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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與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廣義來說,交易成本包括一個經濟體系中所有運作發生的成本(Arrow,1969),

而在聯合生產的情況下,不同類型的交易成本通常在邊際上才能做區分。交易成 本的產生很大部分原因是由於無知或對於資訊取得來源的缺乏(張五常,1999)。

狹義來說,交易成本是金融市場上一個主要問題,針對交易成本問題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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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〆第一,可利用規模經濟來解決,也就是說,藉由集中多數投資人的資金 來降低個人投資者的交易成本。第二,明確說明在各種特定情況下的收益與成本,

也就是說界定產權,產權界定是交易契約的行為,契約是為了界定雙方的權利(樊 綱,2002),造成產權界定最困難的原因是資訊不對稱。

新古典經濟學(Neoclassical Economics)的理論基礎中將企業、市場與政府等 這類制度安排視為無成本,僅作為一種抽象並被忽略的安排,在法國經濟學家瓦 拉斯(Léon Walras)的瓦拉斯法則(Walras's Law)與一般均衡理論(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15下經濟體中所有消費面和生產面的價格與數量將會有一個 確定的均衡值,而所有的交易過程假定為不受限制。在一般均衡理論框架下的資 金借貸市場,資金剩餘者透過跨期間的儲蓄將資金貸與資金需求者(如企業)而獲 取利息收益。然而現實經濟運行過程中除了傳統上的生產成本外,更重要的變量 是交易成本,也就是制度成本(茅于賦,1999)。與普通商品不同的是,資金借貸 的返還僅是一種承諾,資金供給者必頇花費相當大的成本來評估與監督借貸者的 可信度,而此成本並沒有在一般均衡理論框架被討論。

資訊不對稱是契約理論中的核心概念,資訊不對稱對契約執行而言是相當嚴 重的問題,現代契約理論區分完全契約與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完全契約是指締約 雙方皆能預見契約期限內可能發生的重要事件並願意遵孚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條 款。不完全契約則正好相反,由於個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環境的複雜性與不確定 性,資訊的不對稱性與不完全性,使得契約當事人與仲裁者無法觀察或證實一切,

造成契約條款不完全(李風聖,1999)。資金借貸市場是由契約理論的成果所修正 的領域。

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NIE)將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架構 應用於經濟活動分析上,但更強調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成本是指獲取對稱資訊 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在集權國家所占國民收入百分比遠高於在私有企業經濟體

15 1874 年於其《純粹經濟學要義》(Elements of Pure Economics )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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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百分比(張五常,1982),說明不同經濟制度下經濟運作效率的差距,以中國 大陸為例,國有制效率低是因為國有制有層層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代理關係同 時也是委託代理成本,國有制在經濟體越普遍則委託權力越大、腐敗機會越高、

代理成本越高,代理成本是現實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成本(樊綱,2002)。就制度與 生產力的關係來說,有效率的制度才能促進生產力發展,制度是否有效率可經由 交易成本衡量。

效率市場(Market Efficiency)定義是供給與需求雙方在考量自身利益情況下,

透過市場機制使資源配置達到均衡,並最大化交易雙方的總福利(Mankiw,2012)。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分配供給與需求雙方的商品和勞務情況,資源無法進 行有效率的配置,也就是說生產商品與提供勞力的社會成本並非最小化。

Coase(1960)提到市場失靈是交易成本所造成,Arrow(1969)也指出市場失靈 並非絕對,當交易成本抬高時會使交換無從發生,資訊不對稱性與昂貴的資訊取 得成本是市場失靈的一種典型情況,在一般均衡理論框架中,達到均衡時資金借 貸市場不一定結清(Hans Wijkander,1999)。在此情況下由於資訊的取得在技術 上具有專業性的特點,便使得資訊提供者可能成為資金供給者的代理人,從事資 訊生產與提供並獲取報酬,而此金融借貸市場上的資訊提供者即是金融中介機 構。

小額資金借貸市場失靈的現象,Banerjee(2004)認為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有足 夠的誘因還款,因此會訂高的利率以提升借款人還款動機,然而對貧窮的借款人 而言利率上升其所能負擔的借款額度便降低,此時貸款人貸出金額降低、利息收 入減少,無法符合其貸款的固定成本(如徵信成本),貸款人又會訂高利率來彌補 其收入的不足,而借款人更欠缺借款誘因,如此循環便出現市場失靈,詴以圖示 說明之(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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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小額借貸市場失靈

資料來源〆作者自行繪製。

二、 信用風險(Credit Risk)

金融市場包含四項功能〆(一)、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性,促進資金融通 效率。(二)、提供金融資訊-有助於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出融資與投資決策。(三)、

促進經濟效率-提供貨幣價值儲藏與延期支付功能。(四)、分散風險-直接金融 (Direct Finance)與間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兩市場上的金融中介機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扮演資金支配角色(謝劍帄,2012)、(黃志典,2012)。

以金融機構角度來看,交易成本便是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交易過程中為了順 利完成交易與降低其營業風險所產生的各項成本,而金融機構無法規避或降低風 險而退出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則出現市場失靈現象。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〆 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國家與法律風險等各項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 險,這幾項風險同時也是巴圔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有效監管體系規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的核心原則,而本論文旨在探討小微企業資金借 貸的資訊不對稱現象,因此針對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來做分析,以及各項降低信 用風險的風險規避機制。同時我們可以推論,降低信用風險是解決小額資金借貸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 貸款人

還款疑慮 借少錢 訂高利

借少錢 不符成本

訂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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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資訊不對稱的關鍵。

信用風險是借款人或交易對手因其本身財務惡化或其他因素(如商業糾紛與 訴訟等),無法還款或不履行義務,因而使金融機構產生損失的風險(徐俊明、黃 原桂,2013)。金融機構的授信總金額中,銀行業的授信金額比重占最大比例,

銀行授信過程大致分為五個階段〆(一)、借款人與銀行申請洽談。(二)、銀行審 核(信用調查、擔保品估價)。(三)、銀行核定放款(審核通過後)。(四)、借款人還 款。(五)、結案。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最容易發生在「銀行審核」與「

借款人還款」兩個階段中(林耀宗,2014)。

銀行審核時僅能觀察到借款人當下的財務狀況、還款能力及過去的信用紀錄,

若借款人若刻意隱瞞,銀行也對借款人真正的資金需求動機與目的束手無策。由 於借款人比銀行更了解自身的借款動機、目的與財務狀況,因此資金需求者是具 有較多資訊的一方,不排除其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欺騙銀行以取得更多貸款、

投資高風險標的或刻意違約。反過來說,銀行為確保自身風險承擔與資金損失,

可能採取更嚴格的事前審核、調查與更高的擔保品要求,而財務較不健全或缺乏 擔保品的企業資金取得將更加困難,銀行可能錯失貸款給真正有意發展或規模不 大的中小企業,此企業既使無詐騙動機亦無法獲得銀行資金挹注進行營運。若資 訊不對稱問題在銀行授信市場更加嚴重,則真正資金需求者面臨無法獲得貸款以 供企業營運困境々資金供給者(如銀行)也不願任意將資金貸出,而銀行很大部分 獲利是來自於貸出資金的利息,此舉相當於降低銀行獲利機會,最後結果造成資 金供給需求雙方兩敗俱傷的局面。

金融機構最常用來衡量信用風險的指標是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的 財務評量標準(CAMEL),分別是〆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資產品質(Assets Quality)、管理品質(Management Quality)、獲利性(Earning)以及流動性

(Liquidity)。

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主要包含事前預防與事後管理兩部分,對於事前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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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傳統金融機構進行徵信時大多按照 5C 與 5P 原則。5C 包括客戶的品格 (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及營業狀況 (Condition)。自 1970 年代貣歐美銀行業開始採用有系統的 5P 信用評等方式:

包括客戶(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資金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 (Protection)及客戶展望(Perspective)。對於事後風險管理金融市場也有直接貸款出 售與信用衍伸性金融商品等多元避險工具,包括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總報酬交換(Total Return Swaps)以及信用連結式債券(Credit Linked Note,CLN)。

根據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Ⅱ)提供信用風險衡量包括標準法(Standard Approach)與內部評等法(Internal-Rating-Based Approach,IRB)。其中對於影響金融 機構衡量放款信用風險權數大小訂定〆交易對象信用等級(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如 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擔保品成數與品質、違約損失金額、到期期間等項 目。傳統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的信用評估最重要的即是擔保品,而金融機構對於 可減低信用風險合格擔保品也有嚴格要求,擔保品必頇有明確法律地位且不可與 債權資產有太密切關係(謝劍帄,2012),因此並非所有擔保品皆符合新巴賽爾資 本協議規定。

對於傳統小額貸款機構而言,由於貸款對象本身即欠缺擔保品或抵押品作擔 保、事業無組織貸款用途難界定、收入現金流不穩定等因素,因此小額貸款機構 的徵信機制有別於金融機構,除了依靠團體監督外,小額貸款機構需要大量的信 貸員實地深入借款人生活圈觀察與調查其行為與營業狀況,而由於小額貸款借款 人數眾多且分散、所從事行業千變萬化。對小額貸款機構而言,大量信貸員需求 以及這些信貸員的培訓、考核機制產生相當大的徵信成本。

最後阿里巴巴小額貸款的徵信機制以及其規避風險、降低小額資金借貸市場 資訊不對稱問題是本論文後續要探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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