至上主義一律加以反對,則自由至上主義亦應反對國家 與政府興建國家圖書館、公路、國家公園,並拒絕使用這些「侵犯不具使用公 共財意願者之自由且由不具使用公共財意願者被侵害財產自由來源所建」之公 共設施。

第 2.1 小節筆者提出證照之合理理由為何?並非只要滿足拉弗萊特 (1)某 行為 X 對他人造成潛在危害 (2)從事某行為 X 需具備一定的能力 (3)我們有合理、

可信賴的方法檢測某行為者是否具備此能力。此三項條件,無法直接推論得出

「從事某行為 X 需要證照」。父母證照一旦實行,則無可避免「標準」劃定問 題:泰勒主張實行父母證照不僅同時能將「不適任人類親代」透過證照制度過 濾掉,另一方面也確保國家「不過度干預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一舉兩 得;因此泰勒同意實行父母證照。然而當國家設定「通過父母證照標準」之時,

即等同於介入「何謂優良人類親代、適任優良人類親代」。故泰勒此項主張無 法如其預想「國家並無過度干預、侵入人民私生活」。換言之,父母證照面臨

「門檻」高低設置問題,以及「容易養育人類子代與難養育人類子代」問題。

拉弗萊特認為提高父母證照的門檻,無不合理之處。然而在 2010 版本,

拉弗萊特卻主張「我們不應該對人類親代抱有太高期望」。拉弗萊特的主張出 現矛盾之處,另外假若實行父母證照,假若人類親代只通過養育「簡單易養活 人類子代版本」證照,那麼是否應將「四五個月大難搞難養育嬰兒」帶走?再 者,證照制度面臨適用實施對象問題。拉弗萊特將收養制度與血親人類親代子 代證照做類比,面臨此類比無效,無法證成得出「應實行父母證照」結論的問 題。即便假使此類比成功,收養制度的審核標準與現實生活是否虐待人類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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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不必然存在關聯。實行父母證照是否存在「合理」時機點?假使某人類S 持續生育人類子代,卻沒有通過父母證照,然此人類S過往從無家暴人類子代,

則國家此時是否必須將嬰兒帶走?

另外,拉弗萊特也需面對實行父母證照測驗時機點究竟應在雌性人類分娩 前、中或分娩後此問題。第 2.1 節中筆者主張父母證照依據測驗內容走向衍生

「兩種證照模式」:「單純測驗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Model 1) 與「預測人類 親代未來養育人類子代之情形」(人類親代是否家暴人類子代)(Model 2),拉 弗萊特的「某程度之內限制人類親代養育人類子代自由」觀點基於保障「人類 子代免於人類親代家暴虐待威脅,且身心健全發展福祉」之「最佳手段」,勒 米爾採取「一旦實行父母證照,表示政府對人類親代是否具備養育子代之資格 進行審查,那麼無所不管的衛生國家則必定無法避免」觀點。

第四章羅伯森主張除重度身心障礙者之外,其餘人皆享有「不容侵犯、絕 對的生育權」,「是否凡為人類,皆無條件享有『絕對、不容侵犯之生育 權』?」羅伯森不必然反對亦不必然完全支持國家對人民「懷孕之自由」進行 事前審查。父母證照除了無法量化「親情、情緒、情感、愛護自己子代」,亦 面臨如何量化與考核「人類親代對人類子代是否具親情連結、愛,且保證不會 情緒失控失手打傷人類子代」實際執行層面問題。

第 6.1 小節筆者分析由恩斯特泰勒之爭衍生兩種國家中立原則,不論恩斯 特或泰勒皆犯弱意義寬鬆定義「由實然推出應然」錯誤,以及將欲得結論藏在 前提裡即乞題,基於上述恩斯特與泰勒皆犯弱意義「由實然推出應然」錯誤,

除前提假設、推導過程皆可疑,推導結果失敗之外,「人類在某種特定情況之 下,應該或不應該施行行為X或行為Y」無法由邏輯論證得出。恩斯特與泰勒 皆將結論藏於前提裡即乞題,現行人類能力無法單以邏輯論證處理「國家對於 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何種程度介入界限劃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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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親代因忽視或刻意虐待人類子代之行為」,以及類比父母證照與醫師證照兩 者是否存在合理性。

拉弗萊特主張父母證照最終目的,只是「預測某成年人類未來是否虐待或忽 視人類子代」。然而依據米爾傷害原則,唯當某行為對他人造成直接立即肉體 傷害,國家才具合理理由限制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一般自由主義者 將面臨究竟「何種程度之內的事前積極預防措施」,屬合理可容許範圍的劃界 問題。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照最主要目的在於,得知「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 代能力,與未來是否虐待人類子代兩者之間因果關聯為何」。故自由至上主義 質疑不論 Model 1 單純測驗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能力或 Model 2 預測人類親 代未來是否家暴人類子代兩種證照制度皆不存在因果關聯,那麼既然不存在因 果關聯則不論實行 Model 1 或 Model 2 這兩種父母證照皆可疑。換言之,一般 自由主義者如拉弗萊特主張現存所有的證照制度,在受測能力與未來行為兩者 之間具因果關聯。然自由至上主義者反對兩者具因果關聯,自由至上主義者如 勒米爾主張即便測驗能力與未來行為兩者之間確實存在某種因果關聯,亦無法 推導得出「應實行父母證照」此結論。

自由至上主義者如勒米爾、弗列斯反對以「公共健康」作為群體利益之訴 求,且主張此舉必然導致「衛生國家」。拉弗萊特認為保護人類子代神智精神 等身心健全發展之重要性與價值某些情況下如遭劣質人類親代虐待暴力威脅等 人民自由不必然皆為優先考慮選項。換言之,保護人類子代神智精神等身心健 全發展之重要性與價值也非自動等於同意「在任何情況之下,人民自由皆非優 先考慮選項」。換言之,拉弗萊特認為父母證照背後的目的為保護人類子代,

然而自由至上主義者害怕此舉將導致衛生國家。拉弗萊特如何回應父母證照實 行之後,不論 Model 1 或 Model 2,政府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自由之侵害,皆 可能導向勒米爾害怕的無所不管衛生國家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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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至上主義視角出發,則當國家以「增進國家維護人類子代之公共健 康」理性大家長之姿介入人民生養人類子代實際生活層面與細項時,人民不必 然需照單全收。弗列斯認為「Model 1 測驗現行生養人類子代能力」只是「無 聊評比人民各項能力,並非屬於嚴重侵犯自由事態」。然重視隱私的自由至上 主義者則持相反意見,認為「評比人民各項能力,屬於嚴重侵犯自由、人權」。

弗列斯可接受 Model 1 ,認為這只是很無聊評等人民能力而已。將隱私列為優 先考慮因素之自由至上主義者反對國家侵犯隱私,且反對國家任何超出「個人 可掌握範圍內」採取事前積極預防措施,反對任何形式父母證照模式。

然而自由至上主義者亦反對「養育人類子代所需花費經濟層面由國家負擔,

人類親代則負責人類子代心智、精神、健康、陪伴的公共育兒模式」,自由至 上主義者如泰勒主張國家補貼人類子代基礎教育為戕害人民財產自由之行為,

顯然自由至上主義者對於國家財政支出與納稅義務甚感不滿並提出質疑。然而 自由至上主義如弗列斯不必然反對 Model 1,換言之,即便弗列斯主張自由至 上主義,然而面對評比人類親代生養人類子代能力的 Model 1 並非屬於不可接 受的父母證照模型。

最後本文試著回應「國家是否應實行父母證照?」此一議題,並且在各式 衍生父母證照之中,試圖總結現行可能最佳版本。衍生各種父母證照之中,其 中針對「國家是否應補貼人類親代養育人類子代」的泰勒恩斯特之爭,背後隱

最後本文試著回應「國家是否應實行父母證照?」此一議題,並且在各式 衍生父母證照之中,試圖總結現行可能最佳版本。衍生各種父母證照之中,其 中針對「國家是否應補貼人類親代養育人類子代」的泰勒恩斯特之爭,背後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