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從實證面檢驗犯罪防制策略對網路詐欺之成效
4.1 本章之研究方法
一、事件研究法
利用「事件研究法」觀察特定犯罪防制政策之實施,是否會改變理性犯罪者之決 策,進而影響所欲遏止之特定犯罪之犯罪量的變化。本文應用「事件研究法」的第一 步驟,即是確定研究事件及「事件日」。本文所欲研究之事件,即「警示帳戶通報機制」、
「非約定帳戶之轉帳限制」及「洗錢防制法第9 條修法」三種犯罪防制之政策。而此 三種防制政策實施之時點,分別為2003 年 7 月、2005 年 6 月 1 日、2003 年 8 月 6 日。
第二步驟,在確立本文研究之事件及「事件日」後,是針對研究事件做樣本選擇與觀 察期間之設定。其中之觀察期間包括「事件期」、「估計期」之設定,本文所設定之「事 件期」是指某一防制犯罪政策實施之當日及之後的一段期間;而「估計期」則是在防 制犯罪政策實施之前的一段期間,此段時間是獨立於事件期間的,也就是不受研究事 件影響干擾的一段時間。又本文觀察之「非約定帳戶之限制轉帳」事件,因發生時點 較其他事件晚約將近二年,礙於研究時間、人力、經費及採集樣本是否足夠等諸多限 制,此事件之觀察期間只能限於2005 年 12 月 31 日為止,且三個事件研究之樣本資料 之採集均亦截至2005 年 12 月 31 日,故三個事件之觀察期間分別參如下圖 4 至圖 6。
「事件研究法」之第三步驟,即是對於本文研究目的所建立「此三種犯罪防制策略能 有效降低網路詐欺犯罪之發生率」之假設,觀察「事件期」與「估計期」之犯罪量變 化,進行統計分析以及數據之說明。
圖 5 「警示帳戶通報機制」事件之觀察期間
估計期間(E) 事件期間(W)
02/07 03/07 04/07
觀察期間
圖 6 「非約定帳戶之限制轉帳」事件之觀察期間
圖 7 「洗錢防制法第 9 條修法」事件之觀察期間
此外,本文利用事件研究法觀察「事件期」與「估計期」犯罪量變化之同時,亦 借用統計學中之曼-惠特尼 U 檢驗法(Mann-Whitney U Test),來說明數據之分佈差異。
Mann-Whitney U Test 屬於一種無母數統計,是利用誤差的概念。而 Mann-Whitney U Test,是適用在比較兩個隨機樣本之差異,例如:檢驗實驗組與控制組的實驗數據顯 示兩組的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若經過檢定後之觀察值(P 值)小於 0.1 之臨界值,
則這兩個樣本的觀察值有明顯差異,表示這兩組樣本的分配不一樣,白話地說就是這 兩組觀察值認為是不一樣的。而本文中用此檢定方法,來觀察事件日前、後犯罪量(觀 察值)之數值,是否有明顯之差異。
二、法律之經濟分析
本文除以實證統計方式來分析目前實務採取防制詐欺之手段,是否足以達到嚇阻 網路詐欺之犯罪量外,亦借用法律之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方式182,來 檢視防制詐欺手段實施之實際狀況,以此來觀察是否能落實當初選擇此手段來降低犯 罪量之目的。以下簡要介紹本文有適用到之法律經濟學之基本觀念。
犯罪學古典學派論點之基本假設為人是理性的、具有驅樂避苦與精於計算的特 性,犯罪則是計算成本與獲益後的理性行為。換言之,犯罪行為係行為人深思熟慮之 後,認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進而發諸行動的一種事件。因此,犯罪行為是一種理性
182法律之經濟分析乃係1950 年代後期萌始於美國,且已在英美法係之法學取得不可忽視的地位,參見 Posner,Richard A,Economic Analsis od law(5th ed,1998);The New Palgrave Dictinonary of Economics and the Law (1998).
估計期間(E) 事件期間(W)
05/01 05/06 05/12
觀察期間
估計期間(E) 事件期間(W)
02/08 03/08 04/08
觀察期間
選擇的結果,從「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來看,犯罪就如同其他經濟行為
186Becker, Gary,”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6,
page169,1968。
187同前揭註。
188同前揭註13,第 550 頁。
189同前揭註13,第 588 頁。
逮捕率(逮捕犯罪者之數項÷犯罪報案之總數量)×定罪率(犯罪者有罪認定之數量÷
逮捕犯罪者之數項)×執行率(被執行之總數量÷犯罪者有罪認定之數量)。
Posner 認為犯罪行為是一種非自願性的交易,且形成負的外部性190。當人類之個 別行為對社會造成負的外部性時,此負的外部性之「存在」,產生必須經由一定機制 加以處理之「需求」,此需求即是法律制度存在之目的。又犯罪加諸於社會的成本可 分為犯罪所造成之淨損失以及預防費用之支出191。而國家發動刑罰制裁犯罪之終極目 的在於,藉由嚇阻犯罪達到預防犯罪之結果,故認為事後制裁犯罪者之費用,應包括 在預防費用之社會成本支出在內。故前揭討論社會成本中之預防費用之支出,實際上 應包括事前預防犯罪之費用及事後制裁犯罪者之費用。又事後制裁犯罪者之費用,可 再細分為:1.查獲或逮捕之費用(警察調查局等機關之費用);2.定罪之費用(司法機 關之費用);3.執行之費用(執行罰金刑、觀護人及監獄系統之費用)。從而,可以 導出一個公式為:社會成本=犯罪淨損失+預防費用之支出(應包括事前預防犯罪之 費用+事後制裁犯罪者之費用【查獲或逮捕之費用+定罪之費用+執行之費用】)。
經濟學者在討論犯罪制裁手段時,多以具體效率、成本等概念分析該法律制度或手段 之採取,是否是有效率的。在經濟學之角度,何謂是有效率的?常見的三種效率
(efficiency)之定義,第一種:社會剩餘極大化(social surplus maximization)。第二 種,社會成本極小化(social cost minization),又稱成本有效性(cost effectiveness)。
第三種,Pareto 效率(Pareto efficiency),又稱 Pareto 最適。有經濟學者認為:社會 成本=犯罪淨損失+預防費用之支出,而最適的犯罪量或是最有效率的嚇阻程度,應 該與犯罪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取得平衡。因此當損失總和等於預防成本時,刑事政策之 犯罪成本將極小化192。
依前開 Becker 提出之理性犯罪模型可知,假設犯罪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則降 低犯罪量之方法有三:降低犯罪利得、提高定罪率及提高刑罰。而犯罪學也以同樣的
「犯罪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假設前提下,發展出許多犯罪預防的策略193,其中由 美國犯罪學者克拉克(Ronald Clarke)194主張之「情境犯罪預防策略」(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認為,犯罪預防之策略可從以下四大方面著手:增加犯罪困難度、提升犯 罪風險、降低犯罪利得及促使產生犯罪的罪惡感或羞恥心。因此,本文欲借用其中「降 低犯罪利得」之相關內涵,即克拉克認為降低犯罪利得之手段應包含:「犯罪對象之移 除」、「減少誘惑」及「減少利益」。又「犯罪對象之移除」係指:以相關措施移除犯罪 者對潛在被害人所施用之犯罪手法,使犯罪者無法對潛在被害人進行犯罪行為;「減少 誘惑」為:減少設置、實施易導致刺激犯罪發生之物品或措施;「減少利益」係以相關 措施使犯罪者無法順利達成其實施犯罪行為所預期之目標195。而本章實證研究之犯罪
190Richard A. Posner 著,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第 292 頁,中國大百科全球出版社,1997 年。
191同前揭註13,第 556 頁。
192同前揭註13,第 556 頁。
193 理性選擇理論之基礎下所發展出之犯罪預防策略有:情境犯罪預防、一般嚇阻策略、特殊嚇阻策略 及長期監禁策略,參前揭註 183,第 204 頁。
194 Clarke,R.V and R.Home(1997).A Revised Classification of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echiques. In S.P.Lab (ed): Crime Prevention at a Crossroads. Anderson.
195 同前揭註 50,第 83 頁。
防制策略中之「警示帳戶機制」196,是將可疑帳戶之臨櫃提領以外之功能終止,迫使 詐欺集團無法再行利用該列為警示之帳戶進行詐財行為,故此警示帳戶機制之防制犯 罪手法,可謂是降低犯罪利得中之「犯罪對象移除」之方式;另犯罪預防措施之「非 約定帳戶之轉帳限制」,乃是為減少、降低被害者受騙轉帳之金額,亦即降低犯罪者控 制、管理之人頭帳戶內詐騙金額之不法利益,故應係「降低犯罪利得」中之「減少利 益」之手段;至於「提高洗錢防制法刑罰」之策略,則屬理性犯罪模型中之提高刑罰 之手段。理論上,從經濟學角度而言,不論是降低犯罪利得,抑或是提高刑罰之防制 手段,均應能有效降低犯罪之發生率。因此,本文從實證統計方式來驗證此一經濟犯 罪模型之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