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會工作督導制度的挑戰與展望
第二節 他國經驗與專責督導的可能
從國內外文獻及社會工作制度演進,都可知道社工督導者角色的產生是由社工 員而來。以臺灣來看,民國 56 年行政院擬定的「中華民國社會建設第一期計畫」
正式提出社工員制度的規劃,民國 60 年「臺灣省各縣市設置社會工作員計畫」是 落實社工員制度的開始,民國 71 年內政部將社會工作員與社會工作督導納入編
制。換言之,在民國 71 年「社工督導」一詞才出現在正式編制中,所以稱社工員 是社工督導者的前身一點也不為過。
以臺東縣來看,社工人員升遷為社工督導的門檻,許多都是以從事社工實務 經驗、工作年資為條件,因此,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的培育影響的不單單是今日的 社工員,也可能是明日的社工督導。以下就各國社工專業培育的經驗,來探討我 國專責督導發展的可能性。
一、 瑞典
瑞典除了是歐洲社會工作發展較早的國家,在歐洲也具有最完整的社會工作 制度。在社工的專業培育上在國家實行福利政策改革前就早一步先進行福利改革 工作人員的儲備與培訓,並由國家的社會工作組織來進行。除了 1977 年就陸續將 社會工作學系納入大學結構,1990 年更進一步區分社會工作教育層級為大學部、
碩士班、博士班三個層級。除此之外,也早在大學部將國家可能面臨的社會問題 包括「工作生活與失業、工作環境問題與復健、所得分配問題、家庭與社會生活、
兒童與少年發展、老人問題、族群關係、濫用藥物問題」等納入課程內容,在準 社會工作員進入實務工作前的教育階段培養其因應多元文化社會問題的能力。
相較於我國,普遍是在某一社會問題特別嚴重或是跟隨社會趨勢發展,才會開 始加強在某一社會工作領域專業的學習。例如層出不窮的兒虐、家暴、性侵等社 會時事,促成 2004 年內政部頒佈的「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以及 近年 2018 年行政院核定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等,這些都是社會問題發生後 所制定的社會政策,如此不但無法快速回應社會問題需求、對社會問題有預防性 的作為,而是落入亡羊補牢的窘境。
二、香港
相較於我國,香港在社會工作教育的養成是更為紮實的。香港在社會工作的 學校教育除了對於既定課程有時數要求,學生另需完成 800 小時的實習課程、100 小時的實習前活動或研習課程,實習期間需接受 1.5 至 2 小時之督導。在既定課程 以外的實習時數要求上,臺灣的社會工作實習時數為 400 小時,僅是香港的二分 之一,除了凸顯實習時數的不足外,我國社工專業人力的學歷條件也是專業能力 養成值得關注的議題。社工專業人力的學歷條件常見的包括社會工作本科系四技 大學學歷及後續進修取得學分的二技在職專班,兩種學歷相較下,以修業的年限 來看,後續進修的二技在職專班學生在專業知能的養成上相較於本科系的四技大
學生就少了兩年,但如此的教育養成背景是否讓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有所打折不得 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若我國的社工督導人力的任用條件是著重在社會工作的 實務經驗與年資上,而社工督導的實務工作經驗、工作年資不足時,確實無法提 供社工員工作支持,甚至會在督導關係中產生摩擦,如同受訪者 C1 所述「這個新 的督導其實他的實務工作經驗可能沒有那麼豐富,那行政工作經驗雖然是有,但 我覺得三年內的行政工作經驗尌複雜的社會工作來講,我覺得還是有一些需要提 升或者是更多更多其他方面的支持。」
在社工督導的培訓上,香港通常由政府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辦理督導相關 研習,主要由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Hong Kong Social Workers Association)來 辦理。由於香港對於社會工作員的認證採註冊制,故香港的社工督導培訓對象主 要是針對在職的社工,培訓目標除了提昇香港社會工作的專業能力與素質,也期 待透過培訓使這些受訓督導成為持證之督導人員。督導訓練的面向有教育課程、
實務演練、同儕互相督導,有的亦透過錄音錄影的方式來達到自我覺察及學習,
參訓之督導必需完成 20 小時共 6 單元的課程、參與 20 小時的督導實習、參訓結 束的 1 年內,需提供非政府單位、有需求的民間社福團體 15 小時的義務督導。
臺灣社工督導培訓由民間單位辦理的作法與香港類似,臺灣除了公部門不定 時自辦研習課程,亦有民間團體「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接受政府補助推動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但不同的是 臺灣的社工員認證是以國家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制度為主,有別於香港的註 冊制度。在督導培訓的參訓人員資格條件上,包括:社工師取得執照後執行社會 工作相關業務滿 3 年以上、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具學士學位後,
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擔任社工員滿 5 年以上者、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
第 5 條規定具碩士學位後,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擔任社工員滿 3 年以上 者。課程內容主題包括:社工督導技術、領導與督導能力培養、督導風格、督導 倫理、團體督導與團體動力、臨床/實務督導技巧演練,參訓者需完成 6 個單元計 33 小時的督導課程,此培訓制度主要提供督導研習課程,參與者必需接受個別督 導及提供他人督導。在社工督導的培訓上,香港與臺灣同樣是由民間單位承接或 推動辦理,但臺灣在培訓課程相較香港是更為豐富多元的,安排的培訓時數也較 香港高。
在社工專業培育上,香港的制度優點為教育訓練紮實,在完整的社會工作教 育訓練後即可實際應用於工作上,值得我國仿效。缺點則在於僅有消極的退場機 制,且無強制要求繼續教育訓練的規定,無法確定社會工作者的知能是否能與時
俱進。臺灣的制度優點在於以公正公開的考選制度,確認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素養,
亦在「社會工作師法」中明確規定社工師需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之要求,
以確保在職者能不斷學地習精進,保障受服務者能獲得的服務品質。
因此,不論是社會工作學校教育的專業知能養成,或是實務工作場域中的工作 經驗累積,對於社會工作能力的專業化過程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專業知能的 培育上,課程內容的設計應考量多元的社會問題,以建構學生未來在實務工作場 域應有的專業知能,在實務工作上則應該由具備相關實務經驗的社工督導來帶領 所屬的社工員。
反觀我國實務上社工員與社工督導者的處境,本研究尚無法得知公私部門的社 工督導是否皆具備多元背景能力,但可以確定的是公部門的社工督導具有專職督 導的特性,因而較能照顧到社工員的需求,而私部門的通才式督導所帶領的社工 則較多時候必需自力自強或透過團隊力量來完成工作目標,因此也較無法滿足社 工員個別的工作需求。但本研究訪談臺東縣社會工作主管單位得知,部分社工督 導在個案工作督導的能力有待提升,故培訓課程仍加強社工督導在個案工作督導 方面的能力,以帶領社工員面對服務對象的多元問題,故在督導培訓課程的強化,
有三點建議:
一、 主管機關可就所觀察到社工督導個案工作督導能力不足的部分,要求社 工督導加強是類課程的參與,聘請外部專業講師針對督導需求設計課程 內容,並應有更多類型的案例討論演練,以因應服務對象多元問題。
二、 鼓勵所屬社工督導參與民間單位辦理的督導培訓課程,增進社工督導的 多元能力。
三、 內部進行調查了解社工督導的需求課程為何,依需求的多寡安排課程,
避免過於共通式的課程而忽略實際需求,才能真正協助督導能力的強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督導專業培訓課程固然重要,但私部門身兼多職的社工督 導體制需要被改變,才能改善督導品質。本研究訪談私部門社工督導 B2,發現私 部門督導除了行政工作佔了很高的比例,還需同時督導不同業務的社工員,以致 於在既有的時間內面臨分身乏術的窘境,無法提供社工員充足的支持。有鑑於此,
研究者認為私部門的社工體制建議可作以下調整,以促使社工督導發揮應有功能:
一、 調整社工督導行政工作比例,讓社工督導能更專注在督導工作上。
二、 社工督導應專職帶領同一業務社工員,充實社工督導專精化能力。
猶如公部門督導 B1 所述「我對於督導如果有多元背景是正面看待的,畢竟社 會工作是重經驗累積的,一般來說督導有多元背景應該有機會提供社工更多元更 豐富的督導內涵,但主要的督導能力還是得以目前工作單位的性質需求滿足的為 最重要,不然教育與調解等督導功能執行會打折扣的。」
綜上可知,較佳的社工督導者應該具備多元的視角及多元問題的處遇能力,且 應專注在特定的工作業務上,才能提供社工員更即時的工作教育及支持。然而,
在我國社會工作的體制下,社工督導的專業發展,未來可否朝向兼具多元背景能
在我國社會工作的體制下,社工督導的專業發展,未來可否朝向兼具多元背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