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從實證面檢驗犯罪防制策略對網路詐欺之成效
4.2 實證研究結果
4.2.1 警示帳戶通報機制執行之成果
理論上,警示帳戶之實施,應會在某種程度造成詐欺集團從事詐騙行為取 款之阻礙。依據內政部刑事局之資料統計,2003 年 7 月 30 日至 2005 年止,全 國警示帳戶已達54,238 筆197,其中2003 年 7 月至 12 月總計警示帳戶共 239 件、
2004 年全年計 26,209 件、2005 年全年有 27,790 件,然而,前開統計數據卻又 顯示人頭帳戶之發生件數仍在不斷增加中。則本文進一步探討,此警示帳戶之 運作機制是否能確能嚇阻詐欺案件之發生。
二、事件研究法
本文此節主要探討「警示通報機制」政策宣告實施後,對於一般詐欺及網 路詐欺案件犯罪量之影響,事件發生是在2003 年 7 月,並以此為基準,觀察事 件發生前、後一年犯罪量月資料之變化,即觀察期間為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
1. 樣本選擇:法院審理販賣帳戶用以詐欺案件之審理件數
我國司法實務上,法院審理販賣人頭帳戶之情形,多是帳戶名義人出賣、
出租帳戶後,轉由詐欺集團或成員利用以騙誘被害人匯入款項,因被害人不 甘受騙進而報警為警查獲之案件佔多數。又法院審理販賣之帳戶用以詐欺之 案件中,犯罪時間若是在警示帳戶機制實施之後者,均是經警員初步查證被 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為「可疑帳戶」,始會將案件移送至各法院地檢署,再由 檢察官起訴至法院審理,故法院審理之前開個案中之帳戶,均會在為警查獲 並認定為「可疑帳戶」時,一併由警察以傳真方式請求金融機構將可疑帳戶 列為「警示帳戶」。故本文認為直接觀察設立警示帳戶機制前、後各一年「法 院審理販賣帳戶用以詐欺案件」之案件量變化,來檢視「警示帳戶機制之實 施」是否有降低「利用人頭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之犯罪量,應是有效驗證警
196因為此部分之觀察期間為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止,係在「異常帳戶管理辦法」發布前,故此 觀察期間之警示帳戶機制,是將警示帳戶停止臨櫃提領以外之功能。
197此資料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所提供,資料未公開。
示帳戶機制執行是否有效之實證方法。因內政部警政署設立警示通報機制之 時間點為2003 年 7 月,故本文採集案件是「犯罪時間」為 2002 年 7 月到 2004 年 7 月之販賣人頭帳戶案件,並限定是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詐騙之犯罪類型,
進行統計198,調查統計結果參圖8。
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販賣帳戶詐欺犯罪量
0 100 200 300 400
0207 0210 0301 0304 0307 0310 0401 0404 0407 時間(年月)
件 數
2003/07
圖 8 販賣帳戶用以詐欺之犯罪量圖
從法院審理販賣人頭帳戶案件量之月資料來觀察,2003 年 7 月以後之件 數,除2004 年 1、5 月之月件數較 2003 年 7 月略少外,其餘月份之件數均高 於2003 年 7 月,而且 2003 年 7 月起至 2004 年 7 月呈現一個案件量明顯上升 的趨勢。另經使用Mann-Whitney U Test 統計檢定199事件發生前後之案件,2003 年7 月之前每月平均件數 63.75 件,同年 7 月以後平均每月為 141.15 件,販 買人頭帳戶案件量之增多在5﹪水準下已具之顯著性(U=149.0;P<0.001)。
從以上「警示帳戶數量」、「法院審理販賣帳戶用以詐欺案件之審理件數」
之數據,可看出警示帳戶數及法院審理之件數,均有上升的現象,而此現象 有可能是因為販賣人頭帳戶之犯罪量確實增加,也有可能是警方努力執行查 緝人頭帳戶的結果。故為檢驗以上「警示帳戶數量」、「法院審理販賣帳戶用 以詐欺案件之審理件數」之增多,到底是因為販賣人頭帳戶犯罪量之增加,
抑或是警方提高查緝之結果,本文再進一步觀察網路詐欺及其他詐欺之發生 數,因為若是警方確實有提升查獲率,則使用人頭帳戶為主之網路詐欺及其 他詐欺之犯罪量勢必下降。
2. 樣本選擇: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網路詐欺等之「發生數」
本文先觀察的對象為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台灣地區電腦網路犯罪中案類 別為「詐欺」之逐月發生數,觀察期間為2002 年 7 月到 2004 年 7 月,而此
「發生數」乃民眾報案之件數,並非警方破獲、查緝到的件數,先予說明。
198本文統計全國各地方法院判決,而採集判決之方式為,利用司法院網站之裁判書查詢,網址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搜尋期間為判決宣判日期 1996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搜尋關鍵字「帳戶&詐欺」,並逐一過濾不符合之案件。
199Mann-Whitney U Test 檢定之網站 http://eatworms.swmed.edu/~leon/stats/utest.cgi,而統計檢定之 P 值小 於0.1 時,有顯著差異。
而在觀察電腦網路犯罪相關資料的同時,發現有一可能干擾之變數,即在台 灣地區電腦網路犯罪之各案類別下「妨害電腦使用」發生數之變化。簡言之,
即我國網路詐欺之態樣中佔 32.79%之「網路遊戲詐欺」,在 2003 年 6 月 25 日刑法修正公布「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後,只要網路詐欺牽涉與網路遊戲相 關者,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即會將此種詐欺案件之發生數,歸入台灣地區電 腦網路犯罪之各案類別下之「妨害電腦使用」。因此,2003 年 7 月以後網路詐 欺案件發生數之下降,即有可能是因為部分應歸類於網路詐欺之案件,因修 法後適用法律之不同而導致歸類於其他類型之案件,而產生有發生數下降的 結果。為此,本文進行對移送至地檢署而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案 件抽樣統計,統計結果發現其中有 24%200的案件亦應屬網路詐欺之網路遊戲 詐欺類型。所以,本文試圖將「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發生數乘上 24%後加回
「網路詐欺」之發生數來觀察,如圖9:
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電腦網路犯罪之詐欺發生數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0207 0210 0301 0304 0307 0310 0401 0404 0407
時間(年月)
件 數
調整後 調整前 2003/07
圖 9 網路詐欺之犯罪發生數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調整前發生數曲線,是依照警政署提供「詐欺發生數」之統計數據所製 作,而2003 年 7 月前、後每月平均之發生數分為 177.25、233.46 件,實施警 示通報機制後之每月發生數較之前多出31.71%。調整後發生數之曲線,是「詐 欺發生數」加上 24%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發生數後加總數據之結果。而從 調整後之發生數可以看出,實際上網路詐欺之案件,應是比原統計網路詐欺 發生數呈現一個略微上揚之趨勢,且經使用Mann-Whitney U Test 檢定事件發 生前後之案件,2003 年 7 月之前每月平均件數 177.33,同年 7 月以後平均每 月件數為 344.56,網路詐欺之案件量之增多在 5﹪水準下已具顯著性(U=
142.0;P<0.001)。
另外,再行觀察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全部詐欺案件發生數之逐月
200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為關鍵字,搜尋士林等12 個地檢署於 2005 年 1 月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止偵查終結之案件,發現在所有觸犯刑法第 358 條的案件中,約有 24%的案 件在修法前適用的法條應為刑法339 條之詐欺罪,因修法而改為適用行法第 358 或 359 條。
變化,從全部詐欺逐月發生數之犯罪量曲線,可看出詐欺案件發生總數在2003 年7 月之後不僅並未降低,且再使用前開同樣的統計檢定發現,2003 年 7 月 之前每月平均件數 2650.42,同年 7 月以後平均每月件數為 3246.23,全部詐 欺之案件量在5﹪水準下亦有顯著性(U=123.0;P=0.01)。如下圖 10:
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全部詐欺之發生數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0207 0209 0211 0301 0303 0305 0307 0309 0311 0401 0403 0405 0407
時間(年月)
件 數
2003/07
圖10 全部詐欺發生數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綜上觀察,實施「警示帳戶通報機制」對防制詐欺或網路詐欺而言,並無數據證 明有降低詐欺或網路詐欺犯罪之發生數,甚至其中網路詐欺之發生數是有顯著上升。
依此,本文認為之前觀察「警示帳戶數量」、「法院審理販賣帳戶用以詐欺案件之審理 件數」變多之原因,應係販賣人頭帳戶犯罪量實際之增加,而非警方加強查緝之結果,
否則不論是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之詐欺或是網路詐欺之「發生數」,應該會有降低之趨 勢。因此,本文觀察認為警示帳戶之實施對降低人頭帳戶及網路詐欺均無實際成效。
從經濟學之理性犯罪模型而言,警示帳戶機制之施行,已移除犯罪者利用人頭帳 戶取款之手段,理論上,在某種程度造成詐欺集團從事詐騙行為取款之阻礙,應能降 低詐欺或是網路詐欺之犯罪量。然而,從前開警示帳戶成效性之實證分析可知,卻又 證明此防制策略確實對於一般詐欺及網路詐欺並未產生降低犯罪量之結果。而犯罪量 並未降低之原因,我們推測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可能是執行機關破獲率過低;也有 可能是刑罰不高所導致;另外,也可能是因為在此警示通報機制實施後,詐騙集團改 變以往「收購」人頭帳戶之方式,變成以每週出租之方式「租借」人頭帳戶,以此方 式來降低取得人頭帳戶之犯罪成本,並避免使用之人頭帳戶一旦列為「警示帳戶」而 遭到損失201,也就是詐騙集團改變取得人頭帳戶之方式來自我降低犯罪之成本,使犯 罪之預期利得並未因此而有所減損,故理性犯罪者衡量犯罪利得大於犯罪預期成本 後,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仍會繼續從事犯罪行為。
201據報載,警方近來發現,自從警方與金融業者連線,將詐騙集團匯款之「指示帳戶」列為「警示帳 戶」後,詐騙集團改以「承租」方式包攬人頭戶,以十天為一期,每期租金二千元,以避免人頭帳 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遭到損害。見民調大陸女口音十之八九詐騙,WEBS-TV 新聞,
http://news.web-tv.net/index.php,(2006/Jan/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