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東縣社會工作督導制度與督導關係之探討
第一節 我國社會工作督導制度設計
我國現行制度社會工作督導的運作僅適用於任職公部門、承接公部門委外業 務的民間組織機構,或通過國家考試所認定的專業人員,未能適用於私部門(民 間單位)組織機構,原因是私部門經費來源未必是仰賴政府補助,督導制度對其 沒有強制性。嚴格來說,我國的社工督導制度尚未有一個公、私部門皆適用的整 合性的機制,故公、私部門在督導人力的養成過程、任用人力的條件要求、培訓 制度或資源存在差異性。以下從我國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來了解社會工作督導制度 的運作現況與缺失。
一、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
行政院在101年10月26日院臺內1010065749號函修正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 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8,此計畫目標除了改善社工人力不足及人力配置運用不當 影響社會福利服務品質之情形,也針對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職務列等、考銓方式 及待遇等提出配套措施。此計畫實施期程分為兩個階段:
階段一:100年起至105年完成充實1,462名社工人員。
階段二:101年至114年地方政府將須納編1,490名,分14年內逐年納入組織編 制。
8 「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此計畫的實施作法有四個重點:
者。
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 滿3年以上者,敍至8等 者,則須擔任保護性業務 社工人員滿4年以上。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歷、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或具備3年以上社會福利 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且擔 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 滿2年以上者。
7等3階(360薪點)
至8等7階(472薪點)
備註:偏遠地區經公開甄選達2次以上仍未能招聘到保護性社工者,得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認定。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衛生福利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
(三)原依內政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 工作人力實施計畫」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計畫」聘用之社工(督導)人員,自100年起應依 本計畫支薪標準敘薪;惟前已進用之社工人員,如敘薪已高於本計畫 支薪標準者,依其支薪標準辦理。
(四)社工督導設置基準:以每7名社工人員設督導1名之基準,估算所需社 工督導人數。
雖然中央政府提出了上述「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對於 不同職位的社工人力,制定了不同的專業訓練要求、專業知能條件、職務列等、
考銓方式及支薪待遇,然此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也僅適用於公部門社會工作從業 人員。
二、社工(督導)人力的培訓與認證
我國社工及督導培訓之提供單位主要可分為公部門與私部門兩個管道。公部
門主要是依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專科社會工 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來規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含督導)在職教 育訓練,以及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社會工作人力配置規劃社會工作人員分科分級 訓練,建立培訓機制,以因應社會變遷,強化其專業處遇知能。
另一個推動我國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的重要機構則是臺灣社會工作 專業人員協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以下簡稱社工專協)。社工 專協是臺灣社會工作專業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專業團體,其推動的社工督導培訓 認證制度未區分各專精領域的督導,以一般社會工作督導認證為主,培訓與認證 內涵著重於「直接服務」及「實務工作」等層面,期提昇督導者的教育及支持功 能。培訓的內涵包括督導研習課程、接受個別督導及提供他人督導。申請參與此 制度的資格條件為:
(一)社工師取得執照後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滿3年以上。
(二)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具學士學位後,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 關/構/團體擔任社工員滿5年以上者。
(三)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具碩士學位後,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 關/構/團體擔任社工員滿3年以上者。
培訓課程共計6單元,33小時。申請認證者最遲需於2年內完成本課程,且每 梯次參訓需至少達1/3時數,始核發修課證明。補課方式得於1個月內聽原授課老師 之課程錄音檔並撰寫心得至少1,000字。其需修習的課程與時數如表3-2。
表 3-2 社工督導進修課程
課程名稱 時數
社工督導技術 3
領導與督導的能力培養 3
督導風格 3
督導倫理 3
團體督導與團體動力 6
臨床/實務督導技巧演練 15/5 次
上述社工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除了任職於公務體系的社工與督導人員,或 任職於公、私部門具有社會工作師資格受「社工師法」規範的對象外,其他任職 於私部門的社工與督導仍未受督導制度規範,但較具規模的社會福利民間機構組 織與團體在社工人力的任用,大多已能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 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5條第3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 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之條件。