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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育」與「養育」人類子代論證

4.4 Robertson 關於「生育權」、「生與養」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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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雌性雄性人類雙方皆須取得父母證照後」,才享有妊娠以及生養人類子代之 自由?

依據羅伯森,由於三個階段各自享有的自由是獨立的,那麼拉弗萊特主張 的父母證照,究竟何時為實行父母證照 「正當、合適」的時機點呢?然而,在 拉弗萊特主張的父母證照當中,完全沒有考慮羅伯森提出的第一階段(雌性與 雄性人類雙方合意之下之生殖行為自由)、第二階段(決定是否受精、妊娠之 自由)所享有之自由此問題,這似乎為主張父母證照的拉弗萊特必須面對的問 題之一。

4.4 Robertson 關於「生育權」、「生與養」論證

Robertson 主張,「生育人類子代」與「養育人類子代」的權利是不同的,

兩者應分開來談:Robertson 認為,有些人類可做到「養育人類子代」(具備 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然而有些人類則無法做到。若某人類S本身「不具備 養育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然而依據 Robertson「每個人皆具有生育權(重 度身心障礙者除外)」之主張,那麼某人類S依然可以「生育人類子代」。不 孕並不因此剝奪某人類S的生育權,即便某人類S生理未達生育標準,或因某 些特殊原因無法生育,皆無法因此否決掉某人類S所具有的生育權。換言之即 便某人類S生理未達生育標準,某人類S仍可「養育」人類子代。(Robertson, 1983, 1994: 212)

心理素質達到「養育人類子代」之標準,比起生理標準更為重要。

Robertson 主張,由於「生育權」本身即隱含了「必須達到最低心理標準,才 能養育人類子代」,因此 「心理達到養育人類子代的標準」 比起生理達到標準,

顯得更為重要。(Robertson, 1983, 1994: 212) Onora O’Neill 則主張:「若某 人類S身體機能達到『生育人類子代』的標準,然而某人類S心理未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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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養育人類子代』,也無法將『養育人類子代』的責任轉移給別人,那麼 此時某人類S就無法聲稱其『擁有生育權』」。(Robertson,1983, 1994: 212)

面對 O’Neill 的這項主張,Robertson 表示反對,Robertson 反對 O’Neill 的 理由:O’Neill 這項主張對「生育權」要求標準過低。Robertson 認為 O’Neill

「若某人類S不具備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只要某人類S能夠將養育人類子代 的責任轉交給其他人,那麼即便某人類S不具備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某人類 S依然可以主張自己擁有生育權」此主張要求過低。由於現行國家制度,就已 經可以做到「將人類子代指定與配對給那些適合養育人類子代之人選」,藉此 杜絕人類子代遭受「無法勝任養育人類子代」的人類親代虐待、家暴的情況發 生。 (Robertson, 1983, 1994: 213) Robertson 主張 「若某人S無法達到心智 最低標準,則某人S不具有生育人類子代之權利」,換言之,並非任何人皆擁 有「生育權」。

依據 Robertson,「生育權」共兩個關卡:1.心智達到最低標準,只滿足 第一關:擁有「生育人類子代」之權利;2.然而第二關「養育人類子代」:為 保護人類子代免於人類親代傷害,必要時 Robertson 同意並允許國家對個人進 行「事前審查」。(Robertson, 1983, 1994: 215) Robertson 主張,「生育」與

「養育」必須分開談,換言之「生育人類子代」與「養育人類子代」存在條件 限制:Robertson 主張,對於身心重度殘障者而言,他們無法認知「生養人類 子代」具有的意義,傳遞基因與「生育人類子代」對他們來說完全不具有意義,

也因此無法具有「生育與養育人類子代」之權利。 (Robertson, 1983, 1994:

214) 生育:需達到心智最低標準,才具「妊娠」與「生育」權利。養育:需達 到心智最低標準,才具「養育人類子代」之權利。

然而相較於 Robertson 的高標準要求,O’Neill 要求較低:O’Neill 認為,即 便某人類S「心理能力未達標準」,只要能將養育人類子代之責任轉交給其他 人,某人類S依舊可以養育人類子代,換言之,某人類S依舊能主張其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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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Robertson, 1983, 1994: 212) Robertson 則認為,即使生理達標,

只要心理未達標,則一律不具有生育權(生養人類子代的權利)。

由此可看出 Robertson 的要求相較於 O’Neill 高出許多。是否採取高標準,

才能達成「保護人類子代免於無能親代家暴,且保障人類子代身心健康快樂成 長之福祉」此一目的?Robertson 表示自己被人批評為「絕對論者」,然而事 實上 Robertson 亦非真正「絕對論者」,Robertson 主張人民並非完全絕對享 有「養育人類子代之權利」,必要之時國家可進行「事前審查」(advance screening)。(Robertson, 1983, 1994: 215) 與 Robertson 抱持同樣觀點的米爾 亦同意「為達到保護人類子代此目的,同意政府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能力進 行事前審查」) 換言之,若以自由至上主義觀點出發,則自由至上主義者將解讀

「米爾與羅伯森同意政府對人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進行某種程度上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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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parenting model

support C2

parent license

國家部分補貼 (私人育兒模式)

public parenting model D parent license

國家部分補貼 (公共育兒模式)

public parenting model

E

public parenting model3

4 指自由至上主義者主張「唯虐待(abuse)及忽視(neglect)發生之時,國家才具正當理由介入人 民養育人類子代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