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惠欽格「遊戲人」概念之分析
第二節 人與遊戲的關係
上一節已約略勾勒遊戲的特質與內涵,歸納遊戲乃是兼具嚴肅性與非嚴肅 的活動,並且構成獨特世界。然而,這個獨特且具有魅力的世界對於人而言究竟 帶有什麼樣的意義呢?因此,本節將要說明人與遊戲的關係,其提出的問題有 二,包括了人為何遊戲?以及人如何遊戲?此處的人與前一章所指的遊戲的人大 致上是同義,不過在性質上,第一節較從遊戲為出發點,而此節關注的核心則為 人自身。
壹、人為何遊戲-惠欽格的觀點
在關於人為何遊戲的問題上,有許多人提供說法,例如 Hughes(郭靜晃譯,
2000:30)便曾整理出遊戲在心理學上的古典理論與現代理論(如表 1)。
表 1 心理學遊戲理論
D.E. Berlyne/
H. Ellis
讓身體保持在最佳的驚醒狀態當中,消除無 聊感,降低不確定性
現代理論
內涵脈洛論 L. Vygotsky 在不受環境影響或限制的前提下重組現實 資料來源:修改自郭靜晃譯,(2000:30)
然而,惠欽格認為從心理與生理上的概念無法解釋遊戲的概念,因此他轉 從歷史的發展來思索遊戲的目的,惠欽格在《中世紀的秋天》中曾分析中世紀人 民面對生活的困苦而又渴望更加美好的生活時,可能採取的三種策略(Huizinga, 1996:36),第一條是宗教避世的道路,對於世間的苦難完全予以忽略,而醉心於 來世的未來之中;第二條則是改善現世的道路,然而中世紀的人並不存在著這種 透過頒布法令、設置機構來改善社會的觀念,使得期望更加美好世界的人因為缺 少實現的方法而更加懼怕未來。而第三種策略則是從這種「塵世令人絕望和痛 苦,棄世又非常之難」的社會中走向遊戲的世界,因為「這個夢想之鄉給生活塗 抹上了輝煌的色調,使我們能生活在金光四射的幻境裡,使我們能夠在理想幻境 的幸福裡舒緩現實的苦難。」(何道寬譯,2008a:34; Huizinga, 1996:37)並且此
一態度將生活形式轉化成為了一種藝術形式,人們可以「用美使生活崇高,用遊 戲和儀式充實社群生活」(何道寬譯,2008a:34 ;Huizinga, 1996:38)。
惠欽格在此之所以認為會有這三種不同的策略,事實上與遊戲和日常生活 的區別有關,上述曾經提到,遊戲是一種與日常生活有別的世界,它不遵循日常 生活中慣用的規則,透過與物質的無功利性來維持遊戲者的自由與樂趣,所以當 人們遊戲時,意味著他能暫時脫離日常生活而進入到的遊戲世界中。因此,在第 一種棄世的類形中,儘管人們可以藉此切斷與日常生活的關係,然而這種方式卻 也同時意味著無法獲致世俗的樂趣,使得人們必須要在痛苦中抉擇;而在第二種 類形之中,其所遵循的規則與當下社會運作的規則同一,惠欽格認為如此一來採 行這種策略便會形成一種弔詭-既是現在的這種社會規則造成使人痛苦的局 面,那麼這種規則如何能夠改善其自身呢?正因為這兩種方式都無法使人同時能 夠獲得有別於當下的感受以及可能的樂趣,因此中世紀的人們乃透過遊戲的方式
(即模倣騎士的美德),一來使遊戲世界的規則不同於實際日常生活,二來則從 此之中獲得遊戲的樂趣。
而在《遊戲的人》一書中,惠欽格指出的遊戲目的乃是因為人有競爭的衝 動,然而此一衝動必須要透過遊戲的形式來展現,特別是服從遊戲規則的要求,
從而使得文化得以延續發展。因此 Gombrich 認為惠欽格在《中世紀的秋天》一 書中似乎較強調遊戲是一種假裝的活動,主張遊戲是一種向幻想世界的逃遁活 動;但在《遊戲的人》中卻側重遊戲中『規則』的重要性,這使得惠欽格所謂「遊 戲」的意義似乎從「嬉戲」(play)轉向至「競賽」(game)的意味(引自范景中 主編,2003:280)。然而筆者認為,儘管惠欽格在兩處的重點或許不同,然而他 對於遊戲與日常生活隔離的強調卻是一致的,正由於這種差異的存在,才使得遊 戲世界得以成為人類逃遁的場所,Caillois(2001:8)也認為,假裝(as if)與規 則(rules)都構成了遊戲的虛構成分(fiction),在一些具有明確規則的遊戲中,
遊戲者遵守個別的規則便足以滿足不同於日常生活的感受,也因此這類形的遊戲
是「為了真實而玩」(be played for real),然而在一些沒有規則的遊戲中,例如玩 洋娃娃或者是小士兵時,由於真實世界並不存在著這種規則,因此遊戲便要求遊 戲者的行為帶有只是假裝或模仿的認知,這種對於既定行為根本就是不真實的察 覺便足以與日常生活產生區別。換句話說,當人們在「玩假」的時候,這件事本 身便以構成日常生活產生區隔的感受了。
因此,人們之所以遊戲的理由在於遊戲乃是非真實的,透過遊戲,人們得 以憑藉著可以預見的安全方式(如遊戲規則使得每個遊戲者皆有一定的行為準 則)獲得樂趣,以超脫日常生活所受到的禁錮。誠如 Caillois 所言,「在遊戲中,
人與現實隔離,人們尋找自由的活動,使之受到的牽連不會比他先前同意的更 多。在開始之前,他限制自己行為的結果、自行決定風險,他仔細區分遊戲的區 域,只為了證明它是一個特權的區域,由特定的習俗所統治,而行動的意義僅存 在於此脈絡之中…在我看來,遊戲活動中的樂趣、中止與放鬆皆來自於安全
(security),人們知道此處事情的重要性源自於人們已然同意,人們對於同意的 事物僅只能妥協,然而,只要人們想要便可撤退(withdrawal)也是可能的,這 是多麼不同的生活!」(Caillois, 2001: 158)。
如果我們同意將遊戲看作是一種逃遁現實的行為,那麼值得注意的是,當 人們從事遊戲行為的時候,這是一種消極被動或是積極主動的行為呢?乍看之 下,如果我們接受惠欽格將遊戲看作向虛幻遁逃行為的說法,遊戲成為逃避現實 的手段,對於具有工作倫理的現代社會的人而言,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帶來某些倫 理上的不安,因為當代的人們普遍被鼓勵去迎接困難、克服障礙,當人們因為現 實困頓而逃避現實時,不免會有種道德上的不安。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從遊戲自 身的特質出發,遊戲本身便具有自由的必要條件,因此不論是任何人從事任何的 遊戲,它必然包含了自由的成分在其中,遊戲是人所自由選擇的活動,人們面對 現實所產生的困苦、拘束與不安,如果必須要透過遊戲來緩解的話,那麼這樣子 的遊戲必然是一種自由的抉擇,因為自由必須從自由的實踐中來獲得。換句話
說,遊戲雖然是逃遁現實的行為,但它卻是自由抉擇的結果。而更進一步而言,
遊戲除了遁世的功能之外,其還賦予遊戲者超脫現實限制的潛能,遊戲者在遊戲 中可以自由地創造、熱切的競爭,從而使得文化的發展更加蓬勃。
貳、惠欽格論人如何遊戲
惠欽格將人如何從事遊戲區分成兩個面向,一個是競爭(a contest for something),另一個則是再現(a representation of something)。競爭與再現兩種遊 戲方式並非各自獨立,實則有結合的例子,則包含了「表現的競爭」(a contest for the best representation of something)與「競爭的展現」(a representation of a contest)
(Huizinga, 1955:13)。
一、競爭(contest)
惠欽格認為,競爭的目的乃是要勝過他人,除此之外別無目的。因此在文 化發展的過程中,人們在難以計數的事物上企圖贏過別人,「人類競爭的方式如 同獎勵一樣多元,(輸贏的)決定可以交給機運、肉體上的強度、機智或是流血 戰鬥,又或者是勇氣、忍耐、技術、知識、誇耀或奸詐的競賽,強韌的磨練或藝 術的樣品是需要的,鍛造一把劍或者製作巧妙的旋律,或是需要答案的問題,競 爭可能會採取不同的形式,諸如神諭、賭注、訴訟、誓言或謎語」(Huizinga, 1955:
105)。在競爭的活動中,遊戲的雙方透過展現自己某方面的卓越,例如能力、耐 力、機巧甚至是運氣的卓越,藉此打敗對手,顯現自己的優越,因此在不同活動 上的競爭,遂成了遊戲的動力。
二、再現(represent)
再現意味著展示(display),亦即「炫耀某種非日常的事物,以喚起欽佩」,
因此再現可以視為一種「暫時走出真實以進入到更高秩序」(a stepping out of
common reality into a higher order)的行為(Huizinga, 1955:13),而此一更高秩序 可以是更加美麗、更加崇高、或甚至是更加危險,端視想像力發揮的程度。然而,
遊戲者的再現並不是一種假冒的實體(a sham-reality)或是表象的具觀(a realization of appearance),儘管遊戲者並沒有全然失去日常真實的意識,但他幾 乎相信他自己便是自己再現的那樣東西(Huizinga, 1955:14)。惠欽格認為,「(古 老文化中)神聖再現不僅是表象的實現或假冒的實體,…,它是某些不可見、不 真實的事物採取美麗、真實、神聖的形式。參與儀式被深信為實踐與影響無限美 化的活動,為事物帶來比日常生活更高的秩序,而這些『透過再現實踐』的個別 面向同樣都是遊戲的形式特質」(Huizinga, 1955:14),換言之,再現可以說是一 種想像力的實踐。
更進一步而言,「再現指的是一種識別(identification),是某些事件的神祕 重複或再次呈現(re-presentation),而儀式產生的效果與其說是象徵地展現(show figuratively),不如說是在行動中真實的再製(actually reproduce),因此儀式的功 能便不僅只是模仿,而是促成祈禱以參與神聖事務」(Huizinga, 1955:15)。在中 國古代的祭天儀式、或是西洋的感恩節等節慶中,都可以發現其用以再現某種神 聖事務運行的痕跡。而再現也常常與競爭結合,諸如繪畫或雕塑呈現出善惡對抗 或神人矛盾的競爭等,其在性質上雖然是一種展示,但在主題上則表現出競爭的
更進一步而言,「再現指的是一種識別(identification),是某些事件的神祕 重複或再次呈現(re-presentation),而儀式產生的效果與其說是象徵地展現(show figuratively),不如說是在行動中真實的再製(actually reproduce),因此儀式的功 能便不僅只是模仿,而是促成祈禱以參與神聖事務」(Huizinga, 1955:15)。在中 國古代的祭天儀式、或是西洋的感恩節等節慶中,都可以發現其用以再現某種神 聖事務運行的痕跡。而再現也常常與競爭結合,諸如繪畫或雕塑呈現出善惡對抗 或神人矛盾的競爭等,其在性質上雖然是一種展示,但在主題上則表現出競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