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理論、背景介紹及文獻探討
2.1 網路詐欺
2.1.1 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雖已成為公眾採用之名詞,然目前學者、專家並未有嚴格之定 義與統一見解,一般學者多將之與「電腦犯罪」混為一談,從而,試圖對網路犯 罪一詞下定義前,首應瞭解什麼是電腦犯罪,只是目前世界各國對電腦犯罪似乎 都還沒有一致、明確的定義,不過電腦犯罪的行為人所違犯的必須是與電腦特性 有關的犯罪,則是沒有爭議的14。而所謂電腦特性,是指電腦具有之快速隱密而 有效地處理、傳遞大量資料之功能15。故所謂電腦犯罪是指利用電腦之特性,以電 腦作為犯罪場所或以電腦作為犯罪客體(攻擊目標)的犯罪行為。若非利用電腦之特 性,而僅以電腦作為犯罪之犯罪客體,則不是電腦犯罪,例如:某甲持木棒到某乙的 辦公室將某乙的電腦全部砸爛,使某乙的電腦系統無法使用,此犯罪雖然與電腦有關,
但是其與電腦的特性無關,此並非電腦犯罪,應屬於一般的毀損罪。
一般而言,利用電腦特性的犯罪,依電腦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分成以下 三類:一、以電腦作為犯罪工具;二、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三、以電腦作為犯罪客 體。如果要嚴格來看,對於電腦犯罪採最狹義的定義,應只有第三類:利用電腦之特 性,以電腦為作犯罪客體的情形,才能稱為電腦犯罪。電腦犯罪宜採較為廣義的定義,
將第二類也納入,以偵辦犯罪與證據蒐集的角度來看,犯罪證據最後仍會以電子形式 保留在電腦媒體或電子設備中,所以電腦犯罪的定義應包含以電腦為犯罪場所的情形
16。
網路犯罪概念強調必須藉由網路的使用才能完成犯罪,而網路是網際網 路 (Internet)17之簡稱,又網際網路是電腦與通訊設備所組成,且是廣域網路之一種,
由全球各地之區域網路依據 TCP/IF 協定連結而成,透過網際網路的連接,讓各 個國家或不同網路使用者可以彼此交換資訊、共同資源。故所謂網路犯罪,應屬 於電腦犯罪的下位概念,簡言之,即為電腦犯罪之電腦網路類型。
有學者認為應將網路犯罪定義為利用網際網路之特性為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之網 路濫用行為。而所謂網際網路特性,應包含:大量傳播、即時性、可匿名性等特性18。 又利用網路之犯罪,依照網路在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可定義為,一、以網路作為犯罪
14黃榮堅,「電腦犯罪的刑法問題」,刑罰的極限,元照出版社,第 202 頁,1999 年。
15高大宇、王旭正,「網路病毒傳播與偵防機制策略研究」,資訊學會季刊,第 2 卷第 3 期,第 57 到 62 頁,1999 年。
16電腦鑑識科學的現在與未來(一),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網頁,
http://www.cert.org.tw/document/column/show.php?key=68(2006/Feb/27)。
17Internet 之原意是,將世界上所有之電腦,透過網路的連結和標準化的通訊協定,彼此相互通訊。
18馮震宇著,「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網路法基本問題研究(一),第337 頁,學林出版社,
1997 年 7 月 1 日。
工具:利用網際網路之特性,透過網路以其為工具進行各種犯罪活動。如:經營應召 站者,利用網路傳遞嫖客資料,並通知應召站小姐前往約定地點從事色情行業。二、
以網路作為犯罪場所:利用網際網路之特性,使用網路以其為犯罪之活動空間,換言 之,即指犯罪之行為係在網路上所為者而言。如:在電子布告欄上張貼猥褻色情圖片 或販賣色情資訊。三、以網路作為犯罪客體:攻擊網路以其為目標進行網路犯罪19, 如:電腦駭客利用網路上共享軟體下載區,或以電子郵件傳輸等方式,侵入他人電腦 系統施放病毒,癱瘓他人電腦系統。
雖有學者認為網路詐欺均屬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之犯罪型態20,然不能一以概之。
實際上,網路詐欺類型究係以網路作為犯罪工具或是利用網路作為犯罪場所,有時難 以區辨,比如:利用網路拍賣購物之詐欺,既是係利用網路拍賣為詐騙之工具,亦是 利用網路之空間作為犯罪場所,是以網路作為犯罪工具及以網路為犯罪空間類型之網 路犯罪,既難區辨,且在區辨似無實義的情況下,若採將此二種型態之網路犯罪,歸 納稱之為 「利用網路服務之網路犯罪」,以便與以網路為犯罪客體之網路犯罪區別,
不僅簡單,且亦不致有無法分類之困擾21。 2.1.2 網路詐欺之定義
網路詐欺一詞,是目前報章雜誌常見之特定名詞,然而,對於網路詐欺之定義與 意涵,並未有一致的看法。學者林宜隆認為,網路詐欺是網路犯罪中利用網路作為犯 罪工具或犯罪空間的一種犯罪類型22;另謝開平認為,應當將網路詐欺理解為:行為 人經由網際網路,欺騙自然人或操控電腦,而取得財產之行為23。然而,在瞭解網路 詐欺之意涵前,應先瞭解詐欺之基本概念。所謂詐欺,從民法之意義觀察係指,欲使 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24。而刑法就詐欺罪即 有明確之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或以詐術之方式使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者25。且詐騙之對象不以自然 人為限,若詐騙之對象為收費或自動付款設備等機器,或是詐騙之對象為電腦或其他 相關設備,亦成立刑法上之詐欺罪26。網路詐欺,亦應不脫前開討論詐欺概念之意涵,
只是行為人不再使用傳統之傳播媒介,而是改以網路作為媒介之方式,本文試圖將網 路詐欺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利用網路服務或以之為媒介,以詐術
19同前揭註5,第 436 頁。
20同前揭註,第19 頁。
21葉奇鑫,刑法有關電腦(網路)犯罪研修資料彙編,法務部印製,2002 年 12 月。
22林宜隆,「網路犯罪之案件分析」,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7 期,第 224 頁,2000 年。
23謝開平,「電腦詐欺在比較刑法上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博士論文,第19 頁,2003 年 7 月。
24參見最高法院18 年上字第 371、56 年台上 3380 號判例。
25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26參見刑法第339 條之 1 至之 3 之規定。刑法第 339 條之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39 條之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39 條之 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 罰之。
自他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此之他人則不限於自然人。
又觀察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對於網路詐欺(Internet Fraud )所下 之定義為:係指利用網路或網路空間對潛在之被害人實施誘騙行為,進而使被害人與 之進行交易,或依照詐欺指示將款項匯入金融機構。而利用網路之方式,例如:聊天 室、電子郵件、訊息佈告欄、網頁網站等27。而此定義亦不脫本文嘗試定義之範疇,
只是將利用網路或以之為媒介之方式,以例示之方式告訴讀者。
2.1.3 國內、外網路詐欺現況與類型 一、美國網路詐欺現況:
美國網路犯罪報案中心(IC3)於 2005 年 1 至 12 月總收到超過 231,493 件關於網 路犯罪之申訴,比去年2004 年之 207,449 件增加 11.73%。而網路犯罪中有超過 214,826 件是網路詐欺申訴之件數,較2004 年之 103,959 之申訴案件增加 106.64%。又網路詐 欺申訴案件中,網路拍賣詐欺(auction fraud)仍是案件之大宗,佔全部網路犯罪申訴 案件之比例高達62.7%28。
美國經濟犯罪研究中心(National Internet Fraud Watch Information Center)2005 年 之觀察報告指出:該年度網路詐欺之總損失金額為美金 13,863,003 元,較 2004 年之 5,787,170 元為多;又 2004 平均每個受害者損失金額為美金 10,794 元,然 2005 年已高 達12,315 元;網路拍賣詐欺佔所有網路詐欺達 42%,為網路詐騙類型之大宗;在詐騙 者利用網站進行詐騙者佔75%,其餘則是利用電子信件進行詐騙占 25%29。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已統計 2005 年超過 431,118 件詐欺申訴案件,其中 網路詐欺案件數為 196,503 件,占全部詐欺案件之 46%,損失金額超過達美金 335,000,000 元,平均每人損失金額為美金 345 元30。網路詐欺中支付款項方式有:Credit Cards(30%)、bank account debit(23%)、check(16%)、wire transfer(15%)、 money order(11%)、cash/cash advance(4%),可看出美國網路消費購物者,以信用卡支付 購物價金者佔多數,而付現金或預先付現則只佔4%的比例。
二、我國網路詐欺現況
據報載,台灣的電話恐嚇、詐欺案件發生率,世界第一31。根據內政部警政統計 年報資料顯示32,包括詐騙集團在內的詐欺背信案,最近 5 年犯罪比率從 2001 年的
27The term "Internet fraud" refers generally to any type of fraud scheme that uses one or more components of the Internet - such as chat rooms, e-mail, message boards, or Web sites - to present fraudulent solicitations to prospective victims, to conduct fraudulent transactions, or to transmit the proceeds of fraud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to other connected with the scheme,
http://www.internetfraud.usdoj.gov/#What%20Is%20Internet%20Fraud,(2006/Feb/26)。
28“IC3 2005 Internet Fraud –Crime report ”, http://www.ic3.gov/media/annualreport/2005_ic3report.pdf,
(2006/May/1)。
29“Internet Scams Fraud Trends January-December
2005”,http://www.fraud.org/2005_Internet_Fraud_Report.pdf,(2006/Feb/26)。
30Consumer Fraud and Identity Theft Complaint Data January-December 2005,page3-4,
http://www.consumer.gov/sentinel/pubs/Top10Fraud2005.pdf(2006/Feb/26)。
31郭尚義,防制電話詐欺與簡訊詐欺之治標與治本對策,ET today .com 東森新聞報,2005 年 4 月 20 日,
http://www.ettoday.com/2005/04/20/320-1779631.htm,(2006/Mar/3)。
32參見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統計資料之警政統計年報,網址:
16,082 件(佔全部刑案的 3.27%),年年節節升高,到 2005 年變成 43,342 件(佔全部 刑案7.79%),以急遽之速度成長中。又從前開年報統計中亦可觀察出,近年詐欺背信 案手法翻新,佔刑案數比率也逐年增加,在2003 年即已躍居第二多犯罪手法,僅次於
16,082 件(佔全部刑案的 3.27%),年年節節升高,到 2005 年變成 43,342 件(佔全部 刑案7.79%),以急遽之速度成長中。又從前開年報統計中亦可觀察出,近年詐欺背信 案手法翻新,佔刑案數比率也逐年增加,在2003 年即已躍居第二多犯罪手法,僅次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