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為災害

本節針對人為災害的意義、特性、種類來探討,除了說明學者專家對人為災 害的定義外,並將人為災害的特性、種類加以歸納整理,以確立本研究之範圍。

一、 人為災害的意義

災 害 的 種 類 可 簡 單 區 分 為 天 然 災 害(natural disaster) 與 人 為 災 害 (man-made disaster)兩大類。天然災害係由大自然的力量,包括風災、豪雨、洪水、乾旱、地震、

火山爆發、森林火災、寒害、濃霧、冰雹等天然因素所造成的災害,構成對人類活 動的威脅;人為災害主要是因為人的疏忽而導致的災害,包括重大火災、爆炸、化 學品外洩、核子事故、房屋倒塌、空難、海難、軌道及道路運輸事故、恐怖行動與 其他災害等,人為災害除去大自然不可抗拒的因素,災害常由人類不當的習慣與輕 忽的態度造成,因此透過教育宣導認識正確的防救災知識,養成良好的習慣,均可 防範人為災害於未然(蔣偉寧,2004b;蘇昭郎,2006)。

人為災害由於個人觀點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與分類,以下依據國內外學者和 災害防救法針對人為災害的看法和定義如下列所述:

(一) 王秋原、徐美玲 (1990)和周文玲 (1992)採用的定義:「凡由環境因子變化

所產生之作用而使人類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現象,稱為環境災害。通常將 自然環境本身特性變異所造成的災害,稱為自然災害;把人類行為引發自然環 境所造成的災害,稱為人為環境災害」。

(二) Richardson (1994) 指 出 人 為 災 害 亦 稱 為 突 然 發 生 的 社 會 - 科 技 災 害 (socio-technical disasters)至少會以四種方式發生,而這四種方式分別為:

1. 科技災害(工廠及廠房事故)(technological disaster) 2. 交通事故(transport failures)

3. 公共場所事故(stadia or other “public place” failures) 4. 生產事故(production failures)

(三) 民國九十年公佈的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中將人為 災害又分為重大火災、爆 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等(內政部消防署網站,2007)。其定義如下:

1. 重大火災:指火災持續擴大燃燒,可預期災害傷亡或損失重大者。

2. 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 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3.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 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4. 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 災害者。

5. 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 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6. 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 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7. 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

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 ,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

通陷於停頓者。

8.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 染者。

(四) 蘇昭郎 (2006)認為:相對於天然災害,人為災害可定義為泛指人類活動中,

由於人為失誤或惡意,技術或設備失常所引發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與生 態破壞的意外性事故災害。

綜合相關文獻所述,本研究之人為災害是指人類活動中 ,由於人為失誤或疏 忽,技術或設備失常而造成人類生命與財產損失甚至環境與生態破壞的意外性事故 災害的事件或情況。

二、 人為災害的特性

人為災害的特性可以是突然發生的也可以是長時間的(IFRCRCS, 2003),而且 所跨及的領域非常地廣泛,在海、陸、空等都有可能發生,且發生的頻率也是非常 高,每天都可能會發生,但規模比天然災害較小,它有可能為比較侷限性的工廠或 者是周遭的環境,但其造成的損害除了人命以外還有產物的損失,損失金額的範圍 從百萬到百億等都有。

另一方面,蘇昭郎 (2006)認為整體人為災害的防治,現階段已朝向跨領域、跨 部門合作來尋求解決途徑,除了包含環境安全以外尚有機、電、化、生、消防等相 關領域,所以技術支援涉及廣泛且複雜,需要許多不同科技背景的專業支援。

綜合上述,人為災害的特性可歸納如下:

(一) 可能是突然發生的也可以是長時間的(IFRCRCS, 2003);

(二) 災害範圍廣(海陸空、住宅、工廠、辦公室、商場…);

(三) 發生頻率高(每日都可能發生);

(四) 平均規模小(局限災害發生地);

(五) 平均損害規模不一(百萬~百億);

(六) 需要廣泛的技術背景支援(化、環、生、機、電、消防…)。

三、 人為災害的種類

臺灣地區近年來發生許多的重大災害事件,包括火災、爆炸、毒氣外洩、工程 施工意外等,所導致的是個體生命損失和經濟損失最大,其後遺症或殘障對健康生 活品質衝擊也十分嚴重,更影響日後的人力資本及社會資本(郭靜晃,2005)。本研究 對象是國小學童,所以在人為災害的分類選擇以國小學童生活經驗中較常發生者,

將其分為火災災害、電氣災害、校園意外、交通事故、環境毒害等五大類,以下將 上述五種災害分別說明之。

一、火災災害

火本身是一種燃燒現象,係指物質發生氧化,溫度上升,發熱或指生成物產生 發光反應之現象。物質要產生燃燒現象,必須具備下列四種要素(何承璋,2002;王 志鵬,2006):

1. 可燃物:亦即有可供燃燒之物質。

2. 助燃物質:即氧氣的供應(空氣),可燃物需有氧氣才能燃燒。

3. 熱能:因可燃物與氧化合時要有點火源,達到一定的溫度,才能燃燒。

4. 連鎖反應:即是三者互相連動,不可缺一,而為其間之化學反應。

以上四種要素,稱為「燃燒四面體」。

火災是指「火」違反正常的用途,簡單的說,「火災」就是違反人們的意念而 發生或者擴大的一種燃燒行為。火災是人為災害其中之一,所造成的原因不外乎是 人為的疏失及瓦斯的不當使用所致(蔣偉寧,2004a)。本研究以火災的種類及滅火原 理等方面進行說明:

(一) 火災災害之種類

續表 1 D 類火災 金 屬 火

活性金屬如鎂、鉀、鋰、鋯、

鈦等或其他禁水性物質燃 燒引起之火災。

這 些 物 質 燃 燒 時 溫 度 甚 高,只有分別控制這些可燃 金屬的特定滅火劑能有效 滅火(通常均會標明專用於 何種金屬)。

資料來源: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 CNS1387 號(國家標準檢索系統,2007)

(二) 滅火原理

根據上述火災的分類表,不同類別的火災可用不同的方式滅火。例如:可燃 物可用隔離法,除去氧氣可用窒息法,降低熱能可用冷卻法,連鎖反應可用抑制 法(王志鵬,2006)。

1. 隔離法:將燃燒中的物質移開或斷絕其供應,使受熱面減少,以削弱火勢或 阻止燃燒以達滅火的目的。

2. 冷卻法:(1)將燃燒物冷卻,使其熱能減低,火自然慢慢熄滅。(2)A類 火災主要以冷卻為主,如果使用大量的水或含水量豐富的滅火劑即可加以控 制。

3. 窒息法:(1)使燃燒中氧氣的含量減少,可以達到窒息滅火之效果。通常 空氣中氧之含量為21%,如將氧的含量減至 16%時可控制可燃性液體之燃 燒,減少至3%時可控制固體可燃物之延燒。如二氧化碳或氮氣以稀釋空氣 中之氧。(2)B類火災主要以窒息為主,因為多數可燃性液體的火災,都是 因為可燃性液體受熱表面蒸發產生可燃性氣體而燃燒的,只要控制其液體表 面氧氣之含量即可控制此類型火災,通常使用泡沫覆蓋法使液面與空氣隔 絕。

4. 抑制法:(1)在連鎖反應中的游離基,可用化學乾粉或鹵化碳氫化合物除 去。如加溴甲烷。(2)C類火災主要以抑制為主,通常在電源切斷前多使用 化學乾粉或鹵化烷等滅火劑,但也可使用二氧化碳等不導電之惰性氣體。

二、電氣災害

電能帶給大家生活及工作上的便利,但如果不重視用電安全,則電也可能帶給 人們災害。有關電氣災害的類型主要為感電(觸電)及電氣火災,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全 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表」顯示,近五年(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平均 發生火災 7,594 件,起火原因以電氣設備 1,646 件占第一位(21.7%)。由此可知感電 及電氣火災對國人的生命及財產造成不小之威脅,因此在享用電氣便利之餘,亦應 同時注意用電之安全才是。本研究以電氣災害之種類及電氣安全等方面探討之。

(一) 電氣災害之種類

常見的電氣災害可分為觸電災害、電氣災害、靜電災害等,分述如下:

1. 觸電(感電)災害:電流流入人體的現象稱為觸電或感電,其嚴重程度根據通 過人體的電流量而定,而電流量又取決於電壓與電阻,其它影響因素有觸電 的人體部位,觸電的時間長短等。

2. 電氣災害:因為用電方法錯誤而引起的災害,大部份是電氣火災、雷擊災害。

電擊會危及人命,且會損及輸配線路而引起災害。一般由於建築物上沒有裝 置避雷針,或者電力、電燈和電話線路、收音機和電視機的天線、屋內引入 口等處沒有裝置避雷器或放電器等,引起雷電侵入室內而產生災害。

3. 靜電災害:雷電、火花、放電、液體噴霧的帶電、尼龍衣、毛皮毯、塑膠墊 板等絕緣體摩擦等皆會產生靜電。一般來說,固體與固體、固體與液體表面 的摩擦與衝擊,雲層的接近,以及人體接近高壓帶電物體時,都會有靜電發 生或感應。而靜電災害主要在積蓄之靜電造成電擊,或產生火花引燃爆炸災 害等(鄭世岳、李金泉、蕭景祥、魏榮男,2004)。

(二) 電氣安全

電力提供現代生活方便又穩定的能源,但由於電是肉眼看不見的東西,會因

疏忽而引起感電或漏電的意外事故,造成生命財產的傷害。以下是用電安全的基 本常識, 分為室內部分和室外部份二方面來說明 (臺灣電力公司全球資訊網,

2007)。

A.室內部份

1. 潮濕的手腳最易造成感電事故 ,因此在潮濕處所,若使用器具發生漏電時,

易造成嚴重傷害。

2. 電熨斗、電暖器、電熱器… 等發熱型電器,插頭長時間未拔離電源,如內附 保護裝置故障易引起附近衣物燃燒,導致危險。

3. 使用小家電後,為圖方便,直接拉扯電線拔出插頭,極易造成該插頭內導線 損傷,不但造成家電無法使用,甚至可能造成感電危險。

3. 使用小家電後,為圖方便,直接拉扯電線拔出插頭,極易造成該插頭內導線 損傷,不但造成家電無法使用,甚至可能造成感電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