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依理性犯罪模式架構提出建言
5.1 降低被告犯罪利得方面
從前揭實證調查結果可知,我國網路詐欺之被害人90.15%均是以 ATM 轉 帳匯款方式交付金錢,若能移除犯罪者利用人頭帳戶取款之管道,應能有效降 低該種類型案件之發生數。而此種犯罪對象之移除,可分成三部分說明 一、交易付款機制
在網路交易中,若是B2C 的交易行為,消費者在付款時無論是以信用卡刷 卡或是以 ATM 轉帳,因為交易對象為企業或公司,若日後有交易糾紛,較不 會發生求償無門的情形。反之,在C2C 的交易模式,因交易者可隱匿自己之真 實身分,則在此模式交易下,網路詐欺案件之發生層出不窮,且在我國發展C2C 交易的市場障礙,主要在於C2C 的付費機制尚不完善及網路交易者對交易安全 之顧慮216,故如何選擇交易模式,藉以提高網路購物交易之安全性,實乃值得 關心之課題。何況,從前開實證分析之網路詐欺案件,亦多屬C2C 的交易模式 下所產生之詐騙行為,故就網路交易付款面而言,若能在付款機制上面來防堵 網路詐欺,即以移除犯罪者利用人頭帳戶取款之管道,定能有效降低該種類型 案件之發生數。
國內上網人口使用之拍賣網站,以「eBay」及「Yahoo!奇摩」為大宗。而
「eBay」及「Yahoo!奇摩」均致力於維護網路交易安全。在 eBay 的部份,從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強制實行「賣家登記信用卡」的措施217,希望藉由提早在 第一道關口做把關,先行過濾不肖賣家以降低買家碰到詐騙的機率,讓網路交 易更安全。此外,2003 年 eBay 也宣布推薦從帳款線上代收代付起家的易付網 ezPay 成為其台灣區的拍賣服務合作夥伴,該家公司運用其原有金流機制,再 加上履約保障服務,也被經濟部認定為履約保障機制的示範廠商218。同時,eBay 也在2004 年 2 月底引進美國 PayPal 的線上付款機制219,作為跨國買賣使用美 金進行交易時的金流安全平台。至於國內的另一家拍賣網站龍頭業者「Yahoo!
奇摩」,目前所採取的措施和eBay 亦為大同小異,同樣藉由信用卡認證220以及
216林豪鏘,電子商務,第2 至 42 頁,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版。
217見http://pages.tw.ebay.com/securitycenter/sv.html,(2006/Jan/1)。
218參http://www.neweb.com.tw/partners.htm,(2006/Jan/1)。
219參見如下網址:http://www.ettoday.com/2004/02/26/10846-1592272.htm,(2006/Jan/1)。
220參見如下網址,http://tw.help.yahoo.com/auct/faq/ccd/index.html ,(2006/Jan/1)。
金、物流服務221及與履約保障222,來防堵可能遭遇到的網路拍賣詐欺問題。
而國外較普遍之網路交易安全之付款機制有PayPal 及 Escrow(電子商務 交易履約保證)二種方式。以下分別介紹之:
(一)PayPal 之線上付款機制:
美國eBay 採用 PayPal 作為買賣方的購物安全保障,PayPal 是 eBay 提供線上付款和收款服務的子公司,在 PayPal 系統裡,支付款項的方 式有兩種:使用信用卡和使用PayPal 帳戶內的餘額。如果自己的 PayPal 帳戶沒有餘額,就只能持信用卡向PayPal 刷卡,PayPal 在支付款項給賣 方;如果PayPal 帳戶有餘額(例如有國外買家付款到自己帳戶),就可 以把餘額放在帳戶裡當購物基金,也可以把餘額提領出來。
使用PayPal 對買家的好處如下:1.即時付款:線上即時付款,方便 快速。2.購物有保障:在美國 eBay 買東西,享有「PayPal 買家購物保 障方案223」。3.速完成交易:因為付款快速,賣家很快地收到款項後,可 盡早把物品寄出。
使用PayPal 對賣家的好處:1.早收到款項:線上即時收款,方便快 速。2.完成交易:賣家更快收到款項後,就能提早把物品寄出,完成交 易。3.式管理工具及服務,讓賣家更方便。
eBay 也在 2004 年 2 月底引進美國 PayPal 的線上付款機制224,作 為跨國買賣使用美金進行交易時的金流安全平台。美國 eBay 拍賣網中 消費者有70%以用 PayPal 來付款,然而,我國網路交易者並不習於使用 PayPal,有可能是消費者仍不習慣在網路上使用信用卡消費、購物,此 與本文調查發現網路詐欺之被害人90.15%以 ATM 轉帳匯款之結果不謀 而和。由此可見,礙於國人使用ATM 轉帳匯款之消費習慣,及 ATM 櫃 員機設立之普及,則我國引進美國 PayPal 之線上付款機,無法誘使網 路交易者大量使用該機制,從而,亦無法藉此制度來防杜網路詐欺之發 生。
(二)電子商務交易履約保證(Escrow)制度
美國另一付款機制為「電子商務交易履約保證」(Escrow),Escrow 係以第三者獨立客觀地位受交易雙方委任,收取消費者給付之價金後,
需先將買方價金存入銀行之信託帳戶,之後,旋即通知賣方發出商品,
惟需俟消費者收到商品且在鑑賞期間內無退貨之要求時,Escrow 業者始 可將價金轉交付給賣家225。
使用 Escrow 對買家的好處如下:1.物有保障:網路 Escrow 經營者
221見http://tw.bid.yahoo.com/phtml/auc/tw/ezPay/home.html ,(2006/Jan/1)。
222見http://tw.bid.yahoo.com/phtml/auc/tw/tos_add/protection.html,(2006/Jan/1)。
223見http://www.paypal.com/cgi-bin/webscr?cmd=_pbp-info-outside,(2006/Jan/1) 。
224參http://www.ettoday.com/2004/02/26/10846-1592272.htm,(2006/Jan/1)。
225翁堉珊,「交易履約保證機制法律面探討」,電子商務導航,第6 卷,第 7 期,2004 年 6 月 16 日。可參 http://www.ec.org.tw/Htmlupload/6-7.pdf。
會確定買方收到貨品後,始會將價金交付賣方,不會有買家付錢後收不 到貨的情形。2.付款安全性提高:因為買家是向網路 Escrow 經營者付款,
不會有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風險。
使用Escrow 對賣家的好處:1.高交易之信心:因此制度會使買家更 有誘因在網路上購物,有促於網路交易更之達成。2.貨之處理:賣家在 處理買方要求退貨時,亦可透過網路Escrow 業者,確保價金可返還至買 方。
台灣之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 年 4 月 12 日推出之付款機 制「ezPay 易付通」226,與上開美國之「電子商務交易履約保證」(Escrow)
制度極為類似。藍新公司「ezPay 易付通」之付款方式為:網路交易買 賣之雙方約定使用「ezPay 易付通」後,買方可選擇網路 ATM、信用卡、
ezPay 帳戶餘額等三種方式之一付款給 ezPay,ezPay 會通知賣方已收到 款項,賣方可以放心出貨;待買方確認收到貨品無誤,即可提示 ezPay 將款項交付給賣方,完成交易。
然而,Escrow 制度對賣家最不利之處在於,會延遲收到貨款的時 間,賣家比較沒有誘因想要使用此制度來保障雙方之交易安全。Escrow 交易方式雖在我國尚處於萌芽階段,然如前所述網路Escrow 經營者需將 買方價金存入銀行之信託帳戶,則買方將價金存入銀行之方式,則可選 擇以ATM 轉帳匯款方式為之,故此種交易制度而言,相較於 PayPal 的 線上付款機,更能誘使我國網路交易者使用。只是相較於賣方而言,因 此Escrow 交易制度,會延緩買方收到款項之時間,則需要增加一些誘因 誘使買方使用此交易制度。就以我國二大網路拍賣平台 eBay 及 Yahoo!
奇摩為例,eBay 提供交易平台之收費來源為收取 5%刊登費及 5%交易 費,而Yahoo!奇摩目前收取每件 3 元之刊登費227及5%交易費,則若 eBay 及Yahoo! 奇摩二家網路公司可約定若採用 Escrow 交易制度的賣家可減 免刊登費或交易費,則賣家會有極大之誘因想要使用此制度來從事交 易,並可大大提升雙方之網路交易安全。
從法律經濟分析之觀點而言,有經濟學者認為能將社會成本極小 化,亦是有效率的犯罪制裁手段。故對執司犯罪偵查與防制之司法、警 政機關而言,選擇一個相對社會成本較小之防制手段,且能提高「犯罪 成本」,方能達到遏止販賣人頭帳戶犯罪發生最大之效用。而如上所述,
建議經營拍賣網站之業者使用 Escrow 交易制度並以減少甚至減免刊登 費之方式來誘使賣方多多使用此制度,應能有效移除犯罪者利用人頭帳 戶取款之管道,即確實能提高潛在犯罪者之「犯罪成本」,以達到預防網 路詐欺發生之目的,而此種犯罪預防之成本,應是遠較執法機關在偵辦
226藍新科技推出ezPay 易付通保障網路交易安全,大紀元,2006 年 4 月 12 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6/4/12/n1285340.htm(2006/May/4)。
227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於 2004 年 4 月 9 日起,開始向賣家收取刊登費,採取先刊登後付費之 方式。
此種販賣人頭帳戶以從事詐欺之案件所耗費之成本(確定犯罪嫌疑人、
調查相關證據、進行逮捕、偵查、審判及執行等等社會成本)來的低,
故此種防制手段之採取,從經濟學的角度以觀,應可謂是有效率的。再 者,對於經營拍賣網站之業者而言,經常發生網路拍賣詐欺,亦有損於 拍賣網站之網路安全之信譽,而此信譽之高低,亦會直接影響現行或潛 在網路使用者使用該拍賣網站交易平台從事網路交易之意願。從而,理 論上,網路拍賣經營者應有誘因來選擇以低成本之方式來預防網路詐欺 犯罪之發生,而前開Escrow 交易制度之實施,應是拍賣網站經營者能有 效降低網路詐欺之方法之一,只是,法律亦應提供一定之誘因,來促使 拍賣網站經營者更有意願投入成本來預防犯罪之發生,而本文則建議執 行機關得定期公開網路詐欺報案者在各拍賣網站發生之比例,並讓廣大 之消費者知悉進而選擇網路詐欺發生率較低之拍賣網站從事交易,由此 公開被害者被害之犯罪資訊,間接促使拍賣網站更有意願為維護該網站 之交易安全而投入成本來預防犯罪之發生。
二、金融機構之開戶
不論是網路詐欺或是其他類型之詐欺集團,多係利用人頭帳戶來騙取被害 人之金錢,顯見銀行業者在防堵人頭戶方面應有再加強之必要。而且從開戶階 段來防止人頭戶之氾濫,實為移除犯罪者利用人頭帳戶取款之管道,亦為「提 高犯罪成本」之降低犯罪量手段之一。
(一)目前金融機構防制人頭戶之措施:
在討論如何從銀行開戶階段來防堵人頭帳戶前,應先來看看目前之
在討論如何從銀行開戶階段來防堵人頭帳戶前,應先來看看目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