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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論、背景介紹及文獻探討

2.2 人頭帳戶

2.2.1 人頭帳戶之定義與類型

何謂「人頭帳戶」?廣義定義:利用他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取得存款契 約之相關服務,或是利用他人已開立之帳戶而受讓金融機構存款契約之相關服務,即 俗稱之人頭戶。狹義定義49: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或已開立之帳戶,用以規避政府相關 法令限制規定,或掩飾其犯罪意圖及阻斷犯罪線索之犯罪行為,無論此人頭是否知情,

均蓋稱之為「人頭帳戶」。而本文所欲探討防範之人頭戶,僅限於用於不法行為之人頭 戶,若未涉不法用途之人頭戶,並非刑事偵查與防制之重點,故本文以下所稱之人頭 戶,係指前開狹義定義之人頭戶,先予說明。

而人頭戶之存在與利用,往往成為犯罪者從事非法行為之工具,易言之,即犯罪 者假借第三人名義之帳戶,掩飾其身分與企圖,從事各種犯罪活動,藉以逃避警察之 追緝。邇來,又因電腦網路之使用普及,犯罪者藉由網路銀行及電子轉帳之大量運用,

45同前揭註第34。

46網路安全新聞總覽,http://www.acc.ncku.edu.tw/(2005/May/7)

47Hinet 新聞網, http://times.hinet.net/SpecialTopic/940525-cheat/1425463.htm,(2005/July/22)。

48張維平,我國網路犯罪現狀分析,http://www.ccpb.gov.tw/internet-fraud-01.htm,(2005/ July /22)。

49陳茂益,「金融交易『人頭戶』洗錢犯罪問題探討與建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第 74 頁,法務部調查局,2003 年 4 月出版。

只要瞬間即可將龐大之犯罪所得移轉至他處甚至國外,使得資金流向追查益加困難,

導致社會蒙受巨大損失,危害國家經濟安定。何況,台灣地區各種人頭資料取得容易 與民眾個人資料外洩之情形,可謂居世界之冠50,又人頭戶雖非我國特有現象,惟氾 濫情況確屬我國特別嚴重51。從而,解決人頭帳戶非法使用之問題,已達刻不容緩之 境地,否則將對我國治安形成一大漏洞。

二、類型

人頭戶防範之課題,首先應探討人頭戶存在之原因,始得正本清源,對症下藥擬 定防範措施。然因利用人頭戶從事不法行為之態樣眾多,本文僅就實務上常見之型態 簡述之,而依產生人頭戶之原因,可區分為:規避法令管制、不法交易、租稅安排、

銀行貸款、洗錢等類型52

(一)規避法令管制型:為規避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而尋求規避之方法,人頭戶因 此產生。如為規避公司法第197 條之董事申報股份義務限制,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為規避於任期中不得轉讓超過二分之一的股份及為免股份增減須向主管機 關申報、公告之規定,便會利用人頭戶代為持股。又如為規避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即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大股東,利用他人戶頭從事股票短線交易,以規避該條公司得請求將買賣 股票所獲得之利益歸於公司之規定。雖然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大股東等人所持有之 股票,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者,但實務上要證明係以他 人名義持股或買賣股票甚為困難。再如,我國企業或投資者慣用人頭戶經由集 中市場收購股權,即收購者可以透過人頭戶分散收購股權之比例,以規避證券 交易法第43 條之 1 第 1 項之申報義務53

(二)不法交易型:此類行人頭戶的產生,係因為謀求不法之利益所生之安排,典型 為利用人頭帳戶從事證券交易之內線交易、短線交易、操縱行為及丙種墊款。

如:94 年爆發之勁永案,即是透過人頭帳戶放空勁永公司股票以謀不法利益54

(三)租稅安排型:利用人頭戶來減免或逃漏各種稅捐。如:國內部分公司在辦理股 票上市、上櫃時,為符合上市審查準則股權分散規定,大股東或董監事會將持 股過戶至他人名下,利用人頭戶分散股權,藉以規避持股變動申報制度及分散

5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申請機構:中央警察大學,研究主持人:范國勇,共同主持 人:張平君),ATM 轉帳詐欺犯罪之實證研究,第 42 頁,2004 年 12 月。

51人頭戶之風險以及法律責任簡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csa.org.tw/csa10/%E4%BA%BA%E9%A0%AD%E6%88%B6%E4%B9%8B%E9%A2%A8%E 9%9A%AA%E4%BB%A5%E5%8F%8A%E6%B3%95%E5%BE%8B%E8%B2%AC%E4%BB%BB%E7

%B0%A1%E4%BB%8B.doc,(2006/Mar/4)。

52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報告,(研究人蓋華英、楊佳政、吳淑惠),如何消弭證券市場 人頭戶氾濫問題,第2-1 頁,1994 年 9 月 30 日。

53王藏偉,「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制度及運作淺析」,證券暨期貨月刊,第23 卷,第 7 期,2005 年 7 月 16 日出版,http://www.sfb.gov.tw/reference/magazine/9407/ss1a.doc(2006/ Mar /4)。

54廖德琦,「法務部:勁永案11/7 前水落石出」,Taiwan New 新台灣雜誌,第 500 期,2005 年 10 月 20 日,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period=500&bulletinid=23029,(2006/ Mar /4)。

個人股利所得,但此舉已經涉及逃漏稅55

(四)銀行貸款型:為確保金融體系之健全運作,「分散授信風險原則」成為經營授信 業務之金融機關之金科玉律,故銀行法就銀行授信業務特設內部人員授信限制 及對個人或同一企業授信總額之限制,有該法第32、33 條、第 33 條之 3 等規 定可參。然而,實務上常見農會總幹事或職員利用人頭戶貸款,規避銀行法就 內部人員授信之限制,或利用人頭戶之「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超額 貸款規避個人授信總額之限制56。又或是集團利用無報稅所得或報稅所得偏低 之「人頭戶」違法申貸,並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大量套取銀行之資 金,規避銀行法對個人或同一企業授信總額之限制57

(五)洗錢型:實務上常見多為常業詐欺類型,即以不同之詐騙、恐嚇手法誘使或迫 使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58,或利用人頭帳戶從事交易行為,進而將人頭帳戶 內之款項提領一空,致使被害人求償無門。又如販毒集團將販毒不法所得,利 用人頭戶進行交易達到洗錢目的。

三、人頭戶取得之管道

實務上人頭帳戶取得之管道,不外乎以下二種:第一種,「非自願性之人頭戶」, 以偽造證件至金融機構申辦帳戶:就金融機構而言,設立人頭帳戶最典型之手法,就 是不法之徒利用偽造、變造他人遺失或竊取所得之身分證向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開戶、

辦理貸款、申請信用卡,並以相同偽造文件向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以獲取人頭帳戶

59。第二種,「自願性之人頭戶」,利用各種管道向他人取得申辦之帳戶:而取得之途 徑多樣,有以下幾種:1.友人介紹:帳戶所有人透過友人介紹而將帳戶出賣或出租予 他人。2.報章雜誌報導:詐欺集團之成員會在報紙、雜誌等刊登「高價收購手機門號 及存摺」、「存簿換現金」或「買賣郵局5000、銀行 3000、市話電話卡及現今送你,不 用還」、「現在馬上付,郵局一律6000 元起,長期可拿,合法免還」等廣告60,吸引急 需用錢之貪小便宜者主動與刊登廣告者聯繫後,指示、帶領欲販賣帳戶者前往銀行辦

55鄭琪芳,利用人頭戶逃漏稅財政部追查,自由新聞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sep/23/today-e4.htm(2006/ Mar /4)。

56見彰化地檢90 年度偵字第 3992 號起訴書。

57財政部對處理中興銀行案之說明,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http://www.cdic.gov.tw/ct.asp?xItem=65&ctNode=192(2006/May/1)。

58實務上利用人頭戶進行詐騙之態樣甚多,近來發現在網路上販賣盜版光碟的人,亦會利用人頭戶來規 避查緝。目前大補帖網站業者為逃避檢警查緝,皆使用人頭申請郵局帳戶並申請金融卡,或上網或在 跳蚤雜誌上以一至三千不等的價錢購買人頭存款帳戶、郵政信箱、鑰匙、金融卡,再冒用他人身分辦 理代收貨款服務,再以代收貨款服務寄送盜版光碟,而所得不法款項則以金融卡提領。由於金融人頭 戶可如此輕易購得,使得這些人頭戶成為大補帖業者從事不法之護身符。見張維平,我國網路犯罪現 況分析,http://www.ccpb.gov.tw/internet-fraud-01.htm,(2006/ Mar /4)。

59鐘慧珍,「防制犯罪集團利用銀行存款帳戶進行詐騙之執行成果報告」,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 執行會議」第101 次會議專題報告,第 3 頁,2004 年 12 月 29 日。

60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 2920 號起訴書。此案係雲林地檢署指揮刑事局、北港警分局,破 獲以陳世鴻為首的收購人頭帳戶詐騙集團,逮捕5 名嫌犯,起出 40 餘戶人頭帳戶。嫌犯在報上刊登

「存簿換現金」廣告,4 個月來已陸續收購 400 餘戶人頭戶,詐騙金額可能超過 10 億元。且該犯罪 集團以3000 至 6000 元代價收購人頭戶,並以老鼠會傳銷方式吸收成員擴大犯罪組織,平均每日可收 3 至 4 戶,目前已收 400 餘戶,清查後每戶有上百人受害,如果每人被詐騙 10 萬元,金額可能高 達數10 億元。

理開戶之相關程序,並當場交付剛開戶之金融卡、存摺等資料,或由欲販賣者直接交 付業已開戶、使用之存摺、金融卡等物予詐欺集團之成員61。3.利用求職面洽之機會:

詐欺集團在報紙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報,吸引急需工作者前往面洽後,再利誘該求職 者販賣或出租帳戶以牟利。4.利用網路收購62:利用網站之聊天室,在網路上廣交缺錢 的年輕男、女,以提供所謂快速賺錢方法,利誘販售個人帳戶。如:在「UT HOME 網 際空間」網站之「網路四季風聊天室」暱稱「高租郵銀簿~換現」之留言,進而誘使 瀏覽聊天室者出售帳戶63。又自願出租、出借帳戶之帳戶持有人,其所得之代價,1000 元到10000 元均不等。而這些大量收來的人頭帳戶,則提供予從事「簡訊詐欺」、「信 用貸款詐欺」、「網路購物詐欺」、「假交友聯誼中心」等不同類型的詐欺集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