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從實證面檢驗犯罪防制策略對網路詐欺之成效
4.2 實證研究結果
4.2.2 限制轉帳之實行結果及有效性
一、自動櫃員機(ATM)轉帳交易次數、金額之分析
依照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公佈「自動化服務機器概況」之統計資料製作表格 如下表10:
表10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次數、金額
2005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轉帳
次數
61979(千 次,以下 同)
49050 63654 57232 64693 60758 60238 63837 61927 61588 60383 61896
轉帳 金額
790603(
百萬,以 下同)
717102 817617 719537 809910 741985 746419 799740 754738 728812 725217 722031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
發現2005 年 5 月之 ATM 轉帳交易次數、金額均佔該年度之冠,有可能是 因為同年6 月 1 日將實施每日非約定轉帳上限 3 萬元之限制,人民利用制度實 施前之空檔多加利用ATM 進行轉帳、匯款等功能。又 2005 年 6 月之轉帳金額、
件數確實明顯較同年 5 月為低。另 ATM 轉帳交易次數、金額之月平均數見表 11。
表11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次數、金額之月平均表 時間 總轉帳次數
(千次)
總轉帳金額
(百萬)
平均每月轉帳次數
(千次)
平均轉帳金額
(百萬)
2005 年 1 至 5 月 296608 3854769 59321.6 770953.8 2005 年 6 至 12 月 430627 5218942 61518.1 745563.1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
依該統計資料發現,在2005 年 6 月之後之平均每月轉帳次數較之前為多,
多出 3.70%,但平均每月轉帳金額卻減少 3.40%,整年度趨勢詳見下圖 11、12。
由此可見,民眾確實因此而多花成本。
2005年1至12月ATM轉帳件數
2005年1至12月全部詐欺發生數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0510 0511 0512 時間(年月)
件 數
2005/06
圖13 2005 年全部詐欺逐月曲線圖
(資料數據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經使用Mann-Whitney U Test 檢定事件發生前後之案件,2005 年 1 至 5 月 之前每月平均3870 件;同年 6 月以後平均每月件數為 3427.43 件,全部詐欺之 案件量雖略微降低,但並無顯著性(U=24.5;P=0.26)。
2005年1至12月手機簡訊詐欺發生數
0 100 200 300 400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0510 0511 0512 時間(年月)
件 數
2005/06
圖14 2005 年手機簡訊詐欺逐月曲線圖
(資料數據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經使用Mann-Whitney U Test 檢定事件發生前後之案件,2005 年 1 至 5 月 之前每月平均件數252 件;同年 6 月以後平均每月為 110.43 件,手機簡訊詐欺 案件量之降低在5﹪水準下已具顯著性(U=32.0;P=0.01)。
2005年1至12月電話詐欺發生數
0 500 1000 1500 2000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0510 0511 512 時間(年月)
件 數
2005/06
圖15 2005 年全部詐欺逐月曲線圖
(資料數據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經使用Mann-Whitney U Test 檢定事件發生前後之案件,2005 年 1 至 5 月 之前每月平均件數1402.8 件;同年 6 月以後平均每月件數為 1208.57 件,電話 詐欺案件量雖有降低,惟並未具有顯著性(U=26.0;P=0.17)。
2005年1至12月網路詐欺發生數
0 200 400 600 800 1000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7 0509 0510 0511 0512 時間(年月)
件 數
調整前 調整後 2005/06
圖16 2005 年網路詐欺逐月曲線圖
(資料數據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經使用Mann-Whitney U Test 檢定事件發生前後之網路詐欺案件,調整前之 情形為:2005 年 1 至 5 月之前每月平均 261.2 件,同年 6 月以後平均每月件數 為377.43 件,網路詐欺案件量不僅未降低反而提高,且案件量之變多已有顯著 差異(U=31.0;P=0.03)。雖然加上 24%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發生數,
即調整後之網路詐欺件數該年度前5 月之月平均件數為 716.67 件,而 6 月以後 之月平均反而略為下降至661.14 件,但件數減少尚未具顯著性(U=20.0;P=
0.68)。故不論是觀察調整前、調整後之網路詐欺發生數,我們都可以說非約定 帳戶之轉帳限制對於特定之網路詐欺並無明顯成效。
由以上圖及統計檢定之說明可知,非約定轉帳之限制,對於手機簡訊此類
之詐欺確實有成效。然而,網路詐欺之件數並未因為限制轉帳而有顯著降低,
這可能是因為網路詐欺雖然大都與人頭帳戶有關,但是平均每筆轉帳金額較 低,所以限制轉帳金額為三萬元對其用途不大。
為檢驗限制轉帳措施對降低網路詐欺犯罪量之效果不彰的假設,本文觀察 2005 年全國地院之檢察署偵查終結網路詐欺之案件202,統計平均轉帳金額、筆 數(表12)。
表12 網路詐欺平均轉帳金額、件數及人頭帳戶件數表 詐欺轉帳金額 匯款數及百分比 匯款進入人頭帳戶
金額(元) 筆數 百分比 筆數 百分比 10000 以下 883 58.36% 599 57.87%
10000-20000 235 15.53% 213 20.58%
20001-30000 84 5.55% 59 5.70%
30001-40000 61 4.03% 39 3.76%
40001 以上 250 16.52% 202 19.51%
全部合計 1513 100% 1035 100%
統計觀察結果:1.全部網路詐欺之平均每件轉帳金額為 23,553.6 元,且每 筆轉帳金額未超過1 萬元之件數超過五成(58.36%),而轉帳金額未超過 3 萬 元之件數佔79.44%,由此可以看出網路詐欺被騙金額「小額性」之現象。2.又 網路詐欺中轉帳金額未超過3 萬元之 1202 件中,有 871 件是利用人頭帳戶之案 件,即轉入之帳戶為人頭帳戶佔72.46%。3.從上可知,2005 年 6 月 1 日宣布調 降金融機構 ATM 每日非約定轉帳上限為 3 萬元之政策,對於大部分欲使用網 路從事詐欺之潛在犯罪者來說並無影響,因為網路詐欺之每筆被騙金額約八成 均在3 萬元以下。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而言,犯罪之邊際成本會因為犯罪量之增加而遞增,則 犯罪之邊際成本會因為犯罪量之增加而遞減,當犯罪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 時,則是理想之犯罪量。而如我們統計犯罪時間點在2005 年 6 月 1 日前網路詐 欺案件之結果發現,有79.44%之案件每筆轉帳金額不超過 3 萬元,則這些詐欺 案件之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皆小於3 萬元,則 2005 年 6 月 1 日宣布非約定轉帳 上限為3 萬元之防制策略,對於這類之案件是無效的限制式。以圖形表示如下 圖17,圖中之 MC 表示犯罪之邊際成本,MR 表示犯罪之邊際收益,Q0犯罪最 適量。
202採樣標的為全國地檢署於2005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偵查終結之網路詐欺案件,利 用法務部部內網站以「網路&詐欺」、「網站&詐欺」、「網際網路&詐欺」關鍵字搜尋過濾後 共924 件,並剔除犯罪時間點為 2005 年 6 月 1 日以後發生之案件。
圖17 非約定轉帳限制對網路詐欺之影響圖 4.2.3 提高刑罰之有效性
洗錢防制法於2003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8 月 6 日施行,將幫助 他人洗錢之犯罪行為提升到正犯地位來處罰,並將法定刑之上限提高,應係藉 由查緝人頭帳戶犯罪來防制詐欺之防制策略,已如前述,故本文以下試從實證 統計、分析之角度,來探討提高刑罰手段之有效性。
一、販賣人頭帳戶之偵查終結情形、定罪率及執行率
法務部統計室於2005 年起就販賣「人頭帳戶」之案件製作統計資料,在此 之前之資料則付之闕如。而從2005 年 1 月到 12 月份之統計資料可看出,終結 之被告總數為3417 人203,其中認為無犯罪嫌疑而為不起訴處分有482 件;認為 有犯罪嫌疑者有1967 人,其中依通常程序起訴有 605 人、聲請簡易判決有 1314 人、緩起訴處分有45 人、職權處分有 3 人204,參下表13。
203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製表日期:2006 年 1 月 18 日,資料未公開。
204 除上述外,尚有其他終結情形(可能包括:簽結、移轉管轄、併案等)被告總數為 968 人。
Q0
$
MR MC 3 萬
Q
表13 人頭帳戶案件偵查終結情形表
檢察官終結情形 被告人數:3417 人
不起訴處分 482
職權不起訴處分 3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 4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314 向院方提起公訴
通常程序起訴 605
其他 968
(資料數據來源:法務部統計處統計資料)
案件向法院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後,經判決確定之被告總數為816 人,
其中判處有罪之被告有 789 人:包括判處罰金 2 人、拘役 92 人、有期徒刑 6 月以下有650 人、有期徒刑逾 6 月而未滿 1 年有 29 人、有期徒刑逾 1 年而未滿 2 年有 10 人、有期徒刑逾 2 年而未滿 3 年有 1 人、有期徒刑逾 3 年而未滿 5 年 有3 人、有期徒刑逾 5 年而未滿 7 年有 2 人,無罪有 3 人,免訴及不受理共有 24 人,參表 14。
表14 人頭帳戶案件判決確定情形表
法院判決終結情形 被告人數:816 人
罰金 2
拘役 92
有期徒刑6 月以下 650 有期徒刑逾6 月而未滿 1 年 29 有期徒刑逾1 年而未滿 2 年 10 有期徒刑逾2 年而未滿 3 年 1 有期徒刑逾3 年而未滿 5 年 3 有罪
有期徒刑逾5 年而未滿 7 年 2
無罪 3
免訴、不受理 24
(資料數據來源:法務部統計處統計資料)
再案件確定後經執行之被告有378 人,其中執行罰金有 1 人、執行拘役共 46 人、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318 人、執行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13 人(參表 15)。
表15 人頭帳戶案件執行情形表
案件確定執行情形 被告人數:378 人
執行罰金 1
拘役 15
執行拘役
易科罰金 31
徒刑 171
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 147
有期徒刑逾6 月而未滿 1 年 7 執行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逾1 年而未滿 2 年 6
(資料數據來源:法務部統計處統計資料)
從以上法務部 2005 年度之統計資料可知,販賣人頭帳戶案件之定罪率為 55.69%205、而案件確定後之執行率為19.86 %206。而2005 年度案件確定執行人 數偏低,有可能是因為有效預期執行率低,也有可能是應執行案件之被告仍在 傳喚、拘提中或是在分期繳納易科之罰金,但是,因為法務部之統計並未做案 件追蹤之統計,故不得而知。
二、法院審理販賣人頭案件之情形
本文採集各地方法院判決作為實證之研究資料,並以統計、分析方式,觀 察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 2 項之法定刑罰提高後,是否確能達到該條立法理由明 白揭示之「提高刑度,以求達到有效嚇阻及制裁犯罪之效果」目的。而本文分 從兩個實證面向來檢視:
1. 修法前、後法院審理販賣人頭帳戶案件「宣判刑度」之比較:
本文統計之方法為搜尋各地方法院至2005 年 12 月 31 日宣判之販賣人頭帳 戶案件的一審判決(包括簡易案件),並過濾無法統計之案件207。再將案件依照 犯罪時間順序排列,取2003 年 8 月之修法時點前、後各 1793 件之案件,並計 算各法院之平均刑度,統計結果如下表16:
205(犯罪者有罪認定之數量÷逮捕犯罪者之數項=[45+3+(605+1314)×(789÷816)]÷3417)
=55.69﹪
206 (被執行之總數量÷犯罪者有罪認定之數量=[45+3+(605+1314)×(789÷816)]÷378)
=19.86 ﹪
207本文統計全國各地方法院判決,而採集判決之方式為,利用司法院網站之裁判書查詢,網址 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搜尋期間為判決宣判日期 1996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搜尋關鍵字「帳戶&詐欺」,並逐一過濾不符合「將帳戶販賣予他人 從事詐欺」之案件。
表16 修法前後販賣人頭帳戶宣判刑度統計比較表 時間 採樣案件 平均刑度
(月) 平均販賣帳戶數 平均每賣一本之刑度(月/
本)
修法前 1793 4.44 1.81 2.45
修法前 1793 4.44 1.81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